用于平屋顶太阳能阵列的倾斜安装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平屋顶太阳能阵列的倾斜安装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7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5607
优先权日:2014-05-28,2014-09-26
申请(专利)号:201580020545.1
申请日:2015-05-27
复审请求人: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倩萍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F24J2/52;H02S2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0545.1,名称为“用于平屋顶太阳能阵列的倾斜安装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光城公司,后变更为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5月28日、2014年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8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418438A2,公开日为2012年2月15日;
对比文件2:US7762024B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7日;
对比文件3:US201O/0147359A1,公开日为2010年6月17日;
对比文件4:US4371139A,公开日为1983年2月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包括:
(a)安装梁,包含第一支脚部、第二支脚部以及在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其中第二支脚部比第一支脚部长,使得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
(b)位于第一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一紧固件,第一紧固件被构造成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第一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c)包围第一紧固件和第一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一容器;
(d)布置在第一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一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e)位于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二紧固件,第二紧固件被构造成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第二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f)包围第二紧固件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二容器;以及
(g)布置在第二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二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第一容器和第二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单个连续的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扁平部件,所述安装梁的相对末端向下弯曲成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的形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是穿过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中的孔接收的方头螺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位于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下方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把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附接到屋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容器的形状是圆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所述容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安装梁的中心部按照与地面成5-14度的角度被支撑。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
(h)在中心部的一端的第一校平脚;以及
(i)在中心部的另一端的第二校平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
(j)安装到第一校平脚和第二校平脚上的光伏模块。
11. 一种太阳能模块阵列,包括:
(a)多个安装梁,每个安装梁包含第一支脚部、第二支脚部、以及在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其中第二支脚部比第一支脚部长,使得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
(b)位于每个支脚部的底部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每个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c)包围所述紧固件以及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容器;
(d)布置在所述容器内的密封剂,所述密封剂在所述紧固 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e)位于安装梁的中心部上的支撑脚;以及
(f)由安装梁的中心部上的安装脚支撑的光伏模块,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所述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第一安装梁的第一支脚部和第二安装梁的第二支脚部共享同一个容器。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还包括
(g)用于把相邻的光伏模块连接到一起的模块间互锁件。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支撑脚是校平脚。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安装梁被定位成与建筑物的屋顶中的椽子对准,使得所述紧固件被接收到椽子中。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光伏模块的侧边缘没有被定位成与建筑物的屋顶中的椽子对准。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支撑脚在沿着不同光伏模块的顶部边缘和底部边缘的不同位置处被附接到光伏模块。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太阳能模块阵列中连续的模块间互锁件之间的间距不同于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 间距。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连续的模块间互锁件之间的间距对应于光伏模块的宽度,而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间距对应于屋顶中椽子之间的间距。
20. 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包括:
(a)具有中心部的安装梁,所述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所述安装梁是相对末端被降低的连续梁;
(b)紧固件,用于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中的每一个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c)容器,围绕所述紧固件和所述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一部分;以及
(d)布置在所述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所述密封剂在所述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所述容器中的密封剂在所述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安装到成一定角度的安装梁上的校平脚。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扁平部件,该扁平部件的相对末端被向下弯曲成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形状。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是穿过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中的孔被接收的方头螺栓。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位于第一支脚和 第二支脚的底部下方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把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附接到屋顶。
25.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容器的形状是圆形。
26.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所述容器。
27.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的中心部按照与地面成5-14度的角度被支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5页27项)。其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11、20中进一步限定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所述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0中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限定出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件,即明确限定了不具有树脂囊,从而排除了使用树脂囊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2中是采用树脂囊的方式来进行屋顶的密封和防水处理,其不能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0中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而复审请求人对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假设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0中进一步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删除,即:将权利要求1-27整体修改为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7相同,其权利要求1-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5页27项)和说明书(第1-37段)的全文替换页,其主要修改方式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11、20中的“防水件”修改为“防水板”。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的密封剂提供防水密封的结构并不等同于现有技术中公知的防水板,采用容器内的密封剂提供防水密封,已经不是本领域公知的树脂囊结构,而是一种新的防水密封结构,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0中限定出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即明确限定了不具有树脂囊,从而排除了使用树脂囊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2中是采用树脂囊的方式来进行屋顶的密封和防水处理,其不能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7月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2)每个紧固件均不具有覆盖在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还包括包围每个紧固件和支脚部的底部的容器,布置在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在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3)为太阳能模块阵列,位于安装梁的中心部上设有支撑脚。