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导管位置和温度测量来检测从消融位点的运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5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7385
优先权日:2013-11-06
申请(专利)号:201410637057.2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楠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黄曦
国际分类号:A61B18/12,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37057.2,名称为“使用导管位置和温度测量来检测从消融位点的运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897552A,公开日为1999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包括:
探头,所述探头适于插入而与受检者身体中的靶组织接触,所述探头具有纵向轴线、所述探头的远侧部分上的多个温度传感器、以及其上的消融电极,所述温度传感器围绕所述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在所述远侧部分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通过所述消融电极来施加能量以消融所述身体中的所述靶组织,并且在施加能量的同时执行以下步骤:
重复记录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数据;
从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
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
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以及
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包括至少三个温度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围绕所述探头的所述纵向轴线均匀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包括多个温度传感器阵列,每个所述阵列围绕所述探头的所述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过滤所述数据以排除伪影。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温度下降至少为噪声水平的10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
从所述数据来检测温度恢复到所述基线温度水平;
响应于所述温度恢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恢复接触;以及
警示所述操作者所述恢复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探头具有围绕所述纵向轴线的全向温度响应。”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融导管设备,二者均属于导管领域,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预设范围(例如约40℃至100℃)是通过用户经由输入端130输入组织温度所需的操作值而获得的,“预设范围”的含义表示所述范围是预先设定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预设范围完全不同于由重复记录来自温度传感器的数据建立的基线温度水平。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感测的组织温度将要被用来与预设范围进行比较以便控制由发动机传递的功率的。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从(重复记录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以及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人体组织消融的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重复记录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数据;从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被安装在与所述消融电极为一体的肋中,其中所述肋由与所述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 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栏第66行至第11栏第5行记载的内容表明:当温度落在设定范围之外时,最可能的原因是消融电极上的血液凝结,需要取出和清洁电极;“组织温度在设定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暗示了消融电极的位置移动,需要重新定位消融电极”仅仅暗示了在组织温度在设定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的情况下消融电极的进一步动作,并未指示消融电极的状态,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以及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2、“设定范围”应当是预先设定好的,对比文件1涉及基于组织温度的功率控制,并不涉及推断失去接触,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从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3、对比文件1记载了“灌封化合物100将热敏电阻94和引线96、98封装在电极阱内。绝缘护套102还屏蔽封装的引线96、98。化合物100和护套102一起使热敏电阻94与周围的消融电极16电绝缘”(说明书第7栏第43-48行)、“乐泰胶粘剂用作灌封化合物100”(说明书第7栏第52-53行)以及“消融电极16和中性电极18由铂制成”(说明书第2栏第48-39行),可见其也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被安装在与所述消融电极为一体的肋中,其中所述肋由与所述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而这样的布置导致温度传感器68测量顶盖58(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的真实温度,这更精确地反映了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的温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包括:
探头,所述探头适于插入而与受检者身体中的靶组织接触,所述探头具有纵向轴线、所述探头的远侧部分上的多个温度传感器、以及其上的消融电极,所述温度传感器围绕所述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在所述远侧部分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通过所述消融电极来施加能量以消融所述身体中的所述靶组织,并且在施加能量的同时执行以下步骤:
重复记录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数据;
从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
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
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以及
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
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被安装在与所述消融电极为一体的肋中,其中所述肋由与所述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包括至少三个温度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围绕所述探头的所述纵向轴线均匀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包括多个温度传感器阵列,每个所述阵列围绕所述探头的所述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过滤所述数据以排除伪影。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温度下降至少为噪声水平的10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可操作以便:
