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6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42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9247.0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司迈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红梅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魏娜
国际分类号:A61B1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则对本领域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9247.0,名称为“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司迈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97554A,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2397592U,公告日期为2012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3:CN203619675U,公告日期为2014年06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其包括刀头组件、拉杆、外管及手柄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杆和外管内外套设且相互绝缘,二者分别通过双芯导线连接高频能量源;
所述刀头组件包括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回路极刀头绝缘件、设置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的交叉处之间的中间绝缘件;
所述手柄组件包括固定设置的手柄和可相对于手柄摆动的扳手;
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所述回路极刀头上;所述回路极刀头与所述外管连接,所述作用极刀头通过所述拉杆连接到所述扳手,通过所述扳手的摆动使得拉杆与外管之间产生相对位移从而实现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所述作用极刀头宽度小于回路极刀头宽度,所述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所述槽深度为1.0~1.5mm,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路极刀头通过固定轴以可转动的方式固定于外管的端部;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及中间绝缘件通过绝缘材质的中间轴连接;所述作用极刀头和所述拉杆的端部通过拉杆轴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组件还包括转轮、外管夹头、拉杆夹头;所述转轮其嵌于所述手柄中且可绕手柄头部360°旋转,转轮与所述外管固定;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于所述手柄中;所述外管和所述拉杆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杆的尾部嵌于所述扳手中,扳手支点位于所述拉杆的上部;当扳手绕着扳手支点前后摆动时,拉杆也同时前后移动,由于所述外管固定于所述转轮中,使得外管的位置相对手柄不动,当拉杆随着扳手摆动而前后移动时,拉杆与外管产生相对位移,从而控制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组件还 包括复位弹簧,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手柄上,另一端与扳手接触;当扳手向后摆动时,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闭合,同时复位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松开扳手后,复位弹簧推动扳手向前运动,从而保持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处于常开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宽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宽度为3.0~4.5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弹片厚度0.2~0.5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最大弯曲点与刀头中心线的距离为2.0~3.0mm。”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拉杆和外管分别通过双芯导线连接至高频能量源;(2)刀头组件包括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回路极刀头绝缘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回路极刀头上,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基于对比文件1的结构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结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市司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其修改涉及以下内容: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8和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其包括刀头组件、拉杆、外管及手柄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杆和外管内外套设且相互绝缘,二者分别通过双芯导线连接高频能量源;
所述刀头组件包括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回路极刀头绝缘件、设置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的交叉处之间的中间绝缘件;
所述手柄组件包括固定设置的手柄和可相对于手柄摆动的扳手;
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所述回路极刀头上;所述回路极刀头与所述外管连接,所述作用极刀头通过所述拉杆连接到所述扳手,通过所述扳手的摆动使得拉杆与外管之间产生相对位移从而实现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所述作用极刀头宽度小于回路极刀头宽度,所述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所述槽深度为1.0~1.5mm,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5、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
复审请求人认为: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4个区别特征:1.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2.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3.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4.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对于区别1,回路极刀头绝缘件作为一个整体连续地设置于槽内,当两个刀头闭合时,较粗的回路极刀头将作用极电极容置于槽内,实现了两个刀头的绝缘和稳定的位置关系。对比文件3中和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不同,其提供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也不可能获得上述区别1;区别2作用在于提高手术的可靠性、提高剪切效率和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区别3有利于医生手术时观察刀头位置;区别4中带有弹性的八字形结构简单,弹性佳,夹持效果好,易于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由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两个部件,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将权利要求3中有关“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的限定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则可以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
