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制备代用天然气的方法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备代用天然气的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11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7313
优先权日:2008-04-16
申请(专利)号:201510409530.6
申请日:2009-04-16
复审请求人:卡萨尔甲醇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红霞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贾钧琳
国际分类号:C10L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以应用的公知技术,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9530.6、名称为“一种制备代用天然气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GB2060686A,公开日为1981年5月7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制备SNG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包括下述步骤:将新鲜合成气通入到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绝热反应器(101)和至少一个其他串联的绝热反应器(102-104)的甲烷化装置(10)进行反应,以便每一个所述的至少一个其他的反应器(102-104)通入来自于该甲烷化装置在前的反应器中的气流,和至少部分反应气体(22)被通入所述的至少一个反应器中再循环,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平行通入到所述反应器(101-104)中,其中气体再循环是按下述步骤进行的:取第一反应器(101)出口处的反应气流(20)的部分(22)并将所述气流部分(22)作为再循环气体稀释通入到所述第一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中,在所述第一反应器的入口处得到稀释气流(1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分成多股新鲜气流(12、14、15、16),各所述新鲜气流分别通入到所述反应器(101-104)之一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烷化装置(10)包括多个其他反应器(102-104)并且各所述新鲜气流(12、14、15、16)占气体原料(11)摩尔总量的15%-3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部分反应气流(22)在进入第一反应器(101)之前,经由包含用于再循环气流(22)的压缩机(23)和用于加热所述稀释气流的预热器(17)的再循环回路(40)通入到第一反应器(101)的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入第一反应器(101)的稀释气(18)总流量与通入所述第一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之间的摩尔比约为2。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进入第一反应器(101)的稀释气(18)总流量与通入所述第一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 之间的摩尔比约为2。
7.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至少第一反应器(101)的入口通入蒸汽以进一步稀释输入气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来自第一反应器(101)的反应气体(21)分成第一气流部分(22)和第二气流部分(25);将所述第一气流部分(22)再循环以稀释通入第一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在所述第一反应器的入口得到稀释气流(18);在进入第一反应器(101)之前,加入蒸汽流(19)进一步稀释所述稀释气流(18);所述第二气流部分(25)用于稀释通入到甲烷化装置(10)的第二反应器(102)的新鲜气(14),并且用蒸汽(26)进一步稀释进入所述第二反应器(102)的气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在约35巴大气压下运行。
10. 一种用于将含有碳氧化物和氢气的合成气(11)根据权利要求1-8转化成代用天然气(31)的甲烷化装置(10),所述甲烷化装置包括第一反应器(101)和多个适于进行所述新鲜合成气(11)甲烷化反应的其他反应器(102-104),和一个被安排用于将所述新鲜合成气(11)平行通入所述第一和其他反应器的新鲜合成气输送管道,使各反应器接收新鲜合成气的预定份(12,14,15,16),还包括一个再循环回路(40),其接收来自第一反应器反应气体(21)的部分(22),并将该所述部分反应气体与第一反应器(101)的新鲜合成气通入部分(12)混合,所述气体再循环回路仅涉及所述第一反应器(101)。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甲烷化装置,还包括蒸汽加入管道(19,26)以进一步稀释进入甲烷化装置第一和第二反应器的气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0-11任一项所述的甲烷化装置,包括4个反应器(101-104),其中新鲜补给气原料(11)分出25%至第一反应器 (101),20%至第二反应器(102),25%至第三反应器(103)和30%至第四反应器(104)。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甲烷化装置,其中绝热反应器(101-104)为轴流式或轴径向流式反应器”。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由新鲜合成气原料制备SNG的方法中将进料以并联的方式分别通入反应器的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器为绝热反应以及循环气体采用的是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而不是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最后一个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而对于该区别,绝热反应器是本领域的常用反应器类型,利用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气流或者利用除最后的反应器之外的其它类似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气流作为整个装置的再循环气流是本领域的常用循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含有碳氧化物和氢气的合成气根据权利要求1-8转化成代用天然气的甲烷化装置,基于上述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1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制备SNG的方法,所述方法至少包括下述步骤:将新鲜合成气通入到包括至少一个第一绝热反应器(101)和至少一个串联的其他绝热反应器(102-104)的甲烷化装置(10)进行反应,以便每一个所述的至少一个其他绝热反应器(102-104)通入来自于所述甲烷化装置在前的绝热反应器中的气流,和