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对于封闭环境的室内与室外空间之间过渡期间改变由用户设备所使用的地点确定方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相对于封闭环境的室内与室外空间之间过渡期间改变由用户设备所使用的地点确定方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3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4188
优先权日:2012-10-22、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995.3
申请日:2013-10-22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莹洁
合议组组长:张亚玲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S5/02,G01C2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995.3、名称为“在相对于封闭环境的室内与室外空间之间过渡期间改变由用户设备所使用的地点确定方案”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2日和2013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CN102721972 A,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5年04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其包括:
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
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
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
响应于所述检测,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
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和/或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确定所述UE已从所述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过渡回到所述室内空间;
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或恢复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外定位方案对应于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且所述室内定位方案对应于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区信息进一步表征相对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所述室内空间与所述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和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共同地对应于相对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所述室内空间与所述室外空间之间的单一混合过渡区集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表征所述UE的当前位置的位置信息报告给服务器,
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基于所述所报告位置信息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位置之间的关联从所述服务器获得所述过渡区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无论与所述室内或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水平如何,基于检测到所述UE进入所述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而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所述位置跟踪。
8. 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其包括:
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
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
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
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
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和/或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确定所述UE已从所述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过渡回到所述室外空间;
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或恢复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外定位方案对应于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且所述室内定位方案对应于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区信息进一步表征相对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所述室内空间与所述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和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共同地对应于相对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所述室内空间与所述室外空间之间的单一混合过渡区集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表征所述UE的当前位置的位置信息报告给服务器,
其中所述获得步骤基于所述所报告位置信息与所述给定封闭环境的位置之间的关联从所述服务器获得所述过渡区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无论与所述室内或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水平如何,基于检测到所述UE进入所述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而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所述位置跟踪。
15.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用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16.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用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17.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经配置以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逻辑;
经配置以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的逻辑;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 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逻辑;以及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18.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经配置以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逻辑;
经配置以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的逻辑;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逻辑;以及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该用户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相对应的,为了实现权利要求1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与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该用户设备是与权利要求8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相对应的,为了实现权利要求8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与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该用户设备是与权利要求1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相对应的,为了实现权利要求1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与方法相对应的逻辑。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该用户设备是与权利要求8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相对应的,为了实现权利要求8的操作用户设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设置与方法相对应的逻辑。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4强调当未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时,即使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也保持室内定位模式,对比文件4给出了权利要求1中“响应于检测到UE已进入给定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域,使用室外定位方案启示UE的位置跟踪”的反向教导;(2)对比文件4最多公开了在室内定位模式中,UE同时使用室内和室外定位模式来追踪其位置,没有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响应于确定与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室内定位方案基于第一无线技术,室外定位方案基于不同于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而对比文件4的室内定位方案为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室外定位方案为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当检测UE进入来自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且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而对比文件4当检测定位终端进入室内通向室外的缓冲区内时,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当判断搜星信号达到门限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其中区别