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4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4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51479.7
申请日:2017-05-09
复审请求人:宁夏农林科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阳雪宇
合议组组长:卢立明
参审员:吕茂平
国际分类号:A61K8/9789,A61K8/98,A61K8/34,A61K8/37,A61K8/49,A61K8/67,A61K8/73,A61K8/81,A61K8/92,A61K8/02,A61Q19/00,A61Q19/02,A61Q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51479.7,名称为“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夏农林科学院。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其特征在于,以黑果枸杞提取的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为原料配制成具有美白保湿滋润效果的原液,将天然蚕丝面膜巾放入包装袋,然后将原液搅拌均匀,灭菌,灌入包装袋,然后真空封装;所述原液是采用以下重量份数配比:黑果枸杞花青素提取浓缩液1%~1.5%;宁夏枸杞果实提取物1.5%~2%;光甘草定0.05%~0.2%,水解珍珠1%~3%;霍霍巴油0.1%~0.3%;烟酰胺0.05%~0.1%;甜菜碱0.1%~0.5%;透明质酸钠0.05%~0.2%;丁二醇4%~8%;生物糖胶0.5%~1.5%;卡波姆钠0.05%~0.1%;羟乙基纤维素0.1%~1%;甘油辛酸酯0.3%~1%;辛甘醇1%~2.5%;乙基己基甘油1%~1.5%;去离子水加至100%;
其中,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由以下步骤制备:将黑果枸杞干果按固液比1:40加入浓度为80%食用乙醇,45℃提取2次,第一次提取3h,第二次提取2h,收集合并提取液,静置24h,离心得澄清滤液,45℃减压浓缩至原料重量,得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具体采用以下技术步骤制备获得:
(1)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的制备:将黑果枸杞干果按固液比1∶40加入浓度为80%食用乙醇,45℃提取2次,第一次提取3h,第二次提取2h,收集合并提取液,静置24h,离心得澄清滤液,45℃减压浓缩至原料重量,得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
(2)将上述步骤制备的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与其余所述原料按重量百分比进行混合均匀,制成具有美白保湿滋润效果的原液;
(3)将天然蚕丝面膜巾放入包装袋,然后将原液搅拌均匀,灭菌,灌入包装袋,然后真空封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其特征在于,使用时,先取包装袋内适量面膜精华液涂于面部,轻柔按摩2~3分钟,在将面膜贴于面部使精华充分吸收,10~15分钟后揭下面膜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434741 A,公开日:2015年03月25日)公开了一种黑枸杞面膜,将以黑枸杞为主要原料的原液搅拌均匀,灭菌,再将水刺无纺布制成的面膜巾在原液中浸泡20-30分钟,然后真空封装;所述原液是采用以下重量份数配比:去离子水10-25份、黑枸杞粉10-25份、水解胶原蛋白2-3份、乙醇2-7份、美白剂10-20份、保湿剂10-20份。其中美白剂包括光甘草定、水解珍珠粉、甘草提取物,保湿剂包括丙二醇、甘油、透明质酸。黑枸杞粉的制备方法为:将黑枸杞加入质量浓度为60~90%的乙醇中浸泡5~25小时,过滤后得到黑枸杞滤液,将黑枸杞滤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得到浓缩液,然后浓缩液真空冻干,冻干后进行初步破碎处理,再进行超微粉碎处理到10-25微米的黑枸杞粉(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面膜巾的材质和浸润、包装方法不同;(2)黑果枸杞提取物的剂型不同,并含有宁夏枸杞果实提取物;(3)保湿剂、溶剂和美白剂略有不同;(4)含有润肤剂、增稠剂和防腐剂;(5)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范围;(6)限定了黑果枸杞提取液的具体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面膜的美白、抗氧化功效并增加其粘度和防腐效果。然而,天然蚕丝是面膜巾的常规材质,独立包装也是面膜常用的包装形式,将面膜液浸润面膜巾的具体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黑枸杞粉是由提取浓缩液进行真空冻干而成的冻干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添加提取浓缩液形态的黑枸杞提取物。宁夏枸杞是化妆品中常用的美白、抗氧成分(参见王建新主编,《化妆品植物原料大全》,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16页,2012年06月),为提高面膜的美白效果添加宁夏枸杞的提取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第三,对比文件2(CN105748354 A,公开日:2016年07月13日)公开了一种面膜液,其中含有生物糖胶-1以及甜菜碱、海藻糖、卡波姆、丙二醇、丁二醇、木糖醇基葡糖苷/脱水木糖醇/木糖醇、苯氧乙醇/乙基己基甘油等(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19]段)。其中生物糖胶-1含有高分子量的多聚糖,具有卓越的成膜保湿特性,并具有抗炎性老化效果,给出了面膜液中使用生物糖胶作为保湿剂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的甜菜碱、丁二醇、透明质酸钠均为化妆品中的常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常规选择或替换。