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熨斗的电热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4171
优先权日:2014-06-12
申请(专利)号:201410631650.6
申请日:2014-11-11
复审请求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妍
合议组组长:白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75/26;D06F7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31650.6,名称为“熨斗的电热盘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6月30日、2016年10月20日、2017年03月09日和2017年08月18日分别发出第一至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对比文件1(US4837952A,公开日为1989年06月13日)。
随后,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熨斗的电热盘装置,适用于将水加热成蒸气,并包含一个热盘、一个与该热盘结合安装且可加热该热盘的电热件,以及一个安装于该热盘下方的熨盘,该热盘包括一个热盘基壁,该热盘基壁具有一个热盘底面,以及一个贯穿该热盘底面的穿孔单元;其特征在于:该熨盘包括一个间隔地位于该热盘底面的下方的熨盘基壁,以及一个位于该热盘底面与该熨盘基壁之间的间隔空间,该熨盘基壁具有一个连通该穿孔单元而可让蒸气通过的出气孔单元,而该电热盘装置还包含一个设置于该热盘基壁或该熨盘基壁的其中一个上且使该间隔空间与该穿孔单元不连通地分隔开来的分隔件;
该熨盘基壁还具有一个面向该热盘底面的熨盘顶面,以及一个相反于该熨盘顶面的熨盘底面;该出气孔单元贯穿该熨盘顶面与该熨盘底面;该分隔件设置于该熨盘顶面且朝该热盘底面延伸并环绕该间隔空间;
该熨盘还包括一个由该熨盘基壁朝该热盘底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该分隔件的环绕壁,以及至少一个位于该环绕壁与该分隔件之间的蒸气空间;
该穿孔单元包括数个穿孔;该出气孔单元包括与穿孔对应的数个出气孔;所述蒸气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盘基壁还具有一个相反于该热盘底面的热盘顶面,该穿孔单元贯穿该热盘顶面与该热盘底面;该热盘还包括一个设置于该热盘顶面上的内突壁,以及一个由该内突壁与该热盘顶面界定而成且用于将水加热成蒸气的加热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内突壁 具有一个位置对应该电热件而与该电热件结合的加热段,以及一个位置不对应该电热件且连接该加热段而共同圈围该加热空间的连接段。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盘还包括一个设置于该热盘顶面上且间隔地围绕该内突壁的外突壁,以及一个位于该内突壁与该外突壁之间且连通该穿孔单元的通气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穿孔单元包括数个穿孔;该出气孔单元包括数个分别对应该等穿孔的出气孔。
6.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熨盘与该热盘的距离为1~3mm。 ”
驳回决定指出:(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5行到第4栏第14行,第5栏第26行到第8栏第15行,图1-9),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分隔件设置于该熨盘顶面且朝该热盘底面延伸,该环绕壁设置在熨盘上,由熨盘基壁朝该热盘底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该分隔件,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分隔件及环绕壁的设置方式,且更便于装配,出气更为均匀。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壁的设置位置及延伸方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将该分隔件设置于该熨盘顶面且朝该热盘底面延伸,该环绕壁设置在熨盘上,由熨盘基壁朝该热盘底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该分隔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本领域,希望装配更为便捷,出气更为均匀是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此时采用设置较大的蒸汽空间以连通出气孔单元以及穿孔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设置一蒸汽空间将所有穿孔和出气孔连通获得更为均匀的喷出蒸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所述蒸气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因此,即使穿孔中进入的蒸气温度不一致,不均匀,再经过蒸气空间混流后就会变成温度均匀的蒸气,进而使得每个出气孔中流出的蒸气温度都能够大致相同,不会受到穿孔中进入蒸气温度的影响,使得整个熨盘底面的温度都能够比较均匀;对比文件1中加热盘1和底盘19,通过环形凸缘28与洞26嵌套啮合设置后,会使得加热盘1和底盘19直接导热接触,这样底盘19的温度会非常高,容易将衣物烫坏,而本申请的结构中加热盘和底盘之间有一个蒸汽空间进行缓冲隔离,空气的导热系数要比金属低,这样底盘的温度就会相对比较低,不容易将衣物烫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申请人所述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