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8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6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9280.9
申请日:2015-06-08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碧琛
合议组组长:边昕
参审员:单英敏
国际分类号:A47J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9280.9,名称为“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677704A,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380032A,公开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一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二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硬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三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的步骤具体包括: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温度点包括三个温度点,所述三个温度点依次处于以下温度范围内:
15℃至20℃、30℃至40℃、50℃至60℃;
所述预定时长处于5分钟至10分钟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3/16至6/16之间,所述第二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8/16至10/16之间,所述第三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10/16至12/16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之后,以该吸水阶段全功率加热至沸腾状态,所述沸腾状态时,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95℃~105℃。
7.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一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二平均功率维 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硬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三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温度点包括三个温度点,所述三个温度点依次处于以下温度范围内:
15℃至20℃、30℃至40℃、50℃至60℃;
所述预定时长处于5分钟至10分钟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3/16至6/16之间,所述第二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8/16至10/16之间,所述第三平均功率的 调功比处于10/16至12/16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之后,以该吸水阶段全功率加热至沸腾状态,在所述沸腾状态时,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95℃~105℃。”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但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何设置功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始权利要求1、2、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始权利要求9、10、1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7,删除原始权利要求2、3、10、11,并调整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权利要求1-12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7具体如下:
“1.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的步骤具体包括: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7.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所述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每个温度点维持预设时长,能够使不同层的烹饪食物均保持相同的吸水温度,进而使得不同层的口感一致,而对比文件2仅是通过提高浸渍温度使得米粒吸水率增加,即使对比文件2中设置多个浸渍温度,由于每个浸渍阶段的维持时间较短,不同米层的吸水温度难以保持一致。(2)对于偏硬口感,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启示单独增加一个程序而跳过吸水阶段。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浸渍工序设置为保持一个预定温度或分阶段保持温度以满足不同的烹饪柔软程度需求,而且通过在浸渍工序(也即吸水阶段)中通过分阶段保持设定温度更利于控制柔软口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获得对于烹饪口感的准确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烹饪口感对吸水阶段的具体设定进行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2、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8、10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删除权利要求2、4、8、10,并调整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含1-8项,具体如下:
“1.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的步骤具体包括: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还包括: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一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二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硬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 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三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温度点包括三个温度点,所述三个温度点依次处于以下温度范围内:
15℃至20℃、30℃至40℃、50℃至60℃;
