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74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8825.2
申请日:2015-01-02
复审请求人:牟敦善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闪闪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武姿
国际分类号:F24D13/04,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后的内容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其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8825.2,名称为“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牟敦善,申请日为2015年1月2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66061A,公开日为2008年9月17日)、对比文件2(CN2869667Y,公开日为2007年2月14日)、对比文件3(CN102326798A,公开日为2012年1月25日)、对比文件4(CN202371816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串联式电加热器橫放水暖器,其特征是:该电暖器中包括,散热器(1)内包括电加热器壳体和电再加热器壳体是曲形电加热器壳体(2),电加热器进水口(4a),挿入散热器底片出水口(17),电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a),把水加热,由电加热器出水口(5a),挿入串联热水管(23)再套入电再加热器进水口(4b),输送到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b),内把水再加热一次,经电再加热器上出水口(5b),和下出水口(5c),挿入散热器上进水口(6a)、和下进水口(6b),流入散热器第一片和第二片先热,逐步往下一片传热,经散热器左水道口(13)、右水道口(14)、流到左水道出水口(16)、流入散热器底片出水口(17)、经电加热器进水口(4a),流入电加热器内,完成加热循环过程。方桶水箱和食品加热箱一体(18)。食品加热箱,底部有散热器的散热孔,用定时开关提前2小时加热,下班可以吃到热饭菜。缺水断电开关触点(19)高出水箱最高水位2分、断电开关触点连接杆(20)、浮漂(21)、低入水箱水最低水位断电。可调60℃-80℃温控器(22),固定暖器右护罩上方(2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橫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再加热器进水口(4b),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b),内把水再加热一次,经电再加热器上出水口(5b)、和下出水口(5c)。挿入散热器第一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上进水口(6a)、和第二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下进水口(6b)。流入散热器第一片和第二片先热,逐步往下一片传热。经散热器左水道口(13)、右水道口(14)、流到左水道出水口(16)、流入散热器底片出水口(17)、经电加热器进水口(4a),流入电加热器内,完成加热循环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橫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形状图。电加热器是伞状电热管和电再加热器是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3),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使用功率各1kwh。无须增容换线换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橫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再加热器壳体是曲形加热器壳体(2),出水口(5a)。电再加热器壳体进水口(4b)。电再加热器壳体上出水口(5b)、下出水口(5c)、上、下、二个出水口增加水循环速度。电加热器壳体是用耐高温塑料和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二次压铸一体电加热器壳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又先后于2018年4月3日和2018年8月12日对2017年10月15日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了补正,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技术是:本申请的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采用曲形电加热器壳体,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下电加热器插入散热器底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出水口,把水加热,电加热器出水口插入串联热水管,再套入电再加热器进水口,输送到电再加热器内把水再加热一次,经电再加热器上出水口和下出水口,上进水口插入散热器第一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下进水口插入第二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流入散热器第一片和第二片先热,逐步往下一片传热。经散热器左水道、右水道、流到左水道出水口、经电加热器进水口,流入电加热器内,完成加热循环过程。房间温度18℃-20℃,散热器温度低于60℃,下电加热器自动启动加热。电加热器的温控开关自动控温时。每小时耗电0.7kWh。室内温度逐步提高,耗电逐步降低。具有水循环流畅,升温快,热效率高,耗电省,运行成本低的技术优点。从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2018年8月12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其特征是:该电暖器中包括,散热器(1),内包括电加热器壳体和电再加热器壳体是曲形电加热器壳体(2),电加热器进水口(4a),插入散热器底片水出口(17),电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a),把水加热,由电加热器出水口(5a),插入串联热水管(23)再套入电再加热器进水口(4b),输送到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b),内把水再加热一次,经电再加热器上出水口(5b),和下出水口(5c),插入散热器上进水口(6a)、和下进水口(6b),流入散热器第一片和第二片先热,逐步往下一片传热,经散热器左水道(13)、右水道(14)、流到左水道水(16)、流入散热器底片出水口(17)、经电加热器进水口(4a),流入电加热器内,完成出加热循环过程。方桶水箱和食品加热箱一体(18)。食品加热箱,底部有散热器的散热孔,用定时开关提前2小时加热,下班可以吃到热饭菜。缺水断电开关触点(19),高出水箱最高水位2分、断电开关触点连接杆(20)、浮漂(21)、低入水箱水最低水位断电。可调60℃-80℃温控器(22),固定护罩上方(2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再加热器进水口(4b),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3b),内把水再加热一次,经电再加热器上出水口(5b)、和下出水口(5c)。插入散热器第一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上进水口(6a)、和第二片三根圆管连一起水道管,下进水口(6b)。流入散热器第一片和第二片先热,逐步往下一片传热。经散热器左水道(13)、右水道(14)、流到左水道出水口(16)、流入散热器底片出水口(17)、经电加热器进水口(4a),流入电加热器内,完成加热循环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形状图。电加热器是伞状电热管和电再加热器是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3),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使用功率各1kwh。无须增容换线换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其特征:是电再加热器壳体是曲形加热壳体(2),出水口(5a)。电再加热器壳体进水口(4b)。电再加热器壳体上出水口(5b)、下出水口(5c)、上、下、二个出水口增加水循环速度。电加热器壳体是用耐高温塑料和伞状电热管腿弯90度,二次压铸一体电加热器壳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定复审请求人克服了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串联式电加热器横放水暖器的大部分结构,公开了包括散热器、散热器内包括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电加热器具有曲形壳体,电加热器壳体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电加热器和电再加热器通过热水管串联,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水加热循环过程,公开了包括温控器,且电加热器温控开关自动控温,使散热器温度60℃,房间温度20℃,电加热器每小时耗电0.5kWh。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再加热器具有曲形壳体,且电再加热器壳体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电加热器出水口连接串联热水管,串联热水管连接电再加热器进水口,电再加热器出水口连接散热器进水口。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热管为伞状电热管,且腿弯90度。另外,电再加热器的出水口设置为包括上出水口和下出水口,以加快出水速度,进而加快水循环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散热器单片中水管的数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具体选择包括三根圆管是常规选择。即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主要发明构思都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也未陈述本申请的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后的内容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其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将“流到左水道出水口”修改为“流到左水道水”,将“固定暖器右护罩上方”修改为“固定护罩上方”。其中“流到左水道水”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固定暖器右护罩上方”,将其修改为“固定护罩上方”,上述位置信息与原位置信息不同,不能由原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修改后的位置信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复审请求人还将说明书中“出气孔高出水箱水位1公分”修改为“出气孔高出水箱水位5公分”;将“散热器设有出气孔(7),位于散热器内左上角水道位最高处,直通方桶水箱内右侧”修改为“散热器设有出气孔(7),位于散热器内左上角最高处,经方桶水箱内右侧高出水箱水位5公分”,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也均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未陈述本申请的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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