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度传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角度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0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8670
优先权日:2012-12-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73354.2
申请日:2013-12-17
复审请求人:大陆-特韦斯贸易合伙股份公司及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建坤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彭齐治
国际分类号:G01P3/487;G01D5/14;G01D1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3354.2,名称为“角度传感器”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0日、2013年09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为大陆-特韦斯贸易合伙股份公司及两合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02007034099A1,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06274485A1,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物理场(32)的相对角位置检测旋转角(18)的角度传感器(16),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第一传感器元件(26)和第二传感器元件(36),物理场(32)能够在所述第一传感器元件和第二传感器元件之间传递,其中,第一传感器元件(26)包括盲孔(34),在所述盲孔中以能旋转的方式支承第二传感器元件(36),其中,所述角度传感器(16)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中的发生器元件(30),所述发生器元件用于输出物理场(32),第二传感器元件本身包括旋转对称的壳体,在壳体中容纳了发生器元件(30),其中,旋转对称的壳体可以在所述盲孔(34)中旋转,其中,在发生器壳体(38)与角度传感器的杠杆(40)对置的轴向端部上形成了径向隆起部(50),所述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38)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26)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一传感器元件(26)中的分析电路(28),所述分析电路用于接收物理场(32)以及用于基于物理场(32)确定取决于旋转角(18)的分析信号。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第二传感器元件(36)在第一传感器元件(26)中轴向支承(50)在盲孔(34)中。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第一传感器元件(26)由与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不同的材料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所述传感器元件(26、36)中的至少一个的材料填充有添加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所述添加剂设置用于减小两个传感器元件(26、36)之间的接口处的摩擦系数。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如此选择材料,使得两个传感器元件(26、36)之间的接口是低摩擦的。
8.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的方法,包括:
-提供第二传感器元件(36),以及
-利用材料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36)以形成用于第一传感器元件(26)的壳体(26)。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36)之前,把分离介质涂覆在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本申请在发生器壳体与角度传感器的杠杆对置的轴向端部上形成了径向隆起部,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中。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便地对旋转元件进行轴向定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角度传感器,其转子34的中部具有径向突出的法兰36,从图3可以看出,法兰36使得转子34轴向固定在壳体18内。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径向突出的法兰进行轴向固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卡子和凹槽的结构替换为径向突出的法兰,以更简便地方式实现轴向定位。至于径向突出的法兰的位置具体设置在中部还是端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的布局方便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的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利用材料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以形成用于第一传感器元件的壳体。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工艺难度,提高装置一体性和密封性,降低接触面的摩擦系数。由于对比文件1的壳体112是塑料材料,并且壳体112包覆整个轴114,而注塑包覆是塑料材料的常用成型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采用注塑包覆的方式来形成壳体112。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大陆-特韦斯贸易合伙股份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形成在轴114端部的凹槽不能以相对盲孔隔绝的方式容纳传感器元件,侵入到盲孔中的湿气必然会影响到发生器元件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前述凹槽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密封地容纳发生器元件的壳体。另外,对比文件的图3中的壳体112容纳轴114和传感器元件136,但显然并不是第二传感器本身的一部分。(2)对比文件2中限定转子元件34的轴向运动的方式与本申请的方式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由于构件之间的配合过多,由于各个构件自身不可避免的尺寸公差原因,导致最终尺寸波动范围较大,不能在磁体和分析电路之间形成恒定的固定的气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壳体并不一定是封闭的,磁铁130是嵌合在轴114端部的空腔结构中,因此,轴114形成了包围磁铁130侧面和底面的壳体结构,因此公开了第二传感器元件包括壳体;其次,对比文件1的壳体112相当于第一传感器元件。(2)对比文件2中转子34的法兰36结合止推垫片38、阶梯孔24中的阶梯结构以及套筒28上的凸缘的止推面实现了磁体与传感元件之间恒定的气隙,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中的卡子和凹槽的结构替换为径向突出的法兰,以更简便的方式实现轴向定位,进而在磁体和分析电路之间形成恒定的气隙。