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填充和/或排空透析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填充和/或排空透析设备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2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2217
优先权日:2007-02-26
申请(专利)号:201510670673.2
申请日:2008-02-26
复审请求人: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纬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赵雯典
国际分类号:A61M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0673.2,名称为“用于填充和/或排空透析设备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其原申请号为200880006213.8,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人为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2、16-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388761 A,公开日期为2003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100)是可移动的并且具有: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液体的液体容器(15);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浓缩物的浓缩物容纳器或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
至少一个制备单元(3),所述制备单元(3)设置和构成为使得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
第一接头(1’),用于将透析液分配到所述透析设备(D1)中,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通或者能够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接,和
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D2)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26’),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
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单元(3)设置和构成为使得其在所述装置(100)运转时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冲洗。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的第三接头(26”)。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头(26’)和第三接头(26”)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26)内。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输送设备(17),所述输送设备(17)设置和构成为使得借 助于所述输送设备(17)能够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或者借助于所述输送设备(17)能够将液体和浓缩物的混合物从所述制备单元(3)输送至透析设备(D1)。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输送设备(17),所述输送设备(17)设置和构成为使得借助于所述输送设备(17)能够将气体或液体输送至所述装置(100)的所述第三接头(26”)。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输送设备(17)和根据权利要求8的输送设备(17)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设备(17)通过泵或者通过压缩机形成。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送设备(17)和所述第三接头(26”)之间的管路中设置有用于容纳消毒剂的容器(22),其中所述容器(22)构成为使得其将消毒剂分配给流经所述管路的气体或液体。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制造反渗透水的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第四接头(13’),通过所述第四接头(13’)能够将液体供给所述液体容器(15)。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设有加热设备(6),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处于所述液体容器(15)中的液体和/或供给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和/或从所述液体容器(15) 中流出的液体。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设有加热设备,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所述制备单元(3)和/或从所述制备单元(3)中流出的混合物。
16.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填充所述透析设备(D1),在第一步中,在可移动的装置(100)中制造透析液,其中来自液体容器(15)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第二步中,通过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分配给透析设备(D1),以及为了排空透析设备(D2),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装置(100)中所述透析液由至少一种液体和至少一种浓缩物制造,其中所述液体和所述浓缩物存储在所述装置(100)内。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制备单元(3)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D1)。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压缩机(17)产生压缩空气,并且所述压缩空气将来自液体容器(15)的液体输送至制备单元(3)中,在所述制备单元(3)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压缩机(17)产生压缩空气,并且将所述压缩空气供给透析设备(D2),在所述透析设备(D2)中所述压缩空气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压缩机(17)和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压缩机(17)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用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的第一运转模式中,压缩空气由所述压缩机(17)输送到所述液体容器(15)内,并且在排空具有透析液的透析设备(D2)的第二运转模式中,压缩空气由所述压缩机(17)供给到所述透析设备(D2)。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压缩机(17)产生压缩空气,并且为了冲洗透析设备(D2),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液体容器(20)输送至所述透析设备(D2)内。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运转模式中,首先为了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将压缩空气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通过所述压缩空气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并且紧接着为了冲洗所述透析设备(D2)将压缩空气供给液体容器(15),借助于所述压缩空气将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压缩空气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前,将消毒剂供给所述压缩空气。
