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及其血栓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31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16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9736.4
申请日:2016-01-06
复审请求人:珠海通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薇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黄曦
国际分类号:A61B17/221、A61M2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9736.4、发明名称为“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及其血栓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赵烜,后变更为珠海通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379185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59609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及说明书第1-7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所述取栓器(100)包括位于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包括由多个相互联接的单元网格(170)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一个或多个所述单元网格(170)与另外相邻单元网格(170)连接而成,所述单元网格(170)沿取栓器(100)纵向轴线向左侧递进落位,并最终在取栓器(100)远端相较近端左偏,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且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恢复能力,而且,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的塌缩折叠和膨胀可以相互转换;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160),所述纵向间隙(160)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170)在纵向上逐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两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半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三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四分之一周。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在自膨胀状态下具有长圆形状或长椭圆形状,其长度范围在5毫米至60毫米之间,其直径范围在2毫米至6毫米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网格(170)的长度(L1)和高度(H1)之比大于1且小于2。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自膨胀状态下所述取栓器(100)的近端处设置成锥形结构(130),由其近端向远端逐渐扩大,其锥度是30°至60°。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表面涂覆有含有抗凝血剂或抗血小板药的涂层。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都由可以在X射线下可视的材料制成。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通过焊接或压接或胶结等方式与取栓器(100)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由形状记忆材料制成。
12. 一种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使用了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该治疗仪还包括保护鞘管(400)输送丝(500)、微导管(600)、导引导管以及旋转止血阀,所述微导管(600)的外径小于导引导管的内径,所述微导管(600)在导引导管内沿导引导管推送到血栓塞处,所述保护鞘管(400)通过旋转止血阀与微导管(600)相互连通,所述取栓器(100)放置在保护鞘管(400)内,由所述输送丝(500)推送到微导管(600)内,并被推送到血栓塞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丝(500)由柔软的具有一定刚性的金属丝制成。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鞘管(400)由聚合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取栓装置是带有螺旋结构的,所述单元格沿取栓器纵向轴线向左侧递进落位,并最终在取栓器远端相较近端左偏,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所述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膨胀构件1012可呈开放性,其侧面具有呈螺旋状的纵向缝隙,并且公开了使用左侧递进落位设置单元格的一种方式,提高了柔顺性,降低了对血管壁和周围血管造成的伤害,具有技术启示。以上区别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血栓治疗仪,其引用权利要求1-4,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取栓装置是带有螺旋结构的,所述单元格沿取栓器纵向轴线向左侧递进落位,并最终在取栓器远端相较近端左偏,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所述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2)本申请是输送丝,对比文件1中为海波管。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膨胀构件1012可呈开放性,其侧面具有呈螺旋状的纵向缝隙,使用左侧递进落位设置单元格的一种方式”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2)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2-4时,综合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通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增加特征“使取栓器100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100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删除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适应性地修改引用关系。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所述取栓器(100)包括位于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包括由多个相互联接的单元网格(170)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一个或多个所述单元网格(170)与另外相邻单元网格(170)连接而成,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且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恢复能力,而且,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的塌缩折叠和膨胀可以相互转换;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160),所述纵向间隙(160)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该纵向间隙(160)至少有一处,可设计有多处;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170)在纵向上逐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取栓器100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100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两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半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三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四分之一周。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在自膨胀状态下具有长圆形状或长椭圆形状,其长度范围在5毫米至60毫米之间,其直径范围在2毫米至6毫米之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网格(170)的长度(L1)和高度(H1)之比大于1且小于2。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自膨胀状态下所述取栓器(100)的近端处设置成锥形结构(130),由其近端向远端逐渐扩大,其锥度是30°至60°。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表面涂覆有含有抗凝血剂或抗血小板药的涂层。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都由可以在X射线下可视的材料制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 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通过焊接或压接或胶结等方式与取栓器(100)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由形状记忆材料制成。
