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1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46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04222.0
申请日:2017-06-28
复审请求人: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健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4B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04222.0,名称为“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6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401822U,公告日为2015年6月17日)、对比文件2(CN206090967U,公告日为2017年4月1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其特征在于:包括H型钢、中部横板、中部竖板、水平拉杆,所述中部竖板垂直焊接在中部横板上下两个侧面上,所述H型钢焊接在中部横板的左右两侧,且H型钢的侧边与中部横板垂直,即中部竖板与H型钢的侧边平行,所述中部竖板、H型钢的侧边上开设有若干通孔,所述水平拉杆从通孔中通过,且水平拉杆与H型钢的最外侧侧边焊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在中部竖板和H型钢的分布是均匀的且一一对应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合并,并且增加“混凝土填充于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该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其混凝土包覆在钢结构外,从而造成对比文件1的剪力墙的受力机理也和本申请不同。(2)对比文件2中的拉筋如果对混凝土产生约束,会造成混凝土对外侧钢板存在推力,反而不利于外侧板件的稳定,故必然是作为对翼缘的加强构造而存在的,其作用与本申请不同。(3)对比文件1中带孔加劲肋为取代传统钢板剪力墙所需的栓钉,不参与整体受力,是一种剪力连接件,本申请的中部竖板参与轴向受力以及抗侧受力,为主要受力构件。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其特征在于:包括H型钢、中部横板、中部竖板、水平拉杆,所述中部竖板垂直焊接在中部横板上下两个侧面上,所述H型钢焊接在中部横板的左右两侧,且H型钢的侧边与中部横板垂直,即中部竖板与H型钢的侧边平行,所述中部竖板、H型钢的侧边上开设有若干通孔,所述水平拉杆从通孔中通过,且水平拉杆与H型钢的最外侧侧边焊接;所述通孔在中部竖板和H型钢的分布是均匀的且一一对应的;混凝土填充于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
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了恢复权利要求请求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和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水平拉杆,H型钢的侧边还有若干通孔,水平拉杆从中部竖板和H型钢侧边上的通孔中通过,并与H型钢的最外侧侧边焊接,并且通孔在中部竖板和H型钢的分布均匀且一一对应,混凝土填充于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穿孔肋拉杆约束双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包括相对的墙体两侧钢板1、墙体两端连接钢板8、墙长方向设置的开孔加劲肋5、沿墙长方向的水平拉杆6以及四面钢板围合起来的填充混凝土9,所述加劲肋上拉杆穿过部位3应开孔,孔的大小恰能穿过拉杆6,拉杆6端部与钢板连接处2焊接,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四面钢板围合起来填充混凝土,钢板对内部混凝土构成约束。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水平拉杆穿过加劲肋上的通孔并与剪力墙两端钢板焊接以增加钢板对混凝土的约束,进而提高剪力墙的承载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增加工字形型钢对混凝土的约束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加劲肋2和工字形型钢4的翼缘上开设通孔供水平拉杆穿过,并使水平拉杆焊接在工字形型钢4的外侧翼缘上。为了使水平拉杆以水平方式布置,使通孔在工字形型钢翼缘也均匀分布并与加劲肋上的通孔一一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混凝土填充在钢结构内部,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充填混凝土,并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四面钢板围合起来填充混凝土,并且公开了钢板对内部混凝土构成约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2)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4段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的拉杆均是通过限制剪力墙两侧钢结构的位置而达到使钢结构对混凝土产生约束作用的目的,两者的作用相同。(3)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加劲肋和本申请的中部竖板所设置的位置完全相同,客观上两者均参与轴向和侧向受力,并能起到抗剪作用,两者的作用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月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具体修改方式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水平拉杆的直径小于通孔的孔径”。