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8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6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6411.2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悦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W4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且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现有的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引入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6411.2,名称为“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1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692742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对比文件2:CN10322801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包括: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第一业务请求;
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业务为数据交互的业务请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所述移动终端执行非第一业务请求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中处理所述非第一业务请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启动搜网动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业务为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7. 如权利要求6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周期中的搜网时间间隔采取递增方式设置。
8.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搜索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数据交互的业务请求;
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
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启动搜网动作。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周期搜网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一信息还包括什么;然而,移动终端在与第一网络连接时获知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即移动终端获知第一网络为GSM网络或CDMA网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9,1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与权利要求1,4,6方法的技术方案对应一致,基于这种对应关系,在权利要求1,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11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4,删除了权利要求5,将独立权利要求8拆为两个权利要求,修改了权利要求9,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包括:1)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并在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移动终端执行搜网动作;2)所述第一业务为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3)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对比文件1不涉及如何控制移动终端进行搜网,更不涉及解决如何降低移动终端搜网所需功耗,并提高搜网效率的问题,故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1)及2),在对比文件1中,第二网络为信号强度达到阈值的网络制式。而本申请中,所述第二网络为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故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全文未记载如何触发移动终端进行模式切换,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2),不存在关于上述区别2)的技术启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本申请的方案可以进一步降低因断网对用户造成的影响,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所述第一业务为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
当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业务为数据交互的业务请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所述移动终端执行非第一业务请求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中处理所述非第一业务请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包括:
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
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第一业务请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6. 如权利要求5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周期中的搜网时间间隔采取递增方式设置。
7.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启动搜网动作;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搜索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数据交互的业务请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单元包括:
搜索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
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数据交互的业务请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周期搜网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3)未记载在复审请求书中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2)对比文件1中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发出的数据业务指令,移动终端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而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前,必然先对网络进行搜索,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何控制移动终端进行搜网,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解决如何降低移动终端搜网所需功耗,并提高搜网效率的问题;3)第三,对比文件2已公开保持在一种模式下工作直至其失去覆盖,然后启动网络选择过程找到当前可提供服务的网络模式进行工作,即公开了当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进行模式切换,并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2全文并未记载如何触发移动终端进行模式切换;4)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在移动终端上点击触摸屏时,例如浏览网页指令,视频通话指令,在线影音指令等,启动模式切换,因为移动终端的触摸屏一旦被点亮,说明用户很可能有使用网络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启动模式切换的时间提前到移动终端触摸屏点亮时就启动模式切换,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7和8进行了修改,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所述第一业务为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
当所述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所述移动终端执行非第一业务请求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在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中处理所述非第一业务请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包括:
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
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第一业务请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5. 如权利要求4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周期中的搜网时间间隔采取递增方式设置。
6. 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 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所述第一业务为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判断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是否处于断网状态;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搜网动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启动单元包括:
搜索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搜索可驻留的第二网络;其中,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的处理第一业务能力强于所述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
切换单元,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从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切换到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
