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4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5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6220.1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李海霞
参审员:王杨
国际分类号:G01M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6220.1、名称为“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原为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后变更为国家电网公司、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33323A,公开日: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和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所述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所述换流阀的阀底设有屏蔽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设置在所述换流阀下方的依次连接的光纤式检漏装置、光检测系统和设置在阀基电子设备侧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
所述光纤式检漏装置包括设置在屏蔽罩内的承水平台和垂直设置在所述承水平台上的机架;所述机架内设有以机架为支点的旋转轴,所述旋转轴的两侧分别垂直设有平行所述承水平台的平衡重块和活动连接的翻斗;
所述机架为L型架子,其短边与所述承水平台连接,其长边设有翻斗和平衡重块;所述翻斗内侧朝向所述承水平台;
在所述机架的长边的两侧分别设有垂直其轴线方向的两个法兰盖,两侧的法兰盖彼此一一对应形成两对;每对所述法兰盖间设有通过法兰密封在机架内的透镜;
所述光检测系统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法兰盖一侧的光缆和光发射器以及设置在依次设置在所述法兰盖另一侧的光缆和光接收器;所述透镜的两端分别通过所述法兰的螺纹与光缆的一端连接并通过光缆形成两条光通路;
所述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翻斗下方设有用于储水的集水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和光检测系统分别对应配置两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轴的轴心处设有通孔;在所述换流阀无故障时,所述通孔与所述透镜形成光通道,在所述换流阀有故障时,所述通孔与所述透镜错开,无法形成光通道; 所述旋转轴以机架为支点灵活旋转。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漏水监测逻辑电路收不到返回的光信号,根据光通道被阻断的频率判断是渗漏、泄漏或检漏计故障,并发出报警信号到后台监控系统;
阀基电子设备报警按照光路每分钟阻断的时间可分为三级报警:
1一级渗漏报警信号;
2二级泄漏报警信号;
3三级检漏计故障报警信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阀基电子设备侧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光缆分别与光接收器和光发射器连接;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基电子设备具有漏水检测报警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在阀基电子设备侧设置漏水检测逻辑电路是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将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光缆分别与光接收器和光发射器连接,且设置两者的位置,将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用于控制检测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1当中,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国家电网公司、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5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为CPLD或FPGA电路”。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所述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所述换流阀的阀底设有屏蔽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设置在所述换流阀下方的依次连接的光纤式检漏装置、光检测系统和设置在阀基电子设备侧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
所述光纤式检漏装置包括设置在屏蔽罩内的承水平台和垂直设置在所述承水平台上的机架;所述机架内设有以机架为支点的旋转轴,所述旋转轴的两侧分别垂直设有平行所述承水平台的平衡重块和活动连接的翻斗;
所述机架为L型架子,其短边与所述承水平台连接,其长边设有翻斗和平衡重块;所述翻斗内侧朝向所述承水平台;
在所述机架的长边的两侧分别设有垂直其轴线方向的两个法兰盖,两侧的法兰盖彼此一一对应形成两对;每对所述法兰盖间设有通过法兰密封在机架内的透镜;
所述光检测系统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法兰盖一侧的光缆和光发射器以及设置在依次设置在所述法兰盖另一侧的光缆和光接收器;所述透镜的两端分别通过所述法兰的螺纹与光缆的一端连接并通过光缆形成两条光通路;
所述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
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为CPLD或FPGA电路;
