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域OFDM符号的生成方法及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频域OFDM符号的生成方法及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5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9183
优先权日:2014-04-30
申请(专利)号:201410185112.9
申请日:2014-05-05
复审请求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7/26,H04L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体现出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所在,而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两者的区别特征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5112.9,名称为“频域OFDM符号的生成方法及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张超 等,“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中前导符号的设计”,《2011国际传输与覆盖研讨会》,第542-549页,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8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得到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
对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作离散傅里叶反变换以得到时域OFDM符号;
确定循环前缀长度;
从所述时域OFDM符号中后部的一部分截取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作为循环前缀;
基于上述截取的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中的一部分且仅取一个固定的起点乘以设置的频移序列生成调制信号,该频移序列的频率选取为时域OFDM符号对应的频域子载波间隔;
基于所述循环前缀、所述时域OFDM符号和所述调制信号生成前导符号,其中,
所生成的前导符号包含:
将所述循环前缀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前部,并将所述调制信号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后部,
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不会超出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并未直接提及“固定起点”,其公开的方案是从整个前缀部分生成调制信号,并未指出如何选择起始点,而本申请可以根据实际场景中具体的连续波干扰程度来选择调制信号的长度,可以使系统以最小负载代价达到实际所需的抗连续波干扰能力。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5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不会超出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修改为“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小于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①修改后的特征“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小于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②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固定的起点”,其公开的方案是从整个前缀部分生成调制信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得到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
对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作离散傅里叶反变换以得到时域OFDM符号;
确定循环前缀长度;
从所述时域OFDM符号中后部的一部分截取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作为循环前缀;
基于上述截取的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中的一部分且仅取一个固定的起点乘以设置的频移序列生成调制信号,该频移序列的频率选取为时域OFDM符号对应的频域子载波间隔;
基于所述循环前缀、所述时域OFDM符号和所述调制信号生成前导符号,其中,
所生成的前导符号包含:
将所述循环前缀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前部,并将所述调制信号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后部,
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小于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上述截取的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生成调制信号之后还包括:确定所述调制信号的长度;
基于该调制信号的长度,在所述时域OFDM符号中用于截取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中,通过选择不同的起始位置传输信令信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令信息包括hook信息、发射机标志信息或者其他传输参数。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长度为1024、所述循环前缀长度和所述调制信号的长度为512。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循环前缀、所述时域OFDM符号和所述调制信号生成前导符号包括:
将所述循环前缀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前部作为保护间隔,并将所述调制信号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后部作为调制频偏部分以生成前导符号。”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申请日2014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5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固定的起点”,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案是从整个前缀部分生成调制信号的,其仅仅公开了以循环前缀的第一点作为起点,但是并不能得到“固定起点”这一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的起点看似固定,仅仅是因为对比文件3中特殊的基于全部前缀生成调制信号这一特殊实施方式。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4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4段,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张超 等,“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中前导符号的设计”,《2011国际传输与覆盖研讨会》,第542-549页,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8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生成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物理帧中前导符号的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3节、图3):本文所提出的两种前导符号结构如图3所示。两种结构均由4段长度为N/2的时域符号组成,长度为N的OFDM信令符号的后半部分Y被复制到信令符号的最前端作为循环前缀(相当于从时域OFDM符号中后部的一部分截取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作为循环前缀,将所述循环前缀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前部),两种结构之间的区别在于后保护间隔(PGI)的设计不同。如图3(a)所示,在结构1中,频移之后的信号Y,即,被复制到OFDM符号之后作为PGI(相当于基于上述截取的所述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生成调制信号,并将调制信号拼接在时域OFDM符号的后部),而在结构2中PGI为,如图3(b)所示,其中X为信令符号A的前半部分。频移的频率fSH选取为子载波间隔的2倍。显然,循环前缀不但可以在多径信道下保持OFDM符号的循环特性,而且CP和PGI之间同样可以提供良好的自相关特性,从而辅助信号的检测,前导符号1可以提供类似DVB-T2 P1符号的自相关性能,但是由于CP的引入其信令解调性能将进一步提高(相当于基于所述循环前缀、所述时域OFDM符号和所述调制信号生成前导符号)。类似于P1符号,经过差分BPSK(DBPSK)映射和扰码之后,传输信令映射到N个子载波上,之后通过IDFT变换到时域得到A=[A0,A1,…AN-1]T(相当于得到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对预定长度的频域OFDM符号作离散傅里叶反变换以得到时域OFDM符号)。此外,根据对比文件3公式(4)可以确定频移时是乘以设置的频移序列生成调制信号,频移之后的是基于截取的循环前缀长度的时域OFDM符号调制而成,其仅取对应循环前缀第一点作为固定起点,相当于公开了“仅取一个固定的起点”生成调制信号。
基于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中频移序列的选取为时域OFDM符号对应的频域子载波间隔;b.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小于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频移序列的频率以及如何选择调制信号段的范围。
对于区别特征a,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产生调制信号的方法,同时公开了频移的频率fSH选取为子载波间隔的2倍(参见对比文件3第3.2节),在此基础上,选取一个合适的频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基于上文所述对比文件3文字记载的内容结合图3(a)可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等于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OFDM符号范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生成调制信号操作时,具体是基于整个循环前缀长度还是截取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算法设计时可以灵活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固定起点”,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仅取一个固定的起点乘以设置的频移序列生成调制信号”,并未记载如何选择起始点的相关技术特征,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之后,也不能将“固定起点”这一特征过度解释为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根据实际场景中具体的连续波干扰程度来选择调制信号的长度”;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生成调制信号的方式,也需要确定固定起点(即对应循环前缀第一点作为固定起点),并且选择给调制信号段的那部分时域OFDM符号的范围也没有超出截取作为循环前缀的那部分OFDM符号范围,其利用的也是CP和PGI直接良好的自相关性来改善抗干扰性能,这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相同的;再次,关于调制信号的生成方式,本申请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调制信号中可取时域OFDM符号中复制给循环前缀的部分或者全部数据段”,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相应的生成调制信号的方式,权利要求1中具体为选择截取一部分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算法设计时可以灵活选择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第2节、第3.2节):OFDM信令符号A的长度N=1024个符号;两种结构均由4段长度为N/2的时域符号组成,即循环前缀长度和调制信号的长度为512。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第3.2节):两种结构均由4段长度为N/2的时域符号组成,长度为N的OFDM信令符号的后半部分Y被复制到信令符号的最前端作为循环前缀,两种结构之间的区别在于后保护间隔(PGI)的设计不同,如图3(a)所示,在结构1中,在结构1中,频移之后的信号Y,即,被复制到OFDM符号之后作为PGI。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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