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37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5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9497.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阿艳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洁
合议组组长:程心旻
参审员:岳雪莲
国际分类号:A61K36/9068,A61P15/12,A61P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的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般性选择,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9497.6,名称为“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艳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即第1-12页),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2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2份,墨旱莲16份,当归3份,淫羊藿12份,小白花苏12份,丹参10份,红花9份,白术15份,黄芩15份,白芍8份,制首乌5份,甘草3份,炮干姜14份,熟地9份,川芎6份,山药8份,女贞子5份,牡丹皮1份,山稔根10份,三七5份,蒲黄16份,茜草10份,玄胡8份,田七5份,茯苓1份,益母草10份。
2.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20份,墨旱莲10份,当归8份,淫羊藿5份,小白花苏17份,丹参12份,红花4份,白术20份,黄芩10份,白芍12份,制首乌2份,甘草7份,炮干姜11份,熟地15份,川芎3份,山药13份,女贞子3份,牡丹皮3份,山稔根5份,三七10份,蒲黄13份,茜草3份,玄胡13份,田七3份,茯苓3份,益母草5份。
3.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3份,墨旱莲11份,当归4份,淫羊藿6份,小白花苏13份,丹参7份,红花5份,白术18份,黄芩11份,白芍9份,制首乌4份,甘草6份,炮干姜12份,熟地13份,川芎4份,山药9份,女贞子4份,牡丹皮2份,山稔根6份,三七6份,蒲黄14份,茜草5份,玄胡10份,田七4份,茯苓2份,益母草6份。
4.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7份,墨旱莲15份,当归7份,淫羊藿11份,小白花苏16份,丹参8份,红花8份,白术16份,黄芩14份,白芍11份,制首乌3份,甘草5份,炮干姜13份,熟地14份,川芎5份,山药12份,女贞子3份,牡丹皮1份,山稔根10份,三七9份,蒲黄13份,茜草7份,玄胡11份,田七3份,茯苓1份,益母草10份。
5.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5份,墨旱莲12份,当归5份,淫羊藿9份,小白花苏15份,丹参9份,红花7份,白术19份,黄芩13份,白芍10份,制首乌4份,甘草4份,炮干姜11份,熟地11份,川芎5份,山药10份,女贞子5份,牡丹皮3份,山稔根8份,三七8份,蒲黄14份,茜草9份,玄胡12份,田七5份,茯苓3份,益母草8份。
6. 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9份,墨旱莲14份,当归6份,淫羊藿7份,小白花苏14份,丹参9份,红花6份,白术17份,黄芩13份,白芍10份,制首乌4份,甘草4份,炮干姜11份,熟地11份,川芎5份,山药10份,女贞子5份,牡丹皮3份,山稔根8份,三七8份,蒲黄14份,茜草4份,玄胡9份,田七5份,茯苓3份,益母草8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组合物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制备:
(1)取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中药组合物中重量组分的各药材,第一次煎煮加药材总重量的10-15倍的水煎煮提取,煎煮1-2小时:第二次加入8-12倍量的水,煎煮1-1.2h,滤出药液待用;第三次加入8-12倍量的水,煎煮0.8-1.2h,滤出药液待用;合并三次煎液,过滤,收集滤液;滤液浓缩至在60℃时的相对密度为1-1.2;在3000r/min的转速下离心;在60℃-80℃喷雾干燥,得干浸膏;
(2)将步骤(1)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可制得颗粒剂;或者将步骤(1)制得的干浸膏干燥,粉碎,制成散剂;或者将步骤(1)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微粉硅胶、α-半乳糖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装胶囊,制得胶囊剂;或者将步骤(1)制得的干浸膏粉碎,加入适量蔗糖、糊精混合,以乙醇为润湿剂,制粒,干燥,整粒,压片,制得片剂;或者向上述步骤(1)得到的离心后的浓缩液中加入适量蔗糖、香精混合,灭菌,灌装,制得药液剂。”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66317 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进一步限定用于治疗更年期崩漏;(2)原料药增加了淫羊藿、小白花苏、丹参、甘草、白术、白芍、制首乌、炮干姜、川芎、茯苓、牡丹皮、玄胡、红花、益母草,省略了党参、西洋参、五味子、麦门冬、生地、升麻、栀子、天花粉、仙鹤草、白茅花、阿胶、菟丝子、山茱萸、牡蛎、羚羊角;(3)进一步限定了原料药的重量配比。更年期崩漏为崩漏的一种具体类型,其主要病机相同,其主要治法为补肾益气、固冲止血。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清热解毒,滋阴养血止血,保护血小板,提气、补气摄血,双补气阴,止血升脉,止血化瘀”的治法治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将对比文件1所述治疗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具体用于治疗更年期崩漏。为了获得一种替代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依据治法治则对对比文件1的原料进行适当的加减替换从而得到一种具有相同功效的药物组合物。本领域公知,白术补气健脾,甘草益气补中、清热解毒、调和诸药,小白花苏清热利湿,丹参活血调经、凉血消痈、清心安神,川芎活血行气、祛风止痛,牡丹皮清热凉血、活血散瘀,玄胡活血、行气,红花活血通经、祛瘀止痛,益母草活血祛瘀、清热解毒,白芍养血调经,制首乌补益精血,淫羊藿补肾壮阳,炮干姜温经止血,茯苓健脾安神,均与对比文件1所述治法治则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不难想到可增加上述药材,以适应临床治疗应用的需要;同时省略了党参、西洋参、五味子、麦门冬、生地、升麻、栀子、天花粉、仙鹤草、白茅花、阿胶、菟丝子、山茱萸、牡蛎、羚羊角,省略后其相应功效也消失。调整后的药物的治法同样为“清热解毒、滋阴养血止血、保护血小板、提气、补气摄血、双补气阴、止血升脉、止血化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所述病例统计数据与“表一:患者症状缓解情况表” 前后不一。经检索发现申请号为201410272471.8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病例统计数据却与本申请的记载基本一致。