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砧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74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5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8673.0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婧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房元锋
国际分类号:A47J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8673.0、名称为“一种多功能砧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410645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2010071U,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砧板,包括砧板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砧板本体(1)的上表面边缘向上凸起形成上挡流槽(11),所述砧板本体(1)的下表面边缘向下凸起形成下挡流槽(12);所述砧板本体(1)的下表面向下凸起形成纹路区域,所述纹路区域包括多条平行设置的直线型凸筋(13);所述砧板本体(1)的下表面倾斜设置,直线型凸筋(13)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13)的顶面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于砧板本体(1)的下表面朝上时可作为托盘使用;砧板本体(1)的上表面也倾斜设置,且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型凸筋(13)上设有供液体在纹路区域内流动的通道(13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砧板本体(1)的上表面设有研磨区(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区(14)内设有多个向上凸起的研磨件(14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砧板本体(1)上设有防滑圈(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圈(2)由硅胶材质二次注塑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圈(2)突出于砧板本体(1)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圈(2)上设有与砧板本体(1)防脱配合的卡部(21)。”
驳回决定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砧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砧板本体表面边缘凸起并形成挡流槽,于砧板本体的下表面朝上时可作为托盘使用以及凸筋高度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液体外流、汁液导流以及砧板的其他功能使用方式设置。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菜板本体四周连接有围壁,通过表面倾斜的设计,用于积聚液体倒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根据实际设计和使用需求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反面多条平行的凸筋和导流出水口的设计,用于积累液体导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研磨区,利用多个突起研磨件研磨食物。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是为防止砧板使用过程中滑动的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上、下挡流槽”修改为“上、下挡边”,将特征“一整圈”补入权利要求1,并调整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的表达顺序和段落结构,在表达意思不变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1中关于上/下表面倾斜设置的描述用语,删除关于纹理区域的表述;删除权利要求2、5、6、7、8,调整权利要求3、4的序号为2、3;新增权利要求4。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砧板,包括砧板本体(1),砧板本体(1)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表面和下表面均倾斜设置,且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
上表面的边缘一整圈向上凸起形成上挡边(11),下表面的边缘一整圈向下凸起形成下挡边(12);
所述下表面设有多条相互平行的直线型凸筋(13);直线型凸筋(13)相对于下表面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13)的顶面水平,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当砧板的下表面朝上时可作为托盘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砧板本体(1)的上表面设有研磨区(1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区(14)内设有多个向上凸起的研磨件(14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砧板,其特征在于:砧板本体1的侧壁上套设有防滑圈(2),该防滑圈(2)由硅胶材质制成,防滑圈(2)包覆整个侧壁,而且防滑圈(2)突出于下挡边(12)的顶面,防滑圈(2)包覆整个下挡边(12)的顶面;防滑圈(2)还突出于上挡边(11)的顶面,防滑圈(2)的边缘还向上延伸并向内弯折形成卡部(21),该卡部(21)配合硅胶的弹性将砧板本体(1)卡在防滑圈(2) 内。”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的砧板本体上表面倾斜设置,对比文件1中砧板本体上表面水平设置,两者的上挡边防汁液溅起的方式不同,下挡边处理未溅出汁液的方式不同。(2)本申请的砧板上表面和下表面倾斜方向相反,砧板上、下挡边的顶面相互平行,砧板整体上为扁平状,方便收纳。而对比文件1中的砧板仅下表面倾斜,上、下挡边成夹角,不方便收纳。此外,对于砧板来说,将用作切菜面的上表面倾斜设置脱离了一般常识。(3)本申请将下表面设计为托盘,可以以一顶三,让家庭购置一块砧板,达到同时购置一块砧板、一个杯碗架、一个水果托盘之使用效果。水果托盘与砧板切菜毫无关联,二者组合,在公知常识中找不到任何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砧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菜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砧板上表面和下表面均倾斜设置,且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下表面上凸筋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的顶面水平,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b)上、下挡边整圈形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新增加的权利要求4,同时记载了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上表面倾斜设置”与“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和“凸筋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的顶面水平,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有3个,分别是:防止水份外流和溅出;收纳更方便;实现托盘功能。(2)上、下挡边为一整圈,是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不适合放在一个区别特征中评述。