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2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86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4788.2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L1/10,A23L1/2165,A23L1/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4788.2,名称为“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CN104171815 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了一种三步成熟-三步老化制备挂米粉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用的原料为玉米渣和马铃薯全粉,且限定了比例;(2)糊化和老化的温度、时间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开水泡开即可食用,不容易断条、口感好的马铃薯玉米粉。对比文件1的三步成熟-三步老化制备方法事实上包括了ɑ化-老化的过程,其中将大米粉和玉米粉混合后加水,然后初熟复熟全熟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ɑ化,因为都是蒸制熟化的过程,两者的处理时间也接近。对比文件1的原料在ɑ化之后同样进行了老化,本申请二次老化的目的是复蒸后有吸水,所以要再次老化处理,以降低产品的水分含量,这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1的粉丝历经速冷、加湿、蒸汽三次老化,含水量也有所降低。因此,两者的老化处理各自达到的效果也颇为一致。并且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一全熟工序公开了边挤压边熟化,可进一步降低粉丝表面粘性,避免粉丝出现断条现象,提高粉丝的柔韧和弹性。这与本申请熟化后依次进行初级蒸炼、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最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容易断条)是殊途同归的。至于说本申请的原料为马铃薯全粉与玉米粉,而对比文件1则是大米粉与玉米粉,对比文件2(CN103005299 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了一种米粉的制备方法,其中包括使用大米粉和马铃薯粉组合的情形(参见权利要求9),且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58段公开了还可加工大米和其他粮食(如马铃薯)等作为原料的米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成品下杆即食并没有真正限定权利要求1的产品组成,而两种原料的重量比是本领域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重量比以及所期望的马铃薯玉米粉质地、特性的基础上,依据实验可以优选得出。细度小于120目也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权利要求4、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2-3、5、8-9的附加技术特征,但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分段加热是本领域人员制作即食粮食粉的常规技术手段。松丝与复蒸温度的确定也是基于马铃薯玉米粉的实际情况,经过优选试验可以尝试调整确定的。对比文件3(CN101214017 A,公开日期为2008年07月09日)公开了通过分区烘干制备直条米粉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基于马铃薯玉米粉的质地选择分段(区)干燥,使物料表面和内部同时脱水,提高脱水效率。而成品经过疏散、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下杆、分切、定量和包装,制成即食直条粉与三篇现有技术也无本质区别,本领域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3、5、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保护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基于权利要求6的评价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页、附图第1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取浸泡过的玉米碴子和马铃薯全粉按照1∶2-6的比例混合,后加按重量份计4-8份的水进行磨粉混合制得混合物一;
在混合物一中加入按重量份计的8-14份的水在温度为96℃-104℃条件下进行蒸制α化,所述蒸制α化的时间为2-8分钟,之后依次进行初级蒸炼、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制得湿粉;
将所述湿粉进行一次老化处理,所述一次老化处理的温度为18℃-30℃,时间为4-8小时;
将经过一次老化处理的湿粉复蒸之后进行二次老化处理,即得成品,所述二次老化处理的温度为18℃-30℃,时间为4-10小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经过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制成即食粉饼或块。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包括:
第一阶段:温度25-35℃,相对湿度85-80%,时间60-80分钟;
第二阶段:温度35-45℃,相对湿度80-90%,时间120-200分钟;
第三阶段:温度40-30℃,相对湿度80-70%,时间120-240分钟;
