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无线通信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7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4121
优先权日:2005-08-04
申请(专利)号:201410044915.2
申请日:2006-08-04
复审请求人:赛昂国际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泽竑
合议组组长:胡燕
参审员:白雪涛
国际分类号:A61N1/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4915.2,发明名称为“具有无线通信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赛昂国际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4日,分案提交日为2014年0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8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以权利要求第1-2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US2004/0124979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AED还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2)还包括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4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包含:
至少一个电池;
至少一个电容器;
从该至少一个电池向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充电的充电电路;
用于附着到患者的一对电极,其中所述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
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通过电极从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向患者传送能量的电击传送电路,该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以及
用于与远程站点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通过拨打呼叫号码与远程站点进行通信,并且进一步,其中所述AED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包括用于双向音频通信的麦克风和扬声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包括数据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代表患者的心脏状况。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代表患者的ECG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图表。
7.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图片。
8.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视频。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以全双工模式操作以同时发送和接收。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能够在预定时间间隔后自动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
12. 根据权利要求10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使用预编程的呼叫号码联系远程专家。
13. 根据权利要求10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被发送到远程专家。
14. 根据权利要求10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用于联系AED基站,该AED基站又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被配置成向远程站点报告其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包括用于识别该设备位置的GPS单元。
1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利用其位置预编程该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18.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进一步包括用于识别该设备位置的GPS单元,并且其中也用其位置预编程该设备,以及其中如果GPS单元无法确定该设备位置使用用户定义的预编程位置来定位该设备。
19.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设备进一步包括用户接口控制。
20. 根据权利要求10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用户接口控制包含LCD显示器、语音再现电路、音频放大器和扬声器。
21. 根据权利要求19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设备使用用户接口控制向救助者提供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的提示。
22. 根据权利要求19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使用呼叫按钮启动与远程专家的通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10,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将数据传送给远程专家的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包含:
至少一个电池;
至少一个电容器;
从该至少一个电池向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充电的充电电路;
用于附着到患者的一对电极,其中所述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
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
通过电极从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向患者传送能量的电击传送电路,该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以及
用于与远程站点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通过拨打呼叫号码与远程站点进行通信,并且进一步,其中所述AED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
其中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其中数据被发送到远程专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5-38,47,58段)“多于一个连接20可耦合通信单元16至网络18从而提供在安全代理中心和AED12之间的多条可选的通信路径;AED12发送咨询至安全代理中心14,安全中心14向操作者提供引导”。而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应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段):“该咨询向安全机构14传达患者50的位置信息,患者信息,治疗信息等”,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数据传送给远程安全代理中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段)“远程位置服务18可被负责监控一个或者多个医疗设备12的人员负责,例如在消防站负责维护多个医疗设备(例如AED)的人员”。而负责维护AED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段):“参见附图5,一旦两个设备连接至彼此,操作医疗设备的紧急护理者12以及操作远程位置服务18的人员可以自由地使用口头的、文字的或者图表信息进行通信。”可见,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将数据传送给远程位置服务的人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7月04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AED还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其中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其中数据被发送到远程专家;(2)还包括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20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咨询向安全代理中心14传达患者50的位置信息,患者信息,治疗信息等”(参见说明书第47段),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数据传送给远程的安全代理中心,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远程专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13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4、13-16,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提到了使用GPS,但没有参照预编程位置,更没有公开GPS和预编程位置的组合。GPS和预编程位置的组合能够实现进一步的效果,即当GPS失效时还可以使用预编程位置,这将增加尽早获得专家指导的可能性。新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包含:
