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测距设备及自动清洁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测距设备及自动清洁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3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0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200.6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莹洁
合议组组长:张亚玲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S17/48,G01S7/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具体结构密切相关,虽然另一现有技术涉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由于该另一现有技术与本申请所针对的改进基础并不相同,且具体的改进方案也不尽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另一现有技术的教导,难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200.6、名称为“激光测距设备及自动清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申请人原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1月21日变更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55097A,公开日期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1058001Y,公开日期为2008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3:CN204844187U,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编码底盘,包括旋转仓、以及设置于所述旋转仓外围且间隔设置的多个测距齿;
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内且可被驱动地在所述旋转仓内旋转;
所述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或所述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
其中,所述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旋转盘底面边缘,所述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在所述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后,所述第一阻隔圈位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所述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所述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测距设备包括第一阻隔圈和第二阻隔圈,在所述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后,所述第二阻隔圈位于所述第一阻隔圈与所述测距齿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隔圈和所述第二阻隔圈在竖直面上的投影具有部分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隔圈与所述编码底盘之间存在间距,所述第二阻隔圈与所述旋转盘之间存在间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设置于其上的至少一个槽孔,所述槽孔在所述测距齿的外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底面且对应于所述槽孔的第一导水凸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靠近所述旋转仓的驱动仓;其中,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旋转仓与所述驱动仓之间的防水防尘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临近所述防水防尘墙设置的凹槽,所述凹槽和所述旋转仓位于所述防水防尘 墙的两侧,所述凹槽的底面设置有导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底面且对应于所述导孔的第二导水凸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的底面,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轴贯穿所述编码底盘,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设置于所述驱动轴周侧的第三阻隔圈。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供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的周侧设置有防水凸起。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配在所述旋转盘上的测距组件,以及装配在所述编码底盘上的上盖体,所述旋转盘和所述测距组件位于所述上盖体与所述编码底盘之间。
13.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器主体,设置于所述机器主体内的、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具有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或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其中,所述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旋转盘底面边缘,所述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在所述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后,所述第一阻隔圈位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编码底盘,以引流向编码底盘的外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清洁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清扫机器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所述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编码底盘,包括旋转仓、以及设置于所述旋转仓外围且间隔设置的多个测距齿;
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内且可被驱动地在所述旋转仓内旋转;
所述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或所述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
其中,所述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旋转盘底面边缘,所述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在所述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后,所述第一阻隔圈位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所述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所述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激光测距设备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为吸尘器中开关防水技术领域,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是扫地机器人中的LDS的防水防尘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仅涉及吸尘器上电源开关的防水防尘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2中的按钮通过嵌套的方式插入壳体,第一围筋部围绕按压杆设置,第二围筋部是壳体围绕压杆部周边凸起而设置的,该第一围筋部和第二围筋部均配合围绕压杆部而设置,而本申请并不具备按压杆的结构,且第二阻隔圈也并未围绕某一结构而凸起设置;(3)对比文件1中激光测距传感器的部件较多,而对比文件2仅包括相互配合安装的按钮和壳体,若将对比文件2的第一围筋部和第二围筋部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激光传感器上,则第一围筋部和第二围筋部需要具有配合插置装配的参照物,并且围合于等同按压杆的参照物,但是对比文件1中明显不具备该种功能的参照物,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难以相互结合;(4)本领域中尚未有对LDS防水防尘的普遍设计,(5)本申请通过在激光测距设备上设置多个防水防尘墙、灰尘积水容纳腔、导流凸起,用以阻挡灰尘以及防水进入,起到保护激光测距设备内的元器件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激光测距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中的激光测距设备是吸尘器中的一种电子部件,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设备是吸尘器中的另一种电子部件,吸尘器的各类电子部件对于防水有相似的需求;(2)对比文件2中具有按钮2及其上的第一围筋部22(即:在需要防水的吸尘器的电子器件开关按钮2的上部外围设置隔水部件——第一围筋部22)、壳体1及其上的第二围筋部12(即:在需要防水的吸尘器的电子器件开关按钮2的下部外围设置隔水部件——第二围筋部12),按钮2具有压杆部21,第一、二围筋部22、12形成电子器件周围的双层防水防尘部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对吸尘器中的激光测距设备进行防水设计,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技术启示中想到使用围绕电子器件的上下设置的双层防水结构,而具体的将双层结构分别设置在上部旋转盘的边缘并且在测距齿外以及下部的测距齿外是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壳体1上具有排水槽3,将积水排出壳体,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有积水引流装置,而具体的使用将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编码底盘的方式进行引流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之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提交了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做出如下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或所述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修改为“所述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所述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阻隔圈位于所述第一阻隔圈与所述测距齿之间”;删除权利要求2;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适应性地修改说明书摘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内容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编码底盘,包括旋转仓、以及设置于所述旋转仓外围且间隔设置的多个测距齿;