本申请的闭合的上挡边,与倾斜设置的上表面配合用于在最低点边角处形成液体暂存空间,防止操作过程中汁液留到台面上。(3)砧板兼做蔬菜沥水并不常见。将沥出的水份拦截或直接排出,不是根据砧板具体使用环境所选择的常见技术手段。对蔬菜沥水时,沥出的水直接排出是客观事实,对沥出水份进行拦截,不是常见的技术手段。(4)将上表面设置为与下表面倾斜方向相反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砧板的上表面是水平设置,给出了上表面不适合倾斜设置的反向教导。(5)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或隐含公开“当砧板下表面朝上时可作为托盘使用”的特征,复审通知书中对对比文件1中下表面朝上使用,必然可作托盘使用的理解不符合生活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砧板,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菜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3]段、附图1-4):菜板本体上端面是用以切菜的平面1,下端面具有多条相互平行的凸筋2,菜板本体四周连接有围壁,围壁包括前、后、左、右围壁,对应于菜板本体平面一侧的前围壁3低于后围壁4,左围壁5、右围壁6为由前围壁3的高度向后围壁4的方向逐渐增高至与后围壁4等高的结构,对应于菜板本体具有凸筋2一侧的各围壁等高,且对应于菜板本体具有凸筋2一侧的围壁上还设有导流出水口7,将菜清洗后,放在凸筋2一面沥水,其必然可作为托盘使用,沥完水后直接拿起来翻转菜板即可进行切菜工作。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砧板上表面和下表面均倾斜设置,且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下表面上凸筋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的顶面水平,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2)上、下挡边整圈形成。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菜板正面用于切菜,背面用于沥水,且在沥水时,使板面呈一定的倾斜角度,便于排除多余水分,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菜板使用过程中将菜板倾斜放置以达到沥水效果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防止砧板使用过程中汁水的影响,将菜板正面设置成倾斜结构,使其具备沥水功能,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倾斜的下表面结构基础上,将上表面进一步设置为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的使用及收纳经验容易想到的。再次,根据菜板表面的具体倾斜结构,对表面上的凸筋结构进行适应性调整,在需要时,达到易于盛放物体,同时沥出多余水分的效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针对沥出水分进行拦截或者直接排出,仅是根据菜板具体使用环境所选择的常见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8]段、附图1):菜板上设有磨刀石4,菜板1设有空腔7,空腔7内插接多用板6;多用板6下端设有锯齿刀口10,还设有切片刀口9,粗齿8,刨丝孔11(上述区域均可对应于研磨区)。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菜板研磨食物的功能。而针对研磨区设置多个向上的凸起研磨件进行研磨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包括了原说明书中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而这样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权利要求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经修改的权利要求4中同时记载了不同实施例中的特征(A)和(B):(A)砧板本体1的侧壁上套设有防滑圈(2),该防滑圈(2)由硅胶材质制成,防滑圈(2)包覆整个侧壁,防滑圈(2)突出于下挡边(12)的顶面,防滑圈(2)还突出于上挡边(11)的顶面,防滑圈(2)的边缘还向上延伸并向内弯折形成卡部(21),该卡部(21)配合硅胶的弹性将砧板本体(1)卡在防滑圈(2)内。(B)防滑圈(2)包覆整个下挡边(12)的顶面。
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8]段、附图1-6),特征(A)对应于本申请的实施例1,其不具备倾斜平面,防滑圈(2)突出于上、下挡边的顶面,防滑圈(2)包覆整个侧壁,防滑圈(2)的边缘还向上延伸并向内弯折形成卡部(21)。特征(B)对应于本申请的实施例2,其具备倾斜平面,防滑圈(2)仅包覆整个下挡边(12)的顶面,防滑圈(2)未包覆整个侧壁,未突出于上、下挡边的顶面,且未设置卡部,仅在顶面四周设置有支脚。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如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将实施例1和实施例2相组合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四)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意见(1):根据前文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特征均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技术特征,其整体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砧板的实用性。“上表面倾斜设置”是便于排除多余汁水,“上表面的倾斜方向与下表面的倾斜方向相反”是便于收纳,“凸筋的高度由矮到高递增设置,使得各个直线型凸筋的顶面水平,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是便于放置物品,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由上述特征组合成的技术方案,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技术效果是组合部分技术效果之和,其仅仅是一种简单叠加。
针对意见(2):本申请上下挡边为一整圈,不论针对上表面还是下表面,其解决的问题均为防止汁液流出。对比文件1中菜板上的后围壁4虽具有缺口,但是围壁除缺口以外的部分同样可以防止汁液沿菜板四周无限制的流出,起到了防止汁液外流污染台面的作用,缺口仅仅是在防止汁液外流的基础上考虑方便汁液导出操作而增加的补充设计。
针对意见(3):砧板作为切割蔬菜的载体,将其兼做蔬菜沥水工具本身毫无疑问属于生活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也存在砧板兼做蔬菜沥水的工具(例如参见1:CN104688091A,2:CN201743565U),具体的对蔬菜沥水是直接排出,还是拦截,仅是本领域根据厨具具体使用环境的常规选择。
针对意见(4):对比文件1给出了菜板一面为倾斜,同时菜板两面都可以使用的启示,为了便于双面使用,并满足摆放或收纳需求,选择倾斜面的另一面为倾斜方向相反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上表面为水平设置,并没有给出上表面不能倾斜设置的反向教导。
针对意见(5):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当砧板下表面朝上时可作为托盘使用”,但其下表面朝上可放置清洗过的蔬菜沥水,其实际公开了下表面朝上时可作托盘使用的内容。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托盘具体使用方式“用于临时收纳碗碟、杯子等用品,也可以放置刚清洗过的水果”,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同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整圈设置的下挡边,但仅留有一个缺口的设计,实际上对汁水有引导作用,不会导致桌面的污染,并不影响下表面用作托盘使用的功能。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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