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分选装置、矿物加工生产系统以及矿物分选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矿物分选装置、矿物加工生产系统以及矿物分选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6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64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3373.3
申请日:2014-08-15
复审请求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安琦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B07B9/00(2006.01);B07B11/06(2006.01);B07B11/02(2006.01);B07B1/42(2006.01);B07B1/46(2006.01);B07B1/28(2006.01);B07B7/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33733,名称为“矿物分选装置、矿物加工生产系统以及矿物分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申请日2014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1-3(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894343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2621464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489884Y,公告日为2002年05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用于与下落的矿物碰撞的扬料件,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内部具有矿物下落空间,其中,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往复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的所述往复运动至少能够使得所述扬料件在上下方向上改变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的所述往复运动为往复振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具有矿物碰撞面,该矿物碰撞面相对于水平方向倾斜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上部包括设有投料口(1)的扬料工作壳体(5),该扬料工作壳体(5)的内部具有与所述投料口(1)连通而作为所述矿物下落空间的投料下落空间(12),该投料下落空间(12)内设有所述扬料件,所述扬料件设置为能够与从所述入料口(1)下落的矿物在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内碰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上还设有与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连通的粉尘出口(3),该粉尘出口(3)与所述投料口(1)之间形成有第一除尘通风通路部分,该第一除尘通风通路部分经过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以能够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内经过碰撞 的矿物通风。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还设有与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连通的进风口(4),所述粉尘出口(3)与所述进风口(4)之间形成有第二除尘通风通路部分,该第二除尘通风通路部分经过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以能够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内经过碰撞的矿物通风。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进风口(4)与所述粉尘出口(3)处于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的相对两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矿物分选筛,该矿物分选筛设置在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的下方,以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下落的矿物进行筛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下部包括精料除尘壳体(15),该精料除尘壳体顶部的精料除尘入口(16)与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筛分精料出口(17)连接,所述精料除尘壳体(15)的内部具有作为所述矿物下落空间的精料下落空间(11),该精料下落空间(11)内设有所述扬料件,所述扬料件设置为能够与进入到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内的精料矿物碰撞。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精料除尘壳体设有与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连通的粉尘出口(3)和进风口(4),所述粉尘出口(3)与所述进风口(4)之间形成有除尘通风通路,该除尘通风通路经过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以能够对该精料下落空间(11)内经过碰撞 的精料矿物通风。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矿物分选筛,所述精料除尘壳体(15)位于该矿物分选筛的下方,所述精料除尘壳体顶部的所述精料除尘入口(16)与所述矿物分选筛的所述筛分精料出口(17)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
所述扬料件通过弹性件安装在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内,以能够通过矿物对所述扬料件的碰撞而往复振动;或者
所述扬料件连接于激振装置,以能够通过所述激振装置的驱动而往复振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9、11和12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振动筛(6)形式的矿物分选筛,所述扬料件连接于所述振动筛(6)上以能够跟随该振动筛(6)往复振动。
16. 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其中,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
