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及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64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72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3457.5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山东刚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布文峰
参审员:耿苗
国际分类号:E04F13/075;E04F13/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3457.5,名称为“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及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475869U,公告日为2016年8月17日;
对比文件2:“AB无机纤维真空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技术研究”,彭万军. 陈洪根,《建筑施工》第36卷第11期,第1301-1303页,公开日为2014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包括干挂件(1)、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挂件为“L”型板状,包括固定板(11)及支撑板(12),所述保温复合板设于支撑板的两侧,所述支撑板一端设有“工”形扣件(13),所述固定板中央设有条形固定孔(14),所述保温复合板自外向内包含饰面板(2)、保温板(3),所述饰面板两端开有扣槽(4),所述扣件(13)的外扣翼(131)的内侧与扣槽槽面贴合,所述扣件的內扣翼(132)嵌入所述保温板中,所述外扣翼的外侧面低于所述饰面板外侧面,所述扣件的内扣翼一侧延伸形成连接板(6),所述连接板设有螺纹孔(8),所述支撑板开有条形固定孔二(7),所述支撑板通过沉头螺栓(5)与扣件相接,所述沉头螺栓(5)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纹孔(8)外端突出于所述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
3. 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包含以下几步:
a、基层处理:首先将墙体基层上的凸出或凹陷的部分进行剔凿或修补,修补时采用水泥砂浆填充涂抹,对于修补时深度大于35mm的部分,需要采取纵向植筋并涂抹界面剂的加强措施,再采用强度不低于M7.5的聚合物水泥砂浆对基层进行找平处理,厚度不大于15mm;
b、测量放线:根据建筑立面设计,在基层上弹出门窗口水平线、垂直控制线及分割缝线;
c、挂基准线:在建筑物四大角及其他必要处挂垂直基准线,每个楼层适当位置挂水平线,以便控制保温复合板的垂直度及平整度;
d、配制粘结砂浆:粘结砂浆应随用随搅拌,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间不少于3min,然后静置5min,已搅拌好的粘结砂浆应在2至4小时内用完
e、粘贴保温复合板:(1)安装前,应按保温复合板的规格、设计要求及施工现场的尺寸进行排版,需裁切的保温复合板应布置在阴阳角部位,(2)在保温复合板的保温板一面涂覆步骤中配制的粘结砂浆,不得在保温板的侧面涂抹粘结砂浆,再将保温复合板贴于基层墙体上,粘贴时轻柔、均匀挤压保温复合板,至板边有粘结砂浆溢出,清除溢出的粘结砂浆,并即时用2m的靠尺和托线板检查垂直度和平整度,(3)在复合保温板下方钻锚固孔,将干挂件的扣件外扣翼卡在口槽槽面上,内扣翼嵌入保温板内,同时使干挂件的固定板贴紧基层墙体并使锚固孔位于固定板的条形固定孔处,在锚固孔内打入膨胀管件使干挂件固定于基层墙体上,使干挂件起到托住保温板的作用,再在保温板的下方粘贴另一块复合保温板,粘贴的施工顺序垂直方向应由上到下,水平方向应先阳角后阴角,先大面,后小面及洞口;
f、板缝密封:对于步骤E中粘贴的两块保温复合板之间由于扣槽及干挂件形成的分隔缝,先清理分隔缝两侧的飞边、毛刺及溢出的粘结砂浆,再用石材密封胶打满分割缝,阴角、阳角应先打入密封胶到1-2mm防止热涨冷缩的缝隙中其深度为板厚,再打满分割缝。”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针对权利要求1-2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在于:饰面板两端开有扣槽,扣件外扣翼内侧与扣槽槽面贴合,扣件内扣翼嵌入保温板中,外扣翼外侧面低于饰面板外侧面;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的一侧。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墙体与保温一体板之间的牢固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饰面板上的凹槽结构并不是对称的,没有开设在饰面板两端,在保温装饰一体板上开设的凹槽用于放置嵌入式旋转台;干字形连接件的外扣翼内侧并非与凹槽槽面贴合。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是在设于连接板上的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确保了锚固托挂结构在多个方向上的稳固固定。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的一侧,其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确保受力均匀。(2)权利要求3限定的工艺方法针对复合保温板的安装将干挂件的扣件外扣翼卡在口槽槽面上,内扣翼嵌入保温板内,同时使干挂件的固定板贴紧基层墙体并使锚固孔位于固定板的条形固定孔处,在锚固孔内打入膨胀管件使干挂件固定于基层墙体上,使干挂件起到托住保温板的作用;同时还限定了在保温板的下方粘贴另一块复合保温板的操作,采用机械咬合连接的方法,使结合更牢固可靠。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包括干挂件(1)、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挂件为“L”型板状,包括固定板(11)及支撑板(12),所述保温复合板设于支撑板的两侧,所述支撑板一端设有“工”形扣件(13),所述固定板中央设有条形固定孔(14),所述保温复合板自外向内包含饰面板(2)、保温板(3),所述饰面板两端开有扣槽(4),所述扣件(13)的外扣翼(131)的内侧与扣槽槽面贴合,所述扣件的內扣翼(132)嵌入所述保温板中,所述外扣翼的外侧面低于所述饰面板外侧面;所述支撑板通过沉头螺栓(5)与扣件相接,所述扣件的内扣翼一侧延伸形成连接板(6),所述连接板设有螺纹孔(8),所述支撑板开有条形固定孔二(7),所述沉头螺栓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所述螺纹孔外端突出于所述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所述连接板偏于工”形所述扣件(13)轴心的一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孔二的孔周径均自内向外逐渐缩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凹槽的主要作用是为嵌入式旋转台提供安装空间,同时也实现了一侧的保温板能够完全卡合在扣件内部,在此基础上将凹槽作成对称的,使得两边保温板都能扣在扣件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通过螺栓也实现了卡合固定的技术效果,能够确保锚固托挂结构在多个方向上的固定。无论连接板是处在工型扣件的轴心还是偏心,其未对受力产生明显的影响,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型扣件轴心重合并未使其受力结构产生较好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外扣翼的凹槽结构,外扣翼设置在装饰面板上,内扣翼嵌入保温板。