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8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51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4569.5
申请日:2015-03-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宋作志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5/74;H04N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4569.5,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2019441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01776837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14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投影仪与投影面之间的距离计算投影面的尺寸,并对投影面按尺寸单位进行分割,即其技术方案不关注投影面的姿态,也不关注是否有基准测量工具。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的目的是在投影仪移动的情况下保证其投影出的图像不失真,并非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那样是为了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如绝对水平或绝对竖直的标线,其本身并非是要实现对物体进行尺寸或水平竖直与否的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任何动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出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第一标线包括水平标线,第二标线包括竖直标线”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4中,并将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6中的部分特征加入权利要求4中,删除权利要求3、6,此外还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出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投影仪与投影面之间的距离计算投影面的尺寸,并对投影面按尺寸单位进行分割,即其技术方案不关注投影面的姿态,也不关注是否有基准测量工具。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的目的是在投影仪移动的情况下保证其投影出的图像不失真,并非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那样是为了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如绝对水平或绝对竖直的标线,其本身并非是要实现对物体进行尺寸或水平竖直与否的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任何动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投影单元、传感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传感单元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
依据所述姿态参数,确定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所述第一标线与所述第二标线具有第一夹角;第一标线包括水平标线,第二标线包括竖直标线;所述第一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一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所述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二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
利用所述投影单元依据所述第一投影参数和/或所述第二投影参数,在投影面上投影出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大小,以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标定刻度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发生变化时,依据变化后的姿态参数,更新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特定方向和大小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所述数据处理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
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第一图像包括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3.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传感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
确定单元,用于依据所述姿态参数,确定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所述第一标线与所述第二标线具有第一夹角;第一标 线包括水平标线,第二标线包括竖直标线;所述第一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一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所述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二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
投影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投影参数和/或所述第二投影参数,在投影面上投影出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
第二调整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大小,以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标定刻度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更新单元,用于当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发生变化时,依据变化后的姿态参数,更新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特定方向和大小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第一图像包括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投影仪以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63-0066段):投影仪包含有屏幕10、投影仪100、陀螺仪传感器110、111,CCD照相机120(公开了电子设备具有投影单元、传感单元)。为了检测俯仰角和偏转角的变化并在符合调整条件的情况下自动执行图像20的失真修正处理等,投影仪100具有陀螺仪传感器,该陀螺仪传感器作为生成与俯仰角和偏转角的变化有关的动作信息的动作检测传感器发挥功能。动作检测传感器并不限定于检测一个方向(一轴)的动作的陀螺仪传感器110,例如也可以是检测两个方向(二轴)以上的动作的陀螺仪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磁传感器等。并且,陀螺仪传感器110的安装部位并不限定于副基板101,也可以是主基板等。图8是示出第一实施例中的投射顺序的流程图。使用者以期望的角度将投影仪100设置于期望的位置。陀螺仪传感器110始终(以一定的时间间隔)生成动作信息(步骤S1)。例如陀螺仪传感器110检测相对于陀螺仪传感器110的长度方向的旋转方向的角速度。由此,陀螺仪传感器110能够检测图6所示的Z方向和Y方向、即投影仪100的俯仰角和偏转角的变化(公开了利用所述传感单元检测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判定部130根据来自于陀螺仪传感器110的动作信息判定动作信息是否符合调整条件(步骤S2)。例如,为了将投影仪100的微小的动作排除在对象之外,判定部130可以在由陀螺仪传感器110检测到的角速度在规定值以上的情况下判定为符合调整条件。在动作信息符合调整条件的情况下,控制部150进行图像的调整控制。具体而言,例如在动作信息符合调整条件之后,在角速度不足规定值的时刻、即投影仪100几乎静止的时刻,控制部150对图像生成部160进行控制使其生成校准图像,并对CCD照相机120进行控制使其拍摄校准图像。图像生成部160按照来自于控制部150的控制命令根据校准图像数据142生成校准图像(公开了依据所述姿态参数,确定校准图像的参数),投射部190投射该校准图像(步骤S3)(公开了利用所述投影单元依据所述投影参数在投影面上投影出校准图像)。另外,作为校准图像例如是调焦用的校准图像、失真修正用的校准图像、颜色修正用的校准图像等。并且,CCD照相机120按照来自于控制部150的控制命令拍摄投射到屏幕10上的校准图像从而生成拍摄图像,并作为拍摄数据144存储在存储部140中(步骤S4)。另外,通过控制部150控制CCD照相机120和图像生成部160,投影仪100也可以反复执行多种校准图像的生成、投射、拍摄。并且,控制部150根据拍摄数据144对投射部190进行调焦,并对图像生成部160进行图像的失真修正(步骤S5)。