穿孔和出气孔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其次,在本领域希望排气热度均匀是一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通过蒸汽空间将所有穿孔和出气孔连通,从而使其在蒸汽空间内混合后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中通过与蒸汽空间不连通的间隔空间隔开加热盘和底盘,以使底盘温度不会过高,且蒸汽不会凝结在底盘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蒸汽空间不连通的间隔空间23,从而底盘温度不会过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在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熨斗的电热盘装置(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熨斗的电热盘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5行到第4栏第14行,第5栏第26行到第8栏第15行,图1-9):其适用于将储存在水箱11中的水加热成蒸汽,并包含一个加热基座1(即热盘)、一个与该加热基座1结合安装且可加热该加热基座1的电热件17,以及一个安装于该加热基座1下方的底板19(即熨盘),该加热基座1包括一个热盘基壁,热盘基壁具有一个热盘底面21,以及一个贯穿热盘底面21的穿孔单元26;底板19(即熨盘)包括一个间隔地位于加热基座1(即热盘)底面的下方的熨盘基壁,以及一个位于热盘底面21与熨盘基壁之间的居间空间23(相当于间隔空间),熨盘基壁具有一个连通穿孔单元26而可让蒸汽通过的由孔27、壁28构成的出气孔单元,而电热盘装置还包含一个设置于热盘基壁上且使居间空间23与穿孔单元26不连通地分隔开来的分隔件24;熨盘基壁还具有一个面向热盘底面21的熨盘顶面,以及一个相反于熨盘顶面的熨盘底面;出气孔单元贯穿熨盘顶面与熨盘底面;分隔件24设置于热盘底面且朝熨盘顶面延伸;还包括相当于蒸汽空间的穿孔单元26、作为出气孔的孔27;其中穿孔单元26包括数个穿孔,出气孔单元包括与穿孔对应的数个出气孔2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分隔件环绕间隔空间,热盘还包括一个由该熨盘基壁朝该热盘底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分隔件的环绕壁,以及蒸汽空间位于该环绕壁与该分隔件之间,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透过该间隔空间位于该热盘与该熨盘之间,可降低该熨盘的温度,使该熨盘能以较低温度熨烫衣服以避免材料变质或烧焦的问题。透过该分隔件不连通地分隔开该间隔空间与该穿孔单元的结构设计,使蒸汽可直接通过该出气孔单元而不会残留或凝结在该熨盘上,从而可有效避免该熨盘氧化锈蚀而提高该熨盘的使用寿命”(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该等蒸气空间45分别连通该等出气孔414与该等穿孔214, 该分隔件5分隔该间隔空间42与该等蒸气空间45,进而使该间隔空间42与该穿孔单元213不连通地分隔开来。”(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以及“透过该分隔件5分隔该间隔空间42与该等蒸气空间45,藉此不连通地分隔开该间隔空间42与该穿孔单元213,……,使熨烫所需的蒸汽在通过该热盘2之后可直接穿过该熨盘4的出气孔单元413以供使用,从而可避免蒸气跑入该间隔空间42时碰触到较低温的熨盘4而在该间隔空间42内凝结成水滴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由此可见,本申请通过分隔件和环绕壁的环绕形成了间隔空间和蒸汽空间,从而使该熨盘能以较低温度熨烫衣服以避免高温导致材料变质或烧焦而损坏衣物并且避免蒸汽残留或凝结在该熨盘上。因此,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高温损坏衣物和蒸汽残留或凝结在熨盘上。虽然,对比文件1设置了蒸汽的穿孔26和围绕穿孔26的环形凸起24(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9-31行)。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凸起24以小环形分别围绕在每一个穿孔26周围(参见图9)而不是环绕间隔空间23。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间隔地环绕环形凸起24(相当于分隔件)的环绕壁,进而蒸气空间也不是位于环绕壁和间隔件之间。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蒸汽穿孔26被一个独立的环形凸起24包围,二者是一对一的包围关系,从而每一对穿孔26和蒸汽出气孔27与其他的穿孔26和蒸汽出气孔27是彼此独立的(参见图9),作为分隔件的环形凸起24是独立围绕每一个孔而不能将多个孔连通起来,而本申请中蒸气空间连通所有穿孔和出气孔进行连通。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居间空间23和穿孔26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分隔空间和蒸气空间的结构不相同。然而,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中的上述结构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从技术效果而言,在对比文件1中,在低温运行时,居间空间23与外界连通进而包含空气,该空气在基座1和底板9之间进行传热,在高温运行时,蒸汽通过开口29经过居间空间23和环形空间25(或孔39)与外部连通,该蒸汽在基座和底板之间进行传热并减少基座和底板之间的温度差(参见第4栏第1-6行和第39-45行,第5栏第42-47行,图1-2,5);在本申请中,透过该分隔件不连通地分隔开该间隔空间与该穿孔单元的结构设计,使蒸汽可直接通过该出气孔单元而不会残留或凝结在该熨盘上(参见[0015]段),用间隔空间42内的空气隔绝该热盘2部分的热能,从而可使该熨盘4的温度维持在约100~150℃(参见[0028]段)。可见,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居间空间23要通入蒸汽,而本申请中的间隔空间不要通入蒸汽,进而,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避免蒸汽残留或凝结在熨盘上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设置居间空间的目的在于在高温和低温运行时分别利用居间空间中的蒸汽和空气这两种不同的介质来实现不同的热传递性能(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4行)。本申请中间隔空间是仅利用空气一种介质来实现隔热作用。