第四阶段:温度30-25℃,相对湿度50-70%,时间60-100分钟。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下杆后作为即食鲜食粉直接食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经过疏散、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下杆、分切、定量和包装,制成即食直条粉。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 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玉米碴子和马铃薯全粉按重量份计比例为60-15份:40-85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磨粉步骤的粉细度小于120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松丝步骤的温度15-28℃,风速0.6-2.2m/秒。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复蒸温度为72℃-85℃,时间为6-15分钟。
10.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制作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份计的以下组分:
玉米碴子15-60份,马铃薯全粉40-85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8项)。所作修改在于,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上述的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取浸泡过的玉米碴子和马铃薯全粉按照1:2-6的比例混合,后加按重量份计4-8份的水进行磨粉混合制得混合物一;
在混合物一中加入按重量份计的8-14份的水在温度为96℃-104℃条件下进行蒸制α化,所述蒸制α化的时间为2-8分钟,之后依次进行初级蒸炼、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制得湿粉;
将所述湿粉进行一次老化处理,所述一次老化处理的温度为18℃-30℃,时间为4-8小时;
将经过一次老化处理的湿粉复蒸之后进行二次老化处理,即得成品,所述二次老化处理的温度为18℃-30℃,时间为4-10小时;
所述成品经过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制成即食粉饼或块,所述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包括:
第一阶段:温度25-35℃,相对湿度85-80%,时间60-80分钟;
第二阶段:温度35-45℃,相对湿度80-90%,时间120-200分钟;
第三阶段:温度40-30℃,相对湿度80-70%,时间120-240分钟;
第四阶段:温度30-25℃,相对湿度50-70%,时间60-100分钟。 ”
结合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只是公开了可以采用大米和马铃薯作为原料,而本申请采用马铃薯全粉,并限定了其他组分与马铃薯全粉的比例,以马铃薯作为原料的物质,例如马铃薯淀粉是与马铃薯全粉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对比文件1并不能够提供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情况相同,其中并未限定马铃薯的具体形式,并不能直接认为其采用的是马铃薯全粉。2)对比文件1的加工步骤是初熟(包括挤压)、复熟(包括挤压)、全熟(包括挤压)、速冷老化、加湿老化和蒸汽老化,而本申请的加工步骤是α化、初级蒸炼、二次挤压、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一次老化、复蒸、二次老化,很显然二者完全不同,每个加工步骤中采用的温度和时间参数也完全不一致,例如,对比文件1中是将各组分分别磨粉后混合,而本申请是将玉米碴子与马铃薯全粉进行混合后加水再进行磨粉,前者容易造成混合不均匀。本申请中设计了α化和初级蒸炼,α化能够使得原料发生熟制糊化,而初级蒸炼能够使得粉丝表面发生适度收缩,增加表面光滑度。在经过α化和初级蒸炼后进行二次挤压,避免了挤压对α化和初级蒸炼的影响,即将蒸制和挤压的过程分开进行,有助于达到初级蒸炼时增加表面光滑度的目的,这与对比文件1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是边成熟边挤压,另外吹风松丝能够让粉丝在强风作用下迅速降温,降低表面粘度,进一步发生适度紧缩,防止相互粘连。对比文件1是采用三次老化,而本权利要求1只需要进行一次老化和二次老化两个工序,一次老化的作用是让粉丝中的淀粉分子重新排列发生变化,使得米粉有咬劲,不糊汤,而且对于玉米粉来说,不经过老化处理,容易短条,口感差,而经过一次老化后,玉米粉变得曲折,必须进过复蒸,使其再进行一次熟化,表面进一步熟化,整体变直。但是复蒸后,玉米粉有吸水,所以要再经二次老化,使得表面进一步糊化,光滑韧性好。3)本申请中还采用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并限定了每个阶段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时间。普通热风干燥时,只加热物料表面温度,物料进去后会使环境温度急速下降,干燥时间长,物料内部水分不易散发,物料易变性或出现裂纹。远红外加热器干燥加热通过电磁波传导热能,物料的表面和内部同时脱水,物料不易变形,无裂纹,脱水效率高。该干燥过程有助于保持物料中的淀粉分子的状态,可以避免其内部结构的改变,只是逐渐减少其中的水分,最终可以保证干物料仍然具有表面光滑、韧性好的特点。对比文件2中尽管公开了烘干步骤,但是其中并没有就如何进行烘干以及其中的参数进行说明,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提供了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中的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研磨原料、混合的步骤存在差异,但两者都是采用研磨过的混合粉体,且都是玉米粉占少量的形式。而且,基于玉米粉和马铃薯全粉本身的质地、特性,容易确定老化次数和是否需要复蒸,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糊化和老化的温度、时间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所用的原料为玉米渣和马铃薯全粉,而对比文件1中的原料是大米和玉米;(3)权利要求1还涉及下杆计量定型、加热等步骤,其中还具体限定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的具体参数,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具体的干燥步骤。