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其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和给出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穿透屋顶的支脚底部包围支脚设置一个容器,并在容器内填充密封剂以形成防水密封并提供横向支撑,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的支腿部进行防水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支腿部底部也设置包围紧固件和支脚部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其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和给出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9、21-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10、12-19、21-27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都是采用容器内的硬化密封剂提供防水密封,关于屋顶孔洞的防水密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防水密封结构字面上被称为“树脂囊”,但其防水密封结构也不属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供的解释和定义中的防水板,也不同于上述解释和定义中描述的“树脂囊”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上述解释和定义,本申请是一种新的防水密封结构,不同于本领域公知的树脂囊结构,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中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树脂囊结构,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5页27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11、20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表示其提供的防水密封结构属于树脂囊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教导下必然会结合现有技术中的树脂囊结构来实现对比文件2的防水密封结构,不可能脱离树脂囊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包括:
(a)安装梁,包含第一支脚部、第二支脚部以及在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其中第二支脚部比第一支脚部长,使得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
(b)位于第一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一紧固件,第一紧固件被构造成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第一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其中所述第一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所述第一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c)包围第一紧固件和第一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一容器;
(d)布置在第一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一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e)位于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二紧固件,第二紧固件被构造成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第二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其中所述第二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所述第二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f)包围第二紧固件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二容器;以及
(g)布置在第二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二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第一容器和第二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
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单个连续的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扁平部件,所述安装梁的相对末端向下弯曲成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的形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是穿过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中的孔接收的方头螺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位于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下方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把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附接到屋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容器的形状是圆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所述容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安装梁的中心部按照与地面成5-14度的角度被支撑。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
(h)在中心部的一端的第一校平脚;以及
(i)在中心部的另一端的第二校平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
(j)安装到第一校平脚和第二校平脚上的光伏模块。
11. 一种太阳能模块阵列,包括:
(a)多个安装梁,每个安装梁包含第一支脚部、第二支脚部、以及在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其中第二支脚部比第一支脚部长,使得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
(b)位于每个支脚部的底部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每个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其中所述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所述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c)包围所述紧固件以及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容器;
(d)布置在所述容器内的密封剂,所述密封剂在所述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e)位于安装梁的中心部上的支撑脚;以及
(f)由安装梁的中心部上的安装脚支撑的光伏模块,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所述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以及
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第一安装梁的第一支脚部和第二安装梁的第二支脚部共享同一个容器。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还包括
(g)用于把相邻的光伏模块连接到一起的模块间互锁件。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支撑脚是校平脚。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安装梁被定位成与建筑物的屋顶中的椽子对准,使得所述紧固件被接收到椽子中。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光伏模块的侧边缘没有被定位成与建筑物的屋顶中的椽子对准。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支撑脚在沿着不同光伏模块的顶部边缘和底部边缘的不同位置处被附接到光伏模块。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所述太阳能模块阵列中连续的模块间互锁件之间的间距不同于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间距。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太阳能模块阵列,其中连续的模块间互锁件之间的间距对应于光伏模块的宽度,而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间距对应于屋顶中椽子之间的间距。
20. 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包括:
(a)具有中心部的安装梁,所述中心部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所述安装梁是相对末端被降低的连续梁;
(b)紧固件,用于穿过建筑物的屋顶并且把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中的每一个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其中所述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所述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c)容器,围绕所述紧固件和所述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一部分;以及
(d)布置在所述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所述密封剂在所述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
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所述容器中的密封剂在所述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以及
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安装到成一定角 度的安装梁上的校平脚。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是扁平部件,该扁平部件的相对末端被向下弯曲成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形状。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是穿过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中的孔被接收的方头螺栓。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还包括:位于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下方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把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附接到屋顶。
25.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容器的形状是圆形。
