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1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7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60615.9
申请日:2016-11-25
复审请求人: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重清
合议组组长:慈丽雁
参审员:张一文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Q5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60615.9,名称为“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589895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887437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3:“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74087368.html”,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5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
1、针对权利要求1中涉及“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评价待评价对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获得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1中涉及“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的技术方案时,类别比较值根据类别中的全部对象的值来确定,例如利用类别中全部对象的均值来表示类别比较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2、针对权利要求8中涉及“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待评价对象为餐馆;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应用对象以及如何评价待评价对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除了应用对象为餐馆以外的其余技术特征,而把评价方法应用于餐馆评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8中涉及“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的技术方案,类别比较值根据类别中的全部对象的值来确定,例如利用类别中全部对象的均值来表示类别比较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6-30和方法权利要求1-15的特征一一对应,参考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3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131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
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
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
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根据该特征值减该比较值得到的差值,确定该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差值越大,则分值越高。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具体包括:
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分;
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
8.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
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具体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在当前周期内的收款次数。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特征值。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
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的。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餐馆的标识的支付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
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平均收款次数。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根据该特征值减该比较值得到的差值,确定该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差值越大,则分值越高。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 的人气值,具体包括:
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餐馆的评分;
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
16.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根据该特征值减该比较值得到的差值,确定该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差值越大,则分值越高。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分,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
23.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接收到的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在当前周期内的收款次数。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特征值。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确定为 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的。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餐馆的标识的支付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平均收款次数。
29.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规则包括:根据该特征值减该比较值得到的差值,确定该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差值越大,则分值越高。
30.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餐馆的评分,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原权利要求3、11、18、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7、16、23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7、16、23,重新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并适应性修改了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2)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3)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4)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评价待评价对象相比于同类同属性的其他对象的水平,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单个待排行资源被关注的整体情况以及被关注程度的波动变化,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2、申请人对对比文件3是否可用来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存在疑问。申请人基于以下理由:(1)对比文件3描述了中位数打分法的数学原理,中位数不属于物理概念,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的范畴;(2)对比文件3的页面所显示的时间并不能表明对比文件3的公布时间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3) 驳回决定中并未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对比文件3的时间信息。另外,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来解决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7至少包含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2)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3)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4)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利用每条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作为信息排序依据,其实质是实现对不同类别信息的排序,在排序中无法看到单个信息本身的用户反馈总量。而在权利要求7中,最终的评价信息并非只是依靠单个餐馆的特征值确定,而是需要借助于同类别同地理区域内的其他餐馆的比较值。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来解决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其中,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
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
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
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具体包括:
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分;
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
7.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具体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在当前周期内的收款次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
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餐馆的标识的支付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