2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①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装置是可移动的,并且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容纳反渗透水的液体容器;(2)所述装置还可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还包括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3)其中所述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在其它说明部分,与对比文件1相比,独立权利要求1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制备透析液的装置是可移动的,(2)还包括用于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3)所述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一个部件形成;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参照权利要求1-15的评述,权利要求1-15请求保护的设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该设备进行应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9的部分特征结合来自说明书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即在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并且其中所述装置还具有压缩机,所述压缩机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删除权利要求1制备单元的其中一个附图标记;将权利要求8中的“输送设备”改为“压缩机”;删除原权利要求16中一处“能够”,将原权利要求20的部分特征结合来自说明书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6中,即在权利要求16增加特征“其中在第一步中,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在所述制备单元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将原权利要求18的主题明确为“方法”;将原权利要求22的特征“排空具有透析液的透析设备的第二运转模式中”修改为“使透析设备排空透析液的第二运转模式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9、20,并适应性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4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100)是可移动的并且具有: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液体的液体容器(15);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浓缩物的浓缩物容纳器或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
至少一个制备单元(3),所述制备单元设置和构成为使得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
第一接头(1’),用于将透析液分配到所述透析设备(D1)中,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通或者能够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接,和
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D2)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26’),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
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
并且其中所述装置(100)还具有压缩机(17),所述压缩机(17)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15)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D1)。
14.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填充所述透析设备(D1),在第一步中,在可移动的装置(100)中制造透析液,其中来自液体容器(15)的液体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第二步中,通过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分配给透析设备(D1),以及为了排空透析设备(D2),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其中在第一步中,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17)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3)输送至透析设备(D1),在所述制备单元(3)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同意驳回决定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关于装置的移动性和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如果仍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请列举证据。(2)对于区别特征3),由于没有任何现有技术示出了可移动的填充设备,因此“当填充设备作为可移动设备时,使其结构尽量简化、体积尽量减小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实际上是在推理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推理,这本身就证明了该技术特征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特殊的透析液制备装置和相关的填充过程,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改变填充粉剂的容器、浓缩液存储槽和混合单元146的这种特殊的分体式设计。如果那样做的,对比文件1的整个系统,包括阀和管线,将全部必须重新设计。(3)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到压缩空气,而根据本申请的装置通过压缩空气将水从液体容器输送至制备单元并且从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压缩机来取代泵具有减小污染、操作简单的优点。(4)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还可以具有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还包括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3)所述装置还具有压缩机,所述压缩机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与对比文件1相比,独立权利要求1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4中制造透析液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为了排空透析设备,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中排出;(3)制造透析液时,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在所述制备单元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从属权利要求15-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13和独立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制备单元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冲洗”,在独立权利要求14中加入特征“其中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浓缩物容纳器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删除权利要求3、17,并适应性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3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100)是可移动的并且具有: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液体的液体容器(15);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浓缩物的浓缩物容纳器或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
至少一个制备单元(3),所述制备单元设置和构成为使得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
第一接头(1’),用于将透析液分配到所述透析设备(D1)中,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通或者能够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接,和
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D2)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26’),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
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100)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冲洗,
并且其中所述装置(100)还具有压缩机(17),所述压缩机(17)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15)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D1)。