在图像的调整之后,图像生成部160根据图像数据146生成图像20,投射部190投射图像20(步骤S6)(公开了所述电子设备的姿态参数发生变化时,依据变化后的姿态参数,更新投影参数,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不失真的图像)。另外,即便是在步骤S2的判定中动作信息不符合调整条件的情况下,投影仪100也执行步骤S6的处理。判定部130判定是否应当通过切断100的电源等结束上述处理(步骤S7),在应当结束处理的情况下投影仪100结束处理,在应当继续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投影仪100继续进行上述的处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依据姿态参数,确定的为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所述第一标线与所述第二标线具有第一夹角;第一标线包括水平标线,第二标线包括竖直标线;所述第一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一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所述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二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并且利用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投影参数在投影面上投影出的为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大小,以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标定刻度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姿态参数变化后更新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保证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特定方向和大小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便地实现图像失真的调节。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7-0081段,说明书附图2、5):如图2所示,该移动电子装置10具有投影单元34,距离测量传感器40和加速度传感器36步骤S40,当操作人员通过操作界面选定尺子作为投影目标时,控制单元22测量到投影平面的距离。尤其,该距离测量传感器40测量计算投影仪34的发光单元34a到投影平面的距离。步骤S42,之后,控制单元22计算投影平面的尺寸并决定刻度的数量(由于不同方向的尺子,可以视为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因此公开了确定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所述第一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一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所述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用于确定第二标线的投影位置、投影方向以及投影大小)。此处,投影平面的尺寸是可以基于真实尺寸来计算。换句话说,假设刻度的单位为cm,如果投影平面是50cm,那么就有50个刻度,如果该投影平面是63cm,那么就有63个刻度。控制单元根据刻度的数量标注数字用于指示长度,例如,像普通的尺子一样,在尺子边缘10cm刻度处标注10,20cm刻度处标注20。步骤S44,之后,控制单元投影创建的刻度图像到投影平面(公开了利用所示投影单元以及所示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投影参数,在投影面上投影出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处理结束。通过计算投影平面的尺寸,并基于距离测量传感器40计算的到投影平面的距离(公开了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投影刻度图像来指示真实的尺寸,该投影区域的长度能够被测量。利用该特性,通过投影刻度图像到目标物体,就能够测量其长度。这使得如果操作人员具有移动装置10,即使没有尺子也能测量目标物体的长度。此外,通过调整到目标物体的距离以及投影平面的尺寸,就能够改变显示的刻度图像的刻度的尺寸(公开了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大小,以在投影面上投影出具有标定刻度的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因此,移动电子装置10可以用作可变尺寸的尺子。对于刻度图像,刻度可以显示在投影平面的整个区域,或者部分区域。刻度显示的位置并不受限制,其可以显示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或两个方向都有(公开了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具有第一夹角;第一标线包括水平标线,第二标线包括竖直标线),也可以是倾斜方向,也可以像图表一样的矩阵。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相交的具有一定夹角的基准线作为图像校正基准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标准图像替换为具有相应参数的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刻度,也即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更新标准图像的投影参数改变为对比文件1中第一标线或第二标线的参数,并且使得刻度标准具有特定方向和大小,进而对改变位置后的标线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技术方案其同样可以实现简便地完成图像失真的调节。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通过计算投影平面的尺寸,并基于距离测量传感器40计算的到投影平面的距离(公开了检测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投影刻度图像来指示真实的尺寸,该投影区域的长度能够被测量。利用该特性,通过投影刻度图像到目标物体,就能够测量其长度。这使得如果操作人员具有移动装置10,即使没有尺子也能测量目标物体的长度。此外,通过调整到目标物体的距离以及投影平面的尺寸(公开了依据所述投影单元与投影面的距离以及所述投影单元的光学参数,调整第一图像在投影面上的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第一图像包括所述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就能够改变显示的刻度图像的刻度的尺寸。因此,移动电子装置10可以用作可变尺寸的尺子。投影平面的尺寸是可以基于真实尺寸来计算。换句话说,假设刻度的单位为cm,如果投影平面是50cm,那么就有50个刻度,如果该投影平面是63cm,那么就有63个刻度。控制单元根据刻度的数量增加数字用于指示长度,例如,像普通的尺子一样,在尺子边缘10cm刻度处标注10,20cm刻度出标注2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的各单元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然而,基于实现的功能设置相应的功能性模块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事实和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投影仪以及控制方法,其中包含有投影仪100、陀螺仪传感器110、111,CCD照相机120,其中的陀螺仪传感器110能够检测Z方向和Y方向、即投影仪100的俯仰角和偏转角的变化,在动作信息符合调整条件之后,图像生成部160按照来自于控制部150的控制命令根据校准图像数据142生成校准图像,投射部190投射该校准图像(步骤S3)。控制部150根据拍摄数据144对投射部190进行调焦,并对图像生成部160进行图像的失真修正(步骤S5)。在图像的调整之后,图像生成部160根据图像数据146生成图像20,投射部190投射图像20(步骤S6)。因此对比文件2已公开对图像进行校正,使之与投影仪未移动之前所投影图像相同,其同样是针对投影面的姿态作出的调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依据姿态参数,确定的为第一标线的第一投影参数和/或第二标线的第二投影参数。也即使用第一标线和第二标线作为参照,而非对比文件2中的基准图像。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便地实现图像失真的调节。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投影刻度图像,其中对于刻度图像,刻度可以显示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或两个方向都有,也可以是倾斜方向,也可以像图表一样的矩阵。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相交的具有一定夹角的基准线作为图像校正基准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标准图像替换为具有相应参数的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刻度,也即第一标线和/或第二标线,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更新标准图像的投影参数改变为对比文件1中第一标线或第二标线的参数,并且使得刻度标准具有特定方向和大小,进而对改变位置后的标线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同样可以实现简便地完成图像失真的调节。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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