17. 矿物分选方法,其中,该矿物分选方法包括:在矿物分选过程中,使得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与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碰撞。”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用于矿物分选,(2)扬料件能够运动。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矿物加工生产系统,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5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选装置用于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方法,权利要求1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杨料件可以运动,(2)本申请用于矿物分选。该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扬料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能够运动”。2)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22与本申请的扬料件位置不同、作用和效果也不同,本申请的扬料件设置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矿物下落空间具有投料口1,物料碰撞扬料件使得粉尘充分扬起;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22是设置在风选仓1的进料口11的外部,振动板22在料体通过进料口11之前就将料体振散,并且进料口11的空间狭小,振动板22不能将料体充分扬起。因此,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扬料件。3)对比文件1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扬料件设置在矿物空间内”而未公开“扬料件能够运动”,尽管对比文件3导料板不能主动碰撞下落物料,但是由于下落物料具有重力势能,导料板能与下落物料产生被动撞击,因而也能使物料扬起,只是扬起的效果不如主动碰撞好。2)虽然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设在进料口,但是只要落料具备一定重力势能与其撞击均能实现打散,因此振动板具备散料的作用,其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扬料件。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相同,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一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列技术方案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在引用权利要求1-5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加工生产系统,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由于将矿物分选装置运用于矿物加工生产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5、14-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 ,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技术方案相同,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1)、3),由于本复审通知书中未使用对比文件3来评述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在此不再赘述。对于2),权利要求1-5、14-17没有对矿物下落空间与分选装置的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进行限定。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的物料碰撞扬料件使得粉尘充分扬起,这些技术效果并不能在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得到体现,因此,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投料口(1),所述投料口(1)与所述矿物下落空间连通,使得从所述投料口(1)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以及“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同时将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使得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与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碰撞”修改为“使得从矿物分选装置的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能够进入到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下落的成团物料更散化更均匀,并且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用于与下落的矿物碰撞的扬料件,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投料口(1),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内部具有矿物下落空间,所述投料口(1)与所述矿物下落空间连通,使得从所述投料口(1)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其中,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往复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的所述往复运动至少能够使得所述扬料件在上下方向上改变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的所述往复运动为往复振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件具有矿物碰撞面,该矿物碰撞面相对于水平方向倾斜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上部包括设有投料口(1)的扬料工作壳体(5),该扬料工作壳体(5)的内部具有与所述投料口(1)连通而作为所述矿物下落空间的投料下落空间(12),该投料下落空间(12)内设有所述扬料件,所述扬料件设置为能够与从所述入料口(1)下落的矿物在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内碰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 上还设有与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连通的粉尘出口(3),该粉尘出口(3)与所述投料口(1)之间形成有第一除尘通风通路部分,该第一除尘通风通路部分经过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以能够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内经过碰撞的矿物通风。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还设有与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连通的进风口(4),所述粉尘出口(3)与所述进风口(4)之间形成有第二除尘通风通路部分,该第二除尘通风通路部分经过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以能够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内经过碰撞的矿物通风。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进风口(4)与所述粉尘出口(3)处于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的相对两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矿物分选筛,该矿物分选筛设置在所述扬料工作壳体(5)的下方,以对所述投料下落空间(12)下落的矿物进行筛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下部包括精料除尘壳体(15),该精料除尘壳体顶部的精料除尘入口(16)与所述矿物分选装置的筛分精料出口(17)连接,所述精料除尘壳体(15)的内部具有作为所述矿物下落空间的精料下落空间(11),该精料下落空间(11)内设有所述扬料件,所述扬料件设置为能够与进入到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内的精料矿物碰撞。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精料除尘壳体 设有与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连通的粉尘出口(3)和进风口(4),所述粉尘出口(3)与所述进风口(4)之间形成有除尘通风通路,该除尘通风通路经过所述精料下落空间(11)以能够对该精料下落空间(11)内经过碰撞的精料矿物通风。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矿物分选筛,所述精料除尘壳体(15)位于该矿物分选筛的下方,所述精料除尘壳体顶部的所述精料除尘入口(16)与所述矿物分选筛的所述筛分精料出口(17)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其中,