13.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填充所述透析设备(D1),在第一步中,在可移动的装置(100)中制造透析液,其中来自液体容器(15)的液体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第二步中,通过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分配给透析设备(D1),以及为了排空透析设备(D2),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其中在第一步中,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17)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3)输送至透析设备(D1),在所述制备单元(3)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其中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浓缩物容纳器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D1)。”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正是基于提高装置的灵活性和移动性,才有针对性地对装置的各个部件进行了结构和连接上的设计,尤其是:其中所述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其中所述制备单元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冲洗。对比文件1直接针对的是如何用粉状用剂制备浓缩液,进而制备透析液,并没有公开如本申请的直接将液体冲入浓缩物容纳器的透析液制备方法。(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下述区别技术特征:装置可移动;其中来自液体容器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其中所述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所述装置还用于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为了排空透析设备,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中排出;其中在第一步中,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在所述制备单元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3)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及独立权利要求21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6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还可以具有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制备单元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冲洗;(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还包括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所述装置还具有压缩机,所述压缩机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与对比文件1相比,独立权利要求1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3中制造透析液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为了排空透析设备,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中排出;(3)制造透析液时,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在所述制备单元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其中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浓缩物容纳器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12和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13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装置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的第三接头,其中所述第二接头和所述第三接头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内”和“其中所述装置包括具有轮的基座,以确保所述装置的移动性”,删除权利要求3、4,并适应性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10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100)是可移动的并且具有: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液体的液体容器(15);
至少一个用于容纳浓缩物的浓缩物容纳器或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
至少一个制备单元(3),所述制备单元设置和构成为使得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能够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
第一接头(1’),用于将透析液分配到所述透析设备(D1)中,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通或者能够与所述制备单元(3)连接,和
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D2)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26’),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
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100)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冲洗,
并且其中所述装置(100)还具有压缩机(17),所述压缩机(17)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15)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D1),
其中所述装置(100)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的第三接头(26”),其中所述第二接头(26’)和所述第三接头(26”)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26)内,
其中所述装置包括具有轮的基座,以确保所述装置的移动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输送设备(17),所述输送设备(17)设置和构成为使得借 助于所述输送设备(17)能够将气体或液体输送至所述装置(100)的所述第三接头(26”)。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3的所述输送设备(17)和根据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17)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送设备(17)和所述第三接头(26”)之间的管路中设置有用于容纳消毒剂的容器(22),其中所述容器(22)构成为使得其将消毒剂分配给流经所述管路的气体或液体。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制造反渗透水的单元。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00)具有第四接头(13’),通过所述第四接头(13’)能够将液体供给所述液体容器(15)。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设有加热设备(6),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处于所述液体容器(15)中的液体和/或供给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和/或从所述液体容器(15)中流出的液体。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特征在于,设有加热设备,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所述制备单元(3)和/或从所述制备单元(3)中流出的混合物。