所述预定时长处于5分钟至10分钟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3/16至6/16之间,所述第二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8/16至10/16之间,所述第三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10/16至12/16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之后,以该吸水阶段全功率加热至沸腾状态,所述沸腾状态时,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95℃~105℃。
5. 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烹饪口感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对所述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
所述烹饪口感包括:偏软口感、适中口感和偏硬口感;
所述偏软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所述适中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所述偏硬口感对应的所述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
所述控制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 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时,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
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一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二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若用户选择所述偏硬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结束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沸腾阶段,并以第三平均功率维持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沸腾状态;
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温度点包括三个温度点,所述三个温度点依次处于以下温度范围内:
15℃至20℃、30℃至40℃、50℃至60℃;
所述预定时长处于5分钟至10分钟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3/16至6/16之间,所述第二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8/16至10/16之间,所述第三平均功率的调功比处于10/16至12/16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预 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之后,以该吸水阶段全功率加热至沸腾状态,在所述沸腾状态时,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95℃~105℃。”
复审请求人指出:(1)本申请通过控制烹饪物在吸水阶段的吸水温度点数量来控制烹饪物的软硬程度,对比文件2强调的是通过增加浸渍温度而改变烹饪物的口感,与本申请的构思不同。(2)本申请通过控制沸腾状态的加热功率进一步控制吸水量、进而控制烹饪物的软硬程度,对比文件1是控制吸水温度而改变烹饪物的软硬程度,与本申请的构思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最终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如下文本为审查基础,具体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饭煲的控制方法,电饭煲主体2具有构成控制装置24的控制电路基板等,电饭煲主体2的前面壁上设置有包括显示操作部25,其具有显示面板8和操作按钮3a-3f,其中菜单按钮3e用于将各种炊煮菜单显示在显示面板8上,当按压该按钮时显示一般、发硬、发软、粥、寿司用饭、咖喱用饭、糯米咸饭、有弹性米饭等炊煮菜单,通过操作十字键9来使光标上下及左右移动,以此在所显示的炊煮菜单例如一般、发硬、发软等中进行选择,控制装置24与菜单按钮3e、十字键9等连接,能够将来自按钮和传感器的信号输入至CPU,在ROM中存储由各种炊煮菜单以及用于执行该菜单的程序;当选择精细炊煮菜单时,在显示面板8上显示能够将甜味、粘度以及硬度分别划分为3个级别来进行输入等级的画面,通过将十字键9上下左右操作,能够按甜味、粘度以及硬度分别设定其等级,其中,将硬度的等级划分为等级为3的发硬、等级为2的一般以及等级为1的发软的3个级别;图11对吸水温度、沸腾维持功率、吸水时间等和甜味、粘度、硬度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针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吸水温度c1~c3,这些吸水温度c1~c3将等级2(一般)作为基准,等级1高于基准,等级3低于基准,吸水温度对粘度的贡献最大,其次为硬度、甜味;吸水时间H将等级2(一般)作为基准,等级1 短于基准,等级3长于基准,吸水时间对硬度的贡献最大,其次是甜味、粘度的顺序,根据该吸水时间的长短,能够控制硬度,即若使吸水时间变长,则发软,若使吸水时间变短,则发硬;当完成该精细炊煮设定处理时,控制装置24开始炊煮工序,执行吸水工序 I(S108),当确认到锅底温度SK1达到吸水温度X(X=T111、T112…T333) 时(在S111中“是”),通过控制装置24来控制加热装置5的加热量以使被煮物保持规定温度(S112),并继续对吸水时间ST1进行计测,若已经过所设定的吸水时间TK(在S113中“是”),则转移至升温加热工序II(S114),在该升温加热工序II中,利用加热装置5进行全加热(全功率加热),使得在短时间内变成沸腾状态,当被煮物的温度达到能够引起沸腾现象的温度,接着开始沸腾维持工序III、焖制工序IV、保温工序;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若改变沸腾维持功率,则会使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发生变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7段至第11页第4段、第15页第7段至第18页第3段、第21页第3段至第24页第1段,图11)。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饭煲的控制方法即为烹饪器具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操作十字键9在一般、发硬、发软等炊煮菜单中进行并将信号输入至控制装置24的CPU、进而执行菜单程序,即公开接收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并根据烹饪口感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该吸水时间的长短能够控制硬度,即公开通过控制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对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硬度的等级划分为等级为3的发硬、等级为2的一般以及等级为1的发软的3个级别,即公开偏软、适中、偏硬的口感;对比文件1公开吸水时间H将等级2(一般)作为基准,等级1 短于基准,等级3长于基准,若使吸水时间变长,则发软,若使吸水时间变短,则发硬,即公开偏软口感对应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适中口感对应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适中口感大于偏硬口感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对比文件1公开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即公开对应于1-3的硬度等级的偏软、适中、偏硬口感分别以三个功率加热以维持其沸腾状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在吸水工序I中,控制锅底温度达到吸水温度、并使被煮物在预设时间内保持规定温度,然后进入升温加热工序,但并未明确在偏软、适中、偏硬口感时的吸水阶段的具体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2)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控制烹饪口感。