至少一个电池;
至少一个电容器;
从该至少一个电池向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充电的充电电路;
用于附着到患者的一对电极,其中所述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
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
通过电极从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向患者传送能量的电击传送电路,该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以及
用于与远程站点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通过拨打呼叫号码与远程站点进行通信,并且进一步,其中所述AED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
其中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其中数据被发送到远程专家,
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被配置成向所述远程专家报告患者的心脏状况,
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被配置成向远程站点报告其位置,
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进一步包括用于识别该设备位置的GPS单元,并且其中也用其位置预编程该设备,以及其中,如果所述GPS单元无法确定该设备位置,则使用用户定义的预编程位置来定位该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包括用于双向音频通信的麦克风和扬声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包括数据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代表患者的ECG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图表。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图片。
7. 根据权利要求3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数据包括视频。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以全双工模式操作以同时发送和接收。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能够在预定时间间隔后自动呼叫所述远程紧急情况专家。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使用预编程的呼叫号码联系所述远程 专家。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无线通信单元用于联系AED基站,该AED基站又呼叫所述远程紧急情况专家。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设备进一步包括用户接口控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所述用户接口控制包含LCD显示器、语音再现电路、音频放大器和扬声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该设备使用所述用户接口控制向救助者提供呼叫所述远程紧急情况专家的提示。
15. 根据权利要求12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其中使用呼叫按钮启动与远程专家的通信。”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4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2:US2004/0124979A1,公开日:2004年07月01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紧急医疗设备和安全机构之间的连接,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65段,附图1-10):附图5为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结构图(相当于自动体外除颤器);电源68包括电池(相当于至少一个电池);能量存储设备62包括一个或者多个电容器(相当于至少一个电容器),充电电路66包含反激式充电器,从电源68传输能量至能量存储设备62(相当于从该至少一个电池向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充电的充电电路),AED12通过电极52和54管理对患者的除颤治疗(相当于用于附着到患者的一对电极)。处理器64激活开关以使能量储存设备62电连接至电极52和54,从而向患者50传递除颤电击(相当于通过电极从该至少一个电容器向患者传送能量的电击传送电路)。参见附图1,AED12包含一个通信单元16,通信单元16可包含一个网络卡,一个无线局域网卡(相当于用于与远程站点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一个红外线卡,一个猫或相关的任何组合。如附图8所示,AED12包含一个“911”按钮供操作者按压从而发起与安全代理中心14的直接联系(相当于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通过拨打呼叫号码与远程站点进行通信)。处理器从存储器恢复信息,例如位置信息,治疗信息以及患者信息,并产生一个咨询信息。患者信息包括由电极测量的患者数据,包括ECG信号,心率等。所述咨询包括指示AED位置的街道地址,最近的心电图测量(相当于数据代表患者的心脏状况)。AED 12通过通信单元16发送咨询至安全代理中心14,咨询包括AED12的位置信息(相当于AED被配置成向远程站点报告其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AED还包括在所述呼叫号码无法接通的情况下使用的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其中所述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从所述优先化的呼叫号码列表中自动拨打一呼叫号码,直到连接完成,其中无线通信单元被配置为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其中数据被发送到远程专家;(2)还包括阻抗分析电路,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治疗以及用于测量和分析所述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极被配置为感测患者的经胸廓的阻抗;电击传送电路被配置为以双相波形向患者传送电击,其中所述双相波形基于所述阻抗分析电路的分析;(3)包括用于识别该设备位置的GPS单元,并且其中也用其位置预编程该设备,如果GPS单元无法确定该设备位置,则使用用户定义的预编程位置来定位该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保证呼叫的实时性和有效性;(2)提高除颤成功率;(3)如何保证对该设备的位置进行定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远程站点进行呼叫的基础上,由于AED领域的应用情况通常为病人需要进行争分夺秒的抢救,此时,保证过程中的所有急救动作都具有实时性和多重保障措施是本领域通常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呼叫”步骤,由于呼叫时的通讯线路并不确保总是通畅是人们的常识,为了防止呼叫的号码被占线或者无法连接,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具有优先级的呼叫号码列表,从而在某个呼叫号码无法接通时马上按照优先级顺序逐个呼叫号码列表上的其他号码直至可以连通另一号码为止,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到相关人员获得急救帮助。