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签到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签到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2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7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8474.5
申请日:2016-06-0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雪玉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孟祥龙
国际分类号:G07C1/10,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8474.5,名称为“一种签到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2990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95段、说明书附图1-10;以及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签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图像;
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
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包括:
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
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
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获取与所述第一图像关联的辅助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辅助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第一图像 关联的辅助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环境信息;
根据所述采集环境信息,确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环境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获取采集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终端所在的位置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
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
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环境信息,包括:
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
根据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图像,包括: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8. 一种签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图像;
第一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第二识别单元,用于获取与所述第一图像关联的辅助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辅助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生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环境信息;
根据所述采集环境信息,确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获取采集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终端所在的位置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
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
根据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2)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辅助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是一一对应的,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获取与所述第一图像关联的辅助信息”修改为“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依据所述辅助信息”修改为“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将独立权利要求5中“获取与所述第一图像关联的辅助信息”修改为“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依据所述辅助信息”修改为“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6、9-10、13,并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签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图像;
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
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包括:
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
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
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获取采集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终端所在的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
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
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图像,包括: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5. 一种签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图像;
第一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第二识别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 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生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获取采集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终端所在的位置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
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
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参考文献“智能理论与警用智能技术”与本申请提高待识别图像的识别准确率的方式不同,参考文献是以一个证件像片作为模板,尽可能多拍摄一些摄像角度与持证像片一致的人脸图像作为待识别图像,并与模板进行匹配;而本申请是预先获取多个不同角度的面部特征样本作为面部特征模板,后续采集待签到的目标对象任意一个角度的图像作为待识别图像,并与多个不同角度的面部特征样本进行匹配;并且,在本申请日之前不存在通过采集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不同角度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将该多个面部特征样本作为用于与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以提高待识别图像的识别准确率的相关技术方案,因此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2)在本申请日之前,一般通过采集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位置信息来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只根据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位置信息来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的判断准确率较低;而本申请通过采集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以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可以提高判断准确率;并且在本申请日之前,通过采集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以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从而提高判断准确率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3)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员工作弊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本不会想到采用其他方式来防止员工作弊,也就不会想到根据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以防止员工作弊;而且,本申请采用上述手段是防止该员工本人作弊,并不是防止该员工发送第一图像给他人代签到;此外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具体包括: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2)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采用证据1-4进行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具体包括: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2)第二识别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上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是与权利要求2-4对应的装置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2-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7的“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5,以及将说明书中特征“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5中,将权利要求1中“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修改为“获取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权利要求5中“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修改为“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6-7,并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签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图像;
