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促进细胞和组织生长的固体基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3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5421
优先权日:2013-02-13;2013-03-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035.1
申请日:2014-02-10
复审请求人:卡尔蒂希尔(2009)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洁
合议组组长:庞立敏
参审员:王暾
国际分类号:A61L27/36,A61L27/38,A61L27/44,A61L27/52,A61L27/54,A61F2/28,A61L27/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035.1,名称为“用于促进细胞和组织生长的固体基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卡尔蒂希尔(2009)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13日和2013年3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1年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11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23F、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选择优化用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分离或制备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由珊瑚或基于珊瑚的衍生物组成;建立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或建立接触角值;和
·选择当与流体接触时特征在于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特征在于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源自珊瑚且悬浮于生物相容性基质的研磨颗粒或进一步包含骨填料或骨替代材料。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基质是水凝胶。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可以用作骨填料或骨替代材料。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0.1-60分钟,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的步骤,或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1直至24小时,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且将负压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促进所述流体最大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总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重量变化的函数,或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将流体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流体体积变化的函数。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当所述固体基质与受试者的细胞或组织接触时,所述生物流体相对于所述受试者的细胞或组织是自体的。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生物相容性聚合物。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并入所述基质中的空隙或孔中,或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附着至所述基质的外表面。
11.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包含天然聚合物,所述天然聚合物包含糖胺聚糖、胶原蛋白、纤维蛋白、弹性蛋白、丝、壳聚糖、藻酸盐及其任何组合。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糖胺聚糖是透明质酸、透明质酸钠、交联的透明质酸或其组合。
13. 权利要求1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进一步包含细胞因子、生长因子、治疗性化合物、骨诱导剂、生物活性玻璃、骨填料、骨水泥、药物或其任何组合,其中所述治疗性化合物或药物包含抗炎化合物、抗感染化合物、促血管生成因子或其组合。
14. 权利要求1或9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基质提供三维支持和细胞、组织和器官在培养物中的生长,用于应用于心脏、肌肉、肝脏、皮肤、肾脏、结缔组织或神经组织应用中。
15. 用于将对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次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转化为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建立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组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所述组中的各样品的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
b.选择当与流体接触时特征在于一定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 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由珊瑚或基于珊瑚的衍生物组成;
c.使(b)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阴离子材料或其组合接触;
d.测定(c)中获得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中如(a)中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和
e.选择(d)中获得的具有新建立的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增加至少5%,且其中所选择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特征在于75%直至且包括100%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
16.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增加至少15%。
17.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基质基本上由霰石、方解石、羟基磷灰石或其组合组成。
18.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或阴离子材料是吐温、普朗尼克、乙醇、亚甲基蓝、透明质酸、硫酸软骨素或其组合。
19.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与所述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阴离子材料或其组合接触之后将次级清洗方法应用于(b)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步骤,其中所述次级清洗方法包括应用热、超声、正压、负压或其组合。
20.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0.1-15分钟,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的步骤,或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0.05直至24小时,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21.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且将负压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提供所述流体最大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总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22. 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重量变化的函数,或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将流体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流体体积变化的函数。
23. 权利要求1或15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近似圆柱、圆锥、tac、销、螺钉、矩形棒、板、盘、角椎体、颗粒、粉末、珊瑚沙、骨节、肋、骨盆、椎骨、骨、软骨组织、球或立方体的形式,或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近似容纳所需组织生长或修复的位点的形状。
24. 权利要求1或15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沿着所述基于珊瑚的固体材料的笛卡尔坐标轴的一个或多个凹陷。