所述扬料件通过弹性件安装在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内,以能够通过矿物对所述扬料件的碰撞而往复振动;或者
所述扬料件连接于激振装置,以能够通过所述激振装置的驱动而往复振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9、11和12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所述矿物分选装置包括振动筛(6)形式的矿物分选筛,所述扬料件连接于所述振动筛(6)上以能够跟随该振动筛(6)往复振动。
16. 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其中,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
17. 矿物分选方法,其中,该矿物分选方法包括:在矿物分选过程中,使得从矿物分选装置的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能够进入到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 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申请日2014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包括风选仓1、振动分散装置2、送风装置3、除尘装置4、挡风板5和挡料板6;进料口11(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和除尘口12分别开设于风选仓1顶部、并布置于风选仓1顶部的左右两侧,在进料口11的斜上方设置有振动分散装置2(参见说明书附图2)(进料口11的斜上方的空间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下落空间),振动分散装置2包括振动电机21和振动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与下落的矿物碰撞的扬料件),两振电机21对称安装于与振动板22上、振动板22朝向进料口11方向向下倾斜,振动分散装置2工作时,振动电机21同步反转以带动振动板22,不仅有水平运动,还能上下小幅度振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运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得从所述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14-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也公开了一种风力选砂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在选砂过程中,当需要处理的含粉量较高、或者级配不连续的原料通过振动分散装置2从风选仓1进料口11(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进入,振动分散装置2可使粗粒度的破碎物付出至表面,按粒度自然的分离开,在进料口11上方处,原料与振动分散装置2的振动板22碰撞。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得从矿物分选装置的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能够进入到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时,关于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15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包括风选仓1、振动分散装置2、送风装置3、除尘装置4、挡风板5和挡料板6;进料口11(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和除尘口12分别开设于风选仓1顶部、并布置于风选仓1顶部的左右两侧,在进料口11的斜上方设置有振动分散装置2(参见说明书附图2)(进料口11的斜上方的空间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下落空间),振动分散装置2包括振动电机21和振动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与下落的矿物碰撞的扬料件),两振电机21对称安装于与振动板22上、振动板22朝向进料口11方向向下倾斜,振动分散装置2工作时,振动电机21同步反转以带动振动板22,不仅有水平运动,还能上下小幅度振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运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得从所述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成团物料更散化更均匀,同时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
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22设置在进料口斜上方的空间,矿物不能从进料口进入然后进入到矿物下落空间,因此对比文件1中进料口与矿物下落空间的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也不能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可见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使得从所述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干混砂浆生产线中气流结合振动的干砂分级筛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3段,附图1):风选室1的上部设有初级筛2,下部设有分级筛5,初级筛2和分级筛5的两端分别连接有激振器21、51,筛料时,激振器21、51分别对应振动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初级筛2在水平面内沿前后方向晃动筛料,分级筛5在水平面内沿左右方向晃动筛料。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分别在相互平行的平面内晃动,且晃动方向相互垂直,从而使物料形成料帘下落。由此可见,初级筛2、分级筛5并不会使得下落的物料扬起,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扬料件,更不涉及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静态选粉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由机体4、若干块矩形导料板1、若干块矩形导风板2和分料阀板3组成,机体上部设有进料口5、进风口6和出风口7,机体底部设有粗粉口8和料块口9,若干块矩形导料板设在进料口和进风口交汇处,且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呈阶梯状焊接在相互平行的机体内壁上。物料从选粉机上部喂入后,沿阶梯状的导料板下落,从导料板之间进入设备内部的气流对下落过程中的物料进行分选和吹送,粗粉因气流吹送作用越过分料阀板,由设备底部的粗粉口排出,碎料块受重力作用落入料块口排出。对比文件3中的导料块是焊接在机体内壁上,不能运动,因而不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
