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集成的测量与添加制造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3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5758
优先权日:2013-1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312.2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新力
合议组组长:杨建勇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C67/00,B33Y10/00,B33Y50/02,B33Y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312.2,名称为“集成的测量与添加制造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添加打印装置,该添加打印装置用于制造三维对象,所述三维对象由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产生;
坐标测量机,该坐标测量机用于在所述对象的打印处理期间测量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尺寸;
控制器,该控制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控制所述坐标测量机在所述打印处理期间在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测量所述对象;以及
检查器,所述检查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通过将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
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按多个层来制造所述三维对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包括淀积特定层之后。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下一层接着所述特定层,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包括淀积下一层之前。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包括淀积所述特定层的一部分之后。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被集成到所述坐标测量机中。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包括3D打印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坐标测量机被集成到所述3D打印机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所述设备还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对象的虚拟模型的输入部,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将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所述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 进行比较,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在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结果超过规定阈值时改变后继制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坐标测量机包括结构化白光、光纤探头、激光扫描仪和/或模拟扫描仪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坐标测量机包括可调节视野和固定视野中的至少一项。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坐标测量机包括探头,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包括打印头,所述打印头与所述探头联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如果由所述坐标测量机进行的测量在虚拟对象比较的预定公差内,则打印处理继续。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如果由所述坐标测量机进行的测量在虚拟对象比较的预定公差之外,则打印处理修改所述对象。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修改包括废弃所述对象。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修改包括打印新的对象。
17. 一种制造对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使添加打印装置根据具有规定参数的规定打印处理来打印对象,所述规定参数的至少一部分从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获得;
在所述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利用坐标测量机测量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特征的至少一个尺寸,其中,测量至少一个尺寸产生至少一个测量结果;
通过将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使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的检查器来检查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以及
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添加打印装置打印对象包括:使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根据所述规定打印处理按多个层打印所述对象。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测量包括:在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完成打印特定层后,测量所述至少一个尺寸。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打印所述特定层之 后的后继层,测量包括在打印所述后继层之前测量所述至少一个尺寸。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包括3D打印机。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已打印特定层,所述方法包括在确定已打印所述特定层之后测量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的尺寸。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测量结果与所述对象的虚拟模型进行比较,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测量结果超过规定阈值时修改所述至少一个规定参数。
24.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测量包括:在所述打印装置未在所述对象上打印层时,测量至少一个尺寸。
25.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测量包括:在所述打印装置在所述对象上打印层时,测量所述至少一个尺寸。
26.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被集成到所述坐标测量机中。
27.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包括3D打印机,所述坐标测量机被集成到所述3D打印机中。
28. 一种在计算机系统上使用以制造物理对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具有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的有形、非暂时性计算机可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包括:
用于使添加打印装置根据具有规定参数的规定打印处理来打印对象的程序代码,所述规定参数的至少一部分从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获得;
用于在所述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使坐标测量机测量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特征的至少一个尺寸的程序代码,所述坐标测量机产生至少一个测量结果;
用于通过将所述至少一个尺寸与用于所述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使所述检查器确定至少一个测量结果是否是尺寸准确的程序代码;以及
用于使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尺寸准确度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的程序代码。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用于使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打印所述对象的程序代码包括用于使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根据所述规定打印处理 按多个层打印所述对象的程序代码。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测量的程序代码包括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在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完成打印特定层之后测量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的程序代码。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打印所述特定层之后的后继层,所述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测量的程序代码包括用于在打印所述后继层之前测量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的程序代码。
