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摩擦起火涂料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摩擦起火涂料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51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1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2574.2
申请日:2016-05-26
复审请求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坤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张殊卓
国际分类号:C09D191/00,C09D163/00,C09D5/08,C09D5/18,C09D7/12,C09D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2574.2,名称为“防摩擦起火涂料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CN104530904A,公开日为2015年4月22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51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防摩擦起火涂料的总质量,按照质量百分比计,包括:
TH树脂40%-10%;
增韧剂10%-40%;
功能性填料3%-5%;
普通性填料10%-20%;
固化剂0.08%-0.1%;以及
余量的第一溶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TH树脂含有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的质量比为2:1: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填料为固体润滑剂填料、阻燃性填料、弹性填料和相变性填料中的至少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润滑填料为碳化硅和二硫化钼中的至少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性填料为复合磷系阻燃剂或水溶性结晶型阻燃剂。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填料为氯磺化聚乙烯。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变性填料为熔点低于500℃的金属或化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合物为相变温度为210-225℃的聚偏二氯乙烯或相变温度为250-280℃的复合磷系化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磷系化合物为相变温度为270℃的聚磷酸铵。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普通性填料为钛白粉和轻钙粉中的至少一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氯磺化聚乙 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氯磺化聚乙烯为40型氯磺化聚乙烯。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化剂为胺类固化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溶剂和所述第二溶剂为二甲苯。
16. 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工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工件的至少一部分表面形成有防摩擦起火涂层,所述防摩擦起火涂层由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形成。
17. 一种新能源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所述的工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添加普通型填料、固化剂、第一溶剂,各组分的含量也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固化速度。针对区别特征,普通型填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可以节约成本,基于现实使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添加上述填料;固化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可以提高固化速度;第一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溶剂,选择上述组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至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涂料的性能要求如防摩擦起火性能等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且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工件、新能源汽车,将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参见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涂覆在新能源汽车的工件部分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或暗示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组成不同,且组分范围均没有重叠部分,具有显而易见性。(2),审查员的对比方法不正确,本申请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在将功能性填料和TH树脂的含量调整至远低于对比文件1时,防摩擦起火涂料仍然具有与对比文件1相当的良好的防爆与防腐蚀性能。(3)本申请具有突出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预测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本申请具有突出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普通填料可以节约成本、固化剂可以提高固化速度、溶剂可以调节粘度,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添加上述组分,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至于组分范围没有重叠,在知晓各个组分的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防摩擦性能合理调节其含量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申请人也承认,防摩擦起火涂料中主要起到防爆与防腐蚀性能的是功能性填料和TH树脂,然而,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准不同,本申请的两者含量与对比文件1的两者含量并没有可比较性;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涂料经溶剂挥发后成为涂层,涂层的主要组成为固体组分,即不挥发组分,显然,申请人计算出的TH树脂、功能性填料在涂料体系(包含溶剂)的质量百分比并没有可比较性,因此,审查员可以对比TH树脂、功能性填料在涂层(经溶剂挥发成膜)中的比值,经计算,TH树脂/功能性填料质量比为2.38-4.95范围内,可见落在了本申请的比值范围内,可见功能性填料和TH树脂的含量并没有远低于对比文件1的含量,更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或数据支撑由于含量的不同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涂料具有优异的对金属附着力、耐酸耐碱的优点;其次,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验数据,其与本申请记载的“重锤分别自由落下32次,无一次引爆”完全相同(实验条件也相同),可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带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添加固化剂、第一溶剂,各组分的含量也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固化速度。针对区别特征,固化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可以提高固化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涂料的固化速度容易选择在涂料加入合适的固化剂;根据涂料中成膜物质种类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第一溶剂,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至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涂料的性能要求如防摩擦起火性能等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且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工件、新能源汽车,将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涂覆在新能源汽车的工件部分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防摩擦起火涂料中不含有稀土氧化物,对比文件1中防摩擦起火涂料中必须含有稀土氧化物,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防摩擦起火性能更好,同时兼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和防爆功能的防摩擦起火涂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想到在其中添加稀土氧化物,而没有动机将稀土氧化物去除,而仅使用其他组分形成防摩擦起火涂料,也就无法得到本申请中不含有稀土氧化物的特定组成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中功能性填料和TH树脂的含量远低于对比文件1,且防摩擦起火涂料仍然具有良好的防爆与防腐蚀性能,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防摩擦起火涂料的总质量,按照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TH树脂40%-10%,所述TH树脂含有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且所述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的质量比为2:1:2;