2. 假定复审请求人将“手柄组件还包括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于所述手柄中;所述外管和所述拉杆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则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手柄组件还包括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两者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于所述手柄中;所述外管和所述拉杆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从而连接高频能量源;(2)刀头组件包括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回路极刀头上,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内,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3)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上述区别特征(1)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教导下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基于实际需求容易获得的。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7项),其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其包括刀头组件、拉杆、外管及手柄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杆和外管内外套设且相互绝缘,二者分别通过双芯导线连接高频能量源;
所述刀头组件包括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回路极刀头绝缘件、设置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的交叉处之间的中间绝缘件;
所述手柄组件包括固定设置的手柄和可相对于手柄摆动的扳手;
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所述回路极刀头上;
所述回路极刀头与所述外管连接,所述作用极刀头通过所述拉杆连接到所述扳手,通过所述扳手的摆动使得拉杆与外管之间产生相对位移从而实现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
所述作用极刀头宽度小于回路极刀头宽度,所述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所述槽深度为1.0~1.5mm,所述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
所述手柄组件还包括转轮、外管夹头、拉杆夹头;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于所述手柄中;所述外管和所述拉杆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所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
所述回路极刀头通过固定轴以可转动的方式固定于外管的端部;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及中间绝缘件通过绝缘材质的中间轴连接;所述作用极刀头和所述拉杆的端部通过拉杆轴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嵌于所述手柄中且可绕手柄头部360°旋转,转轮与所述外管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杆的尾部嵌于所述扳手中,扳手支点位于所述拉杆的上部;当扳手绕着扳手支点前后摆 动时,拉杆也同时前后移动,由于所述外管固定于所述转轮中,使得外管的位置相对手柄不动,当拉杆随着扳手摆动而前后移动时,拉杆与外管产生相对位移,从而控制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组件还包括复位弹簧,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手柄上,另一端与扳手接触;当扳手向后摆动时,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闭合,同时复位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松开扳手后,复位弹簧推动扳手向前运动,从而保持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处于常开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宽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宽度为3.0~4.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采用的弹片厚度为0.2~0.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极电凝电切刀,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的最大弯曲点与刀头中心线的距离为2.0~3.0mm。”
复审请求人认为:
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4个区别技术特征:1.手柄组件还包括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两者分别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在手柄中,并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从而连接高频能量源;2.回路极刀头通过固定轴以可转动的方式固定于外管的端部;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及中间绝缘件通过绝缘材质的中间轴连接;通过扳手的摆动使得拉杆与外管之间产生相对位移从而实现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的开合;3.刀头组件包括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回路极刀头上,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里面,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1)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绝缘性更好的双极电凝钳,不涉及剪切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2)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的固定夹钳17固定不动使得其电极头的刀夹头张开口的尺寸有限,而权利要求1的回路刀头和作用刀头均可活动,不但可实现作用电极与回路电极的良好绝缘还能够使得刀头组件张开足够大的夹头开口,为临床手术带来更大便利;(3)对于区别3,槽深度大于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厚度使得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两个刀头有类似剪刀头的重叠部分,可以提高剪切效率,同时实现了两个刀头的绝缘和稳定的位置关系。