25. 通过权利要求1或15的方法产生的用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当与流体接触时特征在于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特征在于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
26. 试剂盒,其包含至少一种权利要求25的固体基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可分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①以接触角作为筛选条件;②以比流体吸收能力值作为筛选条件。技术方案①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65604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通过接触角实现珊瑚材料的选择和优化,并具体限定了筛选出与流体接触时具有小于60度接触角值的固体基质,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亲水性好的珊瑚,从而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公知常识性证据(《现代数字医疗核心装备与关键技术》,吴祈耀 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301-303页,公开日为2008年3月31日)表明亲水性强有利于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珊瑚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碳酸钙具有一定亲水性,即珊瑚也具有一定的亲水性。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有动机从珊瑚中筛选出亲水性强的品种。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接触角是衡量材料亲水性的常用指标,接触角小于90度为亲水材料,接触角大于等于90度为疏水材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亲水性材料小于90度的范围内具体选择小于60度作为珊瑚亲水性表征的指标是容易想到的。而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都是常见的可以测量材料接触角的流体。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是显而易见的。针对技术方案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通过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实现珊瑚材料的选择和优化,具体而言,选择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亲水性好的珊瑚,从而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由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亲水性强有利于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珊瑚也具有一定的亲水性。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有动机从珊瑚中筛选出亲水性强的品种。同时,对比文件2(数字化珊瑚羟基磷灰石人工骨的制备及性能研究,林 山 等,中国矫形外科杂志,2010年12月,第18卷,第24期,第2082-2086页,公开日为2010年12月31日)公开了通过用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材料干重确定材料亲水率的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采用该参数作为珊瑚亲水性的指标,将对比文件2比值的分母替换为其他材料固有的量纲是容易想到的简单替换。至于具体选择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根据亲水性的需要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而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都是常见的可以测量材料接触角的流体。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14进一步限定了选择优化的方法,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将次优化的固体基质转化为优化的基质的方法。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通过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对珊瑚进行预筛选,然后将不满足条件的珊瑚用特殊材料处理以提高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具体而言,首先建立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组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组中的各样品的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然后选择至少75%-100%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随后使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阴离子材料或其组合接触;测定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中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和选择获得的具有新建立的增加的至少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亲水改性提高珊瑚的亲水性,进一步促进间充质干细胞的粘附和生长。由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亲水性强有利于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珊瑚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碳酸钙具有一定亲水性,即珊瑚也具有一定的亲水性。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促进细胞的粘附和生长,从珊瑚中筛选出一定亲水性的品种并对其亲水化改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细胞的粘附和生长是很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用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材料干重确定材料亲水率的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采用该参数作为珊瑚亲水性的指标。将饱和时的最大流体吸收量作为分母替换没有吸收液体时的重量W0是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而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都是常见的可以测量材料接触角的流体。至于具体选择75%-100%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根据亲水性的需要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此外,透明质酸作为亲水化试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或它们与透明质酸的组合都是常见的提高材料亲水性的试剂。在亲水化试剂处理后,选择比流体能力吸收值增加至少5%的材料是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24进一步限定了优化方法,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和15的方法生产的固体基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15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试剂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供用于软骨、骨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的试剂盒,其含有本发明支架,用于在软骨、骨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中使用所述支架的指导,以及任选地用于所述支架最佳插入、用细胞接种所述支架或其组合的一种或多种工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的固体基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试剂盒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均未公开或启示具有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及这些材料对应于具有较好亲水性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2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14中“选择当与流体接触时特征在于…”修改为“选择当与流体接触0.1-60分钟,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时特征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20,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均没有公开或启示特征在于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特征在于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对应于具有较好亲水性的材料,此外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并首次将这些特征与作为用于鉴定理想材料的筛选方法的期望的特性相关联。此外,申请人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和14的测量条件,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0.1-60分钟和0.1-15分钟与对比文件2的启示相反。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选择优化用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分离或制备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由珊瑚或基于珊瑚的衍生物组成;建立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或建立接触角值;和