对比文件1的三步成熟-三步老化制备方法事实上包括了ɑ化-老化的过程,虽然两者的老化处理具体工艺不完全相同,但两者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应该相似。至于两者原料的区别,首先,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和大米粉都属于常见的食品原材料,采用马铃薯全粉作为食品原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58段公开了所述方法还可加工大米和其他粮食(如马铃薯)等作为原料的米粉,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米粉的制备方法,其中包括使用大米粉和马铃薯粉组合的情形(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9),马铃薯全粉和玉米的组合形式只是多种常规原材料组合形式中的普通选择。此外,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分段加热是本领域人员制作即食型粉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通过分区烘干制备直条米粉的技术启示,这使得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基于马铃薯玉米粉的质地选择分段(区)干燥,以使物料表面和内部同时脱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成品下杆即食是新鲜米粉常见的食用方法之一,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分段加热是本领域人员制作即食粮食粉的常规技术手段,两种原料的重量比、磨粉细度、松丝与复蒸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重量比、马铃薯全粉和玉米粉的特性以及所期望制备得到的马铃薯玉米粉质地、特性,依据实验可以适应性调整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价理由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4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2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页、附图第1页以及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替式ɑ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所述方法主要包括磨粉、通过蒸制ɑ化和挤丝等步骤制备湿粉、将湿粉老化、复蒸、二次老化、以及后续的计量、定型和加热干燥步骤。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三步成熟三步老化的挂米粉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的制备步骤如下:将大米与玉米磨粉后混合,然后再挤压初熟(蒸汽压力为0.12-0.14Mpa,加热时间为3-5min)、复熟(蒸汽压力为0.15-0.2Mpa,加热时间为5-7min)、全熟(蒸汽压力为0.12-0.14Mpa,加热时间为3-5min),接着通过速冷老化、加湿老化、蒸汽老化(温度为35-45℃,时间60-180min)的三步老化操作,最后切断制得挂米粉(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糊化和老化的温度、时间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所用的原料为玉米渣和马铃薯全粉而对比文件1中的原料是大米和玉米;(3)权利要求1还涉及下杆计量定型、加热等步骤,其中还具体限定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的具体参数,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具体的干燥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开水泡开即可食用,不容易断条、口感好的马铃薯玉米粉。对比文件1的三步成熟-三步老化制备方法事实上包括了ɑ化-老化的过程,其中初熟复熟全熟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蒸制ɑ化初级蒸炼和湿粉制备,因为两者都包括蒸制熟化、边蒸边挤的过程,处理时间也接近。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一全熟工序公开了边挤压边熟化,可进一步降低粉丝表面粘性,避免粉丝出现断条现象,提高粉丝的柔韧和弹性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30段)。这与本申请熟化后依次进行初级蒸炼、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等最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容易断条)殊途同归。在得到湿粉之后,对比文件1同样进行了老化,本申请二次老化的目的是复蒸后有吸水,所以要再次老化处理,以降低产品的水分含量,而通过二次老化降低产品的水分含量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的粉丝历经速冷、加湿、蒸汽三次老化,也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含水量,使产品表面具有更好的柔韧性,同时使产品内部具有更好的脆嫩感。因此,虽然两者的老化处理具体工艺不完全相同,但两者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相似。