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64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1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7024.1
申请日:2015-10-30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卞喜双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陈喜杰
国际分类号:G08G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7024.1,名称为“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 103646293A,公开日: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4:CN 104574546A,公开日: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车位管理中心、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的已占有车位管理单元以及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的临时用户终端;
所述已占有车位管理单元包括车位管理终端、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智能车位锁以及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检测处理模块,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检测处理模块通信连接,所述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
所述车位管理中心包括监管服务器以及与所述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的车辆信息管理单元;
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单元包括第一读写器以及设置于车辆的电子标签,所述第一读写器与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和/或
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单元包括第一摄像头,所述第一摄像头与监管服务器连接;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和/或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摄像头以及与所述第二摄像头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所述计时电路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所述车位管理中心还包括存储服务器,所述存储服务器与所述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存储服务器还与车位管理终端通信连接,存储服务器存储有设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监管服务器所处理的所有数据,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可以读取存储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不可以更改,当存储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将届满时,存储服务器询问监管服务器以及车位管理终端,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 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数据并定期询问;
所述智能车位锁包括车位锁本体、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以及驱动控制电路,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中央处理电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用户终端和车位管理终端均为智能移动通信设备。”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闲置车位的预定交易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还包括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检测处理模块,车位管理终端与检测处理模块通信连接,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和/或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摄像头以及与所述第二摄像头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所述计时电路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存储服务器还与车位管理终端通信连接;存储服务器存储有设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监管服务器所处理的所有数据,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可以读取存储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不可以更改,当存储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将届满时,存储服务器询问监管服务器以及车位管理终端,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保存数据并定期询问。智能车位锁包括车位锁本体、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以及驱动控制电路,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中央处理电路连接。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车位管理终端发布车位空置信息,或者监管服务器获取本停车场的已占有车位的空置信息:当车位占有人将自己的车驶离车位后,第二读写器根据有源电子标签的无线信号输出控制信号,或者根据第二摄像头所获取的图像信息判断车位占有人的车辆是否驶离车位,监管服务器向中央处理电路询问已占有车位的停车信息,当中央处理电路根据第二读写器和/或第二摄像头输出的信息判断已占有车位是否空置,如空置,中央处理电路向监管服务器输出应答信息,反馈车位空置信息,并且中央处理电路向车位管理终端询问空置的已占有车位空置时间,中央处理电路获取空置时间后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空置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其中,所述空置车位信息包括车位占有人信息、车位位置信息以及车位空置时间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其中,车位管理终端和/或监管服务器发布车位信息包括:通过停车场设置的显示器向附近车辆发布车位信息、通过临时用户终端的车位询问信息向临时用户终端反馈当前车位信息,并且临时用户收到车位信息后,向监管服务器发送车位预定信息,至少包括车牌号信息以及停车时间信息;监管服务器分配车位包括:当监管服务器获取到临时用户的车牌号信息以及停车时间信息后,将该临时用户分配到相应的目标车位上,并向分配的目标车位的中央处理电路发送临时停车信息;同时,监管服务器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临时停车信息,目标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确认信息,监管服务器收到反馈确认信息后,则表示车位预订成功;其中,相应的目标车位的车位占有人的车辆离开时间大于临时用户的停车时间,临时停车信息包括临时停车时间以及临时停车的车辆车牌号;当临时用户到达停车场出入口后,第一读写器通过临时用户的车辆上的电子标签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第一摄像头直接通过图像获取车牌号信息并输入