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电流的电流探测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4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4582
优先权日:2014-02-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75451.X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琼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G05F1/573,G01R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该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未公开的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5451.X,名称为“用于检测电流的电流探测装置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280869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电流探测装置(1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
电流测量设备(11),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布置在测量路径中并且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被设计用于提供与流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相对应的输出信号;和
电流限制设备(12),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流探测装置(10),其中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被设计用于提供与流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成比例的电压信号。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流探测装置(10),其中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包括模拟/数字变换器,所述模拟/数字变换器被设计用于将与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有关的输出信号变换为数字信号。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电流探测装置(10),其中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包括参考电压源(URef),所述参考电压源(URef)被设计用于提供预先确定的参考电压,并且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另一电压信号与由参考电压源(URef)所提供的参考电压比较,并且基于所述比较调节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流探测装置(10),其中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包括具有控制端子的晶体管(T5),并且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基于在所提供的参考电压和另一电压信号之间的比较在晶体管(T5)的控制端子处提供控制信号。
6. 用于提供电流(IE)的电路装置(1),其具有:
电流控制设备(20),所述电流控制设备(20)被设计用于提供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并且在测量路径中提供与所提供的电流(IE)相对应的测量电流(ISense);和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电流探测装置(10)。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路装置(1),其中所述电流控制设备(20)包括具有绝缘栅极的双极型晶体管IGBT。
8.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方法(10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以下步骤:
提供(110)电流测量设备(11);
检测(120)通过所提供的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
根据所检测的电流在电流测量设备(11)处输出(130)输出信号;和
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140)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100),此外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预先确定的参考电压;
将所输出的输出信号与所提供的参考电压比较;
其中用于限制电流的步骤(140)根据所提供的参考电压与电压值的比较来调节电流。”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电流探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电流探测装置,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电流的电路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并公开了该开关装置用于向负载L1提供电流(因此,开关装置相当于用于提供电流的电路装置),所述开关装置具有开关元件10(相当于电流控制设备),所述开关元件10被设计用于提供功率路径中的电流,并且在测量路径中提供与所述提供的电流相对应的测量电流,所述开关装置还包括具有电流检测电路11(相当于电流测量设备)和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相当于电流限制设备)的电流探测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新颖/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其中涉及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方法,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7)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修改为“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电流探测装置(1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
电流测量设备(11),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布置在测量路径中并且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被设计用于提供与流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相对应的输出信号;和
电流限制设备(12),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
8.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方法(10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以下步骤:
提供(110)电流测量设备(11);
检测(120)通过所提供的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
根据所检测的电流在电流测量设备(11)处输出(130)输出信号;和
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140)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IGBT的功率路径在IGBT中被设置在与感测端子S相同的侧,即本申请的测量电流是与IGBT的发电极电流对应,而对比文件2的测量电流与IGBT的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相对应的电流”。(2)对比文件2是利用限制电路12将集电极电流限制为预定值,直至集电极电流变得等于或小于电流限制取消阈值为止;而本申请的电流限制设备被设计用于将流经电流测量设备的电流限制为预定最大极限值,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电流限制设备(12),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电流探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电流探测装置,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电流的电路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并公开了该开关装置用于向负载L1提供电流(因此,开关装置相当于用于提供电流的电路装置),所述开关装置具有开关元件10(相当于电流控制设备),所述开关元件10被设计用于提供功率路径中的电流,并且在测量路径中提供与所述提供的电流相对应的测量电流,所述开关装置还包括具有电流检测电路11(相当于电流测量设备)和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相当于电流限制设备)的电流探测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新颖/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其中涉及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方法,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7)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了特征“其中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电流探测装置(1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
电流测量设备(11),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布置在测量路径中并且所述电流测量设备(11)被设计用于提供与流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相对应的输出信号;和
电流限制设备(12),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
8. 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的方法(100),所述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相对应的电流,具有以下步骤:
提供(110)电流测量设备(11);
检测(120)通过所提供的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
根据所检测的电流在电流测量设备(11)处输出(130)输出信号;和
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140)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Sense)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电流限制设备12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的短路电流电路12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的限制电路12将集电极电流限制到预定值,直到集电极电流变得等于或小于电流限制消除阈值,而本发明电流限制设备被设计成将通过电流测量装置的电流限制在预定的最大极限值。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特征“电流限制设备(12),所述电流限制设备(12)被设计用于将通过电流测量设备(11)的电流限制在预先确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其中如果所述功率路径中的电流(IE)超过预先给定的值,则所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被限制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特征“其中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本发明为了设定所述一致的电压关系,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30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关于如何设置相同电压比的任何启示或信息,并且没有给出关于这种补偿电路的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和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该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未公开的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的电流探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63段及附图1-3):
IGBT 10设置有电流流过的电流感测端子,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并且小于集电极电流,电流感测端子连接到电流检测电路11(参见说明书第17段);
IGBT 10是通过导通/关断来控制流过负载L1的电流的元件,IGBT 10具有连接到负载L1的一端的集电极,负载L1的另一端连接到驱动电源(参见说明书第17段);
电流检测电路11检测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电流检测电路11输出与集电极电流对应的电压,电流检测电路11由电流感测电阻器 110构成,电流感测电阻器110具有连接到IGBT 10的电流感测端子的第 一端和接地的第二端(参见说明书第18段);
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基于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而检测负载短路,并且在出现负载短路时限制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当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超过短路检测阈值时(相当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超过预先给定的值),限制电路12将集电极电流限制为预定值,直到集电极电流变得等于或小于电流限制取消阈值为止(参见说明书第19段)。
经分析可知,电流检测电路11和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流探测装置,其用于检测测量路径中的电流;IGBT 10的集电极与负载L1连接的路径相当于本申请的功率路径,由于电流感测端子的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测量路径引导与功率路径中的电流相对应的电流;电流检测电路11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流测量设备,电流检测电路11输出的与集电极电流对应的电压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流测量设备被设计用于提供与流过电流测量设备的电流相对应的输出信号;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流限制设备,当集电极电流超过短路检测阈值时限制电路12将集电极电流限制为预定值,由于检测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因此,相应地测量路径中的电流也被限制在一预定值(相当于本申请的预先给定的最大极限值)之内。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
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补偿电路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该现有技术对这些区别特征未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补偿电路(30)连接在感测端子(S)和输出端子(E)上,所述补偿电路将相同的电压关系设定给所述感测端子(S)和所述输出端子(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输入端子和感测端子之间的电压与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之间的电压一致。
而对比文件2中,IGBT 10是通过被接通/关断来控制通过负载L1的电流的元件,并且配备有电流感测端子,其中电流流经所述电流感测端子,该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并且小于集电极电流,其中电流感测端子与电流检测电路11连接。电流检测电路11检测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短路电流限制电路12基于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检测负载短路并且当负载短路发生时限制IGBT 10的集电极电流。可见,对比文件2中测量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且小于集电极电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并不需要使得输入端子和感测端子之间的电压与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之间的电压一致,才能得到测量电流与集电极电流成比例,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电路结构中要使IGBT正常工作,也不可能使输入端子和感测端子之间的电压与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之间的电压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在感测端子和输出端子上设置补偿电路从而使得输入端子和感测端子之间的电压与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之间的电压一致的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补偿电路,起到了使得IE和ISense之间成恒定比例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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