所述翻斗下方设有用于储水的集水器;
所述漏水检测逻辑电路和光检测系统分别对应配置两组;
所述旋转轴的轴心处设有通孔;在所述换流阀无故障时,所述通孔与所述透镜形成光通道,在所述换流阀有故障时,所述通孔与所述透镜错开,无法形成光通道;所述旋转轴以机架为支点灵活旋转;
当所述漏水监测逻辑电路收不到返回的光信号,根据光通道被阻断的频率 判断是渗漏、泄漏或检漏计故障,并发出报警信号到后台监控系统;
阀基电子设备报警按照光路每分钟阻断的时间可分为三级报警:
1一级渗漏报警信号;
2二级泄漏报警信号;
3三级检漏计故障报警信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当中采用光缆而非光纤作为与法兰连接的光传导部件。(2)本申请的光检测系统的组成结构为“光缆、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与对比文件1的光发射器、光接收器、光纤、准直透镜、阀基电子”不同。(3)本申请光检测系统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法兰盖一侧的光缆和光发射器以及设置在另一侧的光缆和光接收器,透镜两端通过法兰螺纹与光缆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光发射器与光接收器与阀基电子相连,光发射器、光接收器、光纤、准直透镜、阀基电子形成两条光导回路,这是不同的。(4)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报警模块的结构及其组成方式,不能认为检测逻辑电路作为报警模块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相比, 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设置在阀基电子设备侧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逻辑电路与光检测系统对应设置两组,逻辑电路为CPLD或者FPGA,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2)光缆而非光纤分别与光接收器和光发射器连接;(3)翻斗下方设有用于储水的集水器;(4)阀基电子设备报警分为三级而非两级。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基电子设备具有漏水检测报警模块,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想到的技术选择或者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于选择光缆而非光纤作为光传导元件, 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而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在翻斗下设置集水器收集、储存泄漏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4),对于报警级别的设置从二级调整为三级,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如果需要对于泄漏程度更精细的报警,相应地就会多设置一些级别,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1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复审请求人的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以及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而作出。
(二)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直流换流阀的光纤式检漏计,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为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7]段,附图1-4):
提供了一种用于直流换流阀的光纤式检漏计,所述检漏计包括设有阀底屏蔽金属板的集液器、平台、集量件和检漏件;通过机架安装在所述平台上的所述集量件与所述检漏件通过光纤相连;所述集量件包括翻斗、平衡重块、旋转轴、和准直透镜;所述检漏件包括光发射器、光接收器和阀基电子。
换流阀采用的冷却液为冷却水。用于直流换流阀的光纤式检漏计的平台和集量件的结构为:所述平台是用于承接换流阀阀底渗漏冷却水的承水平台;所述承水平台安装在换流阀阀底屏蔽罩内;所述翻斗和所述平衡重块分别安装于所述旋转轴两侧;所述旋转轴以所述机架的一端为支点旋转;所述机架另一端两侧内壁上分别并排安装两块所述准直透镜;所述准直透镜通过法兰盖和法兰密封安装在所述机架内;所述法兰为螺纹法兰;所述翻斗位于所述集漏器的阀底屏蔽金属板下端,所述阀底屏蔽金属板引导渗漏的冷却水流入所述翻斗内;所述翻斗的结构为三维流线型,具有下垂式弧面导流尖;所述旋转轴具有通孔。
所述准直透镜通过法兰与光纤相连;所述光纤与所述法兰连接后分别与所述光发射器和所述光接收器相连;所述光发射器和所述光接收器一一对应设置;所述光发射器和所述光接收器与阀基电子相连。所述光发射器、所述光接收器、所述光纤、所述准直透镜、所述阀基 电子形成两条光导回路。检漏计的工作原理为:当换流阀内发生泄漏时,渗漏的冷却水流入换流阀阀底屏蔽罩内,在集漏器倾斜的阀底屏蔽金属板引导下流入检漏计的翻斗内。当翻斗储水容积达到翻斗高度2/3位置时,在重力作用下翻斗克服平衡重块力矩自动倾翻,将渗漏的冷却水引导流入换流阀阀底屏蔽罩内中,然后复位。翻斗倾翻时同步带动旋转轴旋转,旋转轴内通光孔改变方向阻断准直透镜之间的光通路,进而阻断检漏计与阀基电子之间的光导回路,由此向阀基电子发送一个信号;翻斗每次倾翻,旋转轴的通光孔与光通道错位,光通道被阻挡,从而检漏计与阀基电子之间的光导回路被阻挡,阀基电子接收到一个漏水计数信息。
检漏计可以针对冷却液泄漏量不同程度发出不同的报警信号,当阀基电子检测到冷却水泄漏率超过10升/小时,即翻斗1分钟旋转4次,光导回路被阻断4次,阀基电子发一级报警信号;当阀基电子检测到冷却水泄漏率超过15升/小时,即翻斗1分钟旋转6次,光导回路被阻断6次,阀基电子发出二级报警信号。