至少部分反应气体(22)被通入所述的至少一个绝热反应器中再循环,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平行通入到绝热反应器(101-104)中,其中气体再循环是按下述步骤进行的:取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出口处的反应气流(20)的部分(22)并将所述部分(22)作为再循环气体稀释通入到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中,在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的入口处得到稀释气流(18),其中气体再循环回路仅涉及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分成多股新鲜气流(12、14、15、16),各所述新鲜气流分别通入到所述绝热反应器(101-104)之一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烷化装置(10)包括多个其他绝热反应器(102-104)并且各所述新鲜气流(12、14、15、16)占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摩尔总量的15%-3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气流的部分(22)在进入第一绝热反应器(101)之前,经由包含用于再循环所述反应气流的部分(22)的压缩机(23)和用于加热所述稀释气流的预热器(17)的气体再循环回路(40)通入到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入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稀释气流(18)总流量与通入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之间的摩尔比约为2。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进入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稀释气(18)总流量与通入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之间的摩尔比约为2。
7. 根据在前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至少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入口通入蒸汽以进一步稀释输入气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来自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反应气体(21)分成第一气流部分(22)和第二气流部分(25);将所述第一气流部分(22)再循环以稀释通入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在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的入口得到稀释气流(18);在进入第一绝热反应器(101)之前,加入蒸汽流(19)进一步稀释所述稀释气流(18);所述第二气流部分(25)用于稀释通入到甲烷化装置(10)的第二绝热反应器(102)的新鲜气流(14),并且用蒸汽(26)进一步稀释进入所述第二绝热反应器(102)的气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绝热反应器在约35巴大气压下运行。
10. 一种用于将含有碳氧化物和氢气的新鲜合成气原料(11)根据权利要求1-8转化成代用天然气(31)的甲烷化装置(10),所述甲烷化装置包括第一绝热反应器(101)和多个适于进行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的甲烷化反应的其他绝热反应器(102-104),和一个被安排用于将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11)平行通入所述第一和其他绝热反应器的新鲜合成气输送管道,使各绝热反应器接收所述新鲜合成气原料的多股新鲜气流(12,14,15,16),还包括一个气体再循环回路(40),其接收来自第一绝热反应器的反应气体(21)的部分(22),并将所述部分(22)与第一绝热反应器(101)的新鲜气流(12)混合,所述气体再循环回路仅涉及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甲烷化装置,还包括蒸汽加入管道(19,26)以进一步稀释进入甲烷化装置第一和第二绝热反应器的气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0-11任一项所述的甲烷化装置,包括4个绝热反应器(101-104),其中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分出25%至第一绝热反应器(101),20%至第二绝热反应器(102),25%至第三绝热反应器(103)和30%至第四绝热反应器(104)。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甲烷化装置,其中绝热反应器(101-104)为轴流式或轴径向流式反应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反应器的再循环是从最后一个反应器至第一反应器,引入的再循环气体经过路线中所有的反应器,从而使后续反应器的流速增大,而本申请气体循环只涉及第一反应器,不会使后续反应器的流速增大,并且由于新鲜空气的分隔、气体循环的减少以及通过反应器的流速减小,制备工艺就不需要更大更昂贵的压缩机装置并且也不需要更大量的催化剂从而不会增加整个工艺的成本。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再循环仅限于第一反应器的任何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其中气体再循环回路仅涉及所述第一绝热反应器(10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限定请求人所陈述的循环气体流速或其所占的比例,而且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不能选择第一反应器排出的部分气体作为再循环气流”的教导;另外,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介绍的TREMPTM方法也进一步佐证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中已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反应器为绝热反应器以及取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反应气流的部分作为再循环气体并限定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绝热反应器。对于该区别,合议组认为,绝热反应器是SNG制备工艺中常用的反应器类型,并且,在SNG制备工艺中,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第一反应器的再循环气体即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反应器的气体循环方式是本领域中公知的TREMPTM(Topsoe公司的能量有效利用再循环甲烷化过程)的标准工艺(复审请求人可以参阅“国外可燃气体制造及气体净化方法工艺手册”,化工部氮肥设计技术中心 化工部第四设计院 译,第77页,1983年12月),该气体再循环手段不仅使SNG制备工艺的设计费用低,而且可以保证反应热被充分地回收,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再循环方式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将含有碳氧化物和氢气的合成气根据权利要求1-8转化成代用天然气的甲烷化装置,基于同样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气体循环仅限于第一反应器是本领域公知的TREMPTM工艺的标准手段,其可以进一步降低甲烷化装置的设计成本和提高该装置的能量利用效率。