因此,本申请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还包括:利用材料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以形成用于第一传感器元件的壳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角度传感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用于制造相应角度传感器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特征“发生器壳体(38)、分析电路(28)和所有其它容纳在电路壳体(26)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26)的物料注塑包覆”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对相关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基于物理场(32)的相对角位置检测旋转角(18)的角度传感器(16),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第一传感器元件(26)和第二传感器元件(36),物理场(32)能够在所述第一传感器元件和第二传感器元件之间传递,其中,第一传感器元件(26)包括盲孔(34),在所述盲孔中以能旋转的方式支承第二传感器元件(36),其中,所述角度传感器(16)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中的发生器元件(30),所述发生器元件用于输出物理场(32),第二传感器元件本身包括旋转对称的壳体,在壳体中容纳了发生器元件(30),其中,旋转对称的壳体可以在所述盲孔(34)中旋转,其中,在发生器壳体(38)与角度传感器的杠杆(40)对置的轴向端部上形成了径向隆起部(50),所述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38)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26)中,其中,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一传感器元件中的分析电路,所述分析电路用于接收物理场并基于物理场确定取决于旋转角的输出信号,其中,发生器壳体(38)、分析电路(28)和所有其它容纳在电路壳体(26)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26)的物料注塑包覆。”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发生器壳体、分析电路和所有其它容纳在电路壳体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的物料注塑包覆。对比文件2中由于构件之间的配合过多,由于各个构件自身不可避免的尺寸公差原因,导致最终尺寸波动范围较大,也不能在磁体和分析电路之间形成恒定的气隙。而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首先保护了角度传感器和尤其是其分析电路不受侵入的湿气的影响,另外,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38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26中,通过这种方式在磁体30和分析电路28之间形成了恒定的气隙,从而允许旋转角的始终精确的分析。由于发生器壳体38、分析电路28和所有其它可容纳在电路壳体26中的元件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26的物料,例如塑料注塑包覆,通过这种方式电路壳体26自动地具有盲孔34,同时形成电路壳体26的物料在热状态下围绕发生器壳体38注塑包覆,其中在电路壳体26和发生器壳体38之间在盲孔34中由于电路壳体26冷却和/或硬化时的收缩形成了未示出的间隙,这简化了加工并提高了密封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中的特征“通过这种方式电路壳体(26)自动地具有盲孔(34)”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物理场(32)的相对角位置检测旋转角(18)的角度传感器(16),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第一传感器元件(26)和第二传感器元件(36),物理场(32)能够在所述第一传感器元件和第二传感器元件之间传递,其中,第一传感器元件(26)包括盲孔(34),在所述盲孔中以能旋转的方式支承第二传感器元件(36),其中,所述角度传感器(16)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中的发生器元件(30),所述发生器元件用于输出物理场(32),第二传感器元件本身包括旋转对称的壳体,在壳体中容纳了发生器元件(30),其中,旋转对称的壳体可以在所述盲孔(34)中旋转,其中,在发生器壳体(38)与角度传感器的杠杆(40)对置的轴向端部上形成了径向隆起部(50),所述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38)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26)中,其中,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一传感器元件中的分析电路,所述分析电路用于接收物理场并基于物理场确定取决于旋转角的输出信号,其中,发生器壳体(38)、分析电路(28)和所有其它容纳在电路壳体(26)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26)的物料注塑包覆,通过这种方式电路壳体(26)自动地具有盲孔(3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第二传感器元件(36)在第一传感器元件(26)中轴向支承(50)在盲孔(34)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第一传感器元件(26)由与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不同的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所述传感器元件(26、36)中的至少一个的材料填充有添加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所述添加剂设置用于减小两个传感器元件(26、36)之间的接口处的摩擦系数。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其中如此选择材料,使得两个传感器元件(26、36)之间的接口是低摩擦的。
7.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16)的方法,包括:
-提供第二传感器元件(36),以及
-利用材料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36)以形成用于第一传感器元件(26)的壳体(2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注塑包覆第二传感器元件(36)之前,把分离介质涂覆在第二传感器元件(36)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9月12日、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物理场的相对角位置检测旋转角的角度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角度传感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40段及附图1-3):
旋转角度传感器具有由塑料制成的壳体12,壳体12具有旋转对称的支承空间24,在该支承空间中可旋转地安装有由耐腐蚀和非磁性不锈钢制成的轴14。
轴在其远离杠杆臂16的端部处具有带肩部的旋转对称轴环25。轴环25位于轴承空间24相应的轴环接收区域28中,其直径大于轴承空间24的其余部分的直径。
肩部26贴靠在轴环接收区域28和轴承空间24的面向杠杆臂16的其余部分之间的径向台阶表面上。保持游隙的同时,轴14通过肩部26固定在该位置,在自由端通过杠杆臂沿轴向方向16固定。
在轴14的轴环侧端面上,圆形磁铁30以旋转固定的方式胶合在相应的凹槽中。圆形磁铁30是线性磁化的。
传感器装置布置在轴的轴向方向上距磁体一定距离处。传感器装置布置在壳体的中空空间中。
传感器装置具有扁平印刷电路板,该印刷电路板垂直于轴对准并且在其面向圆形磁体的一侧承载传感器元件。传感器元件是可编程电子元件,其具有四个霍尔元件的桥接电路,并且被圆形磁体的磁场穿透。传感器装置适合于检测由轴的旋转引起的磁场变化。
中空空间38朝向壳体12的背离杠杆臂16的端面15敞开。在中空空间38中布置有承载座39,印刷电路板34从中空空间38的开口侧承载在承载座39上。 并且它给圆形磁铁30提供了正确的间隙。
腔38具有到轴承腔24的连接开口40,该连接开口40的尺寸设计成与包括轴环25的轴14沿轴向方向配合。
连接开口由密封板封闭。密封板由塑料制成,因此它不会干扰圆形磁铁的磁场。