11. 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填充所述透析设备(D1),在第一步中,在可移动的装置(100)中制造透析液,其中来自液体容 器(15)的液体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其中所述制备单元(3)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第二步中,通过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分配给透析设备(D1),以及为了排空透析设备(D2),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100)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其中在第一步中,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17)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15)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3)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3)输送至透析设备(D1),在所述制备单元(3)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其中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浓缩物容纳器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D1),其中所述装置(100)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的第三接头(26”),其中所述第二接头(26’)和所述第三接头(26”)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26)内,其中所述装置包括具有轮的基座,以确保所述装置的移动性。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装置(100)中所述透析液由至少一种液体和至少一种浓缩物制造,其中所述液体和所述浓缩物存储在所述装置(100)内。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压缩机(17)产生压缩空气,并且将所述压缩空气供给透析设备(D2),在所述透析设备中所述压缩空气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压缩机(17)和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压缩机(17)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并且在用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的第一运转模式中,压缩空气由所述压缩机(17)输送到所述液体容器(15)内,并且在使透析设备(D2)排空透析液的第二运转模式中,压缩空气由所述压缩机(17)供给到所述透析设备(D2)中。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压缩机(17)产生压缩空气,并且为了冲洗透析设备(D2),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液体容器(20)输送至所述透析设备(D2)内。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运转模式中,首先为了排空所述透析设备(D2),将压缩空气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通过所述压缩空气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D2)中排出,并且紧接着为了冲洗所述透析设备(D2)将压缩空气供给液体容器(15),借助于所述压缩空气将来自所述液体容器(15)的液体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压缩空气供给所述透析设备(D2)前,将消毒剂供给所述压缩空气。
19.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D1)和用于从透析设备(D2)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的应用。”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可移动的制备装置,其中第二和第三接头(本申请中的26’和26”)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内。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暗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制备装置装备轮。此外,本申请相对于已知的系统可更灵活地使用,并且具有压缩机,以将液体流如上所述进行传输,其具有清洁的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19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8月05日和2019年12月23日答复两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分案提交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1段;2019年1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和用于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析液制备装置100(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行至说明书第6页第19行,附图1),该装置具有RO水(反渗透水)源138,以提供反渗透水;还具有用于容纳浓缩液的浓缩液存储槽114a,透析液制备装置还具有混合部分146,混合部分146设置和构成为使得来自RO水源138的RO水在混合部分146内与来自浓缩液存储槽114a的浓缩液混合,来自浓缩液存储槽114a的浓缩液通过浓缩液供给管路134与混合部分146连通,透析液供给管路152与混合部分146出口处连接或连通,透析液供给管路152与透析装置160连接。为了提高压力,RO水源138可另外配设泵。RO水源138通过在入口管路150顶端设置的喷嘴120向堆积在筛网部件116上面的粉剂供给RO水,由此,筛网部件116上的粉剂溶解在RO水中,溶液存储于筛网部件116下侧的浓缩液存储槽114a内。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RO水(反渗透水)源138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体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浓缩液存储槽114a相当于本申请的浓缩物容纳器,对比文件1中的混合部分146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备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管路152与混合部分146的出口连接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接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所述装置包括具有轮的基座,以确保所述装置的移动性;还可以具有用于连接含有浓缩物的容器的浓缩物接头;(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制备单元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在所述装置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冲洗;(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还包括用于容纳来自所述透析设备的已用过的透析液的第二接头,以便排空所述透析设备;所述装置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的第三接头,所述第二接头和第三接头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内;(4)所述装置还具有压缩机,所述压缩机设置和构成为将压缩空气引入到所述液体容器内,并且所述压缩机还设置和构成为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填充和排出装置的移动代替透析设备的移动,结构简单紧凑,降低安装耗费,使用更加灵活。
对于区别特征(1),众所周知,透析设备的透析液供给既可以包含在透析设备中,也可以由透析液供给装置供给。如文献1(腹膜透析与血液灌流,赵之纲,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69-70页,1988年2月)和文献2(透析手册:第3版,(美)多格达斯 等,中信出版社,53页,2004年4月)均提到了将透析液供给到透析设备的透析液供给装置。而透析设备的使用环境对无菌条件要求较高,因此常常在病房中使用,而病房是不可移动的,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或是透析设备移动,透析液供给装置不动,或是透析设备不动,透析液供给装置移动,这两种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实现上并不存在困难,都是常规选择;同时通过安装在基座上的轮来移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文献1中的透析液供给装置就是通过轮来移动的(参见文献1第70页,图2-10)。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浓缩物接头来连接浓缩物容器以获得浓缩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制成的浓缩物和反渗透水同时加入到混合部分146中,为使填充设备可移动,结构尽量简化,体积尽量减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制备浓缩物的部分外移,在填充设备中直接使用已制好的浓缩物按比例直接与反渗透水进行混合,因此为简化结构,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手段,如文献1中就采用了将精制水和透析原液按比例稀释成透析液的方式(参见文献1第69页)。