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及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及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4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5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8205.3
申请日:2016-01-05
复审请求人:杰华特微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周亚娜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8205.3,名称为“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及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杰华特微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6中均包含峰值等于预设阈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的技术方案以及两者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的两个技术方案,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1562392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开关管、电流采样电路、比较器;
所述电流采样电路与开关管电连接,对流经开关管或电感的电流进行采样,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输出采样信号;
所述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连接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连接动态基准信号;
根据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的比较结果,所述动态基准信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采样信号大于等于动态基准信号时,比较器的输出端输出开关管断开信号;
还包括峰值采样保持电路;所述峰值采样保持电路连接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峰值采样保持电路将采样信号的峰值采样并保持;
还包括基准信号调节电路;所述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第一输入端连接峰值采样保持电路的输出端,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第二输入端输入采样信号的预设阈值,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输出端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所述基准信号调节电路将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进行比较,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峰值等于预设阈值,或者两者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
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
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
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
6. 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采样信号;
将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进行比较,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峰值等于预设阈值,或者两者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
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
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
将采样信号与动态基准信号进行比较,采样信号大于等于动态基准信号时,输出开关管断开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删除了权利要求1、6中“峰值等于预设阈值,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的技术方案,将特征“峰值等于预设阈值,或者两者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修改为“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并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特征“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提到的滞环比较器实际上只有两种状态,不存在中间状态,其特性与本申请的方案完全不同;(2)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能够实现调整准确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开关管、电流采样电路、比较器;
所述电流采样电路与开关管电连接,对流经开关管或电感的电流进行采样,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输出采样信号;
所述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连接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连接动态基准信号;
根据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的比较结果,所述动态基准信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采样信号大于等于动态基准信号时,比较器的输出端输出开关管断开信号;
还包括峰值采样保持电路;所述峰值采样保持电路连接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峰值采样保持电路将采样信号的峰值采样并保持;
还包括基准信号调节电路;所述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第一输入端连接峰值采样保持电路的输出端,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第二输入端输入采样信号的预设阈值,基准信号调节电路的输出端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所述基准信号调节电路将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进行比较,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
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 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电路和驱动电路;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控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所述驱动电路的输入端;所述驱动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开关管的控制端;所述控制电路和驱动电路根据比较器输出的开关管断开信号,控制开关管的断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输出的采样信号为采样电压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输出的采样信号为采样电流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样电路为采样电阻,所述采样电阻与开关管串联。
6. 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采样信号;
将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进行比较,输出动态基准信号;
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
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
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
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
将采样信号与动态基准信号进行比较,采样信号大于等于动态基准信号时,输出开关管断开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检测采样信号的峰值,通过峰值大小的变化调整动态基准信号的大小,进而防止控制延时造成的实际电流已经超出预设阈值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参考电压校正单元602,根据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变化,调整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的大小,进而防止传递延迟时间造成的实际电流已经超出参考电压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二者的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相同;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设定一个电压单位值,用于峰值与预设阈值之间的比较,进而提高比较的可靠性,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比较峰值检测结果VP与参考电压VREF的大小。