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室内定位方案基于第一无线技术,室外定位方案基于不同于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而对比文件4的室内定位方案为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室外定位方案为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②本申请权利要求8当检测UE进入来自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时,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且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而对比文件4当检测定位终端进入室外通向室内的缓冲区内时,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当判断搜星信号达到门限时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根据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其是与权利要求8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评述独立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7的用户设备UE中的各逻辑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操作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8的用户设备UE中的各逻辑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8的操作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8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作出如下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时”,在权利要求15中增加技术特征“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修改为“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删除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且所述室内定位方案对应于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删除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且所述室内定位方案对应于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8、10、15-18项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其包括:
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
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
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
响应于所述检测,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
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外定位方案对应于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
“8. 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其包括:
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
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
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
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
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室外定位方案对应于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
“15.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用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
16.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用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装置;
用于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用于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装置。
17.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经配置以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所述UE于所述室内空间内操作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逻辑;
经配置以基于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的逻辑;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确定与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逻辑;以及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且其中停止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
18. 一种用户设备UE,其包括:
经配置以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所述UE于所述室外空间内操作并且包括基于服务所述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的室内定位方案被停止时,基于第一无线技术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所述UE的位置的逻辑;
经配置以基于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检测所述UE已进入来自所述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的逻辑;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检测而基于不同于所述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UE的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在起始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经配置以确定与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的逻辑;以及
经配置以响应于所述确定而停止使用所述室外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所述室内定位方案的所述位置跟踪的逻辑。”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4中,所使用的定位方案并不涉及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当UE位于室外时(即GPS的质量足够高以用于跟踪UE的位置时),对应于室内定位模式的定位方案同样被使用,且对于对比文件4的融合定位方法而言,其并没有理由停用任何一种有助于或有利于在室外空间跟踪UE位置的定位方案;(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目的之一在于当使用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时,节约移动站的电力消耗,而对比文件4未给出关于“节约移动站电力消耗”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4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确保用户具有更好的用户体验”往往与“节约电力消耗”相违背,因此对比文件4实际上提供了相反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审查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5年04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定位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了:定位终端提供的定位服务,能够提供定位模式的切换,定位模式包括室外定位模式和室内定位模式,需要合理设置以上两种定位模式的切换时机,用户从室外到室内时,融合定位需要切出GPS定位,变室外定位模式到室内定位模式,反之则需要添加GPS定位,变室内定位模式为室外定位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70]-[0071]段);为了更加精确地把握室内外定位模式切换的时机,引入在地图的出入口设置缓冲区,具体包括:步骤210,在通向室外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内的缓冲区,在通向室内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外的缓冲区,步骤220,获取位置信息,判断当前该位置信息是否在缓冲区内,如果当前在室外,则根据GPS定位和LBS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的获取当前位置信息,如果当前在室内,则根据LBS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经过相关的室内修正技术获取当前位置信息,步骤23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外,保持当前定位模式,继续获取当前位置信息,步骤24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继续判断是否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的步骤,步骤250,获取定位终端的搜星信息,步骤260,判断该搜星信息是否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步骤270,当未达到该搜星信号的门限时,保持当前定位模式,继续获取当前位置信息,步骤280A,获取搜星信号的信噪比,判断单位时间内该信噪比的下降值是否超过预设数值,若超过,则视为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当位置信息出现在缓冲区内,如果单位时间内GPS信号骤然下降,达到预设的门限,则可以据此判断此时定位终端从室外走向室内,定位终端的GPS、LBS和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切换为LBS、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应地室外地图切换为室内地图,即为室外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内定位模式,步骤280B,获取搜星信号,判断该搜星信号是否搜到预设数量的卫星,若搜到,则视为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当位置信息出现在缓冲区内,如果GPS信号搜得3颗卫星,达到预设的门限,则可以据此判断此时定位终端从室内走向室外,定位终端的LBS、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切换为GPS、LBS和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应地室内地图切换为室外地图,即由室内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外定位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80]-[0104]段);通过设置搜星信号的门限,实现了室外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与室内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的准确自动切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室内地图和室外地图上加入面向位置信息的缓冲区设置,将其与搜星信号的门限结合判断,避免了位置信息定位本身精度误差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由于搜星信号的门限本身设定导致的重复无效误切换的发生频率(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