11. 一种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使用了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该治疗仪还包括保护鞘管(400)输送丝(500)、微导管(600)、导引导管以及旋转止血阀,所述微导管(600)的外径小于导引导管的内径,所述微导管(600)在导引导管内沿导引导管推送到血栓塞处,所述保护鞘管(400)通过旋转止血阀与微导管(600)相互连通,所述取栓器(100)放置在保护鞘管(400)内,由所述输送丝(500)推送到微导管(600)内,并被推送到血栓塞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丝(500)由柔软的具有一定刚性的金属丝制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血栓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鞘管(400)由聚合材料制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取栓器只是篮或网结构,没有将取栓器设置为螺旋结构的相关记载,篮或网形式的抓捕器往往不能套住血凝块而导致取栓失败,在捕获血栓之后回收时,血栓固定不牢固,容易脱落;而本申请的取栓器带有螺旋结构,使得取栓器在整个取栓过程中能够螺旋地包裹住整个血栓,大大降低了血栓脱落的风险,并且开放式的设计使得取栓器折叠性好,提高了取栓器整体的柔顺性以及降低取栓过程中对血管壁和周围血管造成的伤害。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螺旋状缝隙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中纵向间隙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得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通过螺旋折叠夹持,有效防止取栓时血栓固定不牢固,容易脱落的缺陷,本申请的结构提高了血栓夹持力,并提高了取栓器整体的柔顺性以及降低取栓过程中对血管壁和周围血管造成的伤害。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螺旋状缝隙,但是,其螺旋状缝隙设置在线性导轨段,不能使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出现折叠,不能让取栓器呈螺旋状态,而是为了防止支柱元件沿可膨胀构件长度方向上发生弯曲,即需要保持线性结构。对比文件2中膨胀构件在取栓时的作用是通过其结构在治疗位置上的径向膨胀,对栓塞进行捕获,由于膨胀构件在径向膨胀后要保持线性结构,并不存在折叠夹持这一技术效果,进而存在取栓时血栓固定不牢固容易脱落的缺陷。3)对比文件1是通过篮或网形式的抓捕器直接进行取栓,对比文件2是一种通过膨胀构件径向膨胀取栓的结构,两者的技术特征具有本质区别,不能进行结合,即使结合,由于对比文件2的螺旋状缝隙设置在线性导轨段,其最终并没有使得取栓器呈螺旋状态,两者的结合也不能实现取栓器通过设置螺旋状的纵向间隙而呈螺旋状态。4)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有益效果,即提高血栓夹持力度、提高取栓器的柔顺性以及降低取栓过程中对血管壁和周围血管的伤害。5)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近端不透射线标记物为显影环,远端不透射线标记物为显影圈;此外,当纵向间隙设计有多处时,区别还在于:b)纵向间隙设计有多处。上述区别a)、b)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血栓治疗仪,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输送部件为输送丝;b)血管取栓装置带有螺旋结构,网状或笼状结构侧面具有纵向间隙,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该纵向间隙至少有一处;取栓器的单元在纵向上逐个递增,纵向间隙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此外,当纵向间隙设置有多处时,区别还包括c)纵向间隙设置有多处;当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或3时,区别还包括d)权利要求2或3的附加技术特征。区别a)、b)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同为减小输送部件的尺寸、提升血栓夹持力,区别c)和d)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纵向间隙至少有一处,可设计有多处”删除,增加特征“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为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并将特征“所述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修改为“所述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连续延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所述取栓器(100)包括位于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包括由多个相互联接的单元网格(170)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一个或多个所述单元网格(170)与另外相邻单元网格(170)连接而成,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且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恢复能力,而且,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的塌缩折叠和膨胀可以相互转换;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160),所述取栓器(100)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160)为所述取栓器(100)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所述纵向间隙(160)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连续延伸;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170)在纵向上逐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取栓器100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100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了补正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进一步修改,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取栓器(100)包括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修改为“包括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删除权利要求11-1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包括位于其近端的显影环(300)、位于其远端的显影圈(200)以及设置在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之间的取栓器(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包括由多个相互联接的单元网格(170)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一个或多个所述单元网格(170)与另外相邻单元网格(170)连接而成,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且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恢复能力,而且,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的塌缩折叠和膨胀可以相互转换;所述网状或笼状结构呈开放式,其侧面具有纵向间隙(160),所述取栓器(100)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160)为所述取栓器(100)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所述纵向间隙(160)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连续延伸;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170)在纵向上逐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取栓器100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100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两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半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单元网格(170)在纵向上每三个递增,所述纵向间隙(160)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四分之一周。