·选择当与流体接触0.1–60分钟,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时特征在于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特征在于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源自珊瑚且悬浮于生物相容性基质的研磨颗粒或进一步包含骨填料或骨替代材料。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基质是水凝胶。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可以用作骨填料或骨替代材料。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且将负压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促进所述流体最大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总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重量变化的函数,或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将流体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流体体积变化的函数。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当所述固体基质与受试者的细胞或组织接触时,所述生物流体相对于所述受试者的细胞或组织是自体的。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生物相容性聚合物。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并入所述基质中的空隙或孔中,或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附着至所述基质的外表面。
10.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相容性聚合物包含天然聚合物,所述天然聚合物包含糖胺聚糖、胶原蛋白、纤维蛋白、弹性蛋白、丝、壳聚糖、藻酸盐及其任何组合。
11.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糖胺聚糖是透明质酸、透明质酸钠、交联的透明质酸或其组合。
12. 权利要求1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进一步包含细胞因子、生长因子、治疗性化合物、骨诱导剂、生物活性玻璃、骨填料、骨水泥、药物或其任何组合,其中所述治疗性化合物或药物包含抗炎化合物、抗感染化合物、促血管生成因子或其组合。
13. 权利要求1或8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基质提供三维支持和细胞、组织和器官在培养物中的生长,用于应用于心脏、肌肉、肝脏、皮肤、肾脏、结缔组织或神经组织应用中。
14. 用于将对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次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转化为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建立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组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通过建立所述组中的各样品的自发流体吸收值除以总流体吸收值而测定;
b.选择当与流体接触0.1–15分钟,允许所述流体自发流体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自发流体吸收值时特征在于一定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由珊瑚或基于珊瑚的衍生物组成;
c.使(b)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阴离子材料或其组合接触;
d.测定(c)中获得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中如(a)中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和
e.选择(d)中获得的具有新建立的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其中所述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增加至少5%,且其中所选择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特征在于75%直至且包括100%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增加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增加至少15%。
16.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固体基质基本上由霰石、方解石、羟基磷灰石或其组合组成。
17.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或阴离子材料是吐温、普朗尼克、乙醇、亚甲基蓝、透明质酸、硫酸软骨素或其组合。
18.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与所述两亲材料、极性溶剂、阳离子材料、阴离子材料或其组合接触之后将次级清洗方法应用于(b)的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步骤,其中所述次级清洗方法包括应用热、超声、正压、负压或其组合。
19.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与流体接触且将负压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提供所述流体最大吸收入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以达到所述总流体吸收值的步骤。
20.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重量变化的函数,或其中所述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是将流体应用于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的流体体积变化的函数。
21. 权利要求1或14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近似圆柱、圆锥、tac、销、螺钉、矩形棒、板、盘、角椎体、颗粒、粉末、珊瑚沙、骨节、肋、骨盆、椎骨、骨、软骨组织、球或立方体的形式,或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近似容纳所需组织生长或修复的位点的形状。
22. 权利要求1或14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包含沿着所述基于珊瑚的固体材料的笛卡尔坐标轴的一个或多个凹陷。
23. 通过权利要求1或14的方法产生的用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优化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所述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当与流体接触时特征在于至少75%的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或特征在于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所述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
24. 试剂盒,其包含至少一种权利要求23的固体基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11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23F、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选择优化用于促进细胞和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的方法。根据其筛选的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可分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①以接触角作为筛选条件;②以比流体吸收能力值作为筛选条件。