在对比文件1中,浓缩液是由RO水冲洗制备浓缩液的粉剂产生的,当需要利用浓缩液和RO水混合制成透析液时,为方便使用者操作,将制备单元构成为冲洗罐并且与工作台成为一体,同时在所述装置运转时所述浓缩物容纳器由来自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冲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在透析过程中,在对一个患者治疗之前,必须将透析机内的残留液体排出并进行清洗以防止交叉感染,例如在文献3(《透析手册》,张本立等,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39-140页,1996年2月)中提到重复使用透析器之前,应充分冲洗透析器,进行正冲、反冲、消毒步骤。至于排出的废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可以是由透析机内设置的排出管进行,也可以是利用外加装置进行,该装置通常是具有连接到透析机的接头、管路并利用泵的反转将残留液体抽取和收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废液排空后,应当进行消毒,消毒可以采用具有杀菌功能的气体或消毒液,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无论是将该排出装置、消毒装置集成在透析设备或者透析液供给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技术手段,且为了防止排出的废液、杀菌气体或消毒液污染未使用的透析液而另设接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方便制造和控制而将两个接头容纳在相同的转接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提高压力,RO水源138可另外配设泵。而无论使用泵还是压缩机对液体进行加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液体是反渗透水。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液体是反渗透水。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装置具有输送设备,所述输送设备设置和构成为使得借助于所述输送设备能够将气体或液体输送至所述装置的所述第三接头”,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根据权利要求3的所述输送设备和根据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然而,使用泵或者压缩机输送需要输送的气体或液体以及使用一个泵执行多项输送功能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在所述输送设备和所述第三接头之间的管路中设置有用于容纳消毒剂的容器,其中所述容器构成为使得其将消毒剂分配给流经所述管路的气体或液体”,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消毒剂容器进一步限定,当需要对设备进行消毒时,设置消毒剂的容器并通过泵进行分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具有制造反渗透水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透析液制备装置具备制造反渗透水的RO水源138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具有第四接头,通过第四接头将液体供给容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液体是反渗透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体是反渗透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设有加热设备,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处于所述液体容器中的液体和/或供给所述液体容器的液体和/或从所述液体容器中流出的液体”,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设有加热设备,借助于所述加热设备能够加热所述制备单元和/或从所述制备单元中流出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1-32行):本申请的装置能够通过在装置内循环热水很容易地进行清洗灭菌。在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透析液用途可以得到设置加热设备对液体或制备后的混合液进行加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1-19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和用于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行至说明书第6页第2行,附图1),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来自浓缩液存储槽114a的浓缩液通过浓缩液供给管路134与混合部分146连通,来自RO水源138的RO水在混合部分146内与来自浓缩液存储槽114a的浓缩液混合,透析液供给管路152与混合部分146出口处连接或连通,将混合部分146中得到的透析液通过供给管路152与供给透析装置160。为了提高压力,RO水源138可另外配设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来自RO水源138的RO水在混合部分146内与来自浓缩液存储槽114a的浓缩液混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1第一步中“来自液体容器(15)的液体在所述制备单元(3)内与来自浓缩物容纳器的浓缩物混合”,对比文件1中的“将混合部分146中得到的透析液通过供给管路152与供给透析装置160”相当于权利要求11第二步中“将透析液分配给透析设备”。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1中制造透析液的装置可独立于透析设备移动,所述装置包括具有轮的基座,以确保所述装置的移动性;(2)制备单元和所述浓缩物容纳器通过同一个部件形成,为了排空透析设备,借助于所述可移动的装置将透析液从所述透析设备中排出;所述装置具有用于将气体或清洗液供给所述透析设备的第三接头,所述第二接头和第三接头容纳在共同的转接件内;(3)制造透析液时,压缩空气借助于所述压缩机生成,并且其中所述压缩空气将液体从所述液体容器输送至所述制备单元内并且从所述制备单元输送至透析设备,在所述制备单元中液体与浓缩物混合,其中为了制造透析液,用液体冲洗所述浓缩物容纳器并且然后将以这种方式制造的透析液供给透析设备。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填充设备的移动代替间歇式透析设备的移动,结构简单紧凑,降低安装耗费,使用更加灵活。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在所述装置中所述透析液由至少一种液体和至少一种浓缩物制造,其中所述液体和所述浓缩物存储在所述装置内”,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需要设置多种液体和浓缩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与评述权利要求2相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与评述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4)相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空气压缩机的工作状态做了进一步限定,而这些具体的限定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利用压缩机产生的压差将液体或气体充入或排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同运转模式也是常用技术,在透析液的填充和排空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常规选用,并且根据消毒的需要,在压缩空气中加入消毒剂也属于技术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用于借助透析液填充透析设备和用于从透析设备中排出透析液的装置的应用,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0和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移动式透析液供给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为满足移动的要求,众所周知需要将透析液供给装置的结构尽可能简化、体积尽量缩小。(2)对于透析设备,使用过后需要排空废液,再次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过程无论是由透析机完成还是由外置设备完成,都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无论是将该排出装置、消毒装置集成在透析设备或者透析液供给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技术手段,且为了防止排出的废液、杀菌气体或消毒液污染未使用的透析液而另设接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方便制造和控制而将两个接头容纳在相同的转接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为增加运送压力,泵和压缩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来看(原权利要求11),将泵和压缩机作为可选的并列技术方案进行记载,其作为常规技术手段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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