32.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还包括用于确定已打印特定层的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在确定已打印所述特定层之后测量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的尺寸的程序代码。
33.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测量的程序代码包括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在所述打印装置未在所述对象上打印层时测量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程序代码。
34.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测量的程序代码包括用于使所述坐标测量机在所述打印装置在所述对象上打印层时测量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程序代码。
35.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所述添加打印装置包括3D打印机。
36.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还包括用于将所述测量结果与所述对象的虚拟模型进行比较的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还包括用于在所述测量结果超过规定阈值时修改所述至少一个规定参数的程序代码。”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对比文件1(CN101460290A,公开日为2009年6月17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三维成型机中执行校准成型的方法,并且同时随之公开了实现其方法的设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限定测量装置为坐标测量机,在一个或更多规定点测量对象,对比文件1为光学传感器;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检查器联接坐标测量机,进而实现尺寸准确度的获得和改变后继制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准确的测量结果。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和2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测量装置为坐标测量机,通过检查器来检查尺寸准确度,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6、18-27、29-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海克斯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其打印校准结构(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对象)之后,确实改变了打印过程,并且然后开始打印另一个对象,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在打印单个对象的同时或期间改变了所述打印过程,而不是在打印两个或更多个对象之间改变所述打印过程,即对比文件1的校准过程和建造模型的过程为两个单独的过程;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在完成的材料建造轮廓的五层构造上直接打印模型的教导,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教导在建造模型本身的过程中,根据所述尺寸准确度来改变对该模型或对象的打印;(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至少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能在打印对象的同时精确地测量对象”、“在完全制造出对象之前识别出该对象在尺寸或形状方面的错误,“实时地”调节处理,以生成几何形状上更准确的对象”、“这可以显著减少制造对象的净时间,并且节省处置很多超过规格的制品的成本”。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3仅仅是一个示意图,是为了说明工艺过程中的某一层监测比对和打印的实时状态,并不是一定要求五层完成后才进行监测和比对,而是通过一个示例来表示每层打印过程中对积累完毕的顶层数据的检测和比对,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构思并无相悖;(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旦端部40已经通过考虑对应距离A的位置偏移而相对基板48适当地定位,则端部40已经相对基板48校准,或已经完成Z轴的端部到基板校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段),此时完成校准,即在一个打印对象的某一层打印之后进行检测-比对-校准,以控制后续打印过程,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也限定为“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可见都是检测-比对-校准-打印如此过程的往复循环工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工艺过程的主体,并不是如意见陈述中说的二者是不同的打印过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设有检查器,通过检查器联接坐标测量机,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准确度通过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的,独立权利要求17、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18-27、29-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在打印单个对象的同时或期间改变了所述打印过程,而不是在打印两个或更多个对象之间改变所述打印过程”并未清楚明确的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其相关的描述仅为“……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但是在3D打印中,相同的产品(具有相同形状的打印目标)即可认为是同一对象,这一对象之后的重复打印都属于其“后继制造”,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不能体现出对当前正在打印的这一模型“实时地(on-the-fly)”调节处理”,无法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作出有效的区分,作为结果,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有益效果也无从体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1)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三维对象”或“对象”修改为“单个三维对象”;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对象的后继制造”修改为了“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2)对独立权利要求17和28,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9、14-16、18、23-25、28、29、33-34和36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和28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添加打印装置,该添加打印装置用于制造单个三维对象,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由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产生;
坐标测量机,该坐标测量机用于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打印处理期间测量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至少一个尺寸;
控制器,该控制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控制所述坐标测量机在所述打印处理期间在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测量所述单个三维对象;以及
检查器,所述检查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通过将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
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
17. 一种制造对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使添加打印装置根据具有规定参数的规定打印处理来打印单个三维对象,所述规定参数的至少一部分从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获得;
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利用坐标测量机测量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至少一个特征的至少一个尺寸,其中,测量至少一个尺寸产生至少一个测量结果;
