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同步方法、装置与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同步方法、装置与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6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68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95262.3
申请日:2013-05-23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琳琳
合议组组长:汤广强
参审员:陈文静
国际分类号:H04L29/08(2006.01),H04M1/7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5262.3,名称为“数据同步方法、装置与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11003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具体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将预设介质中存储的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及其访问权限同步到第二设备时,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
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程序并将所述程序按照所述第一设备的安装顺序安装到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一预定目录中;
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本地数据并将所述本地数据设置所述访问权限同步到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预定目录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预设介质中存储的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同步到第二设备时,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按照预设的备份标准判断所述程序及本地数据是否需要备份到所述预设介质中,并在所述程序及相关数据需要备份到所述预设介质中时执行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模块将所述预设介质中的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发送至所述第二设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登录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后回传给所述第二设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包括:
通过安装所述预设介质到所述第二设备上,使得所述第二设备通过与所述预设介质相应的读取模块直接读取所述预设介质上的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介质为T-flash卡。
8. 一种数据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在将预设介质中存储的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及其访问权限同步到第二设备时,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
安装模块,用于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程序并将所述程序按照所述第一设备的安装顺序安装到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一预定目录中;
同步模块,用于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本地数据并将所述本地数据设置所述访问权限同步到所述第二设备的第二预定目录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备份模块,用于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按照预设的备份标准判断所述程序及本地数据是否需要备份到所述预设介质中,并在所述程序及所述相关数据需要备份到所述预设介质中时执行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模块将所述预设介质中的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发送至所述第二设备。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登录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后回传给所述第二设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通过安装所述预设介质到所述第二设备上,使得所述第二设备通过与所述预设介质相应的读取模块直接读取所述预设介质上的所述程序与所述本地数据。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介质为T-flash卡。
1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8至14任一项所述的同步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补入权利要求8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所选择的应用程序的备份数据并备份至存储装置”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2、安装顺序不是惯用技术手段。3、本地数据设置访问权限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备份全部程序的情况及备份部分程序的情况,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备份部分程序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其次,本申请实施例具体公开的是选择部分程序备份恢复,而不是全部程序备份恢复,与对比文件1同样都需要人为操作进行选择。最后,即便是针对全部程序进行备份恢复,对比文件1将全部程序都选择上即可实现该功能。2)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安装顺序,但是多个程序进行安装的时候必然依据一定的顺序,该顺序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设置的,例如按照列表的显示顺序、程序名称的字母顺序、程序在第一设备上的安装顺序,等等。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时,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可以是自动导入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恢复应用的设置或登录信息,以及桌面的设置等,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为了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第一设备上的安装顺序进行安装。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操作历史数据还可包括:联系人信息、数据信息、上网信息、账户信息和/或己下载第三方应用信息(链接和/或登陆信息)等。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时,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可以是自动导入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恢复应用的设置或登录信息,以及桌面的设置等,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历史数据可以包括很多种类,同步的目的是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而数据具有权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操作历史数据包括数据的访问权限, 以使得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地数据的访问权限需要同步”不是容易想到的。参考对比文件1第[0051]段中的记载,“为了确保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安全,在备份时通过鉴权匹配的方式,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加密;相应地,在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时,也需要通过鉴权匹配的方式才能将备份的数据导入目标android移动终端。”