饰面饰材装修中通常采用干挂法进行固定,其中开槽式干挂法是一种常规方式,即在饰面上加工一条凹槽,将挂件扣入槽中,通过连接件再固定,这是本领域常规手段。适应于干挂件的两侧扣件结构,在饰面板两侧均设置凹槽,且两侧外扣翼内侧与凹槽槽面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变换。连接板上的螺纹孔设置是本领域常规的螺纹连接手段,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以强化螺纹连接强度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干挂件结构连接板部分偏置是调整受力均衡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干挂件的安装工艺,在该干挂件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适应性地实现对其的安装固定,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扣件内扣翼一侧延伸形成连接板,连接板设有螺纹孔,支撑板开有条形固定孔二,沉头螺栓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的一侧,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锚固托挂结构在多个方向上的稳固固定,如何确保工形扣件受力均匀,增加工件寿命。上述区别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连接板部分偏置,且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确保受力完全均匀。
本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包括干挂件(1)、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挂件为“L”型板状,包括固定板(11)及支撑板(12),所述保温复合板设于支撑板的两侧,所述支撑板一端设有“工”形扣件(13),所述固定板中央设有条形固定孔(14),所述保温复合板自外向内包含饰面板(2)、保温板(3),所述饰面板两端开有扣槽(4),所述扣件(13)的外扣翼(131)的内侧与扣槽槽面贴合,所述扣件的內扣翼(132)嵌入所述保温板中,所述外扣翼的外侧面低于所述饰面板外侧面;所述支撑板通过沉头螺栓(5)与扣件相接,所述扣件的内扣翼一侧延伸形成连接板(6),所述连接板设有螺纹孔(8),所述支撑板开有条形固定孔二(7),所述沉头螺栓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所述螺纹孔外端突出于所述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所述连接板偏于“工”形所述扣件(13)轴心的一侧,所述连接板与支撑板(12)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13)的轴心重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设有嵌入式旋转台的干字型连接墙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18段及附图1):干字型连接墙体主要由第一墙体模块、龙骨、第二墙体模块、干字型连接干挂装置(即干挂件)、保温装饰一体板(即保温复合板)及嵌入式旋转台构成,结合附图1可见干挂装置整体呈“L”型板状,主要由 L型连接件3(即固定板)和干字型连接件4(即支撑板),连接件4一端设有“工”形扣件,L型连接件3的长臂上设有长圆孔(即固定板上的条形固定孔),保温装饰一体板5自外向内包括装饰面板和保温板,设于干字型连接件4的两侧,参见附图1,装饰面板一端开有扣槽结构,干字形连接件4的工形扣件中的一侧扣件的外扣翼的内侧设于扣槽槽面上,另一侧扣件的外扣翼嵌入装饰面板中,两侧扣件的内扣翼嵌入保温层中,外扣翼的外侧面低于装饰面板外侧面;螺栓穿过干字型连接件4的垂直段上的长圆孔(即条形固定孔二)将干字型连接件4固定于L型连接件3的短臂上,干字型连接件4的垂直段即内扣翼一侧延伸形成的连接板;螺栓穿过L型连接件4长臂上的长圆孔将L型连接件固定于第二墙体模块上。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AB无机纤维真空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全文):AB真空板、抹面层、固定材料(粘结砂浆、锚栓)和饰面层(涂装系统或幕墙系统)等构成的AB真空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同时公开了将真空板粘贴到墙面形成墙外保温系统的具体施工工艺与操作要点。
对比文件1为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饰面板两侧均开有扣槽,外扣翼的内侧均与扣槽槽面贴合;条形固定孔设置在固定板的中央;采用沉头螺栓连接支撑板和扣件,连接板设有螺纹孔,沉头螺栓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并嵌于保温板内;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的一侧,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
对于干挂件与饰面板之间的连接方式,嵌入式或贴合式均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具体在饰面板两侧设置扣槽且扣件的外扣翼内侧均与扣槽槽面贴合以实现扣件与饰面板之间的固定,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手段选择。将条形固定孔设置在固定板中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孔位置的常规选择。沉头螺栓是本领域中的常用螺栓形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螺栓连接的基础上,选择沉头螺栓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连接板上设螺纹孔,并通过沉头螺栓穿过固定孔二与螺纹孔连接是本领域中实现部件连接的常规方式,螺纹孔外端突出于连接板以强化螺纹连接强度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连接板的偏心设置,本申请的干挂件将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一侧,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部件。对比文件1中的干字型连接干挂装置无偏置结构,对比文件2未公开干挂件的偏置结构。在本领域中,在施工中保持受力均衡是建筑施工领域中通常都被考虑的,否则会出现部件因受力不均而部分疲劳损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现有干挂件结构中的连接板也呈偏置设置,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将连接板偏于工形扣件轴心一侧、连接板与支撑板连接重叠处的轴心与工形扣件的轴心重合部件的干挂件结构属于现有技术。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取得了确保受力均匀、增加工件寿命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的工艺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应用该复合保温一体板锚固托挂结构的工艺方法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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