至于两者原料的区别,首先,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和大米粉都属于常见的食品原材料,因此,采用马铃薯全粉作为食品原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58段公开了所述方法还可加工大米和其他粮食(如马铃薯)等作为原料的米粉,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米粉的制备方法,其中包括使用大米粉和马铃薯粉组合的情形(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9),上述内容,间接表明马铃薯可以作为“米粉类”食品的加工原料,采用粉类食品的加工方法来进行处理。因此,基于拓展马铃薯应用领域、丰富“米粉类”食品种类和营养需求的考虑,能够想到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米粉,最终得到马铃薯全粉和玉米的组合形式,而且这种组合形式只是多种常规原材料组合形式中的普通选择。此外,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分段加热是本领域人员制作即食型粉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直条米粉生产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原料选取、粉碎、挤粿、蒸粿、挤丝、老化、搓散和烘干步骤,具体烘干采用低温分区烘干,经过预干燥区、主干燥区、完成干燥区进行分区烘干,烘干后的米粉水分在13%-14%(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通过分区烘干制备直条米粉的技术启示,这使得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基于马铃薯玉米粉的质地选择分段(区)干燥,以使物料表面和内部同时脱水,在提高脱水效率的同时保证产品的品质,远红外干燥是本领域已知的干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述方法中具体参数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容易调整和确定最终的分段干燥温度、湿度、时间等参数。而成品经过疏散、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下杆、分切、定量和包装也是米粉类食品包装的常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信息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开的信息,不难想到选择马铃薯全粉与玉米粉(玉米渣)配伍进行ɑ化-老化处理,这种选择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基于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质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产品品质的考虑,采用常规技术手段也容易适宜性调整和进一步确定熟化、老化、干燥等各步骤的参数,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成品下杆即食是新鲜米粉常见的食用方法之一,下杆、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分段加热是本领域人员制作即食粮食粉的常规技术手段,两种原料的重量比、磨粉细度、松丝与复蒸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重量比、马铃薯全粉和玉米粉的特性以及所期望制备得到的马铃薯玉米粉质地、特性,依据实验可以适应性调整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价理由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给出了可以将大米粉与马铃薯粉复配制备米粉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和2中未具体明确以马铃薯为原料制备得到的材料的进一步组成,也未明确指出所采用的马铃薯粉就是马铃薯全粉,但马铃薯全粉和马铃薯淀粉一样,都是以马铃薯作为原料加工获得的,马铃薯全粉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材料,考虑到进一步丰富营养和扩大马铃薯应用范围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断拓展适用于米粉类产品制作的原材料的范围,而将玉米和马铃薯全粉作为材料进行组合只是一种常规的原料组合。2)磨粉、蒸制糊化、挤出湿粉、进一步老化等步骤是通常的米粉制备步骤。蒸炼与挤制的配合方式,老化的次数,是否需要复蒸等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和最终期望制备得到的产品的品质容易确定的,本申请的初级蒸炼也是边蒸边初步挤压成粗糙形状的过程。例如,本领域人员普遍知晓:玉米粉老化可以增强口感、柔韧而有弹性。复蒸目的在于使淀粉进一步熟化,表面进一步糊化,然后烘干可使得米粉韧性好,咬劲足(参见《农产品加工贮藏技术》,姚金芝编著,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2月,第106、112页)。“复蒸时间由淀粉糊化程度所决定的,糊化度、老化率高的米粉,复蒸时间应该长些,糊化度、老化率低的米粉,复蒸时间可以短些,15分钟左右”(参见《杂粮主食品及其加工新技术》,汤兆铮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01月,第212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三次熟化、老化的启示下,基于玉米粉与马铃薯全粉本身的质地、特性,混合后选择二次老化来保证玉米粉口感好、咬劲足、不断条即可中止老化步骤是本领域人员容易做到的。具体的老化时间是依据玉米粉吸水后的溶胀程度和其内在淀粉质变化情况能够确定的。3)关于干燥的具体工艺参数,如上所述,远红外加热干燥是本领域食品加工领域常见的干燥方式之一,在干燥过程中,使产品内部和表面相对均匀地干燥是干燥过程的普遍需求,通过分区分段干燥来实现这一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不同干燥参数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容易选择确定的,结合所用的产品原料性能的考虑能够确定最终的具体干燥参数组合。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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