因此,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足够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使得物料具备足够的重力势能,采用机械碰撞的方式使得矿物分散,通过运动的扬料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搅动作用,能将物料反复向上抛起散化,充分扬起,改变了矿物下落过程中的运动轨迹,增加了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滞留时间,从而有效地确保矿物中不存在矿物凝结团和充分扬尘,为矿物的分选工作和除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本申请的在矿物下落空间内主动运动的扬料件同时具备主动碰撞下落的矿物使得矿物更均匀散化和使得下落的物料充分扬起以充分扬尘的双重作用。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16
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加工生产系统,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5的矿物分选装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17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也公开了一种风力选砂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在选砂过程中,当需要处理的含粉量较高、或者级配不连续的原料通过振动分散装置2从风选仓1进料口11(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进入,振动分散装置2可使粗粒度的破碎物付出至表面,按粒度自然的分离开,在进料口11上方处,原料与振动分散装置2的振动板22碰撞。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使得从矿物分选装置的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能够进入到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成团物料更散化更均匀,同时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
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22设置在进料口斜上方的空间,矿物不能从进料口进入然后进入到矿物下落空间,因此对比文件1中进料口与矿物下落空间的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也不能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可见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使得从所述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干混砂浆生产线中气流结合振动的干砂分级筛系统,相应公开了该干砂分级筛系统对应的干砂分级筛方法,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3段,附图1):风选室1的上部设有初级筛2,下部设有分级筛5,初级筛2和分级筛5的两端分别连接有激振器21、51,筛料时,激振器21、51分别对应振动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初级筛2在水平面内沿前后方向晃动筛料,分级筛5在水平面内沿左右方向晃动筛料。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分别在相互平行的平面内晃动,且晃动方向相互垂直,从而使物料形成料帘下落。由此可见,初级筛2、分级筛5并不会使得下落的物料扬起,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扬料件,更不涉及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静态选粉机,相应地公开了选粉方法,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选粉机由机体4、若干块矩形导料板1、若干块矩形导风板2和分料阀板3组成,机体上部设有进料口5、进风口6和出风口7,机体底部设有粗粉口8和料块口9,若干块矩形导料板设在进料口和进风口交汇处,且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呈阶梯状焊接在相互平行的机体内壁上。物料从选粉机上部喂入后,沿阶梯状的导料板下落,从导料板之间进入设备内部的气流对下落过程中的物料进行分选和吹送,粗粉因气流吹送作用越过分料阀板,由设备底部的粗粉口排出,碎料块受重力作用落入料块口排出。对比文件3中的导料块是焊接在机体内壁上,不能运动,因而不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足够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使得物料具备足够的重力势能,采用机械碰撞的方式使得矿物分散,通过运动的扬料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搅动作用,能将物料反复向上抛起散化,充分扬起,改变了矿物下落过程中的运动轨迹,增加了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滞留时间,从而有效地确保矿物中不存在矿物凝结团和充分扬尘,为矿物的分选工作和除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本申请的在矿物下落空间内主动运动的扬料件同时具备主动碰撞下落的矿物使得矿物更均匀散化和使得下落的物料充分扬起以充分扬尘的双重作用。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3时,关于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15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静态选粉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选粉机由机体4(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装置的内部具有矿物下落空间)、若干块矩形导料板1、若干块矩形导风板2和分料阀板3组成,机体上部设有进料口5(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所述投料口与所述矿物下落空间连通,使得从所述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进入到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进风口6和出风口7,机体底部设有粗粉口8和料块口9,若干块矩形导料板设在进料口和进风口交汇处,且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呈阶梯状焊接在相互平行的机体内壁上。物料从选粉机上部喂入后,沿阶梯状的导料板下落,从导料板之间进入设备内部的气流对下落过程中的物料进行分选和吹送,粗粉因气流吹送作用越过分料阀板,由设备底部的粗粉口排出,碎料块受重力作用落入料块口排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用于与下落的矿物碰撞的扬料件,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成团物料散化均匀,同时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
