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固定光学单元的方法和照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固定光学单元的方法和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4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0358
优先权日:2013-03-20
申请(专利)号:201410065395.3
申请日:2014-02-26
复审请求人:黑拉许克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云丽
合议组组长:任志伟
参审员:卢萍
国际分类号:F21V17/14,F21V29/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作为现有技术的各个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5395.3、名称为“用于固定光学单元的方法和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申请人为黑拉许克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143331A,公开日为1992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2:US2005/0135110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3:US2012/0201042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1-28段,以及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光学单元固定在支架上的方法,其中,光学单元材料锁合地连接于支架,其特征在于,将光学单元(1)相对于支架(2)在它们材料锁合的连接之前沿预定的调整方向(J)借助于在长孔(8)中引导的调整销(7)可移动地支承,直到光学单元(1)已到达相对支架(2)的预定的额定位置,在该额定位置中,在光学单元(1)与支架(2)之间通过焊接建立材料锁合的连接,光学单元(1)具有冷却体(3),且调整销(7)从冷却体(3)的主要部分(3’)的背侧突出,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H)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4),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5)用以容纳LED光源(6),用于连接光学单元(1)与支架(2)的相应的焊缝(10)横向于调整方向(J)延伸。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两个沿调整方向(J)彼此间隔开的固定区(9)处实施材料锁合连接。
3. 用于车辆的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光学单元和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单元和支架在额定位置中通过焊接材料锁合地相互连接,为了将光学单元(1)转移到相对于支架(2)的额定位置,设置销-长孔连接,在所述销-长孔连接中,光学单元(1)相对支架(2)借助于在长孔(8)中引导的调整销(7)沿调整方向(J)可移动地支承,光学单元(1)具有冷却体(3),且调整销(7)从冷却体(3)的主要部分(3’)的背侧突出,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H)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4),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5)用以容纳LED光源(6),用于连接光学单元(1)与支架(2)的相应的焊缝(10)横向于调整方向(J)延伸。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学单元(1)在至少两个沿调整方向(J)彼此间隔开设置的固定区(9)处通过焊接连接于支架(2)。
5.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支架(2)构成为支承框架并且支承框架(2)和光学单元(1)沿调整方向(J)拱曲地构成。
6.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各固定区(9)具有四边形的形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光学单元通过焊接材料锁合地连接于支架;2)光学单元具有冷却体,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用以容纳LED光源; 3)用于连接光学单元与支架的相应的焊缝横向于调整方向延伸。其中区别特征1)中有关材料锁合的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焊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中有关在光学单元上设置冷却体进行散热以及设置反射器进行导光的内容被对比文件3公开,同时冷却体和反射器的形状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有关焊缝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黑拉许克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特征“其中,所述材料锁合的连接是无力和无力矩的连接”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3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5表述“支承框架(2)”中的附图标记“(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光学单元固定在支架上的方法,其中,光学单元材料锁合地连接于支架,其特征在于,将光学单元(1)相对于支架(2)在它们材料锁合的连接之前沿预定的调整方向(J)借助于在长孔(8)中引导的调整销(7)可移动地支承,直到光学单元(1)已到达相对支架(2)的预定的额定位置,在该额定位置中,在光学单元(1)与支架(2)之间通过焊接建立材料锁合的连接,光学单元(1)具有冷却体(3),且调整销(7)从冷却体(3)的主要部分(3’)的背侧突出,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H)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4),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5)用以容纳LED光源(6),用于连接光学单元(1)与支架(2)的相应的焊缝(10)横向于调整方向(J)延伸,其中,所述材料锁合的连接是无力和无力矩的连接。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两个沿调整方向(J)彼此间隔开的固定区(9)处实施材料锁合连接。