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并与预订信息比对,存在当前车辆为已预订的临时用户,则控制停车场的门禁打开,并开始停车计时计费,监管服务器将计时时间以及停车费用在临时用户驶离停车场后发送到车位管理终端;当临时用户到达目标停车位后,由第二读写器或者第二摄像头获取车牌号信息,中央处理电路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请求停车信息,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对中央处理电路予以授权,打开智能车位锁,打开智能车位锁的同时,计时电路开始计时;当临时用户约定的停车时间即将届满时,如果检测到临时用户车辆还未驶离已占有车位,则中央处理电路生成告警信息并发送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向临时用户终端发送告警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在车位占有人的车辆驶离车位后,则中央处理电路具有一个向车位管理终端询问的过程,这样就使得车位占有人能够准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形发布符合其相应利益的车位闲置时间;在车位分配过程中,监管服务器还向车位管理终端发布临时停车信息,然后由车位占有人自身进行相应确定,而且在车位锁的开锁过程中也是由车位占有人自己确定,也就是说,在私有车位再利用的过程中,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始终都有车位占有人的参与,从而确保了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性,防止数据的篡改,确保车位管理方和车位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得承租方迅速到达车位,效率高,并且,能够有效确保车位占有人的信息安全。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车位管理中心、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的已占有车位管理单元以及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的临时用户终端;
所述已占有车位管理单元包括车位管理终端、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智能车位锁以及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检测处理模块,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检测处理模块通信连接,所述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
所述车位管理中心包括监管服务器以及与所述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的车辆信息管理单元;
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单元包括第一读写器以及设置于车辆的电子标签,所述第一读写器与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和/或
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单元包括第一摄像头,所述第一摄像头与监管服务器连接;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和/或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摄像头以及与所述第二摄像头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所述计时电路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所述车位管理中心还包括存储服务器,所述存储服务器与所述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存储服务器还与车位管理终端通信连接,存储服务器存储有设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监管服务器所处理的所有数据,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可以读取存储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不可以更改,当存储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将届满时,存储服务器询问监管服务器以及车位管理终端,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 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数据并定期询问;
所述智能车位锁包括车位锁本体、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以及驱动控制电路,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中央处理电路连接;
所述车位管理终端发布车位空置信息,或者监管服务器获取本停车场的已占有车位的空置信息:当车位占有人将自己的车驶离车位后,第二读写器根据有源电子标签的无线信号输出控制信号,或者根据第二摄像头所获取的图像信息判断车位占有人的车辆是否驶离车位,监管服务器向中央处理电路询问已占有车位的停车信息,当中央处理电路根据第二读写器和/或第二摄像头输出的信息判断已占有车位是否空置,如空置,中央处理电路向监管服务器输出应答信息,反馈车位空置信息,并且中央处理电路向车位管理终端询问空置的已占有车位空置时间,中央处理电路获取空置时间后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空置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其中,所述空置车位信息包括车位占有人信息、车位位置信息以及车位空置时间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
其中,车位管理终端和/或监管服务器发布车位信息包括:通过停车场设置的显示器向附近车辆发布车位信息、通过临时用户终端的车位询问信息向临时用户终端反馈当前车位信息,并且临时用户收到车位信息后,向监管服务器发送车位预定信息,至少包括车牌号信息以及停车时间信息;
监管服务器分配车位包括:当监管服务器获取到临时用户的车牌号信息以及停车时间信息后,将该临时用户分配到相应的目标车位上,并向分配的目标车位的中央处理电路发送临时停车信息;同时,监管服务器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临时停车信息,目标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确认信息,监管服务器收到反馈确认信息后,则表示车位预订成功;其中,相应的目标车位的车位占有人的车辆离开时间大于临时用户的停车时间,临时停车信息包括临时停车时间以及临时停车的车辆车牌号;
当临时用户到达停车场出入口后,第一读写器通过临时用户的车辆上的电子标签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第一摄像头直接通过图像获取车牌号信息并输入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并与预订信息比对,存在当前车辆为已预订的临时用户,则控制停车场的门禁打开,并开始停车计时计费,监管服务器将计时时间以及停车费用在临时用户驶离停车场后发送到车位管理终端;
当临时用户到达目标停车位后,由第二读写器或者第二摄像头获取车牌号信息,中央处理电路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请求停车信息,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对中央处理电路予以授权,打开智能车位锁,打开智能车位锁的同时,计时电路开始计时;