26.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所述容器。
27.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安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梁的中心部按照与地面成5-14度的角度被支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于2019年3月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并于2019年8月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于2019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以及其于2016年10月1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107段、附图1-10):包括:支撑部件12(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梁),支撑部件12包含支脚部11、支脚部10,以及在两个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13,其中,支脚部10比支脚部11长,使得中心部13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位于两个支脚部底部的两个紧固件,紧固件被构造成把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a)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b)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均不具有覆盖在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还包括包围第一紧固件和第一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一容器,布置在第一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一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包围第二紧固件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第二容器;布置在第二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第二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第一容器和第二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且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对支腿部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4(US4371139A)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架(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4栏第35行、附图1-8),进一步公开了支撑件14的支腿24(相当于支脚部)通过螺栓紧固件28穿过屋顶附接到屋顶。可见,将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把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对支腿部的固定方式,则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支脚部的防水密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屋顶支撑空调、加热器等设备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行至第4栏第53行、附图1-6),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具有包围支脚底部的容器,且容器里被灌入液态密封剂,密封剂例如是沥青,沥青本身是一种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硬化后在穿透建筑物屋顶的支脚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能提供一定的横向支撑,而且,围绕支脚底部的容器形成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支脚底部周围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可见,在支脚穿透屋顶的底部包围支脚设置一个容器,并在容器内填充密封剂以形成防水密封并提供横向支撑,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对支脚部穿透屋顶部分的防水密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在其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教导而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支腿部的紧固件设置为穿过建筑物屋顶时,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的支腿部进行防水密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支腿部底部也设置包围紧固件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并使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此时,包围紧固件设置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部件12是单个连续的梁(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部件12是扁平部件,且其相对末端向下弯曲成两个支脚部10和11(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紧固件是铆钉20(参见说明书第0101段),在此基础上,采用方头螺栓作为穿过支脚底部中的孔的紧固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将支撑梁和太阳能模块整体更稳定地固定在屋顶上,而在位于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教部的底部下方用密封剂将其附接到屋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和7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的容器形状是圆形的,而且也是在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容器(参见附图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安装梁中心部与地面夹角为10-40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和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模块的安装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 0067段、附图1-7):具有在中心横梁部两端的固定件20及装于固定件20上的太阳能板(相当于光伏模块),且被公开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9和1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在此基础上,采用校平脚作为固定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模块阵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107段、附图1-10):包括多个支撑部件2(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梁),每个支撑部件2具有支脚部11、支脚部10,以及在两个支脚部之间延伸的中心部13,其中,支脚部10比支脚部11长,使得中心部13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位于每个支脚部底部的紧固件,紧固件16被构造成把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支撑部件2中部上支撑有太阳能板。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a)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b)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还包括包围紧固件以及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脚部的底部的容器,布置在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其中,所述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在第一支脚和第二支脚中的每一个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且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c)为太阳能模块阵列,位于安装梁的中心部上设有支撑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对支腿部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4(US4371139A)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架(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4栏第35行、附图1-8),进一步公开了支撑件14的支腿24(相当于支脚部)通过螺栓紧固件28穿过屋顶附接到屋顶。可见,将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把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对支腿部的固定方式,则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支脚部的防水密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屋顶支撑空调、加热器等设备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行至第4栏第53行、附图1-6),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具有包围支脚底部的容器,且容器里被灌入液态密封剂,密封剂例如是沥青,沥青本身是一种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硬化后在穿透建筑物屋顶的支脚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能提供一定的横向支撑,而且,围绕支脚底部的容器形成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支脚底部周围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可见,在支脚穿透屋顶的底部包围支脚设置一个容器,并在容器内填充密封剂以形成防水密封并提供横向支撑,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对支脚部的防水密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在其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教导而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支腿部的紧固件设置为穿过建筑物屋顶时,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的支腿部进行防水密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支腿部底部也设置包围紧固件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并使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此时,包围紧固件设置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c),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模块的安装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 0067段、附图1-7):包括多个安装支架,形成太阳能模块阵列,每个支架具有在中心横梁部两端的固定件20(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脚)及装于固定件20上的太阳能板。