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及其测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及其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9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12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1860.2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宋洁
参审员:汤利容
国际分类号:G01R2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1860.2,名称为“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及其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线路导线接头试验方法,紫雨2012,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60eea66958fafab069dc02f2.html,第1-2页,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463505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测量仪包括电流发生模块(7)、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电流发生模块(7)测量端跨接在含连接点(2)的导线(1)或轨道上的测量段L,其中一测量端上连接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两对测量端分别连接含连接点(2)的测量段L1、测量段L2的两端,测量段L1、测量段L2位于测量段L内,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长度大于1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发生模块(7)为电流输出范围50-200A的直流电源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测量仪还安装有计算模块(5)、显示模块(6),计算模块(5)与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连接,计算模块(5)还与显示模块(6)连接。
4. 一种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测量仪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
1.将电流发生模块、电压测量模块的测量端连接在待测导线或轨道上,电流发生模块测量端跨接在含连接点测量段L两端,电压测量模块连接含连接点的测量段L1和不含连接点测量段L2两端,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且大于1m,其端电压分别为V1、V1,测量段L1、测量段L2两段电阻值的差值即为连接点电阻值;
2.调节电流发生模块输出电流为50-200A范围内一恒定值I;
3.计算模块根据公式R=(V1-V2)/I计算,将结果输出给液晶显示器,读取连接点电阻R即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得的接头电阻值应不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待测导线的接头大小、导线电导率等选取适当长度的测量段,以保证接头电阻值小于等长导线的电阻。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也能够想到将该导线接头电阻测量装置应用于轨道连接点的测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测量仪的测量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测量段L1、测量段L2两段电阻值差值即为连接点电阻值;电流发生模块输出电流为50-200A范围内一恒定值I;计算模块根据公式R=(V1-V2)/I计算,将结果输出给液晶显示器,读取连接点电阻R即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计算三芯电缆中间接头压接管接触电阻的方法,并具体给出了利用两段测量段电阻差得到连接点电阻的相关信息的测量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相关公式进行简单变形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电压测量模块3 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 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4 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 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7 用型号为SKDA-02K-1H 电源”。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有关测量段长度的规定“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大于1m”是根据长时间的不断摸索,总结而成,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电压测量模块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用型号为SKDA-02K-1H电源”。对比文件1属于原理上的记载,并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工程手段,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遇到各种障碍;选用电流发生模块极为重要,SKDA-02K-1H电源电流稳定性很高,内阻较大,输出的电压电阻均比较稳定,测量出的电阻数据才有参考价值。(3)本申请的目的是测量连接点电阻,不限定连接方式,也包括使用压接管连接,对比文件2是测量压接管与电缆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两者的计算方法有区别,且对比文件2公式中压接管电阻R1在实际应用中是无法确定的。(4)本申请采用恒定电流输出,应用电子数字集成电路方法,排除人工接仪表读数在计算的影响,实现准确测量。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测量仪包括电流发生模块(7)、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电流发生模块(7)测量端跨接在含连接点(2)的导线(1)或轨道上的测量段L,其中一测量端上连接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两对测量端分别连接含连接点(2)的测量段L1、测量段L2的两端,测量段L1、测量段L2位于测量段L内,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长度大于1m;
电压测量模块(3) 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 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4) 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 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7)用型号为SKDA-02K-1H 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发生模块(7)为电流输出范围50-200A的直流电源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测量仪还安装有计算模块(5)、显示模块(6),计算模块(5)与电流测量模块(4)、电压测量模块(3)连接,计算模块(5)还与显示模块(6)连接。
4. 一种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测量仪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
1.将电流发生模块、电压测量模块的测量端连接在待测导线或轨道上,电流发生模块测量端跨接在含连接点测量段L两端,电压测量模块连接含连接点的测量段L1和不含连接点测量段L2两端,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且大于1m,其端电压分别为V1、V1,测量段L1、测量段L2两段电阻值的差值即为连接点电阻值;
2.调节电流发生模块输出电流为50-200A范围内一恒定值I;
3.计算模块根据公式R=(V1-V2)/I计算,将结果输出给液晶显示器,读取连接点电阻R即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2)测量仪还用于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电流发生模块测量段跨接在含连接点的轨道上的测量段L;(3)电压测量模块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用型号为SKDA-02K-1H电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测量仪的测量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2)电流发生模块输出电流为50-200A范围内一恒定值I;(3)测量段L1、测量段L2两段电阻值差值即为连接点电阻值;计算模块根据公式R=(V1-V2)/I计算;将结果输出给液晶显示器,读取连接点电阻R即可;(4)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电阻测量仪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测量仪的区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计算三芯电缆中间接头压接管接触电阻的方法,并具体给出了利用两段测量段电阻差得到连接点电阻的相关信息的测量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相关公式进行简单变形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此外,将计算结果通过液晶显示器进行显示输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有关测量段长度的规定“测量段L1、测量段L2长度一致,大于1m”是根据长时间的不断摸索,总结而成,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电压测量模块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用型号为SKDA-02K-1H电源”。