3. 用于车辆的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光学单元和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单元和支架在额定位置中通过焊接材料锁合地相互连接,为了将光学单元(1)转移到相对于支架(2)的额定位置,设置销-长孔连接,在所述销-长孔连接中,光学单元(1)相对支架(2)借助于在长孔(8)中引导的调整销(7)沿调整方向(J)可移动地支承,光学单元(1)具有冷却体(3),且调整销(7)从冷却体(3)的主要部分(3’)的背侧突出,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H)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4),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5)用以容纳LED光源(6),用于连接光学单元(1)与支架(2)的相应的焊缝(10)横向于调整方向(J)延伸,所述材料锁合的连接是无力和无力矩的连接。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光学单元(1)在至少两个沿调整方向(J)彼此间隔开设置的固定区(9)处通过焊接连接于支架(2)。
5.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支架(2)构成为支承框架并且支承框架和光学单元(1)沿调整方向(J)拱曲地构成。
6.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各固定区(9)具有四边形的形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因为可拆卸,所以不会考虑材料锁合的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结连接,但不能改变至焊接连接方式,并且使焊缝的延伸方向横向于调整方向;对比文件3中反射器42没有面状贴靠在热沉41上,不能均匀及高效的冷却。因此,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在光学单元与支架之间通过焊接建立无力和无力矩的材料锁合的连接,且焊缝横向于调整方向延伸,同时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的前侧上面状的贴靠有反射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阻动单元8防止保持环10从第一部分31向第二部分32侧向移动,使指示灯单元1无法拆卸,即照明单元不可拆卸的固定在支架上。2)焊接为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将光学单元与支架通过焊接实现材料锁合地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反射器面状贴靠在热沉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1-28段,以及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作为现有技术的各个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光学单元固定在支架上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设备单元固定在支架上的步骤(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至第7栏第50行,附图1-7),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机动车辆的多个后指示灯单元1被布置为安装在支架上, 该支架由机动车辆的车身的后横向壁2限定;灯单元1包括其上安装有透镜4的主体构件3,至少一个安装销7从主体构件3的基座6横向地延伸,其中安装销7为螺栓形式或销钉;侧向抵接元件8与至少一个安装销钉7相关联,抵接元件8基本上平行于相关联的销钉7延伸;保持装置9安装在每个安装销7上,其包括保持环10,通常为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圆柱体的形式;保持环10具有外围凹槽14,该外围凹槽14具有基表面15和两个横向侧面11和12,两个横向侧面11和12被中间区域13隔开;保持环10具有中心同轴的圆柱形孔16,通过该中心孔接合在安装销7上;两个平行的横向槽18和19在环10的外端面17侧延伸(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7-26行);单向锁定键21滑动地安装在平行槽18和19中,该锁定键构成可释放的固定装置;锁定键21可在两个位置之间移动从而实现锁定和解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7-68行);后横向壁2上穿有安装孔30,这些安装孔30的数量和位置与安装销7的数量和位置相对应;每个安装孔30包括圆形的第一部分31和较窄且细长的第二部分32;第二部分32的宽度小于保持环10的直径,但是略大于中间部分13中的环的直径;凹槽14的宽度也略大于车身的后壁2的厚度(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15行)。上述布置使得能够将保持环10纵向引入安装孔30的第一部分31中,然后侧向移位到孔30的第二部分32中,通过凹槽14的侧面11和12与车身后横向壁2的两个相对面的配合,使保持环10在纵向上被保持;侧向抵接元件8的高度以及侧向抵接元件8和相应的安装销7之间的侧向间隔使得一旦将灯单元1安装到位,就将抵接元件8接合在安装孔30的第一部分31中,以防止或至少限制保持环10从安装孔的第一部分31向第二部分32的任何侧向运动,确保了保持环10不会意外地从孔30中脱出,从而防止了灯单元1脱离(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8-39行)。当需要对灯单元进行任何操作,例如更换灯泡时,非常容易地拆卸和重新安装灯单元1,灯单元的拆卸是通过操作单向锁定键21实现的(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3-34行)。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指示灯单元1对应本申请的光学单元,安装孔30对应本申请的长孔,安装销7对应本申请的调整销,安装销7从主体构件3背侧突出,灯单元1相对于支架2沿预定调整方向借助于在安装孔30中引导的安装销可移动地支承。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光学单元具有冷却体,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用以容纳LED光源;2)光学单元通过焊接建立材料锁合地连接于支架,所述材料锁合的连接是无力和无力矩的连接,用于连接光学单元与支架的相应的焊缝横向于调整方向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光学单元进行导光和散热,以及提供光学单元和支架之间简单、可靠的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头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3段及附图6):光源单元12包括板形的固定部分39;从固定部分39向前突出的板形的光源固定部分40(相当于凸出部);数个热沉41(板形的固定部分39、光源固定部分40以及数个热沉41相当于冷却体);固定在光源固定部分40上的反射器42,光源43放置在光源固定部分40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光学单元上设置冷却体以对光学单元进行散热和反射器以对光学单元进行导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冷却体和反射器的形状,具体将两者的形状选择为适配并将反射器设置为面状地贴靠反射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头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30段及附图1):前照灯壳体3通过刚性的车身连接装置5连接于车身部分6;车身连接装置5可以是螺纹连接,凹槽连接或者卡锁连接,也可以考虑使用一层粘合剂。