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定位终端相当于用户设备UE,其中室外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相当于室外定位方案,室内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当于室内定位方案;步骤210中在通向室外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内的缓冲区,相当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步骤220如果当前在室内,则根据LBS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经过相关的室内修正技术获取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在UE于室内空间内操作时,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UE的位置;步骤220判断当前该位置信息是否在缓冲区内以及步骤24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相当于基于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检测UE已进入来自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步骤24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继续判断是否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的步骤,以及步骤270,当未达到该搜星信号的门限时,保持当前定位模式,继续获取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之后,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步骤280B当达到该搜星信号的门限时,将室内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外定位模式,相当于确定与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同时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均设置有室内到室外过渡区,且在室内时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用户设备UE位置,当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后,起始判断是否达到室内定位方案向室外定位方案切换的条件,并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UE位置,当确定与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时,则切换至室外定位方案并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即二者均解决了在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过渡区内有效地从室内定位方案切换至室外定位方案的技术问题,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具体采用的室内/室外定位方案不同、以及当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后判定是否达到切换条件的具体手段不同。
具体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室内定位方案基于第一无线技术,室外定位方案基于不同于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且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包括停止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而对比文件4的室内定位方案为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室外定位方案为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2)本申请权利要求1当检测UE进入来自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且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而对比文件4当检测定位终端进入室内通向室外的缓冲区内时,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当判断搜星信号达到门限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室内/室外定位方案、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定位切换条件。
对于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在对比文件4中,所使用的定位方案并不涉及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当UE位于室外时(即GPS的质量足够高以用于跟踪UE的位置时),对应于室内定位模式的定位方案同样被使用,且对于对比文件4的融合定位方法而言,其并没有理由停用任何一种有助于或有利于在室外空间跟踪UE位置的定位方案;②权利要求1的目的之一在于当使用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时节约移动站的电力消耗,而对比文件4未给出关于“节约移动站电力消耗”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4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确保用户具有更好的用户体验”往往与“节约电力消耗”相违背,因此对比文件4实际上提供了相反的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定位技术领域,无线定位技术是被广泛使用的定位技术,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室内与室外所面临的环境不同,适用的无线定位技术也常常不同,例如对比文件4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中,室外定位主要有全球定位系统GPS定位,室内定位主要有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定位,LBS定位主要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室内环境中采用基于第一无线技术的定位方案、在室外环境中采用基于不同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的定位方案分别实现室内定位和室外定位,是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在定位技术领域,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是一种已被普遍使用的室内定位技术,采用WiFi接入点技术进行室内定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对比文件4中采用室内融合定位方案(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和室外融合定位方案(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进行位置跟踪,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定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每一种无线定位方式都有利弊,而融合定位技术由于融合了多种不同的无线定位方式,能够获得更精确的定位效果。因此,不论采用单一无线技术还是采用融合定位技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室内外定位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定位需求在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中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当确定与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时,则切换至室外定位方案(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并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的定位需求选择其他恰当的室外定位方案和/或室内定位方案(例如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如复审请求人所言,“更好的用户体验”与“节约移动站的电力消耗”属于定位领域的不同用户需求,且均为常规需求,出于“节约移动站电力消耗”的需求在室外定位质量足够高时停用室内定位方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当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即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的位置跟踪,但是结合其同时记载的“在起始使用室外定位的位置跟踪之后,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确定与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同时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可知,权利要求1在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后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但需要继续判断该室外定位方案的定位质量,只有当该室外定位方案的定位质量高于阈值时,才停止室内定位方案并切换至室外定位方案。而根据对比文件4的步骤240-280可知,其给出了“当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后,起始判断是否到达室内定位切换为室外定位的条件,并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跟踪UE位置”的技术启示,且其具体判断是否到达定位切换条件的具体手段为判断搜星信息是否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更具体地,如果GPS信号搜得3颗卫星,达到预设的门限,则可以据此判断此时定位终端从室内走向室外,定位终端的LBS、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切换为GPS、LBS和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应地室内地图切换为室外地图,即由室内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外定位模式(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03]段)。