对比文件3矩形导风板是焊接在机体内壁上,无法运动,其目的不是与下落的矿物发生主动碰撞,更不涉及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将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包括风选仓1、振动分散装置2、送风装置3、除尘装置4、挡风板5和挡料板6;进料口11和除尘口12分别开设于风选仓1顶部、并布置于风选仓1顶部的左右两侧,在进料口11的斜上方设置有振动分散装置2(参见说明书附图2),振动分散装置2包括振动电机21和振动板22,两振电机21对称安装于与振动板22上、振动板22朝向进料口11方向向下倾斜,振动分散装置2工作时,振动电机21同步反转以带动振动板22,不仅有水平运动,还能上下小幅度振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仅仅能使矿物在狭小的进料口上方的空间内被振散,不能将料体充分扬起,无法使得料体中混有的粉尘充分扬起。振动板不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干混砂浆生产线中气流结合振动的干砂分级筛系统,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3段,附图1):风选室1的上部设有初级筛2,下部设有分级筛5,初级筛2和分级筛5的两端分别连接有激振器21、51,筛料时,激振器21、51分别对应振动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初级筛2在水平面内沿前后方向晃动筛料,分级筛5在水平面内沿左右方向晃动筛料。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分别在相互平行的平面内晃动,且晃动方向相互垂直,从而使物料形成料帘下落。由此可见,初级筛2、分级筛5并不会使得下落的物料扬起,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扬料件,更不涉及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足够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使得物料具备足够的重力势能,采用机械碰撞的方式使得矿物分散,通过运动的扬料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搅动作用,能将物料反复向上抛起散化,充分扬起,改变了矿物下落过程中的运动轨迹,增加了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滞留时间,从而有效地确保矿物中不存在矿物凝结团和充分扬尘,为矿物的分选工作和除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本申请的在矿物下落空间内主动运动的扬料件同时具备主动碰撞下落的矿物使得矿物更均匀散化和使得下落的物料充分扬起以充分扬尘的双重作用。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关于权利要求16
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加工生产系统,该矿物加工生产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矿物分选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5的矿物分选装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关于权利要求17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矿物分选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静态选粉机,相应地公开了一种选粉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选粉机由机体4(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分选装置的内部具有矿物下落空间)、若干块矩形导料板1、若干块矩形导风板2和分料阀板3组成,机体上部设有进料口5(相当于本申请的在矿物分选过程,使得从矿物分选装置的投料口进入的矿物能够进入到矿物分选装置内的矿物下落空间中)、进风口6和出风口7,机体底部设有粗粉口8和料块口9,若干块矩形导料板设在进料口和进风口交汇处,且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呈阶梯状焊接在相互平行的机体内壁上。物料从选粉机上部喂入后,沿阶梯状的导料板下落,从导料板之间进入设备内部的气流对下落过程中的物料进行分选和吹送,粗粉因气流吹送作用越过分料阀板,由设备底部的粗粉口排出,碎料块受重力作用落入料块口排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矿物下落空间内运动的扬料件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成团物料散化均匀,同时使得矿物中含有的粉尘充分地扬起。
对比文件3矩形导风板是焊接在机体内壁上,无法运动,其目的不是与下落的矿物发生主动碰撞,更不涉及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将扬料件设置在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且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节产品细度模数的风力选砂设备,相应地公开了风力选砂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6段,附图1-2):包括风选仓1、振动分散装置2、送风装置3、除尘装置4、挡风板5和挡料板6;进料口11和除尘口12分别开设于风选仓1顶部、并布置于风选仓1顶部的左右两侧,在进料口11的斜上方设置有振动分散装置2(参见说明书附图2),振动分散装置2包括振动电机21和振动板22,两振电机21对称安装于与振动板22上、振动板22朝向进料口11方向向下倾斜,振动分散装置2工作时,振动电机21同步反转以带动振动板22,不仅有水平运动,还能上下小幅度振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振动板仅仅能使矿物在狭小的进料口上方的空间内被振散,不能将料体充分扬起,无法使得料体中混有的粉尘充分扬起。振动板不能够对矿物下落空间中下落的矿物进行使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干混砂浆生产线中气流结合振动的干砂分级筛系统,相应地公开了干砂分级筛方法,具体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3段,附图1):风选室1的上部设有初级筛2,下部设有分级筛5,初级筛2和分级筛5的两端分别连接有激振器21、51,筛料时,激振器21、51分别对应振动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初级筛2在水平面内沿前后方向晃动筛料,分级筛5在水平面内沿左右方向晃动筛料。初级筛2和分级筛5分别在相互平行的平面内晃动,且晃动方向相互垂直,从而使物料形成料帘下落。由此可见,初级筛2、分级筛5并不会使得下落的物料扬起,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扬料件,更不涉及扬料件能够进行用于使所述矿物下落空间内下落的矿物分散扬起的主动碰撞运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足够的矿物下落空间中,使得物料具备足够的重力势能,采用机械碰撞的方式使得矿物分散,通过运动的扬料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搅动作用,能将物料反复向上抛起散化,充分扬起,改变了矿物下落过程中的运动轨迹,增加了其在矿物下落空间内的滞留时间,从而有效地确保矿物中不存在矿物凝结团和充分扬尘,为矿物的分选工作和除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本申请的在矿物下落空间内主动运动的扬料件同时具备主动碰撞下落的矿物使得矿物更均匀散化和使得下落的物料充分扬起以充分扬尘的双重作用。即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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