可见,区别特征(c)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则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于具有多个安装梁的太阳能模块阵列而言,太阳能模块之间紧密排列属于常见情形,此时为了减少容器数量、降低安装成本或节省安装时间,而使一个安装梁的第一支脚部和另一个安装梁的第二支脚部共享同一个容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15均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为了使紧密排列的多个相邻的光伏模块更稳固而采用模块间互锁件将其连接到一起,为了便于调节光伏模块而将光伏模块的支撑脚设置为校平脚,以及将安装梁定位成与建筑物的屋顶中的椽子对准,使紧固件被接收到椽子中,并使安装梁定位在光伏模块中部,以使光伏模块侧边缘没有被定位成与椽子对准,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3中的固定件20是可调节的固定件,其可移除地连接到安装梁上,能够适用于不同宽度的光伏模块(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即可沿着不同光伏模块的顶部边缘和底部边缘你的不同位置处被附接到光伏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将安装梁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椽子中时,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间距对应于椽子的间距,以及将模块间互锁件的间距当椽子之间的间距对应于光伏模块的宽度不同,使模块间互锁件的间距不同于连续的安装梁之间的间距,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排布型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创造性。
(14)独立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太阳能模块的安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107段、附图1-10):包括:具有中心部13的支撑部件12(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梁),中心部13与地面成一定角度被支撑,支撑部件12是相对末端被降低的连续梁,紧固件,用于把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中的每一个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a)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b)紧固件不具有覆盖在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还包括围绕紧固件和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一部分的容器,以及布置在容器内的密封剂,其中该密封剂在紧固件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的区域上提供防水密封,其中,密封剂是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在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且对所述安装梁提供横向支撑,且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对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4(US4371139A)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架(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4栏第35行、附图1-8),进一步公开了支撑件14的支腿24通过螺栓紧固件28穿过屋顶附接到屋顶。可见,将紧固件穿过建筑物的屋顶把支脚部附接到建筑物的屋顶,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对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固定方式,则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的防水密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平屋顶支撑空调、加热器等设备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行至第4栏第53行、附图1-6),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具有包围支脚底部的容器,且容器里被灌入液态密封剂,密封剂例如是沥青,沥青本身是一种可灌注的结构粘合剂,容器中的密封剂硬化后在穿透建筑物屋顶的支脚底部周围提供防水密封,并能提供一定的横向支撑,而且,围绕支脚底部的容器形成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支脚底部周围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可见,在支脚穿透屋顶的底部包围支脚设置一个容器,并在容器内填充密封剂以形成防水密封并提供横向支撑,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对支脚末端的防水密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在其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教导而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支腿部的紧固件设置为穿过建筑物屋顶时,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的安装梁的降低的相对末端进行防水密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相对末端底部也设置包围紧固件的上述防水密封容器,并使密封剂完全覆盖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此时,包围紧固件设置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不具有覆盖在紧固件上或形成树脂囊的防水板。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20,基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模块的安装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 0067段、附图1-7):具有在中心横梁部两端的固定件20及装于固定件20上的太阳能板,且上述被公开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光伏模块在安装梁上的固定方式,在此基础上,采用校平脚作为固定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部件12是扁平部件,且其相对末端向下弯曲成两个支脚部10和11的形状(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2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紧固件是穿过支脚的底部中的孔的铆钉20(参见说明书第0101段),在此基础上,采用方头螺栓作为穿过支脚底部中的孔的紧固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22,为了将支撑梁和太阳能模块整体更稳定地固定在屋顶上,而在位于第一支脚部和第二支教部的底部下方用密封剂将其附接到屋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0,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2,对比文件2中的容器形状是圆形的,而且也是在支脚的底部周围的部分中组装容器(参见附图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安装梁中心部与地面夹角为10-40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中采用容器包围紧固件并在容器中提供硬化的密封剂以形成防水密封结构,对比文件2的提供的防水密封结构同样是采用一个容器并在容器中提供硬化的密封剂形成,两者都是采用容器内的硬化密封剂提供防水密封,即关于屋顶孔洞的防水密封所采用的上述技术手段实质上是相同的。对于同样是采用容器内的硬化密封剂提供防水密封的结构这一技术构思,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不形成树脂囊,而对比文件2由于名称为“树脂囊”而不能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其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给出的解释和介绍,对比文件2中的防水密封结构也不属于该解释中的防水板,同时,也不同于上述解释中描述的“树脂囊”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上述解释和定义,本申请是一种新的防水密封结构,不同于本领域公知的树脂囊结构,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中防水密封结构实质上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树脂囊结构,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申请利用包围的容器及其中硬化的密封剂来对屋顶孔洞进行防水,对于这一技术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教导,因为对比文件2中在支脚穿透屋顶的孔洞周围设置容器,并在容器中提供硬化的密封剂,其作用同样的对屋顶孔洞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技术内容,能够从中获得技术启示,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区域进行防水密封,而在紧固件周围设置包围的容器,以及在容器内提供硬化的密封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关于防水密封结构的上述技术教导,应基于防水密封结构这一技术构思本身来考虑,并不取决于该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它结构作为整体所具有的名称,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防水密封结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所起的作用也一致,即使对比文件2将其整体称为“树脂囊”,这也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设置相应防水密封结构的技术启示。
(2)对于“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这一特征,虽然其未被对比文件1-4直接公开,但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防水密封结构并将其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容易想到的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材料没有完全覆盖突出部件36,是由于该突出部件36不对应于本申请的紧固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支脚穿透屋顶的底部包围支脚设置一个容器,并在容器内填充密封剂来对穿透屋顶的孔洞处进行防水密封的技术教导,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在其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教导而将对比文件1中两个支腿部的紧固件设置为穿过建筑物屋顶时,考虑到为了对具有穿过屋顶的紧固件的支腿部进行防水密封而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支腿部底部也设置包围紧固件的上述防水密封结构时,将密封剂完全覆盖紧固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教导容易想到的简单选择,因为若密封剂不能完全覆盖紧固件,将影响该结构的密封效果,容易在紧固件穿透屋顶孔洞周围发生泄漏,将“所述密封剂完全覆盖所述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设计,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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