可知,为了保证数据安全,要规避新设备直接获取数据的访问权限,以免备份的数据被其他人窃取,而本申请恰恰通过将访问权限同步备份,使得在终端ID不同的情况下,无需在旧设备上进行权限认证,新设备能够直接获取备份数据, 以达到快速获取备份数据的效果,因此如果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去,那么对比文件1中,在终端丢失的情况下,任何人将能够直接获取备份数据,这样必然将无法解决数据安全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向教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1003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android系统的应用程序备份与恢复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88]段):分析android移动终端本地装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其中数据包括:应用程序文件及其android标准的配置数据和操作历史数据;根据得到的装载应用程序的分析结果,生成应用程序备份列表,具体实现过程:分析各个应用程序的程序文件及其android标准的配置数据和操作历史数据,按照应用程序的名称相应地生成一应用程序备份列表;连接存储装置,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所选择的应用程序的备份数据并备份至存储装置(即“将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备份到预设介质中”),如果所述存储装置是存储卡,则可以通过将相应地存储卡插入备份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即可完成连接。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连接备份有应用程序的数据的存储装置,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存储装置中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并恢复到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中(即“在将预设介质中存储的第一设备安装的程序以及运行所述程序所产生的本地数据同步到第二设备时,控制所述预设介质与所述第二设备通信;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程序并将所述程序安装到所述第二设备;从所述预设介质读取所述本地数据,将本地数据同步到第二设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地数据的访问权限需要同步;(2)程序和数据安装在不同的预定目录;(3)按照第一设备的安装顺序安装程序到第二设备的预定目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的同步。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操作历史数据还可包括:联系人信息、数据信息、上网信息、账户信息和/或己下载第三方应用信息(链接和/或登陆信息)等。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时,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可以是自动导入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恢复应用的设置或登录信息,以及桌面的设置等,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历史数据可以包括很多种类,同步的目的是使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而数据具有权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操作历史数据包括数据的访问权限,以使得用户的使用习惯得以延续。
对于区别特征(2),程序和数据安装在预定目录是数据同步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目录进行分类管理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程序和数据安装在不同的目录。
对于区别特征(3),由于需要安装多个程序,因此必然存在安装的顺序。程序在第一设备的安装顺序是能够获得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第一设备的安装顺序来安装多个程序到第二设备。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根据用户在应用程序列表中的选择,提取选择的应用程序的备份数据并备份至存储装置,上述方法还可以包括:所述android移动终端根据设定地周期,自动的将本地装载的应用程序数据备份到所述存储装置中(用户选择以及周期性备份也是一种备份标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0057]段、第[0067]段):如果所述存储装置是网络存储单元,则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所述网络存储单元,即可完成连接,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存储装置中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并恢复到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中(网络连接隐含公开了通过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模块实现与网络存储单元的连接)。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0057]段、第[0067]段):如果所述存储装置是网络存储单元,则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所述网络存储单元,即可完成连接,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存储装置中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并恢复到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中(网络连接隐含公开了通过第二设备的网络功能),通过登陆读取的方式获得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8]段):如果所述存储装置是存储卡,则可以通过将相应的存储卡插入备份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即可完成连接,根据用户在所述应用程序备份列表中的选择,提取存储装置中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并恢复到需要导入数据的android移动终端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5]段):其中存储卡可以为SD卡、MMC卡或闪存卡。闪存卡包括T-flash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同步装置,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同步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1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0051]段记载:“为了确保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安全,在备份时通过鉴权匹配的方式,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加密;相应地,在对备份的应用程序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时,也需要通过鉴权匹配的方式才能将备份的数据导入目标android移动终端。”由此公开内容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访问权限未同步。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记载了访问权限,未限定其具体内容,本领域公知数据的访问权限除了鉴权权限,还包括对数据能够进行哪些操作的权限,例如对于系统文件用户具有使用权限不具有删除权限,例如某个应用允许多个用户注册使用,但却为各个用户分配了不同的使用权限,访问权限一般具有相关配置文件,因此访问权限是可以同步的。对比文件1上述第[0051]段内容涉及数据由一个设备传输到另一个设备时,通过鉴权、加密的方式保证传输的安全性。即便如申请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鉴权权限数据未同步,但鉴权权限数据只是权限数据的一种,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所有权限数据均不能同步,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所有权限均不能同步的反向教导。只要访问权限数据能够以配置文件的形式保存,该访问权限数据就是能够同步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当鉴权数据包括用户名和密码时,其也是可以作为配置文件存储并同步至其他设备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3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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