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8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0126
优先权日:2014-10-23
申请(专利)号:201510697508.6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 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师广义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成春旺
国际分类号:B21D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975086,名称为“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6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6页);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3648008A, 公告日为1972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3:JP11-77149A, 公开日为1999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包括:
-用于成形金属带(11)的设备,
-其中该设备包括一个工具套件(1、1'、1”、1”'),所述工具套件(1、1'、1”、1”')具有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
-其中工具(2A、2B、2C、2D)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周向压力面(4A、4B、4C、4D),该周向压力面(4A、4B、4C、4D)具有用于成形金属带(11)的轮廓(5A、5B、5C、5D),并且
-其中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非轴对称的,
其特征在于,
所述工具套件(1、1'、1”、1”')的所有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凹入的,以便形成具有封闭横截面的型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套件(1、1'、1”、1”')中的每个包括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工具套件(1、1'、1”、1”')包括两个、三个或四个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卵形特别是椭圆形或多边形或圆形弧段的形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的半径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半径Rmin和最大半径Rmax之间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的相应多边形横截面的分段长度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长度Lmin和最大长度Lmax之间变化。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被定位为面向彼此的至少一个工具套件(1、1'、1”、1”')的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形成了具有开口(6)的圆周整体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展开及必要时矫直金属带以及切割(12)金属带(11)。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焊接封闭金属带(11)。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后成形封闭金属带。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分离封闭金属带。
12. 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11)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如权利要求1-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具有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的装置,以及
b)利用所述工具(2A、2B、2C、2D)成形金属带(11),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b)中,金属带(11)是由工具(2A、2B、2C、2D)成形的,从而形成具有纵向槽的封闭中空型材。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b)包括以下分步骤:
b1)成形金属带(11)以形成在一侧开口且在纵向上未变化的型材,其具有基本垂直的腿,其中引入了最终几何形状的至少部分最小半截面尺寸和/或最小半径,以及
b2)进一步成形一侧开口的型材(11),以形成具有纵向槽的封闭中空型材。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步骤b1)和b2)是在单独的工具套件(1、1'、1”、1”')上执行的,每个工具套件(1、1'、1”、1”')具有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
1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b)之前执行的步骤:
ba)展开及必要时矫直以及切割金属带(11)。
1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b)之后执行的步骤:
c)沿着纵向槽焊接封闭金属带(11)。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c)之后执行的步骤:
d)利用工具套件中的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来成形/后成形经焊接的金属带,以及
e)切割成段以形成个体型材。”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b)提供如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权利要求的装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11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3-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附图1、2可以明显得出轧辊1、2的压力面11、12不相对于任何一个过其转轴的平面对称,即其相对于轧辊自身的转轴是非轴对称的,而且明显压力面的轮廓是凹入的。其次,对比文件3中也是经过矫直机输出的一个完全直的金属条,该直的金属条经受由工具套件所进行的连续渐进成形以便其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完全相同,即通过加工连续成形变截面的封闭型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类似对比文件2中的轧辊结构根据实际的型材截面稍作改进来形成连续成形变截面的封闭型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主要修改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展开及必要时矫直金属带以及切割(12)金属带(11);所述上游连接的设备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并且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另外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多项引多项等形式缺陷。复审请求人认为增加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经修改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包括:
-用于成形金属带(11)的设备,
-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展开及必要时矫直金属带以及切割(12)金属带(11);所述上游连接的设备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并且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
-其中所述用于成形金属带(11)的设备包括一个工具套件(1、1′、1″、1″′),所述工具套件(1、1′、1″、1″′)具有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