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平均收款次数。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具体包括:
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餐馆的评分;
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
14.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 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比较值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分,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
20.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特征值。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按照预设的周期,接收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接收到的当前周期内发来的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在当前周期内的收款次数。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确定与当前周期对应的历史周期,将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确定为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其中,基于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平均收款次数为:根据在所述历史周期内确定出的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的。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餐馆的标识的支付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根据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各餐馆对应的收款次数,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平均收款次数。
25. 如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所述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 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模块,确定历史上用户对所述餐馆的评分,根据预设的所述评分对应的权重和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对资源分类(相当于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后按照综合排行得分进行排序而获得各种分类的资源排行榜单,该资源排行榜单可以以各种形式展示在指定的网站、资源操作客户端或者上述电子设备本地(相当于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区别特征的认定是不准确的。
其次,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热度值、时新度值还是综合排行得分均是根据待评价资源的操作次数计算出的,其得到的分类排行榜实际体现的也是与待评价资源的操作次数有关的排行情况。并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可以对资源分类后按照综合排行得分进行排序而获得各种分类的资源排行榜单”,即对比文件1中对资源分类的目的是得到待评价资源与同类别其他资源的比较结果,得到其在类别中的评价信息,这与本申请中“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
而为提高可比性而选择与待评价对象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来评价待评价对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中的“中位数打分法”公开了根据序列分数和待评价对象分数的比较结果,重新确定序列中每个对象的分数,得到其评价信息。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待评价资源在类别中的排序,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要得到待评价资源在类别序列中相对于序列比较值的评价得分时,有动机想到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中位数打分法来获取每个待评价对象在相对于序列比较值的评价得分,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经咨询和查证,百度知道页面上提问用户的问题部分所显示的“时间”是提问用户提交问题的时间,答案部分所显示的“时间”是回答用户提交回答的时间,但是问题和回答提交后需要通过审核后才能最终发布,审核时间不确定,为数秒至数天时间,可见,百度知道网页上所显示的时间,显示的仅仅是用户提交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时间,并不是所述问题及回答经审核后的发布时间。此外,对于提问进行修改后,问题部分显示的“时间”依然为第一次提问的时间,而答案部分显示的“时间”会根据用户修改进行更新。
对于本申请而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5日,而对比文件3中的最佳答案回答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可见后者早于前者约一年零三个月,远大于“数秒至数天时间”的网站审核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的证据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是可信可用的。
最后,即便不考虑对比文件3,基于对比文件1,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待评价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打分的方法,具体考虑何种因素对对象进行打分,解决的是如何打分的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也并未对技术上有技术上的贡献。
3、对比文件2中获取待评价商品的用户反馈量及所属类别,并对各类别下的匹配信息进行排序。而对于每一个待评价对象而言,排序亦能够体现其在本类别中的评价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相同,均为如何得到待评价对象在类别中的评价信息;对比文件2中分类的作用也与本申请中确定待评价对象类别的作用是相同的,均为与同类别对象比较得到评价信息,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认定是不准确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待评价商品的分类排行榜,在面对需要得到其在类别中的具体评价值的需求时,有动机想到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中位数打分法来获取每个待评价对象在相对于序列比较值的评价得分,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原审查部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比较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比较值;比较值可以根据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包括:根据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特征值来评价待评价对象的方式。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待评价对象为餐馆;(2)比较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比较值;比较值可以根据类别中的部分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包括:根据餐馆的标识,确定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特征值来评价待评价对象的方式。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7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4-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基于与权利要求7-13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20-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方案类似,都获取了评价对象本身的特征值和评价对象所属类别的特征值。另外,如申请人所声称的,权利要求7的方案是要提升评价餐馆在同类同地理区域餐馆中的人气,其本质上也是提高其关注度。
2、对比文件2并未忽略单个信息,对比文件2是根据匹配信息所述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将匹配信息进行粗排序,而在同一类别中则仍旧是按照各条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进行排序,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8]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权利要求7、20中的特征“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删除权利要求5、18、25,并在权利要求1、14中加入特征“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权利要求7、20中加入特征“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包含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比较值,比较值根据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来确定;(2)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3)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同类信息的用户反馈量的大小求和,其目的在于,利用每条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作为信息排序依据,其实质是实现对不同类别信息的排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单条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与各条匹配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进行比较,更没有公开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单条匹配信息的排序因子;还没有公开根据属性对同类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出部分信息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也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核心区别之一:对比文件2是先使用所属类别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作为信息的首要排序参考标准,而后对于同类别信息再采用单条信息的用户反馈量作为次之排序参考标准;而本申请既不是直接使用所属类别中部分对象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也不是直接使用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而是采用两者的比较结果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本申请所关注的是同类同属性的各对象之间的横向比较,衡量的是待评价对象在同类同属性对象中所处的水平。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核心区别之二:对比文件2中所属类别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作为信息的首要排序参考标准,从排序上将不同类别的信息区分开来,用户反馈总量较高的类别的信息排在前面,用户反馈总量较低的类别的信息排在后面,该用户反馈总量起到了区分类别的作用;而本申请中比较结果是同类同属性的各对象之间的横向比较的结果,反映的是待评价对象在同类同属性对象中所处的水平。