处理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网络的网络制式下处理所述第一业务请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周期搜网单元,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灭屏状态且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按照第一周期进行搜网动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92742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322801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切换方法及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0002]-[0063]段):在步骤100,移动终端保持在第一网络上待机(相当于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在步骤101,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发出的数据业务指令(相当于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在步骤102,移动终端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若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未达到阈值,则执行步骤103;若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达到阈值,则执行步骤104;在步骤103,移动终端通过第一网络完成数据业务,结束本实施例的流程;在步骤104,移动终端由第一网络切换到第二网络上;在步骤105,移动终端通过第二网络完成数据业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2)本申请中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时,判断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对比文件1中是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发出的数据业务指令时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搜索第一网络;2)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获得网络资源。
对于区别1),移动终端驻留在一个网络之前须先连接该网络,而在连接网络的过程中移动终端可获取该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以及网络连接状态信息,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在3G网络覆盖并不好或信号不佳的地区,移动终端在2G和3G网络之间频繁切换,导致移动终端功耗增加,而且切换时容易出现短暂的呼叫失败等从而影响3G用户的使用体验的问题,其没有涉及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且终端驻留的网络断网时快速触发搜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及时触发搜网动作以快速获得网络资源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改进以通过在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使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
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多模终端工作在非最高优先级的网络模式上时,通过背景搜索方式,搜索优先级比当前工作所处的网络模式的优先级高的网络模式的信号,并切换到搜索到的可用的、优先级最高的网络模式上工作;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多模终端及时切换到优先级较高的网络模式上工作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优的业务体验,其没有涉及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且终端驻留的网络断网时快速触发搜网;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多模终端的模式切换方式之一为,未实现系统间互操作,保持在一种模式下工作直至其失去覆盖,然后启动网络选择过程找到当前可提供服务的网络模式进行工作,其中虽然涉及一种模式下工作直至断网,但不涉及如何或何时启动对断网的模式重新搜网,也即不涉及基于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触发搜网,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及时触发搜网动作以快速获得网络资源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改进以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在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断网时使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时,判断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控制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当移动终端处于无网络覆盖的情况下,即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可以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而不是按照现有技术中周期性的搜网方式进行搜网,这样可以在尽可能的降低移动终端的功耗的情况下,有效缩短移动终端从无网络覆盖到有网络覆盖后恢复服务的时延,可以实现在较小功耗状态下,快速获取网络资源;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搜网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0002]-[0063]段)公开了一种网络切换方法及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步骤100,移动终端保持在第一网络上待机(相当于第一网络为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在步骤101,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发出的数据业务指令(相当于移动终端接收到第一业务请求);在步骤102,移动终端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若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未达到阈值,则执行步骤103;若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达到阈值,则执行步骤104;在步骤103,移动终端通过第一网络完成数据业务,结束本实施例的流程;在步骤104,移动终端由第一网络切换到第二网络上;在步骤105,移动终端通过第二网络完成数据业务。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2)本申请中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时,判断移动终端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所述第一信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第一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对比文件1中是移动终端接收用户发出的数据业务指令时检测第二网络的信号强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搜索第一网络;2)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获得网络资源;3)各功能单元。
对于区别1),移动终端驻留在一个网络之前须先连接该网络,而在连接网络的过程中移动终端可获取该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以及网络连接状态信息,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在3G网络覆盖并不好或信号不佳的地区,移动终端在2G和3G网络之间频繁切换,导致移动终端功耗增加,而且切换时容易出现短暂的呼叫失败等从而影响3G用户的使用体验的问题,其没有涉及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且终端驻留的网络断网时快速触发搜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及时触发搜网动作以快速获得网络资源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改进以通过在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使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
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多模终端工作在非最高优先级的网络模式上时,通过背景搜索方式,搜索优先级比当前工作所处的网络模式的优先级高的网络模式的信号,并切换到搜索到的可用的、优先级最高的网络模式上工作;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多模终端及时切换到优先级较高的网络模式上工作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优的业务体验,其没有涉及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且终端驻留的网络断网时快速触发搜网;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多模终端的模式切换方式之一为,未实现系统间互操作,保持在一种模式下工作直至其失去覆盖,然后启动网络选择过程找到当前可提供服务的网络模式进行工作,其中虽然涉及一种模式下工作直至断网,但不涉及如何或何时启动对断网的模式重新搜网,也即不涉及基于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触发搜网,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基于用户操作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的断网时快速及时触发搜网动作以快速获得网络资源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改进以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在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网络断网时使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
对于区别3),设置各功能单元实现相应方法步骤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移动终端接收到点亮移动终端的触摸屏的业务请求时,判断移动终端所驻留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根据第一网络的网络制式信息或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控制移动终端执行对应所述业务请求的搜网动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当移动终端处于无网络覆盖的情况下,即所述移动终端的第一网络的网络连接状态处于断网状态时,可以根据用户的实时操作,移动终端主动、及时地启动搜网动作,而不是按照现有技术中周期性的搜网方式进行搜网,这样可以在尽可能的降低移动终端的功耗的情况下,有效缩短移动终端从无网络覆盖到有网络覆盖后恢复服务的时延,可以实现在较小功耗状态下,快速获取网络资源;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在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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