针对技术方案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诱导或加强软骨或骨的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的基于珊瑚的支架(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4]、[0057]、[0066]、[0070]段)。支架由从珊瑚分离的固体形式的霰石或方解石组成(相当于分离或制备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固体材料由珊瑚或基于珊瑚的衍生物组成)。由以霰石或方解石的结晶形式存在的CaCO3构成的珊瑚具有支持间充质干细胞快速细胞侵入、附着、增殖和分化成软骨和/或骨组织的优点(因此所述珊瑚相当于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或恢复功能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基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前者建立接触角值,选择与流体接触时具有小于60度接触角值的固体基质,流体是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出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的固体基质。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生物材料表面的亲水-疏水平衡是影响和调节蛋白质吸附的重要因素,同时,亲水-疏水平衡也影响细胞的行为,只有适宜的平衡才能促进细胞的生长(参见《组织工程相关生物材料》,姚康德,尹玉姬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9月,第268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接触角是用于表征亲水性的常用指标。为了选择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的固体基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测试接触角来筛选具有促进细胞或组织生长的固体基质,而具体利于细胞粘附和生长的接触角数值范围例如小于60度也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检测获得的。而这种固体基质在使用中植入人体后必然要与体内“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作为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接触,使用这类流体测试其与固体基质接触的接触角更能反映固体基质在体内与细胞的相互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含蛋白、含盐或含碳水化合物的溶液,或水、血液或血浆的生物流体作为测量材料接触角的流体。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137]、[0219]段)公开了支架是用于诱导或加强软骨或骨的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支架近似为颗粒形,支架在其中结合生物相容的聚合物,其经由任何物理或化学结合与霰石或方解石组分结合。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聚合物是水凝胶的部分。而将源自珊瑚的研磨颗粒以悬浮液的方式与生物相容的水凝胶接触是常见的两者结合的方式。在固体材料中加入骨填料和骨替代材料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当固体基质与受试者的细胞或组织接触时,为了达到更为仿生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相对于受试者的细胞或者组织是自体的生物流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8-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0064]、[0070]、[0129]、[0223]、[0229]段)公开了支架基本上由两相组成,第一相包含含有生物相容的聚合物的固体珊瑚或生物栅格,且第一相还包含沿着第一相的纵轴的一系列空腔,其中生物相容的聚合物基本上位于系列空腔内;和两相的第二相包含固体珊瑚或生物栅格。生物栅格是指含CaCO3的生物材料。沿着支架的相的纵轴的孔隙内含有浓缩的生物相容聚合物(例如透明质酸)的通道提供参与软骨形成的募集细胞的趋化性引导(相当于生物相容性聚合物并入基质中的空隙或孔中)。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生物相容的聚合物(例如透明质酸)是亲水性的,且当滑液在支架上方的顶层与其接触时或在植入过程中当盐水与其接触时,植入物吸收液体并恢复为水凝胶(相当于生物相容性聚合物附着至基质外表面)。聚合物包括蛋白,例如胶原蛋白、纤维蛋白原、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其他蛋白。聚合物还可以包括糖胺聚糖、藻酸盐、壳聚糖或其任意组合。聚合物涂层包含天然聚合物,其包括胶原蛋白、弹性蛋白、丝、透明质酸、透明质酸钠、交联透明质酸、壳聚糖、交联壳聚糖、藻酸盐、藻酸钙、交联藻酸钙及其任意组合。即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权利要求12-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8]、[0252]、[0295]段)公开了支架和/或试剂盒和/或方法中的效应化合物尤其可以包括细胞因子、骨形态发生蛋白(BMP)、生长因子、螯合剂、细胞群体、治疗化合物、抗炎化合物、促血管生成化合物或抗生素,或其任意组合。以霰石或方解石的结晶形式存在的CaCO3构成的珊瑚具有支持间充质干细胞快速细胞侵入、附着、增殖和分化成软骨和/或骨组织的优点。本发明方法诱导或增强退行性软骨疾病中的软骨修复,疾病包括至少部分地以机体结缔组织的退化或新陈代谢紊乱为特征的疾病,不仅包括关节或相关结构(包括肌肉、粘液囊(滑膜)、腱和纤维组织),而且包括生长板、半月板系统和椎间盘。而权利要求12限定的其他物质也是常见的用于支架材料或试剂盒中的化合物,权利要求13限定的其他器官或组织也是常见的需要修复的部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权利要求21-2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137]、[0140]、[0141]段)公开了支架近似为圆柱形、锥形、钉形、针形、螺杆形、长方杆形、板形、圆盘形、金字塔形、颗粒形、球形或立方形。而权利要求21限定的其他形式也是常见的骨修复材料形状。支架尺寸可缩放为接近支架植入的位点的尺寸(相当于近似容纳所需组织生长或修复的位点的形状)。支架包含沿着所述支架的直角坐标轴的一个或多个空腔,轴是支架的长轴(相当于沿着珊瑚的固体材料的笛卡尔坐标轴的一个或多个凹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2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 独立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或14的方法生产的固体基质,一方面,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通过权利要求1的方法生产的固体基质也不具备创造性。另一方面,当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方法产生的固体基质时,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是一种通过接触角值或比流体吸收能力值来筛选固体基质的方法,因此由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获得的固体基质实际上是现有技术中已存在的固体基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的固体基质中筛选得到该种材料。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 独立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试剂盒。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142]段)公开了提供用于软骨、骨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的试剂盒,其含有本发明支架,用于在软骨、骨修复、再生或形成增强或其组合中使用所述支架的指导,以及任选地用于所述支架最佳插入、用细胞接种所述支架或其组合的一种或多种工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所述的固体基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试剂盒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没有直接公开具有小于60度的接触角值的基于海洋生物骨骼衍生物的固体材料,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只有具备适宜亲水疏水的平衡的材料才能促进细胞的生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检测材料的亲水性来筛选能够促进细胞生长的材料,而接触角为本领域表征亲水性的常用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接触角作为筛选标准。至于作为筛选标准的接触角值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检测得到。另外,复审请求人并未对权利要求1中以接触角作为筛选条件的技术方案①进行修改,合议组对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①的创造性评述也未使用对比文件2。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