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SF6密度继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7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2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80417.6
申请日:2016-12-19
复审请求人:上海上芃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婧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史永生
国际分类号:H01H3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80417.6,名称为“一种SF6密度继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上芃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F6密度继电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57043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阀后口设置在阀的后侧,校验口设置在阀体上部,上横孔设置在阀前口的上侧、下横孔设置在阀后口的下侧;气门芯可拆卸;在阀体的下部设置有可上下移动的操作柄,操作柄通过螺纹连接在阀体的下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阀体各接口、气孔及阀杆的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阀,所述阀的阀前口通过气管与本体连通,所述阀的阀后口通过气管与装有SF6气体的气箱连接,所述阀包括两侧分别设置有阀前口和阀后口的阀体,所述阀体上部设置有校验口,所述阀体上设置有连通阀前口上侧的上横孔、连通阀后口下侧的下横孔以及连通上横孔、下横孔以及校验口的竖孔,所述上横孔和下横孔在竖孔的轴线上不对齐,在校验口内安装有可拆卸的气门芯,在阀体的下部设置有可选择性地插入到竖孔中的阀杆以使上横孔和下横孔能够选择性地连通,所述气门芯远离阀杆的一端从校验口伸出,所述阀杆的外周上沿径向设置有密封圈,在阀体的下部设置有可上下移动的操作柄,所述操作柄与阀杆的下端固定连接,所述操作柄通过螺纹连接在阀体的下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继电器的方便校准,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继电器安装方向的多样化。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关于通气孔连通检测孔,进气孔设置有1-3个,设置多个进气孔,并采用进气孔和检测孔连通的方式的技术启示,不会容易想到设置阀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包括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阀,所述阀的阀前口通过气管与本体连通,所述阀的阀后口通过气管与装有SF6气体的气箱连接,所述阀前口与阀后口相连通;所述阀体包括两侧分别设置有阀前口和阀后口的阀体,所述阀体上部设置有检验口,所述阀前口和校验口与阀后口选择性地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设置有连通阀前口上侧的上横孔、连通阀后口下侧的下横孔以及连通上横孔、下横孔以及检验口的竖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其特征在于,在校验口内安装有可拆卸的气门芯,在阀体的下部设置有可选择性地插入到竖孔中的阀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杆的外周上沿径向设置有密封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其特征在于,在阀体的下部设置有可上下移动的操作柄,所述操作柄与阀杆的下端固定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柄通过螺纹连接在阀体的下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的大部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阀前口、阀后口、检验口三者相对位置的不同,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布设气孔及接口的位置,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例如,见CN204361001U,其接口布置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1段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不仅使整个校验或更换继电器的过程中,不用拆卸气体密度继电器或装配接头,为电力检修人员的操作带来方便,确保电气开关的安全使用”,并结合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已经能够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方便气体密度继电器校准的技术问题,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并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开关标志的新型校验气体密度继电器的装配接头,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区别技术特征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确实可以解决实现继电器安装方向的多样化的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2段中记载了“这样整个校验或更换继电器过程中,就不用拆卸脱离气体密度继电器或装配接头,为电力检修人员的操作带来方便,确保SF6电气开关的安全使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也解决了提高继电器方便校准的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六,将附图8翻转180°,可以看出: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相当于阀前口)通过气管与气体密度继电器13的本体连通,装配接头1的进气孔31(相当于阀后口)通过气管与装有SF6气体的开关本体12(相当于气箱)连接,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与进气孔31通过气腔11相连通;装配接头1包括两侧分别设置有通气孔4处的接口和进气孔31的阀座(相当于阀体),其上部设置有检测孔5(相当于检验口),通气孔4和检测孔5与进气孔31通过调节件9在气腔11内选择性地连通。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六公开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继电器的方便校准,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继电器安装方向的多样化。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关于通气孔连通检测孔,进气孔设置有1-3个,设置多个进气孔,并采用进气孔和检测孔连通的方式的技术启示,不会容易想到设置阀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20157043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F6密度继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开关标志的新型校验气体密度继电器的装配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32、38段及附图1-3、8):其实施例六中,气体密度继电器13(相当于SF6密度继电器)包括本体,还包括装配接头1(相当于阀),将附图8翻转180°,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相当于阀前口)通过气管与气体密度继电器13的本体连通,装配接头1的进气孔31(相当于阀后口)通过气管与装有SF6气体的开关本体12(相当于气箱)连接,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与进气孔31通过气腔11相连通;装配接头1包括两侧分别设置有通气孔4处的接口和进气孔31的阀座(相当于阀体),其上部设置有检测孔5(相当于检验口),通气孔4和检测孔5与进气孔31通过调节件9在气腔11内选择性地连通。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阀体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8):阀座上设置有连通通气孔4处的接口的通气孔4、连通进气孔31的进气孔32以及连通通气孔4、进气孔32以及检测孔5的气腔11(相当于竖孔)。权利要求2与对本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上下横孔设置的不同,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布设气孔及接口的位置,只是一种常规的设置位置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气门芯及阀杆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2、8):在检测孔5内安装有测试逆止阀8,阀座的左部设置有可选择性插入到气腔11中的活塞93(相当于阀杆)。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逆止阀与气门芯都是常用的控制封堵部件,且逆止阀也通常都是可拆卸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布设调节件位置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2、38段,说明书附图1-2、8):活塞93的外周上沿径向设置有密封圈932、933;阀座的下部设置有可上下移动的调节头94(相当于操作柄),调节头94与活塞93的下端固定连接。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操作柄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两部件通过螺纹连接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继电器的方便校准,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继电器安装方向的多样化。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关于通气孔连通检测孔,进气孔设置有1-3个,设置多个进气孔,并采用进气孔和检测孔连通的方式的技术启示,不会容易想到设置阀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确实可以解决实现继电器安装方向的多样化的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2段中记载了“这样整个校验或更换继电器过程中,就不用拆卸脱离气体密度继电器或装配接头,为电力检修人员的操作带来方便,确保SF6电气开关的安全使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也解决了提高继电器方便校准的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
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六,将附图8翻转180°,可以看出: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相当于阀前口)通过气管与气体密度继电器13的本体连通,装配接头1的进气孔31(相当于阀后口)通过气管与装有SF6气体的开关本体12(相当于气箱)连接,装配接头1的通气孔4处的接口与进气孔31通过气腔11相连通;装配接头1包括两侧分别设置有通气孔4处的接口和进气孔31的阀座(相当于阀体),其上部设置有检测孔5(相当于检验口),通气孔4和检测孔5与进气孔31通过调节件9在气腔11内选择性地连通。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六公开了。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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