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内且可被驱动地在所述旋转仓内旋转;
所述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所述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
其中,所述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旋转盘底面边缘,所述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在所述旋转盘装配于所述编码底盘后,所述第一阻隔圈位于所述测距齿的外围,所述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所述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所述第二阻隔圈位于所述第一阻隔圈与所述测距齿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隔圈和所述第二阻隔圈在竖直面上的投影具有部分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隔圈与所述编码底盘之间存在间距,所述第二阻隔圈与所述旋转盘之间存在间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设置于其上的至少一个槽孔,所述槽孔在所述测距齿的外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底面且对应于所述槽孔的第一导水凸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靠近所述旋转仓的驱动仓;其中,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旋转仓与所述驱动仓之间的防水防尘墙。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括临近所述防水防尘墙设置的凹槽,所述凹槽和所述旋转仓位于所述防水防尘墙的两侧,所述凹槽的底面设置有导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还包 括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底面且对应于所述导孔的第二导水凸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编码底盘的底面,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轴贯穿所述编码底盘,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设置于所述驱动轴周侧的第三阻隔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底盘上还包括供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的周侧设置有防水凸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配在所述旋转盘上的测距组件,以及装配在所述编码底盘上的上盖体,所述旋转盘和所述测距组件位于所述上盖体与所述编码底盘之间。
12. 一种自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器主体,设置于所述机器主体内的、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5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摘要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具体结构密切相关,虽然另一现有技术涉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由于该另一现有技术与本申请所针对的改进基础并不相同,且具体的改进方案也不尽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另一现有技术的教导,难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测距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激光测距传感器,具体公开了:激光测距传感器100包括电机120、控制盒130和码盘150,在电机120驱动下,控制盒130和码盘150之间发生相对旋转,码盘150包括多个测距齿151,控制盒130包括测距单元142、检测部144和控制单元140(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2);控制盒130可旋转的连接在基座110上(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2)。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激光测距传感器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激光测距设备;对比文件1的基座110包括旋转仓以及设置于旋转仓外围且间隔设置的多个测距齿15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编码底盘包括旋转仓以及设置于旋转仓外围且间隔设置的多个测距齿;对比文件1的控制盒130装配于基座110内且可被驱动地在旋转仓内旋转,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选转盘装配于编码底盘内且可被驱动地在旋转仓内旋转。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旋转盘上的第一阻隔圈和编码底盘上的第二阻隔圈;其中,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旋转盘底面边缘,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测距齿的外围;在旋转盘装配于编码底盘后,第一阻隔圈位于测距齿的外围,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第二阻隔圈位于第一阻隔圈与所述测距齿之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激光测距设备防水防尘。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开关防水装置的吸尘器,具体公开了:吸尘器包括壳体及控制电源的开关按钮,按钮设于壳体,按钮的中部具有控制导电触头通断的压杆部,该压杆部插入壳体并在壳体上可上下移动,按钮围绕压杆部设有第一围筋部,并且壳体围绕压杆部周边设有凸起的第二围筋部,壳体具有第一围筋部插入的凹槽,第二围筋部位于凹槽中部,第一围筋部位于凹槽内壁与第二围筋部之间(参见说明书第第1页第4-5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具体涉及吸尘器开关按钮的防水设置,其通过围绕按钮压杆部设置上下围筋部以形成双重防水防尘结构,对比文件2中第一围筋部与第二围筋部的具体设置位置及二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第一阻隔圈与第二阻隔圈的具体设置位置以及二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与并不相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中第一围筋部与第二围筋部则是围绕按钮压杆部设置的,且分别设置在按钮和吸尘器壳体之上,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阻隔圈设置于旋转盘底面边缘,第二阻隔圈设置于测距齿的外围;在旋转盘装配于编码底盘后,第一阻隔圈位于测距齿的外围,第一阻隔圈从旋转盘延伸向编码底盘,以引流向所述编码底盘的外围,第二阻隔圈位于第一阻隔圈与所述测距齿之间,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第一阻隔圈、第二阻隔圈、旋转盘、编码底盘、测距齿之间的位置关系,进一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防水防尘结构是针对激光测距设备的内部构件而设计的,由于对比文件2是对吸尘器开关按钮的防水防尘结构设计,而吸尘器开关按钮与激光测距设备的内部构件并不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难于对对比文件1中的激光测距传感器100作出相应的技术改进以获得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针对激光测距设备的防水防尘结构。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第一阻隔圈和第二阻隔圈的具体位置设定,能够到达阻挡灰尘以及防水进入,以保护激光测距设备内部构件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清扫机器人,其未涉及防水防尘结构,因此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在激光测距设备内部设计第一/第二阻隔圈,且第一阻隔圈位于旋转盘底面边缘、第二阻隔圈位于测距齿外围、第二阻隔圈位于第一阻隔圈与测距齿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清洁设备,包括机器主体,设置于机器主体内的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由于如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测距设备具备创造性,因此包括上述激光测距设备的自动清洁设备亦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