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敏感成分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敏感成分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3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47026
优先权日:2012-05-0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3373.2
申请日:2013-04-30
复审请求人:马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慧
合议组组长:杨振宇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A23K1/00,A23K1/16,A23K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3373.2,名称为“包含敏感成分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爱默思公司,2016年01月22日变更为马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以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8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A、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热敏感成分,
其中所述热敏感成分是益生菌成分,所述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
b.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且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益生菌成分,
其中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冷却所述补充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一层还包含脂肪和甜味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脂肪是可可脂组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二层还包含脂肪。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脂肪是部分氢化植物油。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二层还包含甜味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二熔点比第一熔点高至 少1.66℃(3°F)。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二熔点比第一熔点高至少2.77℃(5°F)。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一熔点是至少29.4℃(85°F)并且其中第二熔点是至少43.3℃(110°F)。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一层具有0.1至0.4的水活性。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二层覆盖第一层的10%至50%的表面。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所述补充剂包含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60%至65%的第一层。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所述补充剂包含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40%的第二层。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第一层包含每克宠物食品补充剂多于105菌落形成单位(CFU/g)的益生菌。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进一步包含其它敏感成分。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被封闭在泡罩包装内部。
17.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并且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第一水活性;以及
b.以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和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
其中所述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相邻,
其中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彼此相邻;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冷却所述补充剂。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所述第二熔点比第一熔点高至少8°F。”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宠物食品补充剂与对比文件4(US2011027419A1,公开日:2011年02月03日)公开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益生菌还可选自酵母,和补充剂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含敏感成分的层状宠物食品补充剂。对比文件5(CN102105068A,公开日:2011年06月22日)公开了采用多层宠物食品补充剂,给出了含有酵母类益生菌微生物作为宠物益生菌补充剂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改善宠物胃肠道中的微生物平衡。至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消费需要,益生菌的稳定性及其对补充剂的营养功能搭配需要,通过简单的试验常规确定,且说明书也并未给出试验数据证明上述比例能够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补充剂的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分层组合制成的含敏感成分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的产品基础上,按照层次的设定,简单的将第一层制好冷却,再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冷却补充剂的步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或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宠物食品补充剂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7还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益生菌还可选自酵母,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层具有第一水活性;第二层具有第二水活性,其中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以及补充剂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含敏感成分的层状宠物食品补充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马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8项)。所做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和17中的技术特征“冷却第一层;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所述冷却补充剂”修改为“ 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50°F)或10℃(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公开的层的重量百分比最高值是70%,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层下限更高,达75%(第一层45% 第二层30%),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2)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1段、实施例1-2可知,其所谓更高熔点的脂肪可以存在于活性涂层(对应本申请第一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谓更高熔点的脂肪是否应该与活性涂层(对应本申请第一层)处于一层之中,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其中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的特征。(3)对比文件4定义了几种不同成分的粗磨食物(kibble),但所述粗磨食物不能被等同于本申请的层(layer)结构。对比文件5中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是相互独立存在于泡罩包装中的,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分别容纳第一补充剂和第二补充剂。并不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4)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4-5的组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产生第一层;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 °C(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C(50°F)或10°C(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它们构成了本申请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17如下:
“1.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热敏感成分,
其中所述热敏感成分是益生菌成分,所述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
b.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且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益生菌成分,
其中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50°F)或10℃(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