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
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包括:
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
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
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获取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图像,包括: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3. 一种签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图像;
第一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第一图像,提取所述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签到对象包括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如果有,则判定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获取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
第二识别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具体用于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
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
所述第二识别单元还用于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
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 范围内,则依据所述位置信息和所述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
生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考勤签到方法仅依据位置信息判断是否位于签到位置,存在签到主体和签到时间作弊问题,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获取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和“比较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达到提高考勤的准确性的目的,当其离开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时就不能实现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复审通知书中将上述特征割裂开来分别与现有技术比较,从而得出上述几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是不准确的;相比对比文件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的解决了签到主体和签到时间作弊问题,从而可以有效防止考勤作弊,提高了考勤的准确性;且在本申请日之前,并不存在相关技术方案,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若合议组坚持请举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在2019年03月26日提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11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95段、说明书附图1-10;以及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签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考勤签到方法、考勤登记方法、考勤终端和考勤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2]-[0115]段、附图1-5):
一种考勤方法,包括考勤签到方法与考勤登记方法中的步骤,具体包括:
步骤S301,考勤终端采集人体生物信息,获取本机所在地理位置信息;其中,人体生物信息包括脸部图像信息, 脸部图像信息可通过摄像机、照相机等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地理位置信息为可唯一定位地理位置的信息,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和地理环境图片中的至少一种,但不限于上述信息;
在一个实施例中,本机安装有全球定位系统(GPS),可读取GPS定位的本机所在的地理位置坐标;在另一个实施例中,本机为移动通信终端,本机中集成有可与附近的基站通信的移动通信模块,可通过移动通信模块获取电信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通讯网络定位的本机的地理位置坐标;在一个实施例中,地理环境图片可通过摄像机、照相机等图像采集装置采集;
步骤S302,考勤终端将人体生物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发送到考勤服务器;
步骤S303,考勤服务器接收考勤终端发送的人体生物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
步骤S304,考勤服务器提取人体生物信息的特征,查找与提取的特征匹配的用户标识;其中可预先建立用户特征库,具体的,可采集用户人体生物信息样本,根据样本提取出用户特征,并存储用户标识与用户特征的对应关系;
步骤S305,考勤服务器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其中将用户标识、地理位置坐标和/或地理环境图片标识、当前时间对应存储在数据库中;
其中,若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时出错,生成的考勤登记结果信息可包含考勤登记失败的提示信息,还可包含请用户重新签到的提示信息等,若成功登记了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则生成的考勤登记结果信息中可包含用户标识以及考勤登记成功的提示信息等等;
步骤S306,考勤服务器向终端返回考勤登记结果信息;
步骤S307,考勤终端接收考勤服务器返回的考勤登记结果信息并展示。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考勤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种签到方法;对比文件1中步骤S301-S304中考勤终端采集脸部图像信息,提取人体生物信息的特征,根据用户特征库查找与提取的特征匹配的用户标识,相当于本申请中获取第一图像,识别第一图像,提取第一图像中第一预定对象的面部特征信息,在数据库中查找是否有与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如果有,则判定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待签到的目标对象,获取面部特征模板对应的身份标识信息;对比文件1步骤S301中还获取本机所在地理位置信息,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和地理环境图片中的至少一种,但不限于上述信息,考勤终端将地理位置信息发送给考勤服务器,考勤服务器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依据位置信息,判断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若成功登记了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则生成的考勤登记结果信息中可包含用户标识以及考勤登记成功的提示信息等等,相当于本申请的当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包括所述目标对象,且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位于所述预定签到位置时,生成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所包括所述目标对象的签到记录。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对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具体包括: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2)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包括: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获取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而对比文件1仅依据位置信息判断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人脸识别的准确性、确定签到时间和地点的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的面部识别方面,通过比较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与存储的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人脸识别准确性的惯用技术手段,如证据1:书籍《智能理论与警用智能技术》(王昆翔等著,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2月第1版,第389-394页)记载:“一种多姿态人脸图象识别原型系统,可在图象平面内旋转和深度方向上旋转的人脸图像识别。实验结果表明,对于30类人脸,每人18幅图象大小测试集,达到100%识别率”、以及“24.4.1人脸识别建模 为建立多视点识别模型 1.将可视半球量化成上/下±30°,间隔20°;左/右±30°,间隔15°,共形成15视点(如图24.2),对每个视点图象抽取4个面部特征模板,分别为全脸、眼睛、鼻子、嘴巴、以此模板作为识别建模模板(相当于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分别与输入图象相应的区域进行模板匹配”。