密封板42也可以由不同的材料制成,该材料不会干扰圆形磁体30的磁场,例如由铝制成。 优选地,密封板另外是耐腐蚀的。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旋转角度传感器,适合于检测由轴的旋转引起的磁场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基于物理场的相对角位置检测旋转角的角度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壳体12、密封板一起,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传感器元件”以及“电路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轴14,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二传感器元件”以及“发生器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圆形磁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发生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磁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物理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印刷电路板垂直于轴对准并且在其面向圆形磁体的一侧承载传感器元件;传感器元件是可编程电子元件,其具有四个霍尔元件的桥接电路,并且被圆形磁体的磁场穿透”,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物理场能够在所述第一传感器元件和第二传感器元件之间传递”;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体12具有旋转对称的支承空间24,在该支承空间中可旋转地安装有由耐腐蚀和非磁性不锈钢制成的轴14”,结合附图1,对比文件1的壳体12、密封板42一起限定了支承轴14旋转的一端封闭的支承空间24,即对比文件1中的支承空间24的一端被密封板42密封从而构成了盲孔,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传感器元件包括盲孔,在盲孔中以能旋转的方式支承第二传感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轴14的轴环侧端面上,圆形磁铁30以旋转固定的方式胶合在相应的凹槽中”,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二传感器元件中的发生器元件,所述发生器元件用于输出物理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体12具有旋转对称的支承空间24,在该支承空间中可旋转地安装有由耐腐蚀和非磁性不锈钢制成的轴14”,结合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轴14包括旋转对称的可转动部分,因此,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二传感器元件本身包括旋转对称的壳体”以及“旋转对称的壳体可以在所述盲孔中旋转”;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轴14的轴环侧端面上,圆形磁铁30以旋转固定的方式胶合在相应的凹槽中”,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在壳体中容纳了发生器元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旋转对称轴环2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径向隆起部;对比文件1公开的杠杆臂1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杠杆”;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在其远离杠杆臂16的端部处具有带肩部的旋转对称轴环25”,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在发生器壳体与角度传感器的杠杆对置的轴向端部上形成了径向隆起部”;对比文件1公开的“肩部26贴靠在轴环接收区域28和轴承空间24的面向杠杆臂16的其余部分之间的径向台阶表面上。保持游隙的同时,轴14通过肩部26固定在该位置,在自由端通过杠杆臂沿轴向方向16固定”,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径向隆起部使发生器壳体轴向固定在电路壳体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传感器装置具有扁平印刷电路板”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分析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中空空间38中布置有承载座39,印刷电路板34从中空空间38的开口侧承载在承载座39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角度传感器包括位置固定地固定在第一传感器元件中的分析电路”。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印刷电路板垂直于轴对准并且在其面向圆形磁体的一侧承载传感器元件;传感器元件是可编程电子元件,其具有四个霍尔元件的桥接电路,并且被圆形磁体的磁场穿透;传感器装置适合于检测由轴的旋转引起的磁场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分析电路用于接收物理场以及用于基于物理场确定取决于旋转角的分析信号”。
基于上述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发生器壳体、分析电路和所有其它容纳在电路壳体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电路壳体的物料注塑包覆,通过这种方式电路壳体自动地具有盲孔。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7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当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8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化加工并提高密封效果。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6-44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旋转位置传感器10,包括壳体组件12和转子组件14。壳体组件12的壳体18优选采用热塑性塑料等非铁磁性材料注塑而成。转子组件14包括大体圆柱状转子元件34,与轴衬28和阶梯孔24滑动嵌套配合以围绕轴X-X转动。转子元件34限定有径向向外突出的法兰36,法兰的底面与轴套28的推力面32抵接。转子元件34由热塑性塑料等非铁磁性材料注塑而成。止推垫圈38位于阶梯孔24内,并且通过阶梯孔24的上部大直径部分40和中间部分31之间的过渡而受到轴向向下位移的限制。止推垫圈38的下表面限定了作用在转子元件34的法兰36上表面的上止推表面。自锁的保持器44在阶梯孔24的大直径部分40内轴向向下压,将止推垫圈38固定在其图示位置。保持器44在阶梯孔24内形成过盈配合。一旦安装,保持器44就不能容易地移除,并且将转子组件14保持在其图示位置,在该位置中转子组件可以绕轴线X-X自由旋转,但是被所示的壳体组件轴向限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转子组件14等容纳在壳体18中的元件被容纳在模具中且利用形成壳体的物料注塑包覆并且通过这种方式电路壳体自动地具有盲孔,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简化加工并提高密封性能、更好地保护角度传感器不受湿气侵入的影响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角度传感器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6的角度传感器非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制造其的方法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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