“17.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并且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第一水活性;以及
b.以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和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
其中所述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相邻,
其中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彼此相邻;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50°F)或10℃(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5公开了采用多层宠物食品补充剂以改善宠物胃肠道中的微生物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消费需要通过简单的试验常规确定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且说明书也并未给出试验数据证明上述比例能够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4给出了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以及彼此相邻的技术教导。(3)即使将第一层的冷却温度和时间,以及补充剂的冷却温度和时间补入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中,但冷却步骤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宠物食品补充剂时,通过包裹敏感成分添加剂后的多层之间的必要环节,为了是进一步定型、并使得层和层之间均匀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可以通过冷却的步骤实现,调节冷却参数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手段,且说明书也没有试验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能够对组合物的补充剂带来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补入该部分内容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以含有可可脂、益生菌(热敏感成分)和白色涂层为第一层,以第二高熔点包被层(隐含公开不含益生菌)为第二层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第一层与第二层组成上不同且彼此相邻,其中第二层的熔点大于第一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以及所述补充剂的制备方法。由于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温度下冷却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制备方法对要求保护的补充剂的组成产生了影响,从而构成了与对比文件5的补充剂的组成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备方法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的限定作用。至于上述重量百分比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补充剂的结构形式在常规范围内进行两个部分的重量百分比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本申请声称其提供了一种关于敏感成分是否受损的视觉标识,即通过第一部分熔化或变形的可视化来了解敏感成分是否受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就一定能够达到上述技术效果从而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12-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层覆盖第一层的10%至50%的表面,基于区别特征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以观察到内层的结构。对于覆盖面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使第二层仅覆盖第一层的一部分,例如10%-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7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第一层、第二层分别具有第一、第二水活性,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所述补充剂的制备方法。由于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7限定的不同温度下冷却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制备方法对要求保护的补充剂的组成产生了影响,从而构成了与对比文件5的补充剂的组成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7限定的制备方法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的限定作用。至于上述重量百分比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补充剂的结构形式在常规范围内进行两个部分的重量百分比选择。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含有益生菌层分的水活性可以为0.3(参见说明书第0165段),由于第二层不含益生菌,因此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本申请声称其提供了一种关于敏感成分是否受损的视觉标识,即通过第一部分熔化或变形的可视化来了解敏感成分是否受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7就一定能够达到上述效果从而具备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8项),所做修改在于:权利要求1和17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其中所述第二层包含湿润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仅公开了兵豆的结构,没有公开兵豆的核和涂层的具体重量百分比范围。(2)对比文件4公开的粗磨食物层的重量百分比上限是70%,而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层的下限高达80%;对比文件4公开的相当于本申请第一层的活性涂层的0.01%-75%的重量百分比范围大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层的45-65%。(3)对比文件4和5都有完整的涂层,而不是“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4)对比文件5和4没有描述湿润剂在几乎没有益生菌的一层。总之,对比文件4和5均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增加的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由于权利要求1特定的制备条件和特定的重量百分比范围避免了冷却问题,而且第一层和第二层不同的熔点可以改善组合物美感和提供益生菌是否受损的视觉标识,如果具有较高熔点的第二层因熔化变形,则本申请经历了足以损害第一层益生菌的温度。润湿剂则可将水从含有对水分敏感的益生菌的第一部分引开,因此本申请组合物可以控制湿度。由此本申请也具有有益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如下:
“1.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热敏感成分,
其中所述热敏感成分是益生菌成分,所述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
b.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且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益生菌成分,
其中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
其中所述第二层包含湿润剂;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50°F)或10℃(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
“17. 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包含:
a.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包含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并且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拟杆菌属(Bacteroide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肠球菌属(Enterococcus)、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明串珠菌属(Leuconostroc)、糖酵母属(Saccharomyces)、 假丝酵母属(Candida)、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这些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第一水活性;以及
b.以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和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所述存活的热敏感益生菌成分,
其中所述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相邻,
其中第一水活性大于第二水活性,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彼此相邻;
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
其中所述第二层包含湿润剂;
并且所述补充剂通过如下方法制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第一层;
冷却第一层,即在15.56℃(60°F)下冷却中7至12分钟,或者在10℃(50°F)或10℃(50°F)以下冷却5至10分钟;
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