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并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中只是运用了公知的算法来调整阈值,并不涉及对算法以及对比较器本身的改进,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调整的是动态基准,而非步长,并非使用改变步长来迭代收缩阈值的算法,不涉及所谓的公知常识,使用本申请的方案,可以避免基准的频繁变动而精度未提高或可能降低的情况,而在未使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预期值左右频繁跳变和跳变过程的精度降低的弊端,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562392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电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源供应器的电流电平控制装置及其相关电源供应器,其包含有变压装置300、开关晶体管Q1、电流感测电阻Rs(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管、电流采样电路)及电流电平控制装置302,电流电平控制装置包含比较器406、接收端400、参考电压产生单元402、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40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准信号调节电路)及控制单元408;接收端接收来自于电流感测电阻的电流感测信号VCS,将电流感测信号传送至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及比较器;参考电压产生单元产生参考电压VREF并传送至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可根据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变化调整参考电压VREF,以产生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态基准信号以及根据采样信号的峰值与预设阈值的比较结果对动态基准信号进行相应的调整),比较器比较电流感测信号及适应性参考电压,以产生比较结果CMP至控制单元,从而控制开关晶体管的导通状态;在图5A中,当电流电平控制装置启始运作时,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与参考电压VREF相等,故显示参考电压VREF,当电流感测信号VCS达到参考电压VREF时,控制单元可判断发生过电流而将关晶体管关闭(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采样信号大于等于动态基准信号时,比较器的输出端输出开关管断开信号),然而,由于电路中必定存在非理想因子,使得开关晶体管并非实时关闭,尚需传递延迟时间T_D后,控制单元才能关闭开关晶体管,因此,实际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OCP_P2会较预期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OCP_P1来得高;接下来,在图5B中,由于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超过参考电压VREF,因此,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将参考电压VREF调降,成为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1,在此情形下,检测到过电流的电压OCP_P3会降低,使得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OCP_P4亦随之降低,但仍高于OCP_P1;仿此步骤,最后,在图5C中,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会将参考电压VREF调降至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2,以调降检测到过电流的电压OCP_P3,使得实际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OCP_P4降低到与预期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OCP_P1相同;通过检测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变化,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可将参考电压VREF调整至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使得实际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与预期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相同,如此一来,传递延迟时间的问题得以解决,更重要的是,电流电平控制装置能符合不同系统的要求,适应性地调整参考电压,避免保护点漂移的问题发生;适应性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包含有峰值电流检测单元600及参考电压校正单元602,峰值电流检测单元耦接于接收端,用来检测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变化(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峰值采样保持电路,将采样信号的峰值采样并保持),据以输出峰值检测结果VP,参考电压校正单元耦接于峰值电流检测单元、参考电压产生单元及比较器,用来根据峰值电流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峰值检测结果VP,调整参考电压VREF,以输出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至比较器;峰值电流检测单元包含有晶体管Q2、运算放大器700及电容702,运算放大器700的正输入端耦接于接收端,负输入端耦接于晶体管Q2的源极与电容之间,因此形成负反馈架构,以根据电流感测信号VCS的峰值变化,适时输出峰值检测结果VP,参考电压校正单元包含有误差放大器800、运算放大器802、电阻804及电容806,误差放大器用来比较及放大峰值检测结果VP与参考电压VREF之差,再通过运算放大器、电阻及电容,输出适应性参考电压VREF_ADP(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第7页第1段及图3-8)。
由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特征在于: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调整动态基准变化的准确性。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峰值与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并调整参考电压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例如选择常见的变化步长迭代求解调整阈值,这种通过改变步长来迭代收缩阈值的算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本申请中则是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在一定范围内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不改变,或者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或者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相应降低或者升高,且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对比文件1中也是根据电流感测信号的峰值变化调整参考电压,以产生适应性参考电压,使得实际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与预期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相同,与本申请一样都是改善了由于传递延迟时间导致的保护点电压差异问题,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具体解决方案与获得的技术效果相似,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大小来调整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最终减小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2段,附图3、4):控制单元408,控制单元408的输入端连接比较器406的输出端。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单元40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驱动电路,实现对开关管的驱动放大功能,进而控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驱动电路的输入端,驱动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开关管的控制端,控制电路和驱动电路根据比较器输出的开关管断开信号,控制开关管的断开,驱动电路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6页第1段,附图3-8):电流感测电阻Rs的采样端输出的采样信号为采样电压信号VCS。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流感测电阻Rs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流互感器实现电流采样,进而电流采样电路的采样端输出的采样信号为采样电流信号,电流采样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6页第1段,附图3-8):电流感测电阻Rs,与开关管串联。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峰值电流检测补偿方法。参考上述2.1节记载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峰值比预设阈值大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降低;峰值比预设阈值小一定值时,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升高;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小于电压单位值时,动态基准信号不变,所述电压单位值为动态基准信号的变化步长。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阈值调整的准确性。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峰值与参考电压进行比较并调整参考电压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例如选择常见的变化步长迭代求解调整阈值,这种通过改变步长来迭代收缩阈值的算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也是根据电流感测信号的峰值变化调整参考电压,以产生适应性参考电压,使得实际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与预期启动过电流保护的电压相同,与本申请一样都是改善了由于传递延迟时间导致的保护点电压差异问题,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具体解决方案与获得的技术效果相似,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大小来调整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最终减小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从发明实质来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虽然两者存在区别,本申请中是通过峰值与预设阈值的差值大小来调整输出的动态基准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电流感测信号的峰值变化调整参考电压,以产生适应性参考电压,但两者的整体发明构思及其获得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关于公知常识的问题,在复审通知书中只是举例说明相似的惯用的解决手段非常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存在多种调整参考电压的途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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