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射频放大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4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7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88177.0
申请日:2013-12-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3F3/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或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易于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8177.0,名称为“一种射频放大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5(CN 202261183U,公开日2012年05月30日)与对比文件2(CN 102280681A,公开日2011年12月14日)、对比文件4(“放大器的核心放大电路”,公开日2003年01月31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放大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放大电路中的放大器件为CMOS器件,所述电路包括:
总输入端;
总输出端;
N个支路输入端,连接至所述总输入端,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N个射频放大模块,其中,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中的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与所述N个支路输入端中的第i个支路输入端连接,i为1至N间的任意整数;
N个支路输出端,连接至所述总输出端,所述N个支路输出端中的第i个支路输出端与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连接,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之间的夹角相同,以使得从所述N个支路输出端输出的信号相位和功率相同;
其中,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具体包括:
第i个驱动单元,与所述第i个支路输入端连接;
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和所述第i个输出端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还包括:
第i个输入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和所述第i个支路输入端之间;
第i个输出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和所述第i个支路输出端之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还包括:
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和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放大电路,与所述第i个输入转换单元连接;
第一反馈电路,连接在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和所述第i个输入转换单元之间。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具体包括:
第二放大电路,与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连接;
第二反馈电路,连接在所述第i个输出转换单元和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之间。
6. 如权利要求中4-5任一权项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中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放大器件,所述第二放大电路中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放大器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放大器件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放大器件皆为: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该特征没有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7均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特征“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内信号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长度都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N 个射频放大模块内信号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长度都相同,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之间的夹角相同,以使得从所述N个支路输出端输出的信号相位和功率相同”,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CMOS射频放大电路放大信号功率和相位不一致而导致的误差大,质量差的技术问题。在解决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时,首先对比文件2、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4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无法解决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4中获得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5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7、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102280681A,公开日2011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4:“放大器的核心放大电路”,丁炜,《中国有线电视》,第1期,第65-68页,公开日2003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5:CN 202261183U,授权公告日2012年05月30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放大电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射频功率衰减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0013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通过逻辑电路控制的栅极电压控制电路能有效快速地控制功放管的放大与截止,当每一路功放管都处于放大状态时,合成输出的最大射频功率是各支路输出功率之和,因为功率合成网络后未使用后置程控衰减器,可以充分利用各支路射频放大的功率。
该电路包括射频输入信号端(相当于总输入端)、第一隔离器、功率分配网络、放大控制电路、功率合成网络、第二隔离器、射频输出信号端(相当于总输出端)。射频输入信号端、第一隔离器、功率分配网络、放大控制电路(包括多路或者n路放大支路,相当于N个射频放大模块)第一输入端依次连接,放大控制电路输出端、功率合成网络、第二隔离器、射频输出信号端依次连接;功率分配网络的每一个输出端分别与一路放大支路的输入匹配网络输入端连接,功率合成网络的每一个输入端分别与一路放大支路的输出匹配网络输出端连接(相当于N个支路输入端,连接至所述总输入端,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中的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与所述N个支路输入端中的第i个支路输入端连接,i为1至N间的任意整数;N个支路输出端,连接至所述总输出端,所述N个支路输出端中的第i个支路输出端与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连接)。
功率分配网络与功率合成网络整体应满足最大功率合成的幅度一致条件和相位一致条件,即射频输入信号端输入射频信号经过功率分配网络、输入匹配网络、功放管、输出匹配网络后到达功率合成网络输出端口的幅度和相位应相等。这样合成后的功率才是各支路放大功率之和,才能实现各支路放大器最大的功率输出能力(相当于每条支路的功率和相位相等,从而相当于使得从所述N个支路输出端输出的信号相位和功率相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射频放大电路中的放大器件为CMOS器件;(2)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内信号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长度都相同,所述N个射频放大模块之间的夹角相同;(3)所述第i个射频放大模块,具体包括:第i个驱动单元,与所述第i个支路输入端连接;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和所述第i个输出端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射频放大模块以及具体如何实现每个支路输出信号相位和功率相等。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CMOS器件是常用的放大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适合的放大器件,因此,所述射频放大电路中的放大器件为CMOS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同轴-脊波导-微带转换结构功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段):在同轴波导中,所有多级阶梯脊沿圆周均布,相邻脊之间的夹角相等,且其夹角为360/N,所有多级阶梯脊的分布具有轴对称特性,以保证每路功分信号具有等幅同相特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如何实现每条支路上的相位和功率相等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5中的放大支路设置成夹角相同的方式且使得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长度都相同,进而实现每个支路输出信号相位和功率相等。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放大器的放大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5节,图4):BGY系列放大模块内部结构如图4所示:部件②和⑥构成驱动单元,与输入端IN相连接;部件④和⑦构成功率放大单元,与输出端OUT相连接(相当于第i个驱动单元,与所述第i个支路输入端连接;第i个功率放大单元,与所述第i个驱动单元和所述第i个输出端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也是起到如何构建射频放大模块的作用,从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部件①即为输入转换单元,连接在输入端IN与部件②和⑥构成的驱动单元之间,部件⑤即为输出转换单元,连接在输出端OUT与部件④和⑦构成的功率放大单元之间。
部件③即为内部转换单元,其连接在部件②和⑥构成的驱动单元与部件④和⑦构成的功率放大单元之间。
部件②即为第一放大电路,其与部件①相连接;部件⑥即为第一反馈电路,其连接在部件①与部件③之间(即第一放大电路,与所述第i个输入转换单元连接;第一反馈电路,连接在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和所述第i个输入转换单元之间)。
部件④即为第二放大电路,其与部件⑤相连接;部件⑦即为第二反馈电路,其连接在部件⑤与部件③之间(即第二放大电路,与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连接;第二反馈电路,连接在所述第i个输出转换单元和所述第i个内部转换单元之间)。
部件②和④分别包括四个三极管(相当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中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放大器件,所述第二放大电路中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放大器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是常用的放大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适合的放大器件,因此,所述第一、第二放大器件为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为保证每路功分信号具有等幅同相特性,进而采用所有多级阶梯脊沿圆周均布、相邻脊之间夹角相等,且其夹角为360/N,所有多级阶梯脊的分布具有轴对称特性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的实现给出了如何实现每条支路上的相位和功率相等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5中的电路进行改造,将放大支路设置成夹角相同的方式且使得从输入到输出的路径长度相同,该实现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前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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