2、在对比文件2中,所属类别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是信息的首要排序参考标准,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直接影响该类信息的排序结果,因此在统计各条匹配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时应当尽可能的统计全部对象的用户反馈量,这样才能更为准确地反映用户对一类别的信息的关注程度。本申请中,由于引入了待评价对象的属性,按照属性对全部对象进行筛选得到部分对象,相对于与全部对象进行比较,与同属性部分对象进行比较能得到更加准确的评价结果。对比文件2不可能给出按照属性对全部对象进行筛选得到部分对象,以部分对象为统计目标的技术教导。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出发进行考量,对比文件2不存在相应的技术教导来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当评价对象是餐馆时,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2、17如下:
“1.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
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其中,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6.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
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
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
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12.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的各操作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操作信息,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 征值以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所述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
“17. 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收携带餐馆的标识的各支付信息;
确定模块,根据所述各支付信息,确定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并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属的类别;
比较模块,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并比较所述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 及所述比较值;其中,所述比较值是根据所述类别中的部分或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
发布模块,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所述分值确定所述餐馆的人气值,作为所述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餐馆的标识,确定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所述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所述类别对应的特征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6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857437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7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结果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58]段):
S101、搜索引擎接收搜索请求,通过检索获得与所述搜索请求相匹配的各条匹配信息(各条匹配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评价对象);
S102、对各条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进行查询(相当于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标识的各操作信息,根据各操作信息,确定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其中用户反馈(相当于本申请的各操作信息)包括网页的链接点击、链接被收藏或者商品成交、商品询价等信息;而用户反馈量(相当于本申请的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包括网页的链接点击次数、链接被收藏次数或者商品成交次数、商品成交金额、商品询价次数;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所属的类别(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在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的类别之后,进一步计算每个类别的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类别对应的比较值),用户反馈总量是根据用户反馈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而确定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比较值是根据类别中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
S103、根据各条匹配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对各条匹配信息进行排序,生成搜索结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比较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比较值;比较值可以根据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的;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包括:根据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在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中,确定属性与待评价对象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根据确定出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分值确定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特征值来评价待评价对象的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所属类别中的相关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把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值以及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值和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相比较后的比较结果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属公知常识。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接使用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了实现不同的评价目标,根据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待评价对象的属性,并且基于待评价信息的属性,确定待评价信息的所属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的特征值,根据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属性相同的其他对象对应的特征值来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另外,根据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比较值,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并且根据分值确定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都是本领域中常规处理方式,属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可以选择只对某段时间的用户反馈量进行读取(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历史周期的各对象的值来评价待评价对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可以选择只对某段时间(例如最近一天、最近一个月等)的用户反馈量进行读取(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个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在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的类别之后,进一步计算每个类别的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评分规则的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设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方法。
对比文件2(CN101887437A):公开了一种搜索结果生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58]段):
S101、搜索引擎接收搜索请求,通过检索获得与所述搜索请求相匹配的各条匹配信息(各条匹配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评价对象);检索到的信息可以为商品;