烟酰胺和对比文件1中的甘草提取物均为公知的美白剂,乙醇是化妆品中常用的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取舍而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第四,润肤剂、增稠剂和防腐剂是化妆品中的常规组分,霍霍巴油是常规的润肤油脂,卡波姆钠、羟乙基纤维素和甘油辛酸酯、辛甘醇、乙基己基甘油均为常见的增稠剂和防腐剂(参见裘炳毅等主编,《现代化妆品科学与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531、566、756-757页,2016年11月),并且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含有卡波姆和乙基己基甘油的技术方案。第五,各组分的用量范围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和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黑果枸杞提取浓缩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乙醇提取以及浓缩,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提取时间、温度、次数、溶剂等具体工艺条件可通过常规实验选择。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说明书也未记载相关实验数据,不能证明本申请的特定组合和用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面膜的制备方法或使用方法,然而其限定的均为本领域常规操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宁夏农林科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黑枸杞花青素以液态形式直接作为面膜原液添加时生物活性不稳定,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黑枸杞花青素冻干粉为原料,不存在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如何提高花青素生物活性稳定性的相关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黑枸杞花青素以液态形式直接作为面膜添加液具有生物活性不稳定的基础上,没有动机选择直接应用花青素提取液为面膜原液原料。(2)加入生物糖胶是非显而易见的,花青素虽然可与糖结合形成稳定的糖苷,但具体与何种类型的糖结合才具有稳定的作用,是不能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生物糖胶可与花青素结合且能达到何种技术效果的前提下,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不存在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改进。(4)根据对比文件2表1中实施例1、2、3的记载,对比文件2给出了每种成分添加量不同,即使是细微变化,最终美容效果也会发生很大变化的教导。即使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可用的原料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料该成分具体为多少添加量才会达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实验数据为面膜样品和空白样品的对比实验结果,由于本申请的面膜中含有花青素等活性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面膜样品相对于空白样品具有清除自由基的功效,并且该实验数据也不能证明生物糖胶对花青素的稳定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用于配制面膜的黑果枸杞原料及其相应的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为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对比文件1为黑枸杞粉。(2)权利要求1的原液中使用的保湿剂、美白剂等辅料与对比文件1存在部分不同,包括添加了宁夏枸杞果实提取物、生物糖胶-1、霍霍巴油、烟酰胺、甜菜碱、丁二醇、生物糖胶等,而不含甘草提取物、水解胶原蛋白、丙二醇、甘油等。此外,还添加了增稠剂和防腐剂,并限定了各成分的百分比。(3)权利要求1的面膜巾材质及浸泡、装入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方便制备的、具有更好功效的黑枸杞面膜。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黑枸杞为面膜主要原料,并且公开了黑枸杞粉提取步骤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添加黑枸杞提取物的浓缩液、根据实际需要对提取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对对比文件1的面膜原液成分进行适当调整,将面膜材料替换为更天然的蚕丝,并先将面膜巾放入面膜袋再灌入面膜液。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面膜的制备方法或使用方法,然而其限定的均为本领域常规操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至少包括“直接应用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并限定其制备方法及用量,对比文件1为黑枸杞粉”等5个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黑枸杞花青素浓缩液为原料、生物活性稳定的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制得的面膜皮肤保湿效果显著,随面膜液浓度升高,清除ABTS等自由基能力不断增强,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2)有机溶剂浓度不同、不同的温度以及提取时间均会对提取产物的种类及生物活性产生影响,由于各有效成分理化性质间的差异,温度对植物中有效成分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1未限定提取温度,本申请的提取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所述提取物所含有的成分与本申请并不相同。