对比文件1的绝缘部件设置于区别特征3完全不同,其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补充的专利文献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且专利文献CN1913840A公开的结构复杂,存在较大风险,进一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专利文献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4)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的活动手柄推刀杆作用方式属于传统的旧结构实现方式,其活动手柄拖拉行程小,导致刀夹组件的开口尺寸偏小,而权利要求1的扳手支点位于拉杆上部,其作用拖拉范围大,能够提供较大的刀头开口行程,操作顺畅。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提出复审请求时,即2019年02月18日和2019年10月14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则对本领域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腹腔镜手术切除器(参见说明书[0017]-[0025]段,图1-4),包括:手柄组件和刀夹组件;手柄组件包括固定手柄1、活动手柄2、转轮8、钳杆16和拉杆17,拉杆17穿过钳杆16,钳杆16外套有钳杆绝缘套15,拉杆17外套有拉杆绝缘套18,即拉杆套设在钳杆内,且相互绝缘;固定手柄1与活动手柄2之间通过螺栓相连,活动手柄可相对于固定手柄摆动;刀夹组件包括固定刀夹20、活动刀夹22、钳座19和刀夹销23,刀夹销23上设置有绝缘套24,其中固定刀夹20和活动刀夹22之间设置有绝缘件25,刀夹销23依次穿过固定刀夹20、绝缘件25和活动刀夹22,固定刀夹22通过钳座19连接到钳管16,活动刀夹22的末端通过拉杆销26与拉杆17的端部连接,拉杆销26上也设置有绝缘套24;活动手柄2上开有拉杆槽4,拉杆17的一端设置有拉杆座29,拉杆座29卡入拉杆槽4中并互相匹配,使活动手柄能有效拉动拉杆17,由于拉杆17连接到活动刀夹,因此活动刀夹通过拉杆连接到活动手柄,活动手柄的摆动使得拉杆17与钳杆16之间产生相对位移从而实现固定刀夹20和活动刀夹22的开合;活动刀夹的宽度小于固定刀夹宽度(图3)。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手术切除器能够实现双极电凝和切割,也属于一种双极电凝电切刀;对比文件1中的刀夹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刀头组件,拉杆1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拉杆,钳杆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管,固定手柄1和活动手柄2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固定设置的手柄和可相对于手柄摆动的扳手,刀头组件中的活动刀夹22、固定刀夹20和绝缘件25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作用极刀头、回路极刀头和设置于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交叉处之间的中间绝缘件,刀夹销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材质的中间轴,拉杆销2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拉杆轴,转轮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轮。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手柄组件还包括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所述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两者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固定于所述手柄中;所述外管和所述拉杆分别通过外管夹头与拉杆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从而连接高频能量源;(2)刀头组件包括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其以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闭合时可相互绝缘的方式安装于回路极刀头上,回路极刀头上开设有槽,回路极刀头绝缘件嵌于槽内,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3)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外表面均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作用极刀头与回路极刀头均带弧度,两者弧度一致;(4)回路极刀头通过固定轴以可转动的方式固定于外管的端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外管和拉杆使用替代的方式连接到高频能量源、使得刀头闭合的时候防止两极刀头接触而造成短路、避免手术时刀头粘结到组织以及更好地夹持组织。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极电凝钳(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图1-2),包括拉杆连接座11和钳杆连接座10,两者均固定在手柄内,其中拉杆14与拉杆连接座11连接,钳杆8与钳杆连接座10连接,拉杆连接座11和钳杆连接座10分别通过导线6与电凝插头5连接,电凝插头5必然与高频能量源连接,钳杆8上套有转轮7。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1)中固定在手柄内的外管夹头和拉杆夹头(钳杆连接座和拉杆连接座),而电凝插头通常是通过双芯电极线连接高频能量源,因而拉杆连接座11和钳杆连接座10连接双芯电极线的两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提供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使拉杆和外管分别通过拉杆夹头和外管夹头连接双芯电极线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对比文件2中替代的连接方式也能够达到相同的使拉杆和外管连接高频电源的目的。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外管夹头与所述拉杆夹头外形为八字形且带有弹性,两者分别弹性夹紧外管与拉杆,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个连接座也需要夹紧拉杆和外管,同时还要满足拉杆和外管在连接座内转动的需要,由于在本领域中活动的电连接通常采用弹性接触,因此将两个连接座设置为八字形弹性夹紧外管和拉杆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动刀夹相对于固定刀夹更窄以有利于切割,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与切割部件相对的一侧常常会设置容纳切割部件的凹槽以便更可靠地切断组织,例如专利文献CN1913840A中公开的电手术器械(参见说明书第7页7-18行,图2),其包括在夹爪元件12上设置的切割电极16,在切割电极16相对侧的夹爪元件14设置相应纵向凹槽;专利文献DE10138774A1中公开的外科切割器具有切割刃5(参见说明书[0029]段,图1-8),在其相对的钳夹上具有容纳该切割刃的槽6。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动刀夹22作为切割工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有动机在相对的固定刀夹20上设置容纳该活动刀夹的凹槽,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一步,由于活动刀夹和固定刀夹作为不同的电极需严格绝缘,为了避免在切断组织后活动刀夹与固定刀夹直接接触引起短路,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者需设置结构使得活动刀夹与固定刀夹在闭合后也不会直接接触,或者在可能接触的位置设置绝缘材料,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容纳活动刀夹的固定刀夹的凹槽内设置高度不高于凹槽的绝缘件,以避免短路同时保证活动刀夹仍然可容纳于凹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在固定刀夹上设置凹槽,凹槽内设置不高于凹槽的绝缘件使得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在闭合时相互绝缘的技术方案。事实上,专利文献CN1913840A中即是以在纵向凹槽23内设置绝缘材料的形式避免短路。