-其中工具(2A、2B、2C、2D)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周向压力面(4A、4B、4C、4D),该周向压力面(4A、4B、4C、4D)具有用于成形金属带(11)的轮廓(5A、5B、5C、5D),并且
-其中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非轴对称的,
其特征在于,
所述工具套件(1、1′、1″、1″′)的所有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凹入的,以便形成具有封闭横截面的型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套件(1、1′、1″、1″′)中的每个包括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工具套件(1、1′、1″、1″′)包括两个、三个或四个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 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是卵形特别是椭圆形或多边形或圆形弧段的形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的半径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半径Rmin和最大半径Rmax之间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的相应多边形横截面的分段长度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长度Lmin和最大长度Lmax之间变化。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被定位为面向彼此的至少一个工具套件(1、1′、1″、1″′)的工具(2A、2B、2C、2D)的压力面(4A、4B、4C、4D)的轮廓(5A、5B、5C、5D)形成了具有开口(6)的圆周整体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焊接封闭金属带(11)。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后成形封闭金属带。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分离封闭金属带。
11. 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11)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具有至少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工具(2A、2B、2C、2D)的装置,以及
b)利用所述工具(2A、2B、2C、2D)成形金属带(11),
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b)中,金属带(11)是由工具(2A、2B、2C、2D)成形的,从而形成具有纵向槽的封闭中空型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b)包括以下分步骤:
b1)成形金属带(11)以形成在一侧开口且在纵向上未变化的型材,其具有基本垂直的腿,其中引入了最终几何形状的至少部分最小半截面尺寸和/或最小半径,以及
b2)进一步成形一侧开口的型材(11),以形成具有纵向槽的封闭中空型材。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步骤b1)和b2)是在单独的工具套件(1、1′、1″、1″′)上执行的,每个工具套件(1、1′、1″、1″′)具有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
14.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b)之前执行的步骤:
ba)展开及必要时矫直以及切割金属带(11)。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b)之后执行的步骤:
c)沿着纵向槽焊接封闭金属带(11)。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在步骤c)之后执行的步骤:
d)利用工具套件中的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2A、2B、2C、2D)来成形/后成形经焊接的金属带,以及
e)切割成段以形成个体型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开卷后,必要时矫直金属带,是冷弯加工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纵切机多使用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的辊式结构,是将带料纵切为连续宽度变化带材时常用技术手段,且使用刀片辊和支撑辊结合来切边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b)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展开及必要时矫直金属带以及切割金属带;上游连接的设备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并且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但是,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b)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且提供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中,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游连接的设备包括开卷机8和纵切机11等,开卷机8用于展开金属带6,纵切机11切割金属带6;而根据最终产品的形状和尺寸的要求,便于后续的加工,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连续的输送原料,成型以及后续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以便于提高工作效率,这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启示;其次,在开卷后,必要时矫直金属带,是冷弯加工时的公知常识(例如,可参见《钢铁生产新技术》,梁爱生,第152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同时,纵切机多使用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的辊式结构,是将带料纵切为连续宽度变化带材时常用技术手段,且使用刀片辊和支撑辊结合来切边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连续成形的是金属带本身;而对比文件2是将由金属带切割出的梯形钢板成形为锥形管。2)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但是其没有公开渐进辊成形装置的具体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与对比文件2结合;同时,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金属带边缘呈现波浪形轮廓的型材;对比文件2涉及锥形管的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在成形前裁剪金属带使其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轮廓,因为这样不利于锥形管的制造,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6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6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成型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锥形管的装置,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8行-第8栏第74行以及附图1-8)披露了:其包括用于成形金属带3的设备;该设备包括一个工具套件,一个工具套件具有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轧辊1、2;轧辊1、2在圆周方向具有凸轮形的周向压力面11、12,该周向压力面具有用于成型金属带3的轮廓;并且其中两个轧辊1、2的压力面的轮廓是非轴对称的;一个工具套件的所有轧辊1、2轮廓的压力面的轮廓是凹入的,以便形成具有封闭横截面的锥形管。