当临时用户约定的停车时间即将届满时,如果检测到临时用户车辆还未驶离已占有车位,则中央处理电路生成告警信息并发送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向临时用户终端发送告警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用户终端和车位管理终端均为智能移动通信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闲置车位的预定交易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车位管理单元还包括检测处理模块,所述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所述智能车位锁包括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以及驱动控制电路,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中央处理电路连接;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和/或 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摄像头以及与所述第二摄像头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所述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2)所述第一读写器与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第一摄像头与监管服务器连接;(3)所述存储服务器还与车位管理终端通信连接,存储服务器存储有设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监管服务器所处理的所有数据,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可以读取存储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不可以更改,当存储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将届满时,存储服务器询问监管服务器以及车位管理终端,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数据并定期询问;(4)或者监管服务器获取本停车场的已占有车位的空置信息:当车位占有人将自己的车驶离车位后,第二读写器根据有源电子标签的无线信号输出控制信号,或者根据第二摄像头所获取的图像信息判断车位占有人的车辆是否驶离车位,监管服务器向中央处理电路询问已占有车位的停车信息,当中央处理电路根据第二读写器和/或第二摄像头输出的信息判断已占有车位是否空置,如空置,中央处理电路向监管服务器输出应答信息,反馈车位空置信息,并且中央处理电路向车位管理终端询问空置的已占有车位空置时间,中央处理电路获取空置时间后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空置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空置车位信息还包括车位占有人信息;(5)目标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确认信息,监管服务器收到反馈确认信息后,则表示车位预订成功;监管服务器将计时时间以及停车费用在临时用户驶离停车场后发送到车位管理终端;当临时用户到达目标停车位后,由第二读写器或者第二摄像头获取车牌号信息,中央处理电路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请求停车信息,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检测处理模块通信连接,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对中央处理电路予以授权,打开智能车位锁,打开智能车位锁的同时,计时电路开始计时;(6)当临时用户约定的停车时间即将届满时,如果检测到临时用户车辆还未驶离已占有车位,则中央处理电路生成告警信息并发送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向临时用户终端发送告警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已占有车位的合理再利用,这个再利用过程不仅仅是将空闲的已占有车位再次出租给临停用户,而且还需要保证在车位再利用的过程中车位产权人或者车位占有人的利益的公平性,这个利益公平性则是需要对等的信息才能够实现,另一个问题是临停用户停车后,产权车位用户需要自行停车时,如何与临停用户进行信息交互。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闲置车位的预定交易系统及方法,对比文件3中技术方案仅仅只能做到发布车位闲置信息,承租户能够找到闲置车位,而后续的过程的监管,对比文件3做不到,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私人车位共享方法,其同样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或者说是不对等性,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是如何预订闲置车位、如何付款等流程,但是对于车位产权人或者车位占有人来说,这个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为有限,这就造成最终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者与产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不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申请中,无论从闲置车位的发布、闲置车位的订租、以及承租人达到停车场的预订车位后,这个过程车位占有人都将知悉相应信息,在这一过程中,车位占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停车信息、驶离信息,车位占有人也是清楚的 ,因为当临停车辆达到目标车位后,需要向车位占有人告诉并且开启车位锁,而且,在停车过程中都会监测目标车辆是否在车位上,这是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完全不具备的;(2)对于车辆信息的识别,本申请采用电子标签和图像结合的方式,或者单独使用电子标签,其信息的采集更为准确,因为在车辆的信息识别时,通过图像容易出现差错,这也是对比文件3、4不能达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实现了能够对空置的已占有车位进行合理再利用,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能够保障车位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在车位资源再利用的合理整合过程中,能够保证出租者、物业管理方以及承租者三者之间的信息实时客观、透明且真实,确保了信息的对称性,对各方的利益均具有保证,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作为一个整体,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拆解,找出几个区别技术特征,然后以各个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评价结果代替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这是不正确的。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已占有车位监管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闲置车位的预定交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3]-[0029]段,附图1-4):包括用户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位管理终端),出租者通过所述用户终端完成闲置车位的信息发布和交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车位管理终端发布车位空置信息),承租者通过所述用户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临时用户终端)完成闲置车位的预定和交易。所述用户终端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计算机,出租者可以随时随地将闲置车位通过交易网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位管理中心、监管服务器)进行出租以获取利润;承租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交易网站预定车位,以解决其停车难的问题,交易平台,用于管理用户终端、停车管理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同时由附图1可见,移动终端与交易平台通信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位管理终端与所述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已占有车位管理单元与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临时用户终端与车位管理中心通信连接)。