S102、对各条商品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进行查询(相当于公开了接收携带待评价对象标识的各操作信息,根据各操作信息,确定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其中用户反馈(相当于本申请的各操作信息)包括商品成交等的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支付信息);而用户反馈量(相当于本申请的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包括商品成交次数、商品成交金额;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所属的类别(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待评价对象的标识,确定待评价对象所属的类别),在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的类别之后,进一步计算每个类别的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类别对应的比较值),用户反馈总量是根据用户反馈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而确定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比较值是根据类别中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
S103、根据各条匹配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对各条匹配信息进行排序,生成搜索结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1)待评价对象为餐馆;(2)比较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以及比较值;比较值可以根据类别中的部分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包括:根据餐馆的标识,确定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在类别中除所述餐馆以外的其他餐馆中,确定所在的地理区域与所述餐馆所在的地理区域相同的其他餐馆;根据确定出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确定类别对应的比较值;(3)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根据分值确定餐馆的人气值,作为餐馆的评价信息并发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价餐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商品评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评价方法应用于餐馆,只需要对其进行适应性修改即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把待评价对象(餐馆)的特征值与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餐馆)对应的特征值相比较后的比较结果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餐馆)的参考标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常规处理方式,属公知常识。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接使用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了实现不同的评价目标,结合餐馆的特点,根据餐馆的标识确定餐馆的地理区域属性,并且基于餐馆的地理区域属性确定餐馆的所属类别中除该餐馆以外的地理区域属性相同的餐馆的特征值,根据类别中除该餐馆以外的属性相同的其他餐馆对应的特征值来对待评价餐馆进行评价。
根据类别中的部分对象对应的特征值确定比较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预设的规则确定比较结果对应的分值,并且根据分值确定待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并发布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餐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6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可以选择只对某段时间的用户反馈量进行读取(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餐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可以选择只对某段时间(例如最近一天、最近一个月等)的用户反馈量进行读取(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个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餐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历史周期的各对象的值来评价待评价对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餐馆,并且餐馆的平均收款次数是本领域中在评价餐馆时常用的参考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可以选择只对某段时间(例如最近一天、最近一个月等)的用户反馈量进行读取(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在当前周期内接收到的携带所述类别中各对象的标识的操作信息,确定当前周期内所述类别中个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在直接查询每条匹配信息的类别之后,进一步计算每个类别的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总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类别对应的比较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方式应用于餐馆,并且餐馆的平均收款次数是本领域中在评价餐馆时常用的参考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评分规则的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设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16请求保护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和方法权利要求1-5的特征一一对应,参照权利要求1-5的评述,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7-22请求保护一种评价信息的发布装置,其和方法权利要求6-11的特征一一对应,参照权利要求6-1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7-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3.1、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是(1)、搜索匹配信息;(2)、获取匹配信息相关的用户反馈量(相当于评价对象的特征值);(3)、根据匹配信息进一步计算其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相当于本申请评价对象所属类别的特征值),(4)然后根据各条匹配信息所属类别的用户反馈总量的大小对各条匹配信息进行排序之后,可以进一步根据各条匹配信息的用户反馈量大小,对各类别下的匹配信息进行排序。本申请则是将待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与待比较对象所属类别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进行比较,并根据所得的比较结果对待评价对象进行排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在对待评价对象进行排序过程中都使用了两个关键特征值,即评价对象本身的特征值和评价对象所属类别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
在本领域中,为了实现对评价信息的评价和发布,评价系统能够检索到多种与待评价对象匹配的信息。为了实现对评价对象的排序,评价系统必须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检索到的信息进行排序,从而使用户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快速、便捷、准确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根据以上分析,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对评价信息排序所根据的规则不同。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评价系统获取的同种数据(即特征值)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不同的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排序标准与本申请中使用排序标准的不同是由于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对于排序所根据的规则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的排序标准都是基于评价对象本身的特征值和评价对象所属类别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对比文件2中通过设置两种特征值的排序优先级进行排序,而本申请则是通过对两种特征进行一定的运算处理(比较),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排序方式。
3.2、本申请在对待评价对象进行排序过程中除了使用评价对象本身的特征值和评价对象所属类别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之外,还可以使用替代特征值:评价对象所属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的对应的特征值。一般情况下,某个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对于评价对象所属类别的全部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影响甚微,所以评价对象所属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的对应的特征值和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接使用所属类别中的全部对象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待评价对象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使用评价对象对应的特征值和评价对象所属类别中除待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的对应的特征值作为评价所依赖的基本数据。
综合上述第1点和第2点,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对于评价对象为餐馆时的情况,本申请将餐馆对应的特征值(例如当前周期内的收款次数等)与餐馆所属类别(所在地域)的全部对象(所在地域中的全部餐馆)对应的特征值进行比较,并根据所得的比较结果对待评价对象进行排序。参考上述第1点和第2点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意见,当评价对象为具体的餐馆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缺乏依据和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