因此,上述区别(2)的实质在于当UE处于缓冲区内时,对比文件4先判断搜星数量,当搜星数量达到阈值要求时,再将定位模式由室内切换至室外,而本申请则是先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并继续使用室内定位方案,再判断室外定位方案的质量,当质量达到阈值要求时,再将定位模式由室内切换至室外。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对以搜星为定位方法的定位模式(例如,GPS定位)而言,只有当搜星信号的数量达到一定阈值时,才能进行准确定位,即认为满足室内定位向室外定位切换的条件,而为了判断是否满足定位切换条件,先判断搜星信号数量是否达到阈值、并在达到阈值的情况下才进行切换,还是直接起始使用该搜星定位方法进行位置跟踪、再判断该定位方法的质量是否高于阈值、当质量高于阈值时才进行切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步骤280A,获取搜星信号的信噪比,判断单位时间内该信噪比的下降值是否超过预设数值,若超过,则视为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当位置信息出现在缓冲区内,如果单位时间内GPS信号骤然下降,达到预设的门限,则可以据此判断此时定位终端从室外走向室内,定位终端的GPS、LBS和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切换为LBS、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应地室外地图切换为室内地图,即为室外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内定位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采用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做为室外定位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通向室内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外的缓冲区(参见说明书第[008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和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可以设置为相同的区域,也可以设置为不同的区域,均为常规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减少数据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基于当前位置信息获取其对应的过渡区信息,而基于当前位置信息与给定封闭环境的位置之间的关联向服务器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应信息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无论与室内或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水平如何,基于检测到UE进入给定室内到室外过渡区而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室内外定位切换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检测到UE进入室内到室外过渡区时,即意味着UE可能要从室内向室外穿越,此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是易于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用户设备UE的方法,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4的定位终端相当于用户设备UE,其中室外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相当于室外定位方案,室内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当于室内定位方案;步骤210中在通向室内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外的缓冲区,相当于获得表征相对于给定封闭环境的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过渡区信息;步骤220如果当前在室外,则根据GPS定位和LBS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的获取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在UE于室外空间内操作时,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UE的位置;步骤220判断当前该位置信息是否在缓冲区内以及步骤24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相当于基于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检测UE已进入来自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步骤240如果当前位置信息在缓冲区内,继续判断是否达到搜星信号的门限的步骤,以及步骤270,当未达到该搜星信号的门限时,保持当前定位模式,继续获取当前位置信息,相当于响应于所述检测,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之后,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步骤280A当达到该搜星信号的门限时,将室外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内定位模式,相当于确定与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响应于所述确定,停止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同时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均设置有室外到室内过渡区,且在室外时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用户设备UE位置,当检测到UE进入室外到室内过渡区后,起始判断是否达到室外定位方案向室内定位方案切换的条件,并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跟踪UE位置,当确定与室内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高于质量阈值时,则切换至室内定位方案并停止使用室外定位方案,即二者均解决了在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的过渡区内有效地从室外定位方案切换至室内定位方案的技术问题,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具体采用的室内/室外定位方案不同、以及当检测到UE进入室外到室内过渡区后判定是否达到切换条件的具体手段不同,具体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室内定位方案基于第一无线技术,室外定位方案基于不同于第一无线技术的第二无线技术,且室内定位方案包括基于服务室内空间的WiFi接入点AP的基于WiFi的定位方案,而对比文件4的室内定位方案为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室外定位方案为搜星定位和基站定位、惯性导航系统的融合定位,(2)本申请权利要求8当检测UE进入来自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的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时,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且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而对比文件4当检测定位终端进入室外通向室内的缓冲区内时,起始判断搜星信号是否达到门限且继续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位置跟踪,当判断搜星信号达到门限时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室内/室外定位方案、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定位切换条件。
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位置信息出现在缓冲区内,如果GPS信号搜得3颗卫星,达到预设的门限,则可以据此判断此时定位终端从室内走向室外,定位终端的LBS、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切换为GPS、LBS和惯性导航系统融合定位,相应地室内地图切换为室外地图,即由室内定位模式切换到室外定位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然而采用卫星定位系统SPS方案做为室外定位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通向室外的出入口设置一个处于室内的缓冲区(参见说明书第[008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室内到室外过渡区集合和室外到室内过渡区集合可以设置为相同的区域,也可以设置为不同的区域,均为常规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8,为了减少数据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基于当前位置信息获取其对应的过渡区信息,而基于当前位置信息与给定封闭环境的位置之间的关联向服务器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应信息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8,无论与室内或室外定位方案相关联的质量水平如何,基于检测到UE进入给定室外到室内过渡区而起始使用室内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室内外定位切换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检测到UE进入室外到室内过渡区时,即意味着UE可能要从室外向室内穿越,此时起始使用室外定位方案的UE位置跟踪是易于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前述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其是与权利要求8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前述与独立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7的用户设备UE中的各逻辑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操作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8、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UE,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8的用户设备UE中的各逻辑模块单元所实现的功能或所起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8的操作方法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8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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