综上,对比文件1中居间空间23以及穿孔单元26、出气孔27的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的隔离空间和蒸气空间,此外,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将间隔空间设置于热盘与熨盘之间,可降低该熨盘的温度,并且通过分隔件不连通地分隔开该间隔空间与该穿孔单元,使蒸汽不会残留或凝结在该熨盘上。对比文件1是通过使得居间空间分别与外界空间联通以及与熨斗的蒸汽腔联通,可以分别用空气和蒸汽两种介质,在不同的运行温度下实现不同的热传导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可见,在以上现有技术的证据中不存在用“分隔件环绕该间隔空间;该热盘还包括一个由该熨盘基壁朝该热盘底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该分隔件的环绕壁,以及蒸汽空间位于该环绕壁与该分隔件之间;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以解决避免高温损坏衣物和蒸汽残留或凝结在熨盘上的技术问题的教导,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依照目前的证据不足以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结论,因此,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
进而,也不能得出从属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
(2)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一)该分隔件24环绕该间隔空间23;该热盘1还包括一个由该热盘底面朝该熨盘顶面延伸且间隔地环绕分隔件的外侧分隔件2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环绕壁),以及至少一个位于该外侧分隔件24与该分隔件24之间的蒸汽空间;(二)申请人所述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穿孔和出气孔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在蒸汽空间内混合后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通过与蒸汽空间不连通的间隔空间隔开加热盘和底盘,以使底盘温度不会过高,且蒸汽不会凝结在底盘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蒸汽空间不连通的间隔空间23,从而底盘温度不会过高。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凸起24没有环绕居间空间23。居间空间基本覆盖整个基板底面(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0-24行),环形空间是包围孔26的多个小环形,其以岛状分布在居间空间23中(参见图1、9)。经过居间空间23的蒸汽从基座1四周的环形空间25逸出(参见第4栏第1-5行,图1),也就是说,剖视图图1中凸起24的左右两侧都是居间空间23。可见,凸起24是分布在居间空间23的中间而不是环绕居间空间23(从图9中也可以看出二者的位置关系)。其次,将环形凸起24认定为分隔件时,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间隔地环绕该分隔件的环绕壁。原审查部门认为“外侧分隔件24”相当于环绕壁,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区分外侧或内侧分隔件,分隔件是多个小环形,它们彼此之间没有环绕与被环绕的关系。进而,蒸汽空间也不能位于环绕壁与分隔件之间。第三,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个凸起24包围在一个蒸汽孔周围,其不能同时实现将所有的孔进行连通的功能,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每对穿孔和出气孔是独立的,不能实现蒸汽空间连通所有的穿孔和出气孔。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蒸汽空间和隔离空间的结构,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结构是公知常识。(二)在本申请中,蒸汽空间和隔离空间的结构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实现了避免熨盘温度过高以及防止蒸汽在熨盘上残留凝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的居间空间23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间隔空间不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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