鉴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循环方式替换成TREMPTM工艺中的气体循环方式。而在此情况下,后续串联的反应器的气体流量相对于没有气体循环时并没有增加,自然其后续反应器的流速也不会增加,而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循环来源于最后一个反应器,使得进入第二反应器及其之后的反应器的气体流量增大,自然其后续的反应器的流速也会相应的增大,但这些不同是由其气体循环方式的不同造成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TREMPTM工艺中虽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第一反应器的再循环气体即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反应器的气体循环方式,但是TREMPTM工艺的进料是以一个接一个的串联方式进行,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所示的分别并联加串联的进料并不一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TREMPTM工艺中的上述气体循环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气体循环只涉及到第一反应器,使得后续反应器的流速不会增大,不会影响到其他反应器的流速,进而不会由此增加设备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新鲜空气的分隔、气体循环的减少以及通过反应器的流体的流速减小,制备工艺就不需要更大更昂贵的压缩机装置以及更大量的催化剂,从而也不会增加整个工艺的成本。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10和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请求人于2018年3月21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以应用的公知技术,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新鲜合成气原料(11)制备SNG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原始合成气(即新鲜合成气原料)制备SNG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6行-第2页第57行、权利要求4及附图1):将合成气通入第一反应器20和多个串联的其他反应器30、40、50、60的甲烷化装置,每一个其他的反应器30、40、50和60分别通过管道21`、31`、41`和51`通入来自在前的反应器中的反应气流,来自反应器60的部分反应气体通过管道62`被通入第一反应器20中再循环,原始合成气12通过管道18、28、38、48、58平行通入反应器20、30、40、50、60中,气体再循环的步骤为:取反应器60出口处的反应气流61的部分气流使其通过管道62`,并将其作为再循环气体稀释通入到第一反应器20的原始合成气18中,在第一反应器20的入口处得到稀释气流17;再循环气流与通过管道15和阀门16导入的蒸汽在第一反应器20入口前混合后,以进一步稀释进入第一反应器20的输入气体;由在前的反应器20、30、40排出的气流21、3、41在与通过管道29、35、44提供的蒸汽形式的水于入口处混合稀释后进入在后的反应器30、40、5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为:(1)限定反应器为绝热反应器;(2)限定取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再循环气体并限定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绝热反应器。
基于上述区别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甲烷化装置的设计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1),绝热反应器是SNG制备工艺中常用的反应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际的需要来进行适当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反应气流的部分作为再循环气体并且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绝热反应器是TREMPTM(Topsoe公司的能量有效利用再循环甲烷化过程)的标准工艺,而TREMPT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甲烷化反应装置及工艺,其不仅设计费用低,而且可以保证反应热被充分有效地利用,因而在本领域中被广泛应用(复审请求人可以参阅“国外可燃气体制造及气体净化方法工艺手册”,化工部氮肥设计技术中心 化工部第四设计院 译,第77页,1983年12月)。对比文件1中的甲烷化工艺将末端反应器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第一反应器的再循环稀释气流,其载有再循环气的管道需要经过前端多个串联的反应器才能到达第一反应器。相比较于TREMPTM,对比文件1的再循环管道在长度上不仅大大增加,而且由于其末端气流引入的方式还会使后续反应器的流速增大,从而相应地对设备和催化剂的要求也增加,而上述这些都会使甲烷化装置在设计成本上大大增加。因此,为了进一步降低甲烷化装置的设计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循环工艺替换为本领域熟知的TREMPTM工艺,即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反应气流的部分作为再循环气体并且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绝热反应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新鲜合成气原料的进料方式以及各新鲜气流占气体原料的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5、7和8,说明书第4页表1及附图1):原始合成气12分成若干股气流,分别通过管道18、28、38、48、58通入反应器20、30、40、50、60中;甲烷化装置包括多个其他反应器30、40、50和60,由表1可知,输入到各反应器的原始合成气总流量为6699Mol/Hr,各分支气流18、28、38、48和58的流量分别为1102、1238、1601、2077和681Mol/Hr,分别占总流量的16.4%、18.5%、23.9%、31.0%(均落入“15%-35%”的保护范围内)、10.2%。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的反应情况调整各分流气体的摩尔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部分反应气流再循环的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0-57行及附图1):部分反应气流62`在进入第一反应器20之前,经由包含用于再循环气流的压缩机70和用于加热再循环气流的热交换器72(即预热器)通入到第一反应器20的入口。