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烧饭器,图4说明牌名选择“标准”,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虽然烧饭操作与图2所示的牌名选择“标准”,硬度选择“普通”的情况相同,即浸渍工序中保持规定的温度θ4一定时间后,结束浸渍工序、用全功率继续加热,但浸渍工序的时间是比图2长的t2;图7说明牌名选择“比标准硬”,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其烧饭操作与图4所示的牌名选择“标准”,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相同,但把浸渍工序分成两个工序,浸积工序前一半温度是θ1,而浸渍工序后一半的温度是比图4的θ1高2℃~5℃的范围的θ2,因此浸渍时吸水率增加、使米含有充分的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4段至第10页第1段,图4和7)。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牌名选择“标准”、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下(相比于图7的硬米,其烹饪后需要的柔软程度较为一般),浸渍工序为保持规定的温度一定时间后,结束浸渍工序,而对于牌名选择“比标准硬”、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即对于硬米来说需要烹饪后的柔软程度更高的情形),则浸渍工序分为保持温度为θ1的前一半浸渍工序和保持温度比θ1高2℃~5℃的范围的θ2的后一半浸渍工序,由此进一步提高硬米的吸水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柔软程度需求一般的情形,浸渍工序为保持预定温度一定时间后结束浸渍工序,而对于柔软程度需求较高的情形,则浸渍工序为分阶段保持θ1和θ2的温度。而且由对比文件2可知,对于硬度更高的生米,通过分阶段保持设定温度的浸渍工序更利于获得柔软的烹饪口感,进而可知,通过分阶段保持设定温度的浸渍工序更利于提高米的吸水率、提高口感的柔软性。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浸渍工序设置为保持一个预定温度或分阶段保持温度以满足不同的烹饪柔软程度需求,而且通过在浸渍工序(也即吸水阶段)中通过分阶段保持设定温度更利于控制柔软口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获得对于烹饪口感的准确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烹饪口感对吸水阶段的具体设定进行调整,如对于柔软程度较高的情形,通过在吸水阶段中分阶段保持设定温度从而更好的控制柔软的口感,对于柔软程度一般的情形,出于简化控制程序的目的则只设定一个预定温度点。而对于偏硬口感的情形,由于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吸水率的不同影响到烹饪口感的软硬,而且吸水率增加口感变软、吸水率降低口感变硬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为获得偏硬的口感,出于简化控制程序、节约能源的目的从而省略吸水阶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沸腾维持功率增大、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变短,相应的被煮物吸水降低、口感偏硬,沸腾维持功率降低、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变长,相应的被煮物吸水增大、口感偏软,由此根据口感的不同相应的设定相应的沸腾维持功率,即偏软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小于或等于适中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进而小于或等于偏硬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牌名选择“比标准硬”、硬度选择“柔软”的情况(即对于硬米来说需要烹饪后的柔软程度更高的情形),则浸渍工序分为保持温度为θ1的前一半浸渍工序和保持温度比θ1高2℃~5℃的范围的θ2的后一半浸渍工序,由此进一步提高硬米的吸水率。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过程中增加了第二阶段的浸渍温度,其浸渍阶段表现为温度较低的θ1第一阶段、和温度较高的θ2第二阶段,在上述过程中除了体现出温度的升高,同时还体现出温度点数的增加,这两个因素是彼此关联、相伴存在的,而不能割裂的看待,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构思并无不同。(2)由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若改变沸腾维持功率,则会使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发生变化,也即,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改变沸腾功率、进一步调整改变烹饪物的沸腾时间(即在沸腾阶段的吸水时间)、进而控制吸水率(米的吸水率与吸水温度、吸水时间均相关)、软硬程度等,其调整功率的最终目的也是改变烹饪物的软硬程度,与本申请的构思并无不同,所取得的效果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以及公开在浸渍工序中设置两个温度点的情形,且θ2为54℃,为了进一步精确控制吸水和烹饪口感从而增加温度点的数量并对其范围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若改变沸腾维持功率,则会使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发生变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页第5段至第18页第2段,图11),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沸腾维持功率增大、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变短,相应的被煮物吸水降低、口感偏硬,沸腾维持功率降低、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变长,相应的被煮物吸水增大、口感偏软,由此根据口感的不同相应的设定相应的沸腾维持功率,即偏软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小于或等于适中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进而小于或等于偏硬