从所述数据来检测温度恢复到所述基线温度水平;
响应于所述温度恢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恢复接触;以及
警示所述操作者所述恢复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探头具有围绕所述纵向轴线的全向温度响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文件,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于人体组织消融的系统(相当于用于导管插入术的设备),具体为(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4行至第3栏第2行、第9栏第14行至第11栏第8行及图1,8A-8C):包括可操纵导管14(相当于探头),其适于插入人体心脏内与待消融的心内组织(相当于受检者身体中的靶组织)接触,该导管14上设置有消融电极16以及多个热敏电阻94(相当于温度传感器),由图8C可知:消融电极16(包括在前的电极区110和在后的电极区112)、热敏电阻94均设置在导管14的远侧部分上,导管14具有纵向轴线,且多个热敏电阻94围绕该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第三监控装置82(相当于处理器),其能够获得多个热敏电阻94构成的每个阵列组测量得到的温度的固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值,例如每0.01秒的温度平均值(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60-64行),在消融执行过程中根据所获得组织温度(相当于温度传感器的数据)在预设温度范围内的升降产生控制消融电极16的功率输出的控制信号(相当于可操作以便通过消融电极来施加能量以消融身体中的靶组织),同时,对于组织温度在预设温度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表示消融电极16位置的移动(相当于推断出探头与靶组织之间已失去接触,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2-5行),需要重新定位消融电极16,并且系统包括闪光灯和声音报警器,能够在组织温度落在预设范围之外时向用户发送警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重复记录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数据;从所述数据建立基线温度水平;然后从所述数据来检测相对于所述基线温度水平的温度下降;响应于所述温度下降,推断出所述探头与所述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警示操作者所述失去接触;(2)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被安装在与所述消融电极为一体的肋中,其中所述肋由与所述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准确地监测到探头与体内组织之间已失去接触这一情况的出现;在消融过程中更加快速地测量与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的温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织温度在预设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表示消融电极16位置的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2-5行),其给出了响应于探头上温度传感器的检测温度变化可确定消融电极16位置的移动,即探头与靶组织之间失去接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判断温度变化的“温度比较标准”是一“预设温度范围”,该“预设温度范围”是依据经验设定的心内组织的惯常的消融温度范围,例如40-100?C(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63-6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能够获知“温度比较标准”应当能够反映组织被正常消融时的温度水平。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根据以往临床数据统计获得的或临床工作者依据经验设定的用作标准的数据,虽然能够反映数据的合理取值区间,但为顾及适用的广泛性、普遍性,其取值量程往往较粗略,因而无法考量个体差异而针对个体进行精确度更高的个性化设置,对此,本领域也常见根据个体实际测量的正常数据获得一比较标准用作个性化基准。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更准确地监测到探头与体内组织之间已失去接触这一情况的出现而从重复记录的来自温度传感器的实际数据建立“温度比较标准”(即基线温度水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进一步,依据射频消融术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射频电极接触组织,从而向组织施加射频电流,引发组织的生物热效应,故电极与组织接触越好,释放到组织的能量越多,组织的温度越高,反之,电极与组织接触不好,释放到组织的能量减少,组织的温度降低,由此可推知,温度降低与电极、组织之间接触不良甚至失去接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对比文件1中描述了由于消融电极16位置的移动从而导致消融电极16与组织接触不好的情形,且上述情形导致了热敏电阻94检测温度的变化(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66行-第11栏第5行)。因此,同样将检测数据相对于基线温度的下降而推断出探头与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并向操作者警示,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5-40行及图8A-8C):热敏电阻94设置在消融电极16的电极区110、112上的分支井118内,该分支井118与消融电极16表面连通,其内填充灌封化合物100,热敏电阻94暴露在电极区110、112的表面并与组织直接接触以感测组织温度。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为实现温度测量,常见的方式包括:通过将温度传感器直接与组织接触进行组织温度的直接测量方式或者温度传感器不与组织直接接触并通过热连通将热量传递至温度传感器以进行组织温度的间接测量方式,前者温度测量结构简单,但由于与组织直接接触的温度传感器与被测组织在传热和对流的热交换过程中会对被测组织的温度场造成破坏从而带来测量延迟、测量对象受限等缺陷,而后者虽然结构相对比较复杂,但其是通过热辐射进行热交流,不会破坏被测组织的温度场,温度响应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热敏电阻94为直接测量组织温度的直接测量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在消融过程中更加快速地测量与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的温度这一本领域通常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选择测量温度响应快的间接测量方式,即通过热连通将热量传递至温度传感器以实现与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温度的间接测量。具体而言,可将多个温度传感器设置在与组织热连通的热传导结构中,而对于该热传导结构而言,其应当同时起到安置温度传感器以及实现组织与温度传感器的热连通的作用。