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其黑枸杞粉中依旧存在枸杞果糖和多种维生素等组分,由于多糖可与花青素形成花青苷,所以对比文件1所述黑枸杞粉并不存在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缺陷,进而没有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克服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缺陷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1中又加入了乙醇以促进黑枸杞粉溶解,但并不能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的直接选择使用和黑枸杞花青素浓缩液制备面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直接添加黑枸杞提取物浓缩液(黑枸杞提取物并不等同于组分单一的黑枸杞花青素),并非本申请所述黑枸杞花青素浓缩液。(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黑枸杞花青素冻干粉、且已知黑枸杞花青素以液态形式直接作为面膜原液添加时生物活性不稳定的基础上,不会显而易见的选择直接应用花青素提取液为面膜原液原料。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未给出如何直接应用花青素提取液为面膜原液原料制备具有稳定生物活性的枸杞花青素面膜的技术启示下,非显而易见地直接应用了花青素提取液为面膜原液原料,且通过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各原料成分在相应比例基础上发挥协同作用,最终制备了具有稳定生物活性的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取得了保湿效果显著,清除自由基能力为62.25(0.21%等显著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4)虽然本申请数据是相比阴性对照得出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被氧化的花青素抗氧化能力和清除自由基的生物性状会大大降低,但本申请相比于阴性对照具有显著技术效果来看,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整体上克服了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技术缺陷。并且在对比文件1未给予相关启示的情况下,加入了生物糖胶这一成分,生物糖胶可与花青素形成花青苷,保证了直接应用液态花青素浓缩液作为面膜原液的生物活性。花青素虽然可与糖结合形成稳定的糖苷,但具体与何种类型的糖结合才具有稳定的作用,是不能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生物糖胶可与花青素结合且能达到何种技术效果的前提下,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5)对比文件2不存在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改进。(6)本申请成功解决了枸杞花青素浓缩液色泽不稳定的技术问题,保湿效果显著,清除自由基能力显著,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枸杞花青素独立包装面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黑枸杞面膜,以黑枸杞为主要原料配制成具有防皱的原液,将原液搅拌均匀,灭菌,再将水刺无纺布制成的面膜巾在原液中浸泡20-30分钟,然后真空封装;所述原液是采用以下重量份数配制:去离子水10-25份、黑枸杞粉10-25份、水解胶原蛋白2-3份、乙醇2-7份、美白剂10-20份、保湿剂10-20份。其中美白剂包括光甘草定、水解珍珠粉、甘草提取物,保湿剂包括丙二醇、甘油、透明质酸。黑枸杞粉的制备方法为:将黑枸杞加入质量浓度为60~90%的乙醇中浸泡5~25小时,过滤后得到黑枸杞滤液,将黑枸杞滤液减压浓缩,回收乙醇,得到浓缩液,然后浓缩液真空冻干,冻干后进行初步破碎处理,再进行超微粉碎处理到10-25微米的黑枸杞粉(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用于配制面膜的黑果枸杞原料及其相应的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为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对比文件1为黑枸杞粉。(2)权利要求1的原液中使用的保湿剂、美白剂等辅料与对比文件1存在部分不同,包括添加了宁夏枸杞果实提取物、生物糖胶-1、霍霍巴油、烟酰胺、甜菜碱、丁二醇、生物糖胶等,而不含甘草提取物、水解胶原蛋白、丙二醇、甘油等。此外,还添加了增稠剂和防腐剂,并限定了各成分的百分比。(3)权利要求1的面膜巾材质及浸泡、装入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方便制备的、具有更好功效的黑枸杞面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面膜是以黑枸杞为主要原料,并公开了黑枸杞粉是由黑枸杞用60-90%的乙醇提取,提取浓缩后进行真空冻干,然后再经超微粉碎得到的10-25微米的粉。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中黑枸杞均是采用乙醇溶液进行提取,对比文件1的乙醇浓度范围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乙醇浓度,提取温度、时间等差异以及是否进行冻干不会使两者的提取物产生实质性差异,由上述提取方法可知,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也是黑枸杞花青素提取物。此外,该面膜配方中含有乙醇,其作用是促进黑枸杞粉的溶解(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即对比文件1的面膜中的黑枸杞提取物仍要以溶解形式配成原液。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添加黑枸杞提取物的浓缩液,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提取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例如选择适当配比和浓度的乙醇,适度加温和增加提取次数使提取更加快速完整。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快速补水保湿、美白肌肤、提亮肤色,同时还可舒缓肌肤敏感度的面膜液,其中含有生物糖胶-1、甜菜碱、卡波姆、丁二醇、苯氧乙醇/乙基己基甘油等(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生物糖胶-1含有高分子量的多聚糖,具有卓越的成膜保湿特性,富含盐藻糖,具有缓解发炎、过敏反应的效果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段)。