可见,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53]-[0058]段):采集人体生物信息,并获取本机所在地理位置信息,人体生物信息包括脸部图像信息,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和地理环境图片中的至少一种,地理环境图片可通过摄像机、照相机等图像采集装置采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照相机等图像采集装置采集的地理环境图片确定地理位置,而能够判断某一图片为特定地理位置时,通常需要识别该地理位置的特定标志物,因而在此基础上,基于预定图像信息判断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且预定图像信息从第一图像中提取,如通过提取签到人拍摄图片的背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根据环境声音确定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证据2(专利文献CN103190140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移动装置的位置的方法和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附图1):参考装置170、180和190分别位于地理位置110、120和130中,用于确定移动装置的位置的方法包括:从移动装置接收环境声音信息,从多个参考装置中的每一者接收环境声音信息,确定移动装置与多个参考装置中的每一者之间的环境声音信息的相似程度,将移动装置的位置确定为具有最大相似程度的参考装置的位置;证据3(专利文献CN103456301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基于环境声音的场景识别方法及装置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0096]段)基于环境声音的场景识别方法包括:采集声音信号;将所述声音信号处理为频域信号;从所述频域信号中提取声音特征信息;在预设模型下输入所述声音特征信息将模型输出结果与场景声音样本模型权重值进行匹配,并确定所述声音特征信息对应的场景;本发明依靠背景声音信息作为场景的特征来实现定位;证据4(专利文献CN10306409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 [0048]段):当定位设备10具有基于环境声音的定位功能时,环境信息可以是通过基于环境声音的定位而获取的位置信息。由此可知,根据环境声音确定所在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和地理环境图片中的至少一种,但不限于上述信息”(说明书第[0056]段),因而为了提高位置的识别准确性,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二者来判断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步骤S305中,考勤服务器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见说明书第[0082]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行签到时间登记,而在签到时作弊是本领域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在防止作弊时即核实签到时的三要素:签到的人、时间、地点;因此进行签到时间的核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移动终端拍摄的图像具有时间要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获取图像进行签到的方案,为防止本人或他人采用签到人提前拍摄的第一图像签到作弊,将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和签到时间进行比较,只有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才符合签到时间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仅依据位置信息判断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56]段):“地理位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和地理环境图片中的至少一种,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因而为了提高位置的识别准确性,可不限于上述方式,而采用多种识别方式,如还根据环境声音确定所在位置(证据2-4可佐证根据环境声音确定所在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即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二者来共同判断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以提高识别准确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步骤S305中,考勤服务器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见说明书第[0082]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行签到时间登记;而本领域公知的是,在对地点固定的签到进行核实时,通常需要核实签到的人、时间;在对地点不固定的签到进行核实时,则不仅要核实签到的人、时间,还要对签到地点进行核实,因此进行签到时间的核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为解决对比文件1可能存在的签到时间作弊的问题,将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和签到时间进行比较,只有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才符合签到时间要求,如不在预设时间范围内,说明拍照时间和签到时间相差较大,判定为作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中的“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获取在采集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和“比较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其中获取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和获取采集第一图像时采集的环境声音信息都为了确保在正确的地点签到,且仅采用采集位置信息确认能够保证地点正确,采用采集图像时的环境声音信息确认也能够保证地点正确,将签到时间和图像采集时间进行比较保证了时间正确,位置信息确认、环境声音信息确认、时间确认都根据各自的比较方式进行参数比对,给出是否合格的结果,因而各技术特征每一个都能够保证考勤的准确性,每一个都可以单独使用,从而保证签到准确性;而为了保证更好的准确度,采用多个特征配合使用仅仅实现进一步防止考勤作弊、提高考勤准确性的目的,该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获取第一图像,包括: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所述签到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54-[0055]、[0078] -[0080]段):考勤终端采集人体生物信息,获取本机所在地理位置信息,生物信息为脸部图像信息;考勤终端将人体生物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发送到考勤服务器,考勤服务器接收考勤终端发送的人体生物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获取第一图像包括:接收签到请求信息;其中,所述签到请求信息包括所述第一图像,脸部图像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共同构成了签到请求信息)。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82]段):考勤服务器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当前时间的步骤,虽然未详细记载如何确定该当前时间,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无外乎以下几种方式:根据服务器当前时间确定,根据服务器接收到请求信息的时间确定,根据终端发送请求信息的时间确定,根据第一图像的拍摄时间确定,因而根据所述签到请求信息的通信参数和/或信息内容,确定签到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签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考勤签到方法、考勤登记方法、考勤终端和考勤服务器,具体公开内容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85]-[0115]段):考勤终端包括: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模块401,地理位置信息获取模块402、第一通信模块403和展示模块404,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模块401可通过摄像机、照相机等图像采集装置采集脸部图像信息;
考勤服务器,包括第二通信模块501、特征提取模块502、用户标识查找模块503和登记模块504,其中特征提取模块502用于提取人体生物信息的特征,用户标识查找模块503用于查找与提取的特征匹配的用户标识,登记模块504用于登记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此外考勤服务器还包括登记结果生成模块,用于生成考勤登记结果信息,若登记模块504成功登记了用户标识、地理位置信息和当前时间的对应关系,则生成的考勤登记结果信息中可包含用户标识以及考勤登记成功的提示信息等等。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5对比,除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方法特征外,还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的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模块401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提取模块502、用户标识查找模块503共同构成了本申请的用于识别第一图像,获取身份标识信息的第一识别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登记模块504和登记结果生成模块共同构成了本申请的用于生成签到记录的生成单元。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对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具体包括:比较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面部特征模板的相似度,若所述相似度大于匹配阀值,则确定有与所述面部特征信息相匹配的面部特征模板,其中,所述面部特征模板包括对每一个待签到对象从不同角度采集的多个面部特征样本;2)第二识别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位置信息,具体用于从所述第一图像中提取第二预定类型对象的预定图像信息,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为用于表征采集终端所在位置的物体;基于所述预定图像信息,判断所述第二预定类型对象是否为所述预定签到位置的标志物;在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图像时,采集环境声音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与签到时间,若所述签到时间与所述第一图像的采集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时间范围内,则依据位置信息和环境声音信息,判断所述第一预定类型对象在所述签到时间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而对比文件1仅依据位置信息判断是否位于预定签到位置。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人脸识别的准确性、确定签到时间和地点的准确性。
上述区别特征是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的方法步骤对应的装置特征,两者实质上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是与权利要求2对应的装置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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