通过将所述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使用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的检查器来检查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以及
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
28. 一种在计算机系统上使用以制造物理对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具有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的有形、非暂时性计算机可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包括:
用于使添加打印装置根据具有规定参数的规定打印处理来打印单个三维对象的程序代码,所述规定参数的至少一部分从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获得;
用于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使坐标测量机测量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至少一个特征的至少一个尺寸的程序代码,所述坐标测量机产生至少一个测量结果;
用于通过将所述至少一个尺寸与用于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使检查器确定至少一个测量结果是否是尺寸准确的程序代码;以及
用于使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尺寸准确度来在所述单个 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的程序代码。 ”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清楚地记载了“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的所述尺寸准确度在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所述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在其打印校准结构(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对象)之后,确实改变了打印过程,并且然后开始打印另一个对象,但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即其在打印单个对象的同时或期间改变了所述打印过程,而不是在打印两个或更多个对象之间改变所述打印过程;(3)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该系统可以在打印处理期间测量对象,在打印处理完全制造出对象之前识别出该对象在尺寸或形状方面的错误,实时地调节处理,以生成几何形状上更准确的对象,利用这种即时反馈循环,可以在该制造处理中较早地检测到制造缺陷,从而显著减少制造对象14的净时间,并且节省处置很多超过规格的制品的成本。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6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三维成型机中执行校准成型的方法,且公开了实现其方法的设备(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8行至第12页第10行,附图1-4),该设备包括:
三维成型系统10,是挤出基分层成型系统(即添加打印装置),该三维成型系统10用于制造三维对象,所述三维对象由具有对象规格的尺寸准确的虚拟模型产生;
传感器部件(即坐标测量机),用于在所述对象的打印处理期间测量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尺寸;
控制器24,平台46在朝向传感器撞针54的方向以稳定的速度沿Z轴移动,直到其推动模型衬垫51的顶部表面52进入撞针杆54位置为止,在此点处,传感器部件通过信号线68将检测信号发送到控制器24(即公开了该控制器在工作上与传感器部件联接),同样的处理可以在位于限定模型衬垫51的顶部表面52的边界内的其它预选的X/Y坐标处重复,以便获得多个Z轴位置,控制器控制挤出头的运动,传感器部件可以连接到挤出头(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段,即公开了控制器被配置成控制传感器部件在打印处理期间在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测量所述对象);以及控制器将材料建造轮廓的相对位置与期望的建造轮廓比较以确定位置偏移(即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根据位置偏移定位沉积装置,控制器控制成型系统10用端部40建造精确的模型47或支撑45。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设有检查器,通过检查器联接坐标测量机,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准确度在单个三维对象的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打印三维对象的同时进行实时调节处理,以生成几何形状上更准确的对象。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记载“高度H1小于高度E的差为距离A,这就表示支撑挤出端部40太低或靠近基板48,在产生衬垫49时,支撑挤出部40刨过支撑材料41,并降低或减少构成衬垫49的建造成的高度”,此时检测比对的结果直接指向了支撑挤出部40与已经打印过的上一个平面即支撑材料41之间的高度,即是对打印过程中每一层的打印高度位置进行的监测和比对,“距离A用于确定或得到相对于基板48合适地定位端部40所需要的位置偏移”,这里相对于基板48定位是三维打印中通用的定位方式,即每一次定位的基准相同,此处取基板48,并不是表示从基板48重新开始打印下一个对象,“一旦端部40已经通过考虑对应距离A的位置偏移而相对基板48适当地定位,则端部40已经相对基板48校准,或已经完成Z轴的端部到基板校准”,此时完成校准,即在一个打印对象的某一层打印之后进行检测-比对-校准,以控制后续打印过程。
此处“在产生衬垫49时,支撑挤出部40刨过支撑材料41,并降低或减少构成衬垫49的建造成的高度”并不是成型过程中实施的校正行为,而是由于“支撑挤出端部40太低或靠近基板48”造成的后果,其并不涉及“成型同时实时校正,并影响同一对象的后续成型”。
而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记载“当完成Z轴的端部到基板校准时,成型系统10用端部40建造精确的模型47或支撑45”(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在多端部成型系统10中,将首先沉积材料的端部通常用于执行Z轴的端部到基板校准。这将保证沉积材料的初始层将正确地开始。典型地,成型系统10将在基板48的顶部沉积支撑材料41的基础,然后在所述基础的顶部建造模型47”(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4段);“模型47和支撑45在基板48的顶部建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虽然消费者可更换的挤出端部已经使机器的维修更方便,但一旦更换或重新安装,还需要端部的校准。校准程序包括校准Z轴端部到基板的位置偏移,以在建造模型之前保证系统获得挤出端部和基板之间的空间关系”(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综合对比文件1的上述所有的记载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校准过程和建造模型(例如模型47)的过程为两个单独的过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涉及“对单个打印对象进行实时测量和校准”。在其技术方案中,虽然也对打印对象进行了测量和比较,但其校准过程和建造当前模型的过程为两个单独的过程,也就是说“校准”是发生当前打印对象完成之后的下一个打印对象的成型中,而不是在打印单个对象的同时或期间改变了所述打印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的技术启示。
其次,本申请采用“使用检查器,其在工作上与所述坐标测量机联接,通过将至少一个测量结果与用于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所述虚拟模型的至少一个对象规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尺寸的尺寸准确度, 所述检查器被配置成根据至少一个测量的尺寸准确度在单个三维对象的打印处理期间通过添加打印装置来改变所述单个三维对象的后继制造” 的技术方案,在成型过程中,使用坐标测量机在打印处理期间在一个或更多个规定点测量所述对象获得尺寸数据之后,利用检查器实时检测该数据与正确数据之间的差异,实时进行校正,并接下来改变该打印对象的后续成型过程,从而获得“使三维打印系统集成了测量能力,该测量能力使能在打印对象的同时精确地测量对象,不需要等待打印处理完全制造出对象,实时地调节处理,以生成几何形状上更准确的对象”的技术效果,并且进一步获得“利用这种即时反馈循环,在该制造处理中能够较早地检测到制造缺陷,从而可以显著减少制造对象的净时间,并且节省处置很多超过规格的制品的成本”的有益效果。
并且,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对象的设备,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一种在计算机系统上使用以制造物理对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与对比文件1具有上述相对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指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7、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17和28的从属权利要求2-16、18-27和29-36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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