停车管理系统,每个停车场使用一套独立的停车管理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央处理电路),所述停车管理系统包括安装在车位上的车位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于已占有车位的车能车位锁本体)、用于控制车位锁的集控器、设于停车场出入口的道闸和由所述道闸提供的与集控器配合的IC卡。入口处的道闸包括入口刷卡器、电动栏杆、车位锁、入口显示屏、语音喇叭、车辆检测设备和彩色摄像机(彩色摄像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车辆信息管理单元)。通过车位交易平台已经预定车位的车主,进入停车场时,摄像机在停车场收费软件在线监控画面会出现该车车牌的图像,如果确认是预定用户,那收费人员会发给车主一张对应的IC卡,车主在入口票箱刷卡同时启动入口摄像机,抓拍该车辆图像,并依据相应卡号,存入出口收费处的计算机图像数据库中,刷卡完成之后,电动栏杆起栏放行车辆,车辆通过车辆检测线圈后自动放下栏杆。承租者通过所述IC卡在集控器处刷卡感应,集控器将IC卡内用户信息和密钥读出后,加密传输给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并向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发送开锁申请;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接收到集控器发出的请求和加密数据后,进行验算,并将验算结果加密发送给发出申请的集控器;最后集控器控制对应的车位锁开启。集控器收到结果后,作出相应处理:a) 验算成功,且停车位属于本集控器管控:经RS-485总线向相应的车位锁发出开锁指令,并接受车位锁状态;若开锁成功,向停车系统服务器加密发送车位锁已成功打开信息,出口的道闸包括出口刷卡器、车位锁、电动栏杆、出口显示屏、语音喇叭、车辆检测设备和彩色摄像机;车位建议平台交易的用户驶出停车位车后位锁自动升起,行驶到在出口处,司机将停车场IC卡交给收费员,出口处电脑根据IC卡纪录信息自动调出入口图像,进行人工对比,收费员收费及图像对比确认无误后,按确认键,电动栏杆升起;车辆通过埋在车道下的车辆检测线圈后,电动栏杆自动落下,同时收费电脑将该车信息记录到交费数据库内。车位锁重新锁合后,该车位的信息将会通过集控器重新与停车管理系统联系,并将车位信息发布到交易网站。由对比文件3的图3可见,与网站服务器相连的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相当于存储服务器,与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该申请闲置车位的预定交易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出租者将闲置车位通过用户终端将车位信息发布到交易平台并在网站公布,车位信息包括车位位置、车位出租时间、车位出租单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车位信息包括车位位置信息和车位空置时间信息);(2)承租者通过用户终端登录网站搜索闲置车位,并通过用户终端预定所需要的闲置车位;承租者通过后台管理系统付费后即获得该闲置车位的使用权;(3)停车管理系统通过交易平台接收到闲置车位的预定后,将承租者的车牌信息进行录入保存并生产IC卡,该IC卡与出租的闲置车位的车位锁对应;(4)承租者来到停车场的道闸口后,道闸识别到承租者车牌信息后,自动发放对应的IC卡给承租者,承租者通过所述IC卡在集控器处刷卡感应,集控器将IC卡内用户信息和密钥读出后,加密传输给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并向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发送开锁申请;停车管理系统服务器接收到集控器发出的请求和加密数据后,进行验算,并将验算结果加密发送给发出申请的集控器;最后集控器控制对应的车位锁开启;(5)承租者将车辆驶出车位后,车位锁自动锁上,车位锁自动将将该车位信息重新发布到网站供预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车位管理单元还包括检测处理模块,所述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所述智能车位锁包括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以及驱动控制电路,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控制电路与中央处理电路连接;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和/或所述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摄像头以及与所述第二摄像头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所述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2)所述第一读写器与监管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第一摄像头与监管服务器连接;(3)所述存储服务器还与车位管理终端通信连接,存储服务器存储有设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监管服务器所处理的所有数据,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可以读取存储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不可以更改,当存储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将届满时,存储服务器询问监管服务器以及车位管理终端,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数据并定期询问;(4)或者监管服务器获取本停车场的已占有车位的空置信息:当车位占有人将自己的车驶离车位后,第二读写器根据有源电子标签的无线信号输出控制信号,或者根据第二摄像头所获取的图像信息判断车位占有人的车辆是否驶离车位,监管服务器向中央处理电路询问已占有车位的停车信息,当中央处理电路根据第二读写器和/或第二摄像头输出的信息判断已占有车位是否空置,如空置,中央处理电路向监管服务器输出应答信息,反馈车位空置信息,并且中央处理电路向车位管理终端询问空置的已占有车位空置时间,中央处理电路获取空置时间后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空置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监管服务器根据获取的空置信息发布当前车位信息,空置车位信息还包括车位占有人信息;(5)目标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向监管服务器反馈确认信息,监管服务器收到反馈确认信息后,则表示车位预订成功;监管服务器将计时时间以及停车费用在临时用户驶离停车场后发送到车位管理终端;当临时用户到达目标停车位后,由第二读写器或者第二摄像头获取车牌号信息,中央处理电路收到车牌号信息后,向车位管理终端发送请求停车信息,所述车位管理终端与检测处理模块通信连接,车位占有人通过车位管理终端对中央处理电路予以授权,打开智能车位锁,打开智能车位锁的同时,计时电路开始计时;(6)当临时用户约定的停车时间即将届满时,如果检测到临时用户车辆还未驶离已占有车位,则中央处理电路生成告警信息并发送到监管服务器,监管服务器向临时用户终端发送告警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车位占有人实现对于已占有车位的租赁过程的有效管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私人车位共享方法及车位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3]段):包括设置在车位上的检测模块和CPU模块(其组合公开了检测处理模块),CPU模块与驱动模块、挡臂连接(公开了检测处理模块与智能车位锁通信连接并控制智能车位锁解锁和锁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3]段):包括计时模块,其与CPU模块连接(公开了检测处理模块还包括计时电路,所述计时电路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