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黄芩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40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6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7971.X
申请日:2015-01-20
复审请求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宗金锐
合议组组长:张贵峰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A61K36/5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7971.X,名称为“黄芩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1-6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将采集到的黄芩鲜根洗净,然后同时对鲜根进行加热和对鲜根进行保湿处理,温度保持在30-65℃,使鲜根湿度保持在60-100%,维持该状态1-3天,停止对鲜根保湿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方法为对鲜根进行恒温处理,恒温温度范围为30-65℃,湿度保持在60-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方法为先恒温处理再变温处理,或者先变温处理,再恒温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湿处理为向鲜根喷施清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湿处理为向鲜根喷施清水,并在鲜根上覆盖塑料。”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其加热、保湿等步骤的加工方法原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证明其确实具有上述机理,没有条件证明其确实通过高温、保湿等步骤提高了色原酮物质的合成,没有相关的实验证明其达到了上述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加工方法的假想,没有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和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黄芩”,《临床中药炮制学》,胡昌江,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05月第1版,第86页,公开日:2008年05月31日)公开了“黄芩中所含的酶在一定温度和湿度下,可酶解黄芩中的黄芩苷和汉黄芩苷,产生葡萄糖醛酸和两种苷元,即黄芩素和汉黄芩素”(参见第86页第2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根据需要限定了一种具体的黄芩加工方法。而对于提供一种加工方法的假想,加热、保湿等处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可以通过普通技术操作实现的,其保持的温度、湿度没有为技术方案带来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加热方法、保湿处理方法。对此,恒温、变温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方法,在保湿处理中,为了达到一定的湿度,进行喷洒清水、覆盖塑料以减少水分蒸发等均是常规的做法,说明书中同样没有记载上述方法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具体的提高了药材质量、加工效率、产量等效果实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发明的有益效果,包括药材更优质,高产优质兼顾,成分纯天然,更好保护野生资源。对比文件1是通过酶水解黄芩中的黄芩苷和汉黄芩苷,得到活性更高的黄芩素和汉黄芩素,黄酮苷类成分会降低。而本发明通过一定条件促进色原酮合成更多的黄酮类成分,包括黄芩苷元和黄芩苷。(2)2017年发表的文章中详细记载了本发明是通过生物合成的增强普遍提高多种黄酮类成分,不仅包括黄芩素和汉黄芩素,还包括黄芩苷和汉黄芩苷。在55℃处理2天,黄芩苷提高了38.5%,汉黄芩苷提高了24.1%,黄芩素提高了37%。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为提供一种黄芩药材的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黄芩加工方法。但是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其加热、保湿等步骤的加工方法原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证明其确实具有上述机理,没有条件证明其确实通过高温、保湿等步骤提高了色原酮物质的合成,没有相关的实验证明其达到了上述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加工方法的假想,没有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和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由于上述效果及所述的原理均没有相关实验数据支撑,无法证明,且其所附的文章在本申请之后,不能用于本申请的数据证明,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黄芩中所含的酶在一定温度和湿度下,可酶解黄芩中的黄芩苷和汉黄芩苷,产生葡萄糖醛酸和两种苷元,即黄芩素和汉黄芩素”(参见第86页第2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黄芩加工的具体操作和工艺参数。基于所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需要限定了一种具体的黄芩加工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将黄芩鲜根洗净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加热、保湿等处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可以通过普通技术操作实现的,其保持的温度、湿度、时间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温度。另外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其加热、保湿等步骤的加工方法可以提高黄芩苷和黄芩苷元含量,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证明其确实通过高温、保湿等步骤提高了色原酮物质的合成,达到了上述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加热方法、保湿处理方法。对此,恒温、变温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方法,在保湿处理中,为了达到一定的湿度,进行喷洒清水、覆盖塑料以减少水分蒸发等均是常规的做法,说明书中同样没有记载上述方法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具体的提高了药材质量、加工效率、产量等效果实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为对“鲜根”进行加热和保湿,然后作为药材直接使用。现有技术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法。(2)在本方案的技术条件下,能够保持苯丙氨酸解氨酶的最大活性,使黄芩中的黄芩素达到最大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发明的有益效果包括药材更优质,提高了黄芩的初生代谢水平,充分挖掘药材高产潜力。(3)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意见陈述书正文,2019年09月25日,中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2:专利声明,2019年09月24日,中文复印件,共1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1-6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黄芩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将采集到的黄芩鲜根洗净,然后同时对鲜根进行加热和对鲜根进行保湿处理,温度保持在30-65℃,使鲜根湿度保持在60-100%,维持该状态1-3天,停止对鲜根保湿处理。对比文件1(“黄芩”,《临床中药炮制学》,胡昌江,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05月第1版,第86页,公开日2008年05月31日)公开了“黄芩中所含的酶在一定温度和湿度下,可酶解黄芩中的黄芩苷和汉黄芩苷,产生葡萄糖醛酸和两种苷元,即黄芩素和汉黄芩素”(参见第86页第2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黄芩加工的具体操作和工艺参数。基于所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需要限定了一种具体的黄芩加工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将黄芩鲜根洗净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加热、保湿等处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可以通过普通技术操作实现的,其保持的温度、湿度、时间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温度。另外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其加热、保湿等步骤的加工方法可以提高黄芩苷和黄芩苷元含量,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证明其确实通过高温、保湿等步骤提高了色原酮物质的合成,达到了上述质量高和加工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加热方法、保湿处理方法。对此,恒温、变温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加热方法,在保湿处理中,为了达到一定的湿度,进行喷洒清水、覆盖塑料以减少水分蒸发等均是常规的做法,说明书中同样没有记载上述方法为技术方案带来了何种具体的提高了药材质量、加工效率、产量等效果实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鲜药材经过一定的保湿加工入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如鲜地黄和鲜何首乌入库时,用较湿润的河沙埋藏(保温保湿)(参见:何东主编,药品仓储与养护技术,第224页,公开日:2009年12月31日),而选择的温度湿度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药材本身的特性容易确定的。(2)虽然本申请记载了大量机理研究,基于机理对黄芩进行了加工,然而并没有具体的实验验证其加工后的产品是否确实达到了所述的效果,也无法预料其确实进行了生物合成,使黄芩素的含量达到最大。并且这和其前期陈述效果为“促进了色原酮类物质的长时间快速合成”不一致。(3)附件1是意见陈述正文,已经在前文答复,附件2仅是专利委托声明,与创造性无关,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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