上述面膜液中卡波姆可以增稠、苯氧乙醇/乙基己基甘油为防腐剂,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面膜液中添加生物糖胶-1以成膜保湿、舒缓敏感肌肤,以及添加增稠剂和防腐剂的启示。为了获得一种效果更好的面膜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面膜原液成分进行适当调整,例如采用透明质酸的常用盐形式透明质酸钠,加入具有卓越成膜保湿的生物糖胶-1、保湿剂甜菜碱、丁二醇、采用卡波姆的常用盐形式卡波姆钠,以及加入本领域公知具有防色素沉着、延缓皮肤衰老作用的宁夏枸杞果实提取物、具有保湿润肤作用的霍霍巴油、可防止皮肤粗糙的烟酰胺、具有增稠作用的羟乙基纤维素、以及常用的防腐剂甘油辛酸酯、辛甘醇、乙基己基甘油等,而去掉原本用作黑枸杞提取物溶剂的乙醇、以及与其他成分具有类似作用的成分,例如具有美白功效的甘草提取物、具有润肤保湿等作用的水解胶原蛋白、常规的保湿剂丙二醇和甘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黑枸杞粉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余辅料均为化妆品领域常见的辅料,根据面膜的常规制备需要选择各成分的用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蚕丝或人造纤维均是常见的织布面膜材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刺无纺布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替换为更加天然的蚕丝,而先将面膜巾放入面膜袋再灌入面膜液显然比先浸泡面膜巾后包装的面膜液分装更均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做相应的调整。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面膜的制备方法。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的制备步骤、面膜巾的选择、浸泡和封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是显而易见的,而将面膜液的各组分进行混合也是常规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面膜的使用方法,然而所述使用方法均为面膜的常规使用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来判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在于生物糖胶-1的区别,还包括多种辅料的差别,包括加入了增稠剂和防腐剂,以及改变了面膜巾的材质等。因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述包括成分调整、面膜巾的替换等,所达到的效果是制备更方便、功效更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方便制备的、具有更好功效的黑枸杞面膜。(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黑果枸杞花青素浓缩液的制备步骤包括“80%食用乙醇,45℃提取2次,第一次提取3h,第二次提取2h,收集合并提取液,静置24h,离心得澄清滤液”,对比文件1中黑枸杞粉的制备方法为“将黑枸杞加入质量浓度为60~90%的乙醇中浸泡5~25小时,过滤后得到黑枸杞滤液”,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均采用乙醇溶液对黑枸杞进行提取,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在45℃提取2次共5小时,而对比文件1浸泡5~25小时。然而在乙醇溶液提取步骤中,采用适当升温提取或者常温浸泡提取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温度对于提取方法的影响,主要在于溶质的溶解度,温度升高可加快溶质溶出从而提高提取效率。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上述温度的差异导致哪些物质发生了哪些化学变化和/或功能变化。如果按照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的提取物由于含有多糖而是稳定的,则本申请的提取物也应当是稳定的。尽管复审请求人强调“黑枸杞花青素以液态形式直接作为面膜添加液生物活性不稳定”,而如上评述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制备面膜时用乙醇将黑枸杞粉进行了复溶,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黑枸杞提取物存在形式并无差异,也没有证据显示枸杞花青素直接以液态形式添加相比以固态形式添加到液体中更加不稳定。(3)本领域公知花青素具有清除自由基的功效,因此添加了黑枸杞花色苷的面膜相比阴性对照具有清除自由基的功效且随使用浓度增加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期的。尽管复审请求人强调生物糖胶-1可与花青素形成花青苷从而稳定花青素,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苷与糖的成苷反应通常需要特定的条件,本申请仅进行了物理混合,没有证据显示加入的生物糖胶-1与花青素产生了成苷反应,本申请中也无任何数据显示生物糖胶-1的加入产生了稳定花青素的效果。(4)由于本申请的数据仅有阴性对照,并无单独的黑枸杞花色苷的对照等,因此无法确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所述显著效果是由于本申请技术方案整体上克服了花青素生物活性不稳定的技术缺陷”,而不是由于黑枸杞花色苷本身就具有相应的作用。(5)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面膜液中加入生物糖胶-1等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容易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6)如前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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