口感的沸腾维持功率,进而将各阶段的沸腾维持功率的调功比设置在适当范围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若已经过所设定的吸水时间TK(在S113中“是”),则转移至升温加热工序II(S114),在该升温加热工序II中,利用加热装置5进行全加热(全功率加热),使得在短时间内变成沸腾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页第3段至第24页第1段,图11),而根据不同地域的海拔条件、烹饪器具内的压力条件等从而调整烹饪器具内的沸腾温度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用技术手段所能完成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烹饪器具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饭煲,电饭煲主体2具有构成控制装置24的控制电路基板等,电饭煲主体2的前面壁上设置有包括显示操作部25,其具有显示面板8和操作按钮3a-3f,其中菜单按钮3e用于将各种炊煮菜单显示在显示面板8上,当按压该按钮时显示一般、发硬、发软、粥、寿司用饭、咖喱用饭、糯米咸饭、有弹性米饭等炊煮菜单,通过操作十字键9来使光标上下及左右移动,以此在所显示的炊煮菜单例如一般、发硬、发软等中进行选择,控制装置24与菜单按钮3e、十字键9等连接,能够将来自按钮和传感器的信号输入至CPU,在ROM中存储由各种炊煮菜单以及用于执行该菜单的程序;当选择精细炊煮菜单时,在显示面板8上显示能够将甜味、粘度以及硬 度分别划分为3个级别来进行输入等级的画面,通过将十字键9上下左右操作,能够按甜味、粘度以及硬度分别设定其等级,其中,将硬度的等级划分为等级为3的发硬、等级为2的一般以及等级为1的发软的3个级别;图11对吸水温度、沸腾维持功率、吸水时间等和甜味、粘度、硬度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针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吸水温度c1~c3,这些吸水温度c1~c3将等级2(一般) 作为基准,等级1高于基准,等级3低于基准,吸水温度对粘度的贡献最大,其次为硬度、甜味;吸水时间H将等级2(一般)作为基准,等级1 短于基准,等级3长于基准,吸水时间对硬度的贡献最大,其次是甜味、粘度的顺序,根据该吸水时间的长短,能够控制硬度,即若使吸水时间变长,则发软,若使吸水时间变短,则发硬;完成精细炊煮设定值的变更时,可以按压炊煮开始俺就3a,控制装置24识别为基于所选择的设定值来进行炊煮,通过条件计算装置计算与该精细炊煮设定值对应的公式1-6的数值,从而确定精细炊煮条件,当完成该精细炊煮设定处理时,控制装置24开始炊煮工序,执行吸水工序 I(S108),当确认到锅底温度SK1达到吸水温度X(X=T111、T112…T333) 时(在S111中“是”),通过控制装置24来控制加热装置5的加热量以使被煮物保持规定温度(S112),并继续对吸水时间ST1进行计测,若已经过所设定的吸水时间TK(在S113中“是”),则转移至升温加热工序II(S114),在该升温加热工序II中,利用加热装置5进行全加热(全功率加热),使得在短时间内变成沸腾状态,当被煮物的温度达到能够引起沸腾现象的温度,接着开始沸腾维持工序III、焖制工序IV、保温工序;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若改变沸腾维持功率,则会使被煮物沸腾的时间发生变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7段至第11页第4段、第15页第7段至第18页第3段、第20页第2段至第24页第1段,图11)。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装置24即用于控制电饭煲;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操作十字键9在一般、发硬、发软等炊煮菜单中进行并将信号输入至控制装置24的CPU、进而执行菜单程序,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装置24内相应的存在接收单元以接收输入到控制装置的用户选择的烹饪口感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该吸水时间的长短能够控制硬度,即公开通过控制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对烹饪物口感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公开计算装置计算与该精细炊煮设定值对应的公式1-6的数值、从而确定精细炊煮条件,控制装置24根据上述炊煮条件开始控制炊煮工序,即对比文件1的控制装置24内相应的设置有控制单元以根据计算后的炊煮条件控制炊煮工序的进行;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控制装置24来控制加热装置5的加热量以使被煮物保持规定温度并经过所设定的吸水时间TK,即公开控制单元根据烹饪口感控制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以控制烹饪物口感;对比文件1公开硬度的等级划分为等级为3的发硬、等级为2的一般以及等级为1的发软的3个级别,即公开偏软、适中、偏硬的口感;对比文件1公开吸水时间H将等级2(一般)作为基准,等级1 短于基准,等级3长于基准,若使吸水时间变长,则发软,若使吸水时间变短,则发硬,即公开偏软口感对应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大于适中口感对应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适中口感的大于偏硬口感的吸水阶段的持续时长。对比文件1公开沸腾维持功率P是在沸腾维持工序中为了加热锅内被煮物以维持其沸腾状态而施加的功率,对硬度等级1-3分别设定f1-f3的沸腾维持功率,即公开对应于1-3的硬度等级的偏软、适中、偏硬口感分别以三个功率加热以维持其沸腾状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在吸水工序I中,控制锅底温度达到吸水温度、并使被煮物在预设时间内保持规定温度,然后进入升温加热工序,但并未明确在偏软、适中、偏硬口感时的吸水阶段的具体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5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软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进入所述吸水阶段后,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多个温度点中的每个温度点均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适中口感,则在所述烹饪器具内的温度达到预定温度点时,控制所述烹饪器具在所述预定温度点维持预定时长;若接收到用户选择偏硬口感,则控制所述烹饪器具不进入吸水阶段。(2)所述第一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平均功率,所述第二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三平均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控制烹饪口感。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并进一步限定,而且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前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相同,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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