对比文件2中采用粘合剂将前照灯壳体3连接于车身部分6的方式属于材料锁合方式的一种。即使认为焊接的方式与粘合剂一样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将焊接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灯单元1通过安装销7上的单向锁定键21实现在支架2的安装孔30上的固定和可拆卸,即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灯单元1在支架2上的固定,同时在需要时可以将灯单元1拆卸和重新安装,基于这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灯单元1和支架2之间进一步采用粘合剂或是焊接的方式建立材料锁合的连接,这样的连接对固定灯单元1来说没有必要,同时限制了可拆卸的需求。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粘合剂等固定的方式,或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焊接属于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不存在这样的结合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通过焊接的方式、以及设置焊缝的延伸方向确保了光学单元和支架间简单、可靠的连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阻动单元8防止保持环10从第一部分31向第二部分32侧向移动,使指示灯单元1无法拆卸,即照明单元不可拆卸的固定在支架上”以及“焊接为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将光学单元与支架通过焊接实现材料锁合地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抵接元件8可以防止或限制保持环10从安装孔的第一部分31向第二部分32的任何侧向运动,确保了保持环10不会意外地从孔30中脱出,当需要更换灯泡时,能够非常容易地操作单向锁定键21以拆卸和重新安装灯单元1。可以看出,照明单元是可拆卸的固定在支架上的。2)即使认为焊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由于对比文件1存在将灯单元1拆卸和重新安装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灯单元1和支架2之间的连接方式改进为焊接的方式。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照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设备单元固定在支架上的步骤(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9行至第7栏第50行,附图1-7),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机动车辆的多个后指示灯单元1被布置为安装在支架上, 该支架由机动车辆的车身的后横向壁2限定;灯单元1包括其上安装有透镜4的主体构件3,至少一个安装销7从主体构件3的基座6横向地延伸,其中安装销7为螺栓形式或销钉;侧向抵接元件8与至少一个安装销钉7相关联,抵接元件8基本上平行于相关联的销钉7延伸;保持装置9安装在每个安装销7上,其包括保持环10,通常为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圆柱体的形式;保持环10具有外围凹槽14,该外围凹槽14具有基表面15和两个横向侧面11和12,两个横向侧面11和12被中间区域13隔开;保持环10具有中心同轴的圆柱形孔16,通过该中心孔接合在安装销7上;两个平行的横向槽18和19在环10的外端面17侧延伸;单向锁定键21滑动地安装在平行槽18和19中,该锁定键构成可释放的固定装置;锁定键21可在两个位置之间移动从而实现锁定和解锁;后横向壁2上穿有安装孔30,这些安装孔30的数量和位置与安装销7的数量和位置相对应;每个安装孔30包括圆形的第一部分31和较窄且细长的第二部分32;第二部分32的宽度小于保持环10的直径,但是略大于中间部分13中的环10的直径;凹槽14的宽度也略大于车身的后壁2的厚度。上述布置使得能够将保持环10纵向引入安装孔30的第一部分31中,然后侧向移位到孔30的第二部分32中,通过凹槽14的侧面11和12与车身后横向壁2的两个相对面的配合,使保持环10在纵向上被保持;侧向抵接元件8的高度以及侧向抵接元件8和相应的安装销7之间的侧向间隔使得一旦将灯单元1安装到位,就将抵接元件8接合在安装孔30的第一部分31中,以防止或至少限制保持环10从安装孔的第一部分31向第二部分32的任何侧向运动,确保了保持环10不会意外地从孔30中脱出,从而防止了灯单元1脱离。当需要对灯单元进行任何操作,例如更换灯泡时,非常容易地拆卸和重新安装灯单元1,灯单元的拆卸是通过操作单向锁定键21实现的。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相比较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指示灯单元1对应本申请的光学单元,安装孔30对应本申请的长孔,安装销7对应本申请的调整销,安装销7从主体构件3背侧突出,灯单元1相对于支架2沿预定调整方向借助于在安装孔30中引导的安装销可移动地支承。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光学单元具有冷却体,在所述冷却体上在沿主发射方向的前侧上面状地贴靠有反射器,并且冷却体具有下面的凸出部用以容纳LED光源;2)光学单元和支架通过焊接材料锁合地相互连接,所述材料锁合的连接是无力和无力矩的连接,用于连接光学单元与支架的相应的焊缝横向于调整方向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光学单元进行导光和散热,以及提供光学单元和支架之间简单、可靠的连接。
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粘合剂等固定的方式,或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焊接属于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不存在这样的结合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具备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4-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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