增韧剂10%-40%;
功能性填料3%-5%;
普通性填料10%-20%;
固化剂0.08%-0.1%;以及
余量的第一溶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性填料为固体润滑剂填料、阻燃性填料、弹性填料和相变性填料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润滑填料为碳化硅和二硫化钼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性填料为复合磷系阻燃剂或水溶性结晶型阻燃剂。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填料为氯磺化聚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变性填料为熔点低于500℃的金属或化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合物为相变温度为210-225℃的聚偏二氯乙烯或相变温度为250-280℃的复合磷系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磷系化合物为相变温度为270℃的聚磷酸铵。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普通性填料为钛白粉和轻钙粉中的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氯磺化聚乙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氯磺化聚乙烯为40型氯磺化聚乙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化剂为胺类固化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溶剂和所述第二溶剂为二甲苯。
14. 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工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工件的至少一部分表面形成有防摩擦起火涂层,所述防摩擦起火涂层由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摩擦起火涂料形成。
15. 一种新能源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所述的工件。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5项),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摩擦起火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稀土的防爆功能复合涂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6],[0034]-[0049]段):本发明是在成膜材料中填加某种功能的填料来抑制或阻止火花的发生,达到撞击不产生火花之目的。一种含稀土的防爆功能复合涂料,是由甲、乙两种混合物组成;所述甲混合物按质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环氧树脂 60~80%;桐油 10~25%(环氧树脂和桐油组成TH树脂);液体橡胶 (即弹性功能型填料)7~27%;稀土氧化物(即普通性填料) 3~5%;所述乙混合物(即功能性填料)按质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弹性功能型填料 0~60%;固体润滑剂型填料 10~30%;低温相变吸热型填料 20~40%;阻燃型填料 10~30%;所述甲混合物和乙混合物的质量比为3.5~5.5:1;所述弹性功能型填料为液体橡胶;所述固体润滑剂型填料为碳化硅微粒和/或γ氧化铝;所述低温相变吸热型填料为Al-12Si合金微颗粒和/或P-116商用石蜡;所述阻燃型填料为氢氧化铝和/或硼酸锌。环氧树脂的改性方法,我们没有采取元素改性环氧树脂的方法,即在环氧树脂中引入特性元素,而是用改性桐油和液体橡胶共混的方法。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防摩擦起火涂料。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TH树脂还含有第二溶剂,还添加固化剂、增韧剂和第一溶剂并具体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固化速度和减少涂料中TH树脂、功能性填料的用量。
针对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防爆功能复合涂料中含有环氧树脂 桐油,功能性填料(液体橡胶 (即弹性功能型填料) 固体润滑剂型填料 低温相变吸热型填料 阻燃型填料),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中,环氧树脂72%,桐油13%,甲混合物和乙混合物的质量比为4:1,(环氧树脂 桐油)在复合涂料中的质量百分比为4*(72% 13%)/5=68%,功能性填料的占比为(4*11% 1)/5=28.8%,类似的可以计算实施例2-4中(环氧树脂 桐油)的在复合涂料中的质量百分比为分别为:70%、66.1%、59.2%;功能性填料的占比分别为:27.7%、30%、38.2%,即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涂料中TH树脂和功能性填料为复合涂料的主要成分,本申请中(环氧树脂 桐油)在复合涂料中的质量百分比为40%*3/5-10%*3/5=24%-6%,功能性填料的占比为3%-5%;即使环氧树脂 桐油的用量取最大值40%*3/5,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各组分取最小值(即增韧剂10%、功能性填料3%、普通性填料10%、固化剂0.08%)时,环氧树脂 桐油在去除溶剂的涂料中的最大用量为24/(24 10 3 10 0.08)=50.1%,可见本申请中,起防爆作用的环氧树脂 桐油成分以及功能性填料的用量远远低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在将功能性填料和TH树脂的含量调整至远低于对比文件1时,防摩擦起火涂料仍然具有良好的防爆与防腐蚀性能,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功能性填料以及环氧树脂和桐油的百分含量调整至远低于对比文件1中的含量,上述调整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上述材料和配比,可以与涂料中的其他成分协同、配合作用,使得获得的涂料具有良好的防摩擦起火功能,同时兼具良好的防腐蚀、防爆功能,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证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13的权利要求14-15相对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
针对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公知的是,环氧树脂 桐油、功能性填料在整个涂料中均含量较高或者均含量过低时,两者的比例都可能相同,因此环氧树脂 桐油、功能性填料的比例并不能真实反应本申请中主要起到防爆与防腐蚀性能的环氧树脂 桐油、功能性填料用量与对比文件1中环氧树脂 桐油、功能性填料用量的关系;其次,复审请求人2019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基于所述防摩擦起火涂料的总质量,按照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TH树脂40%-10%,所述TH树脂含有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且所述改性桐油,环氧树脂和第二溶剂的质量比为2:1:2;功能性填料3%-5%……”,其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中明确限定了防摩擦起火涂料中其主要作用的改性桐油和环氧树脂的用量为24%-6%,功能性填料的用量为3%-5%,而对比文件1中尽管也采用了改性桐油、环氧树脂以及功能性填料,但其用量远远高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且去除溶剂后,本申请中改性桐油、环氧树脂以及功能性填料在涂料中的用量也与对比文件1中差别很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获得可以大幅度降低改性桐油、环氧树脂以及功能性填料用量的技术启示,也无法预期降低相应用量后涂料仍然具有良好的防腐蚀、防爆功能的技术效果。即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现有技术在整体上也没有给出大幅度降低改性桐油、环氧树脂以及功能性填料用量的技术启示;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效果,尽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防爆效果相当,但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降低改性桐油、环氧树脂以及功能性填料含量的启示,也无法预期降低含量后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中在降低涂料中功能性填料以及环氧树脂和桐油的百分含量的同时,防摩擦起火涂料仍然具有良好的防爆与防腐蚀性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经过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消除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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