基于以上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换流阀的阀底设有屏蔽罩,检漏计设置在换流阀下方,其也是一个系统设置,包括光检漏装置和光检测系统,也包括设置在阀基电子中的检测电路,其具有报警功能。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检漏装置的结构,具体地涉及承水平台、L形机架、旋转轴以及平衡重块和活动翻斗的结构及其互相之间的连接关系,上述内容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光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法兰、透镜、光传导部件、光发射和接收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同时也公开了通过翻斗转动带动具有光通孔的旋转轴转动而检漏的工作原理,以及光路的通断与阀基电子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
基于以上的比较,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设置在阀基电子设备侧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逻辑电路与光检测系统对应设置两组,逻辑电路为CPLD或者FPGA,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分别与漏水检测逻辑电路连接;(2)光缆而非光纤分别与光接收器和光发射器连接;(3)翻斗下方设有用于储水的集水器;(4)阀基电子设备报警分为三级而非两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出检测电路及系统的具体设置方式以完成漏水信号的处理。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基电子设备具有漏水检测报警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将换流阀与控制保护晶闸管的阀基电子设备连接是一种出于方便的常见选择,在阀基电子设备侧设置与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连接的CPLD或者FPGA漏水检测逻辑电路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CPLD或者FPGA是常见的检测逻辑电路,而将逻辑电路与光检测系统同样做出冗余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保障系统工作的安全性而常用的设计方式。
对于区别(2),对于选择光缆而非光纤作为光传导元件,由于光缆和光纤均是常用的光传导元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而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在翻斗下设置集水器收集、储存泄漏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4),对于报警级别的设置从二级调整为三级,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如果需要对于泄漏情况给出更全面的报警,相应地就会多设置一些级别,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以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主题为“一种直流换流阀的光纤式检漏计”,其侧重点在于检漏计自身的设计,本发明的技术主题为“一种监控直流换流阀漏水系统”,其侧重点在于检漏计检测换流阀漏水的逻辑,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具体地,对比文件1只是简单地描述了阀基电子具有判断漏水检测功能的模块,没有具体描述产生检测信号的方法及逻辑判读的标准,而本申请利用可编程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CPLD或FPGA产生光脉冲信号,并根据光脉冲信号在单位时间内被遮挡的数据变化情况来反映换流阀的漏水情况,由对比文件1的内容并不能想到本申请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2)本申请根据较长单位时间内检漏计发生的翻转次数来判断换流阀的漏水严重等级,并考虑了检漏计自身的故障情况,发出三级检漏计故障报警信号,其并不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多设置一些等级,而是对于检漏计自身故障信息进行报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对于以上意见合议组回复如下:(1)对比文件1的技术主题与本发明的技术主题侧重点的确略有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描述产生检测信号的方法及逻辑判读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不同,合议组在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已经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认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的技术主题为“一种直流换流阀的光纤式检漏计”,但是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说明其检漏计是用于直流换流阀的检测,也提及通过阀基电子根据捡漏计的漏液量进行报警,虽然没有具体描述产生检测信号的方法及逻辑判读的标准,然而利用可编程的漏水检测逻辑电路CPLD或FPGA产生光脉冲信号并设置判断标准这是常用的检测方式,权利要求并不会由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确多设置了一个报警等级,考虑了检漏计自身的故障情况,发出三级检漏计故障报警信号,然而,根据对于报警全面性的要求和需要,多设置报警等级,或者多设置报警对象,包括对于检漏计自身故障的报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作出的常规选择,这也并不能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基于以上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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