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和6对进入第一反应器的稀释气与新鲜气流的流量比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第一反应器内反应速率和温度的控制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控制进入第一反应器的再循环气体的流量进而控制进入第一反应器的稀释气体总流量与通入第一反应器的原始合成气之间的摩尔比,并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合理的比例。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和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从第一反应器入口进入的其它气体种类及作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5-57行、权利要求4及附图1):再循环气流与通过管道15和阀门16导入的蒸汽在第一反应器20入口前混合后,以进一步稀释进入第一反应器20的输入气体;由在前的反应器20、30、40排出的气流21、31、41在与通过管道29、35、44提供的蒸汽形式的水于入口处混合稀释后进入在后的反应器30、40、50。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气体再循环的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7-28、50-52行、第4页表1,权利要求4及附图1):来自第一反应器20的反应气体21包括气流部分21`(相当于第二气流部分),气流部分21`用于稀释通入到甲烷化装置的第二反应器30的原始合成气28,并且通过管道29加入水蒸汽进一步稀释进入第二反应器30的气流;来自反应器60的部分气流62`(即再循环气流)通过管道14再循环以稀释第一反应器20的原始合成气18,在第一反应器20的入口得到稀释气流17,通过管道63加入的水经蒸汽化后与再循环气流62`混合稀释,之后经管道14进入第一反应器20。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再循环气流并不是从第一反应器出口处分流出来,但是由第一反应器、而非从其他反应器分流出进入第一反应器的再循环气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气流分成再循环进入第一反应器的第一气流部分和进入第二反应器的第二气流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对反应器的压力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表1):进出反应器20、30、40、50、60的气流的压力范围为320-375psia(约22.1-25.8巴)。由此可知,各反应器中的压力值也在约22.1-25.8巴的范围内。考虑到约35巴的压力值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力值均属于SNG制备工艺中的常规反应器压力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际的需要进行相应地调整,而且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所述压力上的差异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含有碳氧化物和氢气的新鲜合成气原料(11)根据权利要求1-8转化成代用天然气的甲烷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原始合成气(即新鲜合成气原料)制备SNG的方法,并公开了基于该方法的装置,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1-8的评述。其中,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限定出额外的区别,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3分别对装置中所包括的其它部件、反应器的数目、供给每个反应器的新鲜补给气的量、绝热反应器的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对于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反应器新鲜合成气占总量新鲜合成气的摩尔百分比,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和动机根据SNG制备工艺的具体要求、反应器所需要的控制条件、对安装场地和设备成本的要求设置合理数量的反应器,并对各反应器的分支流量进行最优分配。而对于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轴流式和轴径式绝热反应器是SNG制备工艺中常用的反应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实际的需要来进行相应地选择。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意见可知,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TREMPTM工艺中,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再循环气体并且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反应器,一方面从第一反应器出口到第一反应器原料气入口,循环气体经过的路线最短,因此甲烷化装置在循环管线上的设计成本也最低;另一方面,循环气体从第一反应器的出口又循环回到第一反应器的入口,相比较于没有循环气体的工艺,其进入第二反应器以及后续反应器的气体在总量上并没有发生变化,由此在保证第一反应器所需的温度的同时也不会提高装置对后续反应器和催化剂的要求;而且进一步的,在甲烷化装置中,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气体热含量最高,在此进行热量回收能够大大提高装置的热利用率,而由此经过热量回收装置进行热量回收的循环气体在温度降低后进入第一反应器,这更进一步保证了第一反应器所需的温度。而由上述内容可知,在TREMPTM工艺中,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反应气流作为再循环气体并且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反应器的气体循环方式与原料输入反应器的方式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本申请中分别并联加串联的进料方式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对比文件1中因将末端反应器出口处的部分气体作为第一反应器的循环气体从而使再循环管道长度增加从而导致装置设计成本增加和由此使后续反应器流速增加从而导致设备成本增加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循环工艺替换为本领域熟知的TREMPTM工艺,即将第一反应器出口处的反应气流的部分作为再循环气体并且气体再循环管路仅涉及第一绝热反应器。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别并联加串联的进料方式,因而其在实质上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提出的由于新鲜气体输入完全通向第一个反应器所造成的循环气量过大从而到导致需要更昂贵和庞大的压缩机以及更大量的催化剂从而增加整个工艺的成本的问题。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2 月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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