至于“槽深度为1.0~1.5mm,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为0.5~1.0mm”,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而容易做出的常规参数选择,且上述参数的设置也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3),外科手术器械上涂覆有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镀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2015年9月出版的《电外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一书第94页第二节电凝镊的选择中记载了“用于神经外科的电凝镊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镊尖的接触面需达到高度光滑,不粘”,第三节双极电凝的使用与保护中记载了“镊子的尖端要随时保持清洁,切不可用手术刀、剪等锐器刮,以免损坏镊尖表面特殊金属膜或涂层,防止双极镊尖与组织的粘连”,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外表面涂覆用于防止粘结组织的涂层;此外,电凝双极电凝刀的刀头做成具有一致弧度的形状也属于本领域中常规的形状,例如Enseal系列的一种双极电凝刀头就具有上下刀头一致的弧形形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固定刀夹和活动刀夹的前端设计成略微弯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使用的需求有动机将作用极刀头和回路极刀头设置成上述上下一致的弧形形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4),尽管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刀夹20的末端与钳座19固定连接,然而将两个部件使用固定轴以可转动的方式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且刀头之间的闭合可通过活动刀夹的枢转实现,回路极刀头可转动地固定于外管相对于其他固定方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区别1仅涉及电凝电切刀的两极刀头与高频能量源的连接部件,并不涉及剪切功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连接部件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连接部件替换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连接部件,并基于实际需求加以改进从而获得具有区别1的电凝电切刀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2)对比文件2的固定夹钳17固定不动其刀夹头张开口的尺寸的确相较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极刀头可转动地固定于外管的端部更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由于刀头组件作用于身体内部组织,如果想要使得回路极刀头相对于外管转动,势必需要在手柄处设置另外的致动装置,或者增加其他连接装置使得拉杆能够同时致动两个刀头的打开和闭合,这无疑增加了装置的复杂性,即刀夹头能够张开更大的尺寸是以增加装置的复杂性为代价的,其能够带来的临床手术的便利性以及装置的复杂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此外,基于本申请整个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申请并未记载另外的致动装置使得回路极刀头相对于外管转动,如果这种转动是不受控制的,则不仅不能带来临床手术的便利性,反而会给手术增加风险,因此对于区别2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认可。进一步,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段的另一实施例记载了双动刀夹,通过连扳28能够实现固定刀夹和活动刀夹同时运动,可见,两个刀夹都能够打开和闭合已经属于现有技术。(3)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两个刀夹绝缘部件设置在两个刀头闭合的位置,然而,对比文件1也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两个刀头之间不能够设置绝缘部件,因此其并未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并且避免两个刀头之间发生短路是在电凝电切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两个刀头之间没有设置绝缘件,则必然在操作过程中需避免两者在闭合位置直接接触。对于槽的深度和回路极刀头绝缘件的厚度关系,如前所述,将刀头容置于槽内以实现两个刀头之间稳定的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多个专利文献中均记载了在具有两个刀头的电凝装置中切割部件在刀头闭合时容纳于相对侧的凹槽中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引用专利文献CN1913840A旨在说明刀头容置于槽内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并不意味着要将该文献的全文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活动手柄设置在固定手柄的后端,拉杆的尾部嵌于扳手中,其扳手支点位于拉杆上部,是可移动的支点,因此对于上述特征给权利要求1带来的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认可。从属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上述特征,然而这种结构的扳手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取得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活动手柄与固定手柄的拖拉行程取决于两者之间的转动距离,当拉动扳手26向后运动时,扳手支点260如果是可移动的支点,则该支点将向前运动,这样显然将导致相同的拖拉行程较支点固定不动拉杆前后移动的距离更小,不利于两个刀头的开合。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7
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钳杆8上套有转轮7(转轮与外管固定),固定手柄2上设置有卡槽12,转轮7上设置有卡座13,卡座卡入卡槽并互相匹配(转轮嵌于固定手柄中);转动转轮7,钳杆8可以360°转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拉杆17的一端设置有拉杆座29,拉杆座29卡入活动手柄2的拉杆槽4中;当活动手柄前后摆动时,拉杆也同时前后摆动,钳杆16固定于转轮中,钳杆相对于手柄不动,当拉杆随着活动手柄而前后移动时,拉杆与钳杆产生相对位移,从而控制活动刀夹和固定刀夹的开合。尽管对比文件1中活动手柄的支点在螺栓3处,然而将活动手柄的支点设在拉杆上部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这种常规的设置方式,且这种支点设在拉杆上部的设置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使用连接于两手柄之间的复位弹簧来保持钳口之间的常开或常闭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活动手柄和固定手柄之间设置复位弹簧以保持刀夹的常开或常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动刀夹的宽度为1.2-2mm,固定刀夹的宽度为3-5mm,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个连接座需要夹紧拉杆和外管,同时为满足拉杆和外管在连接座内转动的需要,将两个连接座设置为弹性夹紧外管和拉杆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此基础上选择弹片的厚度为0.2-0.5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弯曲的双极电凝刀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在此基础上设置弯曲的程度为最大弯曲点与刀头中心线的距离为2.0-3.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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