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在自膨胀状态下具有长圆形状或长椭圆形状,其长度范围在5毫米至60毫米之间,其直径范围在2毫米至6毫米之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网格(170)的长度(L1)和高度(H1)之比大于1且小于2。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自膨胀状态下所述取栓器(100)的近端处设置成锥形结构(130),由其近端向远端逐渐扩大,其锥度是30°至60°。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的表面涂覆有含有抗凝血剂或抗血小板药的涂层。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都由可以在X射线下可视的材料制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 影环(300)和显影圈(200)通过焊接或压接或胶结等方式与取栓器(100)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栓器(100)由形状记忆材料制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及2019年12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螺旋结构的血管取栓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血管栓塞取出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该栓塞取出装置带有在整个圆周上延伸的螺旋状的缝隙1050(相当于栓塞取出装置带有螺旋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98]段、图21),该栓塞取出装置包括:可膨胀构件12及设置在可膨胀构件12(相当于取栓器)近端20与远端22的不透射线标记物60(相当于显影的部件),不透射线标记物60为不透射线线圈(参见说明书第[0072]段、图1A);可膨胀构件12包括多个相互连接的蜂窝状结构26(相当于单元网络)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参见图1B),一个或多个蜂窝状结构26与另外相邻蜂窝状结构连接而成;可膨胀构件由形状记忆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在使用中,可膨胀构件12以未膨胀或压缩状态,向前推进穿过病人弯曲的血管结构或体内导管到达治疗部位,然后可膨胀构件12能够从未膨胀状态转换成径向膨胀状态,以便在治疗部位展开(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可膨胀构件随后可缩回递送导管内腔(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相当于公开了网管状或笼状结构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并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回复能力,并且塌缩折叠与膨胀可以相互转换);可膨胀构件12可以形成为图21所示的可膨胀构件1012,可膨胀构件1012具有在其整个圆周上延伸的呈螺旋状的缝隙1050(相当于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延伸),可膨胀构件呈开放式,缝隙1050可沿整个圆周螺旋连续延伸(参见说明书第[0098]段、图21);如图21所示,可膨胀构件的蜂窝状结构在纵向上逐个递增,缝隙1050可沿整个圆周螺旋延伸(相当于纵向间隙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近端不透射线标记物为显影环,远端不透射线标记物为显影圈;b)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为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定显影、以及促进非线性的弯曲折叠提高取栓器的柔顺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显影环或显影圈是血栓取出装置中常见的显影标记物,为使显影标记物稳定显影,将不透射线标记物设置为环或圈的形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本申请的纵向间隙由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使得取栓器对血栓的折叠夹持环绕整个圆周,并能够形成非线性的螺旋折叠,促进了取栓器的非线性的弯曲变形,取栓器在取栓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血管的弯曲,提高了取栓器的柔顺性,降低了对血管壁及周围血管造成的伤害,并且取栓器在取栓过程中能够螺旋地包裹住整个血栓,大大降低了血栓脱落的风险。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血栓取出装置,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8]段的记载,螺旋状缝隙1050始于线性导轨段1017的远端位置1021,或始于与远端位置1021远端相邻的一个点,图21的螺旋状缝隙结构的优点是:该缝隙始于弯曲易发生的地方,进一步防止支柱元件1032沿可膨胀构件1012长度方向发生弯曲。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螺旋状缝隙是为了防止发生弯曲。并且,根据图21所示出的膨胀构件的结构可知,螺旋状缝隙在起始位置及终止位置处由支柱元件1032封闭,限制了膨胀构件的螺旋形折叠,也即,对比文件2的螺旋状缝隙不是由膨胀构件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的,并且,对比文件2的螺旋状缝隙是为了防止发生弯曲,而本申请的螺旋结构是为了促进非线性的弯曲变形。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得到启示,将取栓器设置为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促进分线性的弯曲折叠提高取栓器的柔顺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取栓支架(相当于血管取栓装置),该取栓支架110包括位于其近端的显影环230、位于其远端的释放管250,释放管250为圆管形,由不透射X射线的材料制成(该释放管250相当于显影圈),以及设置在显影环230和释放管250之间的取栓部分(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取栓器);取栓部分包括由多个相互联接的单元网格113组成的网管状或笼状结构,一个或多个单元网格113与另外相邻的单元网格113连接而成(参见图4),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由形状记忆材料制成并被推出至血栓位置展开或塌缩折叠入引导鞘管270(相当于能够在受压条件下塌缩折叠且具有在自由状态下自膨胀恢复能力,而且,该网管状或笼状结构的塌缩折叠和膨胀可以相互转换),网状或笼状结构可呈开放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血管取栓装置带有螺旋结构,网状或笼状结构侧面具有纵向间隙,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为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连续延伸;取栓器的单元在纵向上逐个递增,纵向间隙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使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促进非线性的弯曲折叠提高取栓器的柔顺性。
参见前文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即“血管取栓装置带有螺旋结构,网状或笼状结构侧面具有纵向间隙,纵向间隙沿网状或笼状结构外表面螺旋状连续延伸;取栓器的单元在纵向上逐个递增,纵向间隙的螺旋状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在轴向旋转一周”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即“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所述纵向间隙为所述取栓器在轴向上螺旋形折叠自然形成,取栓器在圆周上任何一点的折叠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取栓器对血栓的折叠夹持是环绕整个圆周的,是非线性的,对血栓的夹持力度将大大提高”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不能由对比文件1和2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促进分线性的弯曲折叠提高取栓器的柔顺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驳回决定还指出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3(对应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1-13。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