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展开及必要时矫直金属带以及切割金属带;上游连接的设备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并且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效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装置,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披露了:包括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将缠绕的金属带6展开以及通过纵切机11来对金属带的侧边缘进行切除,所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即能够连续传送原材料、展开金属带以便后续成型、提高效率,因此给出了结合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而在必要时在成型之前矫直展开的金属带,以便于后续成型,是辊弯时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具体的选择使用切割机的种类,例如,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并且用于将金属带的均匀度、形状和相应宽度匹配于待实现的波浪状的轮廓,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8行-第8栏第74行以及附图1-8)公开了:一个工具套件中的每个包括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轧辊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6-8)公开了:每个工具套件包括两个可旋转安装的轧辊1,2。而在本领域,根据型材的截面形状以及尺寸的不同,使得工具套件包括三个或四个可旋转安装的压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2)公开了:至少一个轧辊1、2的压力面11、12的轮廓圆形弧段的形式。而根据待成型产品最终的形状和尺寸的不同,使得压力面的轮廓是卵形特别是椭圆形或多边形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2)公开了:至少一个轧辊1、2的压力面11、12的轮廓的半径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半径Rmin和最大半径Rmax之间变化。而根据最终产品的形状和尺寸的不同,使得轮廓的相应多边形横截面的分段长度在圆周方向上在最小长度Lmin和最大长度Lmax之间变化,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1-2)公开了:被定位为面向彼此的一个工具套件的轧辊1、2的压力面11、12的轮廓形成了具有开口的圆周整体轮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
关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焊接封闭金属带6;其作用在于连续生产,提高效率。
关于权利要求9,而根据产品最终成型的形状和尺寸的不同,使得该装置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后成形封闭金属带,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该装置包括下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切断分离封闭金属带,其作用在于连续生产提高效率。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成型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锥形管的方法,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8行-第8栏第74行以及附图1-8)披露了: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提供具有两个可旋转安装且相互关联的轧辊1、2的装置,以及b)利用轧辊1、2成形金属带3,在步骤b)中,金属带3是由轧辊1、2成形的,从而形成具有纵向槽的锥形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为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且提供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效率。
首先,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一种用于连续渐进成形金属带以形成具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型材的方法,所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在于连续生产以提高效率,故给出了结合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其次,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渐变成形工程(相当于步骤b))包括以下分步骤:成形金属带6以形成在一侧开口且纵向上未变化的型材,其具有基本垂直的腿10,其中引入了最终几何形状的至少部分最小半截面尺寸,以及 b2)进一步成形一侧开口的型材,以形成具有纵向槽的封闭中空型材;其作用在于提高效率。而b1)步中引入了最终几何形状的至少部分最小半截面尺寸和/或最小半径,是根据型材的实际形状需要作出的相应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且在结合辊弯成型时金属带为通过多对轧辊渐变成型这一公知常识,分步骤b1)和b2)是在单独的工具套件上执行的,每个工具套件具有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1-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包括上游连接的设备,用于将缠绕的金属带6展开以及并可以通过切割机11来对金属带的侧边缘进行切除,其目的在于展开金属带以便后续成型、提高效率。而在必要时在成型之前矫直展开的金属带,以便于后续成型,是辊弯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1-13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包括以下在渐变成形工程(相当于步骤b))之后执行的步骤:沿着纵向槽焊接封闭金属带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2-21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切割成段以形成个体型材。而利用工具套件中的至少两个相互关联且可旋转安装的工具来成形/后成形经焊接的金属带,即对焊接后的型材进行整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采用压力面的轮廓是非轴对称的两个轧辊1、2来对一段金属板进行加工,以便形成具有封闭横截面的锥形管;虽然,其与本申请由于在加工对象的长度上存在的不同而产生是否连续加工的差异,但是其与本申请均采用辊压的技术手段对板材进行加工;不对称的轧辊连续辊压时,可以实现不间断的对连续的板材进行加工;进一步,对比文件3已经披露了通过加工设备连续的对金属带进行加工并形成有纵向变化横截面的结构,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金属带进行连续加工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用于对比文件2,并且辊压的方式加工金属带产生纵向变化的横截面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两者结合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
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19段记载了在制造具有极大变化横截面的型材过程中,可以将金属带的宽度精确匹配于待实现的圆周。例如,这导致了波浪状的轮廓。即是否具有波浪形的轮廓是与最终产品的横截面的类型和大小有关的。而在连续生产过程中,前一步骤需要为后一步骤打好基础,以便后续的加工和连续的生产,这是本领域基本生产要求;例如,在生产具有基本为圆形的横截面型材时,通常使得金属带具有初步的弧形变形。而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最终产品的型材结构而适当的布置设备,从而使得金属板逐渐变形至最终的结构形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后,在开卷后,必要时矫直金属带,是冷弯加工时的公知常识(例如,可参见《钢铁生产新技术》,梁爱生,第152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同时,纵切机多使用包括刀片辊和支撑辊的辊式结构,是将带料纵切为连续宽度变化带材时常用技术手段,且使用刀片辊和支撑辊结合来切边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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