所述补充剂在45°F冷却10分钟或在70°F冷却30分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阶段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8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8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A、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宠物食品补充剂,包含:以重量计45%至65%的第一层,其中包含益生菌热敏感成分,所述益生菌成分选自细菌,酵母,或芽孢杆菌属(Bacillus)等属的微生物,以及它们的组合,并且其中第一层具有第一熔点;和以重量计35%至55%的第二层,其具有第二熔点且包括少于以所述宠物食品补充剂的重量计0.001%的益生菌成分,其中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第一层和第二层组成上是不同的,彼此相邻;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其中所述第二层包含湿润剂; 并限定了所述补充剂的制备步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宠物粗磨食品,包含含水量低于12%的核心和核外的涂层,涂层中含有活性成分,所述活性成分可以包含选自细菌、酵母等的益生菌,或其混合物;涂层的占粗磨食品重量比例最大范围为1%-70%;涂层中可含有具有较高熔点的成分,如氢化植物油,所述较高熔点指熔点高于30℃,氢化植物油的熔点范围25℃到70℃;动物饲料粗磨颗粒可以进一步含有至少一种附加的涂层,附加涂层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含有活性成分的涂层,或一种或多种富含益生菌的涂层(参见权利要求1-20,说明书第0007,0027,0035-0036,0040-0042,0096-0114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向宠物递送益生菌补充剂的商业制品,包括:包括泡罩包装的初级容器;包含益生菌组分的补充剂;其中所述补充剂被容纳在所述泡罩包装内;所述泡罩包装包括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分别容纳含第一益生菌组分的第一补充剂和含第二益生菌组分的第二补充剂;所述补充剂可包含约0.001%至约10%的益生菌组分、约2%至约4%的可可脂组分和约0%至约100%的甜味剂组分;不同的甜味剂可包括不同的熔点;补充剂还可以是兵豆形式,含有可可脂、益生菌(热敏感成分)和白色涂层为第一层,以第二高熔点包被层(隐含公开不含益生菌)为第二层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第一层与第二层组成上不同且彼此相邻,其中第二层的熔点大于第一层(参见权利要求1-15,说明书第0037-0047,0149-0152段)。
(1)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宠物粗磨食品相当于本申请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其中含有热敏感活性成分以及脂肪的一层即本申请的第一层,并具有第一熔点;另外一层即本申请的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与第一层组成上不同,不含益生菌(即益生菌成分为0,落入权利要求1第二层益生菌成分的数值范围中)的具有不同颜色的一层,其含有氢化植物油,其含有更高的熔点,即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可以是25-70℃,一层在另一层之上相对于即本申请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益生菌还可选自酵母,以及补充剂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含敏感成分的层状宠物食品补充剂。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采用多层宠物食品补充剂,并给出了含有酵母类益生菌微生物作为宠物益生菌补充剂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酵母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其效果可以预期。至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消费需要,益生菌的稳定性及其对补充剂的营养功能搭配需要,通过简单的试验常规确定,且说明书也并未给出试验数据证明上述比例能够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补充剂的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分层组合制成的含敏感成分的宠物食品补充剂的产品基础上,按照层次的设定,简单的将第一层制好冷却,在添加第二层至第一层以及冷却补充剂的步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其中的冷却步骤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宠物食品补充剂时,通过包裹敏感成分添加剂后的多层之间的必要环节,为了是进一步定型、并使得层和层之间均匀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可以通过冷却的步骤实现,调节冷却参数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手段,且说明书也没有试验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能够对组合物的补充剂带来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5-0036、0096-0114段的记载,其公开的粗磨宠物食品的结构由核心和至少一层涂层构成。核心中含有淀粉质材料和蛋白质材料,没有公开其含有益生菌和具有较高熔点成分。涂层部分则含有包括益生菌的活性成分以及具有较高熔点的成分,例如是脂肪、部分氢化的植物油。如果将涂层部分理解为第一层,核心为第二层,对比文件4最多公开了第一层含有益生菌敏感成分和第一熔点,但并没有公开作为第二层的核心部分具有第二熔点,更没有公开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驳回决定引用的第0040段描述的是着色的涂层以及涂层在粗磨食品中的重量百分比;第0041段则描述的是“其他的”而非“另一层”可以着色的涂层,该涂层材料可用于益生菌的涂层,且该涂层中可以含有熔点范围25℃-70℃的成分;第0042段则描述了粗磨食物可以含有至少一层富含益生菌的涂层。由这些段落记载的内容,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粗磨食品理解为含有热敏感活性成分以及脂肪的第一层,并具有第一熔点;另外一层即本申请的第二层,具有第二熔点,与第一层组成上不同,不含益生菌的具有不同颜色的一层,其含有氢化植物油,其含有更高的熔点,即第二熔点大于第一熔点。权利要求书以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4的其他部分同样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认识。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不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以及补充剂的制备方法,还在于第一层与第二层具有不同熔点,且第二层熔点大于第一层。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提供关于敏感成分是否受损的视觉标识(熔化、部分熔化或变形)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对比文件5中含有的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是相互独立地存在于泡罩包装中的,并不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彼此相邻”,而且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分别容纳的第一补充剂和第二补充剂也不是多层结构。这种形式的食品补充剂结构上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公开的具有两层结构的营养补充剂。因此,对比文件5也没有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关于权利要求1-18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兵豆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以及所述补充剂的制备方法。由于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温度下冷却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制备方法对要求保护的补充剂的组成产生了影响,从而构成了与对比文件5的补充剂的组成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备方法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的限定作用。至于上述重量百分比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补充剂的结构形式在常规范围内进行两个部分的重量百分比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公开的兵豆,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重量百分比,且第一层和第二层中的每一个至少部分地暴露于环境,并且一层不由另一个层完全包围,其中所述第二层包含湿润剂,以及所述补充剂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便于观察和控制湿度的宠物食品补充剂。对比文件5公开的兵豆形式的宠物食品补充剂,没有公开其涂层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所述熔点较高的第二层)仅覆盖部分内核(相对于权利要求所述含有益生菌的第一层),也没有公开第二层的涂层部分含有润湿剂,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两部分的重量百分比。对比文件4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观察所述补充剂内部(例如第一层)的情况,有动机不使第二层完全覆盖第一层外面,但是由于现有技术没有就给予结合两个部分的重量来实现上述不完全覆盖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按照权利要求的不同部分的重量百分比来制备所述补充剂,而这样的重量比却能够使制备的补充剂具有特定的外形,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及其结合,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由于权利要求1特定的重量百分比范围和造型设定,既可以改善组合物美感,又提供了益生菌是否受损的视觉标识,例如具有较高熔点的第二层因熔化变形,则本申请经历了足以损害第一层益生菌的温度(参见附图1)。此外,润湿剂则可将水从含有对水分敏感的益生菌的第一部分引开,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补充剂组合物可以控制湿度。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6、18也具有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7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缺陷。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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