对比文件1属于原理上的记载,并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工程手段,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遇到各种障碍;选用电流发生模块极为重要,SKDA-02K-1H电源电流稳定性很高,内阻较大,输出的电压电阻均比较稳定,测量出的电阻数据才有参考价值。(3)本申请的目的是测量连接点电阻,不限定连接方式,也包括使用压接管连接,对比文件2是测量压接管与电缆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两者的计算方法有区别,且对比文件2公式中压接管电阻R1在实际应用中是无法确定的。(4)本申请采用恒定电流输出,应用电子数字集成电路方法,排除人工接仪表读数在计算的影响,实现准确测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2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接测量输电导线连接点及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路导线接头试验方法,其中涉及到一种线路导线接头电阻测量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参见正文第1-2页及图10-5):直流电源U-(相当于电流发生模块),电流表PA(相当于电流测量模块),毫伏表mV(相当于电压测量模块),由图10-5可以看出,直流电源U-跨接在含接头(相当于连接点)的导线上的测量段,另一端与电流表PA连接,两个毫伏表mV的两对测量端分别连接在含接头的测量段CD(相当于测量段L1)、测量段AB(相当于测量段L2)两端,测量段AB和CD位于整个测量段内,AB和CD长度相等。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2)测量仪还用于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电流发生模块测量段跨接在含连接点的轨道上的测量段L;(3)电压测量模块采用两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组成两路低频电压测量的模拟前端,电流测量模块采用一块型号为AD7705模数转换器,电流发生模块用型号为SKDA-02K-1H电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测量段导线的长度;(2)如何选择其他的测量对象;(3)如何选取各模块的具体型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测得的接头电阻值应不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测量段导线电阻应大于接头电阻以保证测量精度和减小测量误差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待测导线的接头电阻大小、导线电导率等选取适当长度的测量段,以保证接头电阻值小于等长导线的电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给出的采用电压降法测量接头电阻的测量仪应用于其它导体连接点电阻的测量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选择,如对于轨道连接点的电阻测量,同样选取包含连接点的测量段并将测量仪进行相应的接入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压测量模块、电源测量模块以及电流发生模块,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电子模块具体型号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电源发生模块为直流电源。在此基础上,对于电流输出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测量电路,未对计算电路进行描述,但是,从整个电路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其需要对测量到的电流电压进行计算,才能得到导线接头的电阻值。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自动测量而设置计算模块与各测量模块连接,设置显示模块对计算出的电阻值进行显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3所述测量仪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路导线接头的试验方法(参见正文第1-2页及图10-5):将直流电源U-(相当于电流发生模块),毫伏表mV(相当于电压测量模块)的测量端连接在待测导线上,由图10-5可以看出,直流电源U-的测量端跨接在含接头(相当于连接点)的导线上的测量段两端,两个毫伏表mV的两对测量端分别连接在含接头的测量段CD(相当于测量段L1)、不含连接点的测量段AB(相当于测量段L2)两端,AB和CD长度相等。
可见,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量段L1和L2的长度大于1m;(2)电流发生模块输出电流为50-200A范围内一恒定值I;(3)测量段L1、测量段L2两段电阻值差值即为连接点电阻值;计算模块根据公式R=(V1-V2)/I计算;将结果输出给液晶显示器,读取连接点电阻R即可;(4)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电阻测量仪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测量仪的区别。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择测量段导线的长度;(2)如何选择测量电流;(3)电阻值的具体计算方法;(4)测量仪具体结构及芯片型号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测得的接头电阻值应不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测量段导线电阻应大于接头电阻以保证测量精度和减小测量误差的教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待测导线的接头电阻大小、导线电导率等选取适当长度的测量段,如使测量段长度大于1m以保证接头电阻值小于等长导线的电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电源发生模块为直流电源。在此基础上,选择恒流源作为电源发生模块以保持测量电流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电流输出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一种用于计算三芯电缆中间接头压接管接触电阻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7]段及说明书附图1):利用欧姆表测量所取两段电缆线芯两端电压,记录电流与电压数据;根据测量所取两段电缆线芯两端电压和通过电缆的电流,计算电缆中间接头处压接管与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设电缆中间接头压接管与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为R,所取两段电缆导体交流电阻为R0,压接管电阻为R1,则中间接头压接管处的总电阻为R、R0、R1的串联,因此可得如下公式:
    由上式可得,压接管与电缆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为:
   因此,根据已知的U1、U2、I、R1,即可通过上式计算出电缆中间接头处压接管与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R。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与申请中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两段测量段电阻差得到连接点电阻的相关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公式可知,连接点的电阻包括压接管电组R1以及压接管与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R,即R1 R,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求得连接点的整体电阻时,对上述公式进行简单变形即得到 ,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点电阻测量公式:。此外,将计算结果通过液晶显示器进行显示输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得的接头电阻值应不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参见第1页第9行)。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测量段导线电阻应大于接头电阻以保证测量精度和减小测量误差的教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导线电阻与其长度成正比,可通过延长导线长度来增大其电阻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待测导线的接头电阻大小、导线电导率等选取适当长度的测量段,如使测量段长度大于1m以保证接头电阻值小于等长导线的电阻。(2)本申请所限定的电子器件的型号在本领域使用广泛,其功能和特点也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产品手册而得到各型号参数信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压测量模块、电源测量模块以及电流发生模块的基础上,对于各模块具体型号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由于器件自身的性能导致,不足以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3)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采用压接管连接的导线中压接管与线芯接触电阻的计算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7]段及说明书附图1),其与本申请一样,均是利用两段等长测量段电阻差来得到连接点电阻的相关信息,对于对比文件2的连接方式,其连接点电阻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压接管电组R1以及压接管与线芯之间的接触电阻R,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求得连接点的整体电阻(即R1 R)时,只需对对比文件2的公式进行简单变形即得到本申请的连接点电阻测量公式,两者的测量原理和方法本质上相同,且上述测量公式同样可用于采用其他连接方式的导线连接点电阻测量。(4)选择恒流源作为电源发生模块以保持测量电流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实现自动测量而设置计算模块、显示模块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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