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咨询向安全代理中心14传达患者50的位置信息,患者信息,治疗信息等”(参见说明书第47段),以及“AED 12通过通信单元16发送咨询至安全代理中心14”(参见说明书第56段),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无线通信单元与远程的安全代理中心通信,并传送数据至安全代理中心,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无线通信单元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给远程专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体外自动除颤器领域,采用电极感测经胸阻抗,设置一个电路确定相应的经胸阻抗,并在开始除颤操作前基于确定的阻抗判断患者是否有除颤必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为了提高除颤成功率选择使用双相波形作为除颤脉冲波形,并且根据测量的阻抗值调节除颤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AED设备通常被用于紧急治疗患者,为了能及时将患者送医诊治,使AED设备具备定位功能,从而使相关急救中心能够获取患者所在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由于GPS定位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移动设备中,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在AED中设置一个GPS单元,以便利用GPS定位技术来识别AED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止设备的某种重要部件或某项重要功能不能顺利运行,从而在设备中设置一个备用部件或备用解决方案,以确保设备整体能正常运行,相关功能能顺利执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鉴于地理环境等因素可能导致GPS信号不佳,而AED设备的使用对象通常是处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送医的患者,为了应对GPS单元由于信号差无法确定该设备位置的情形,在AED设备中提供另一种备用的设备定位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使用预编程的方式,在设备中预设其位置信息,在满足预设条件时执行定位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当GPS单元的定位功能失效时,将这种用户定义的预编程定位方式作为AED设备的备用定位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65段):I/O设备70包括麦克风和扬声器;通信单元16发送咨询至安全代理中心14,咨询包括患者50的位置信息,患者信息,治疗信息。通信单元16从安全代理中心4接收信息,并通过I/O设备传送给操作者(相当于无线通信单元包括用于双向音频通信的麦克风和扬声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5,7
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65段):AED包括一个无线局域网卡32和至少一个天线34。WLAN卡32,天线34和无线访问点36被用于在AED和网络之间传输数据、声音、视频等(相当于无线通信单元包括数据通信,数据包括视频)。处理器从存储器恢复信息,例如位置信息,治疗信息以及患者信息,并产生一个咨询信息。患者信息包括由电极测量的患者数据,包括ECG信号,心率等。所述咨询包括指示AED位置的街道地址,最近的心电图测量(相当于数据代表患者的ECG信号,数据包括图表),施加给患者的除颤电击的概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图片是一种常用的数据类型。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65段):WLAN卡32,天线34和无线访问点36被用于在AED和网络之间传输数据、声音、视频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传输的数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如图片。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无线通信单元的工作模式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保护通信的实时性而选择在紧急医疗救助装置中使用可以同时进行接收和发送的全双工通信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9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65段):在AED中有通信电路用于自动发起AED与安全代理中心之间的直接通信,通信电路包含一个检测事件的激活检测器,当检测到事件时激活检测器与处理器通信,处理器在与安全代理中心联系前等待指定的时间间隔,如果在指定的时间间隔内操作者没有取消联系,处理器访问存储器产生咨询,并通过通信单元发送咨询给安全代理中心(相当于AED能够在预定时间间隔后自动呼叫远程安全代理中心)。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AED在预定时间间隔后自动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10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65段):如附图8所示,AED12包括一个“911”按钮供操作者按压从而初始化与安全代理中心14的直接联系(相当于使用预编程的呼叫号码联系远程安全代理中心)。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使用预编程的呼叫号码联系远程专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关于权利要求11
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65段):当通信单元16为手机44时,通信单元16可通过基站48向安全代理中心14发出呼叫(相当于无线通信单元用于联系AED基站,该AED基站又呼叫远程安全代理中心)。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AED基站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7-65段):I/O设备70包括麦克风和扬声器(相当于设备包括用户接口控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65段):I/O设备70包括麦克风和扬声器(相当于用户接口控制包含扬声器);AED12可通过显示器向操作者展示指引。LCD显示器是一种常用的显示器,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采用LCD显示器对操作者进行指引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语音通信中,语音再现电路和音频放大器是用于声音处理的常用部件,用户接口控制包含这两个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用户接口控制的作用作了进一步限定。但通过用户接口控制向操作者,如救助者,提供指引信息,使其能够及时呼叫远程紧急情况专家,以寻求专业的救助指导,尽快帮助患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关于权利要求15
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65段):如附图8所示,AED12包括一个“911”按钮供操作者按压从而初始化与安全代理中心14的直接联系(相当于使用呼叫按钮启动与远程安全代理中心的通信)。而由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安全代理中心负责接听AED咨询并且能够向现场AED操作提供引导的人员通常为紧急情况专家,因此使用呼叫按钮启动与远程紧急情况专家的通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为设备的重要部件或重要功能设置备用部件或备用解决方案,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提高设备稳健性的技术手段。具体到本申请而言,由于AED设备的使用对象通常是处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送医的患者,能否对患者及时进行定位是关系到能否挽救患者生命的重要因素,而GPS信号可能会因为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号不佳,为了应对GPS单元由于信号差无法确定该设备位置的情形,在AED设备中提供另一种备用的设备定位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使用预编程的方式,在设备中预设其位置信息,在满足预设条件时执行定位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将这种定位方式作为备用定位方式应用到AED设备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