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水平拉杆”,不能实现“混凝土在中部竖板的两侧流通,使混凝土能够咬合水平拉杆以及中部横板、竖板,形成受力钢结构整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拉杆,但拉杆刚好穿过加劲肋上对应的孔,无法实现上述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带孔加劲肋为取代传统钢板剪力墙所需的栓钉,不参与整体受力,是一种剪力连接件,因此,其没有使竖板与其余钢构件形成一个共同受力的整体,参与轴向受力以及抗侧受力,并约束混凝土,对比文件2中“开孔加劲肋”的主要作用是保持钢板的稳定,而不是参与整体受力;(3)本申请中两侧型钢及中部横板、竖板形成一个受力的钢结构整体,用钢结构腔体来约束混凝土,使混凝土能够分担轴力,同时混凝土能约束钢板屈曲,形成组合作用,而全部钢结构截面均参与受力,抗震性能优于传统混凝土包钢的组合结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其特征在于:包括H型钢、中部横板、中部竖板、水平拉杆,所述中部竖板垂直焊接在中部横板上下两个侧面上,所述H型钢焊接在中部横板的左右两侧,且H型钢的侧边与中部横板垂直,即中部竖板与H型钢的侧边平行,所述中部竖板、H型钢的侧边上开设有若干通孔,所述水平拉杆从通孔中通过,且水平拉杆与H型钢的最外侧侧边焊接;所述通孔在中部竖板和H型钢的分布是均匀的且一一对应的;混凝土填充于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所述水平拉杆的直径小于通孔的孔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预制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置钢板活性粉末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5]-[0022]段,图1-3):包括工字形型钢4(即H型钢)、内置钢板1(即中部横板)、加劲肋2(中部竖板),内置钢板1的两侧垂直焊接若干列加劲肋2,工字形型钢4焊接在内置钢板1的左右两侧,且工字形型钢4的翼缘与内置钢板1垂直,即加劲肋2与工字形型钢4的翼缘平行,加劲肋2上开设有若干通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水平拉杆,H型钢的侧边还有若干通孔,水平拉杆从中部竖板和H型钢侧边上的通孔中通过,并与H型钢的最外侧侧边焊接,并且通孔在中部竖板和H型钢的分布均匀且一一对应,混凝土填充于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水平拉杆的直径小于通孔的孔径。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型钢对混凝土的约束,提高剪力墙的承载力。
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穿孔肋拉杆约束双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8]-[0029]段,图1-3):包括相对的墙体两侧钢板1、墙体两端连接钢板8、墙长方向设置的开孔加劲肋5、沿墙长方向的水平拉杆6以及四面钢板围合起来的填充混凝土9,所述加劲肋上拉杆穿过部位3应开孔,孔的大小恰能穿过拉杆6(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水平拉杆的直径小于通孔的孔径),拉杆6端部与钢板连接处2焊接,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四面钢板围合起来填充混凝土,钢板对内部混凝土构成约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并且该区别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水平拉杆穿过加劲肋上的通孔并与剪力墙两端钢板焊接以增加钢板对混凝土的约束,进而提高剪力墙的承载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增加工字形型钢对混凝土的约束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加劲肋2和工字形型钢4的翼缘上开设通孔供水平拉杆穿过,并使水平拉杆焊接在工字形型钢4的外侧翼缘上。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加劲肋上的开孔均匀分布(参见图1-2),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水平拉杆以水平方式布置,使通孔在工字形型钢翼缘也均匀分布并与加劲肋上的通孔一一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混凝土填充在钢结构内部,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H型钢内以及中部横板的两侧充填混凝土,并使钢结构约束混凝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孔的大小恰能穿过拉杆6,即施工人员可以凭借人力穿过孔,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水平拉杆的直径小于通孔的孔径,客观上具备混凝土能够咬合水平拉杆以及中部横板、竖板,形成受力钢结构整体的技术效果。
(2)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4段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的拉杆均是通过限制剪力墙两侧钢结构的位置而达到使钢结构对混凝土产生约束作用的目的,两者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加劲肋和本申请的中部竖板所设置的位置完全相同,客观上两者均参与轴向和侧向受力,并能起到抗剪作用,两者的作用相同。
(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具备“用钢结构腔体来约束混凝土,使混凝土能够分担轴力,同时混凝土能约束钢板屈曲,形成组合作用,而全部钢结构截面均参与受力,抗震性能优于传统混凝土包钢的组合结构”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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