同时,消融电极的制作材料为金、银、钛金等等这些良好的热传导材料以满足其将热量传导至待消融组织进行高温消融的用途,这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在进行热传导结构的位置设置及制作材料选择时,为了使其能针对消融电极消融的组织并实现良好的热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热传导结构设置在消融电极上并选择与消融电极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而具体设置热传导结构为与消融电极为一体的多种常见的安置结构如肋、凸起部等以实现多个温度传感器的安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增加制造的便利性而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5-8行及图8A-8C):在前的电极区110和在后的电极区112分别设置有5个和4个热敏电阻94(相当于至少三个温度传感器),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前述分析,由对比文件1图8A-8C:其中4个热敏电阻94围绕导管14的纵向轴线均匀分布,5个热敏电阻94中的1个设置在纵向轴线上,其余4个围绕纵向轴线均匀分布,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的多个温度传感器不是全部围绕纵向轴线均匀分布,但其给出了将温度传感器设置为围绕探头均匀分布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温度探测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温度传感器设置为围绕探头的纵向轴线均匀分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5-8行及图8A-8C):在图8A-8C对应的实施方式中,在导管远端的电极布置区域设置有两组热敏电阻94阵列(相当于多个温度传感器阵列),且由图8A-8C可知:两组阵列中包括4个热敏电阻94的一组围绕导管14的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包括5个热敏电阻94的一组中的1个热敏电阻94设置在纵向轴线上,其余4个热敏电阻94围绕导管14的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不是每个温度传感器阵列都围绕探头的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但其给出了将每个温度传感器阵列设置为围绕探头分布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温度探测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温度传感器阵列的每个均设置为围绕探头的纵向轴线沿周边分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使用导管进行消融的过程中,任何不必要的运动如呼吸运动、不改变接触状态的导管移动、身体移动等均会为传感器的测量结果引入运动伪影,进而影响数据测量的准确度,因此出于提高数据准确度这一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为通过具有数据处理功能的处理器以本领域最常见的过滤方式以排除伪影,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便能够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是:在消融过程中,当导管远端离开靶组织后,靶组织温度会显著降低。为了避免其他噪声导致的温度降低且据此出现误判,则为了更加准确地对探头与靶组织之间已失去接触进行推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温度下降标准以滤除以上由于噪声导致的误判,例如设置温度下降至少为噪声水平的10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基线温度水平”作为“温度比较标准”而判断温度变化并相应于温度下降而警示操作者,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相应地,在以上不间断的温度检测及判断过程中,进一步设置处理器执行当以“基线温度水平”作为“温度比较标准”而判断温度变化已恢复到基线温度水平则推断接触恢复并告知操作者,这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检测流程的完备性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1图8A-8C可知:设置在导管14(相当于探头)远端的多个热敏电阻94围绕导管14的纵向轴线均匀分布,从而使得无论导管14与靶组织之间接触的相对位置,均能够通过上述均匀分布的热敏电阻94进行温度检测,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14客观上具有围绕纵向轴线全向温度响应,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描述“对于组织温度在预设温度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表示消融电极16的位置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2-5行)。显然在可操作导管(相当于探头)实施的消融过程中需要将消融电极对准并检测温度的组织为靶组织,以上描述内容中的“位置移动”表明消融电极16相对于靶组织发生位移,也就说明此时消融电极16并未对准靶组织,也即探头处于与靶组织失去接触的状态。同时,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依据射频消融术的原理:射频电极接触组织,从而向组织施加射频电流,引发组织的生物热效应,故电极与组织接触越好,释放到组织的能量越多,组织的温度越高,反之,电极与组织接触不好,释放到组织的能量减少,组织的温度降低,由此可推知,温度降低与电极、组织之间接触不良甚至失去接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同样将检测数据相对于基线温度的下降而推断出探头与靶组织之间已出现失去接触并向操作者警示,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描述了“对于组织温度在预设温度范围之外的突然变化表示消融电极16的位置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2-5行),也即涉及对探头与靶组织失去接触的判断。虽然对比文件1描述在消融执行过程中根据所获得组织温度(相当于温度传感器的数据)在预设温度范围内的升降产生控制消融电极16的功率输出的控制信号,即控制射频发射源的功率,以上控制功率的事件是针对组织温度在预设温度范围内的升降而发生的,是系统针对所检测温度的不同变化情形而做出的不同后续处理,其仍是以根据温度的不同变化而首先判断消融电极16的位置为前提的。同时,对于对比文件1中依据经验设定的心内组织的惯常的消融温度范围为“温度比较标准”往往取值量程较粗略的缺点,为实现针对个体进行精确度更高的个性化设置,并为更准确地监测到探头与体内组织之间已失去接触这一情况的出现而从重复记录的来自温度传感器的实际数据建立“温度比较标准”(即基线温度水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被安装在与所述消融电极为一体的肋中,其中所述肋由与所述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然而,如前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在消融过程中更加快速地测量与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的温度这一本领域通常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见的“通过热连通将热量传递至温度传感器以实现与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温度的间接测量”这一方式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将温度传感器与组织接触进行组织温度的直接测量”这一方式,进一步地将多个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同时起到安置温度传感器以及实现组织与温度传感器的热连通的作用的热传导结构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温度间接测量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进而,在进行热传导结构的位置设置及制作材料选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与消融电极外表面相同的材料制成,并通过与消融电极为一体的多种常见结构如肋、凸起部等以实现多个温度传感器的安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便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方案客观上也就实现了“温度传感器测量消融电极的外表面的真实温度,更精确地反映了消融电极接触的组织的温度”这一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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