车位锁包括挡臂(公开了车位锁本体)、驱动模块(公开了驱动车位锁本体解锁或者锁定车位的驱动机构),驱动模块与挡臂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车位锁进行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检测模块(例如红外检测)检测车位上的车辆是否驶离,而为了检测车位是否停放车辆,采用射频的方式进行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检测处理模块包括设置于车位的第二读写器、与所述读写器通信连接的中央处理电路以及与所述中央处理电路连接的有源电子标签,所述有源电子标签设置于车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控制欲租车辆进入停车位的过程中,将读写器或摄像头与监管服务器相连,以使得监管服务器获取欲租车辆的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由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与网站服务器相连的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数据库服务器可以存储与租赁车位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可知,由于服务器存储容量有限,一般与交易、服务、资费相关的服务器往往仅仅存储一定期限内的数据,如果该段期限内的数据无疑义的话,往往删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使得存储服务器存储一定时间内的所有数据,并且在设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是否都已处理完毕且关于车位管理费用是否结算清楚,当监管服务器和车位管理终端均确认后,存储服务器自行清除在这段时间内的数据,否则,存储服务器将继续数据并定期询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由上述对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用户终端发布停车位信息的内容,至于本申请所提及的并列的停车位信息发布方式:通过监管服务器发布停车位的空置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这种租赁信息都是基于中间平台来进行发布的,至于在具体实现通过监管服务器发布车位空置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监管服务器处于车位与承租人之间,其必定是通过车位处的检测装置,同时基于中央处理电路获取关于车位的空置信息,进而完成信息发布操作,也就是说,区别技术特征(4)部分所描述的停车位空置信息获取过程、发布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并且进一步地,空置停车位信息包括车位占有人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取舍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空置车位的租赁过程是车主发不完空置车位信息后,由交易平台、停车场管理系统、租户的移动终端共同完成租赁过程,车主不再参与,而为了使得车主在车位租赁的整个过程中,实时了解车位租赁情况,将一些关键节点信息发送给车主所持的终端,并且关键事件征得车主同意才能继续进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可知,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租赁方式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5)所展现的租赁方式属于如常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租赁方式,如租房、租车等,并且该两种租赁方式的优缺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悉,如对比文件3所描述的租赁方式,车主比较省心,不用关注租赁过程,缺点就是对于租赁的过程、细节失去控制;而如本申请所展现的租赁过程,优点是车主可以掌控整个租赁过程,缺点即是会不停的收到骚扰,整个租赁过程比较费心费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同时基于其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为了掌控整个租赁过程,参与到整个租赁过程中,通过合理取舍,选择本申请所描述的租赁方式,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对于租赁期满的车辆不及时驶离,将影响原车主的正常使用,也就违背了合理利用停车位资源的初衷,因此,对于在约定时间内未驶离的车辆给予及时的报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
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同时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3]-[0029]段):出租者和承租者用户终端可以是智能手机(公开了临时用户终端和车位管理终端均为智能移动通信设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的车位拥有人预先设置车位的位置、车位的出租时间、车位的出租单价等信息以及对比文件4的车位拥有人会预先设定的车位可共享时段等信息,都实现了私家车位的共享信息的透明性,使承租者能够明确的获取可租用车位的信息,提高车位租用的成功率。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可知,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租赁方式与本申请所展现的租赁方式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租赁方式,如租房、租车等,并且该两种租赁方式的优缺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悉,如对比文件3所描述的租赁方式,车主比较省心,不用关注租赁过程,缺点就是对于租赁的过程、细节失去控制;而如本申请所展现的租赁过程,优点是车主可以掌控整个租赁过程,缺点即是会不停的受到骚扰,整个租赁过程比较费心费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生活常识,同时基于其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为了掌控整个租赁过程,参与到整个租赁过程中,通过合理取舍,选择本申请所描述的租赁方式,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检测处理模块采用有源电子标签或者电子标签与摄像头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于车位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为电子标签的信息处理方式与摄像头的信息处理方式的优缺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车场的实际情况,基于成本、数据安全性等考虑,具体选择电子标签或者电子标签与摄像头相结合的形式,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3)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对于权利要求的评述过程中拆分出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问题,合议组需要指出的是,该种评述方式并未割裂技术方案整体,仅仅是评述过程中基于说理的方便,将同类特征归为一类,便于说理,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还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来进行评判的,并未基于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价而得出整体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并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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