因此,审查员有理由谨慎地质疑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用于说明技术效果的实验资料的真实可信度,本申请药物组合物声称具有的效果并不能得到充分认可。出于在相同治疗领域增加药物品种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最易做到的就是增减和替换同类药材,以及在基础方上的随症加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了原料药的用量,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然而所述用量配比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述制备方法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艳妮(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原料药及配比的区别带来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机理和效果,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药物组方是申请人在多年临床试验中不断总结摸索并经过148例患者经过严格临床试验得出的;2)对于前审审查员已经指出的说明书记载的临床疗效数据的问题是笔误,表中为真实试验数据,真实有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所述意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药增加了淫羊藿、小白花苏、丹参、甘草、白术、白芍、制首乌、炮干姜、川芎、茯苓、牡丹皮、玄胡、红花、益母草,省略了党参、西洋参、五味子、麦门冬、生地、升麻、栀子、天花粉、仙鹤草、白茅花、阿胶、菟丝子、山茱萸、牡蛎、羚羊角;(2)进一步限定了原料药的重量配比。通过对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各药味的功效,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组方原则方面的一致性,并且本申请也与对比文件1存在多种相同的药味。经查,本申请说明书对临床研究各组病例数及有效率的记载与说明书表一的记载矛盾。并且,本申请与专利申请2013102136355对于病例的描述有明显的雷同,无论是实质内容还是文字描述都相同,这对于不同时间在不同机构分别就医且以不同药物治疗的病人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的对疾病治疗思路的普遍认知,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对配比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用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限定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组合物,采取的制备方法是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更年期崩漏为崩漏的一种具体类型,其主要治法为补肾益气、固冲止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治法治则指引下,根据组方配伍原则选择适当已知药效药性的药材进行组合或对现有方剂进行已知药材的加减替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众多中药复方的常规获得方式。并且,由于指出的本申请说明书对临床研究各组病例数及有效率的记载与表一的记载存在矛盾,说明书记载的病例与其他文献对病例的记载明显雷同,合议组无法认可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那么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药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所带来的效果的区别,只能被认为是在现有技术教导下对原料药、配比随机做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其实际上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也不能相信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原料药及配比的区别带来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机理和效果,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试验论证数据来验证本发明组方的效果和真实性达到了充分公开的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必要的贡献,复审委没有理由否认本申请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本领域专业人士,按照专科门诊分类,所见过的病例病症类似,病程大同小异,病例类似并不奇怪,而且发明人在进行组方研发中,难免受到已知资料的影响,不能以此否定本发明的真实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整个复审阶段未提交任何修改,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2页),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的陈述明显存疑,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作出的改变,仅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一般认知随机提出的一般性选择,那么,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更年期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黄芪12份,墨旱莲16份,当归3份,淫羊藿12份,小白花苏12份,丹参10份,红花9份,白术15份,黄芩15份,白芍8份,制首乌5份,甘草3份,炮干姜14份,熟地9份,川芎6份,山药8份,女贞子5份,牡丹皮1份,山稔根10份,三七5份,蒲黄16份,茜草10份,玄胡8份,田七5份,茯苓1份,益母草10份。说明书记载:崩漏多发于更年期妇女,其主要机理是冲任不固,不能制约经血,使子宫藏泻失常所致,导致崩漏的常见病因有脾虚、肾虚、血热和血瘀。补气摄血止崩是常用治疗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崩漏的中药组合物,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崩漏多见于青春期及更年期,亦可发生于育龄期妇女。本病多因气虚、血热、血瘀导致冲任损伤,不能固摄所致。采用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药组分组成:黄芪12~50份、当归15~25份、党参15~50份、生地黄15~30份、山药15~25份、升麻15~25份、仙鹤草15~25份、栀子10~20份、黄芩10~15份、羚羊角10~20份、白茅花15~30份、西洋参10~30份、麦门冬12~25份、五味子12~25份、阿胶9~30份、熟地黄12~30份、山稔根15~25份、三七6~30份、蒲黄5~15份、茜草10~25份、牡蛎15~20份、菟丝子10~20份、天花粉12~30份、山茱萸10~20份、墨旱莲15~20份、女贞子15~30份。诸药合用,起到清热解毒、养血止血化瘀、双补气阴、摄血升脉的作用。
田七即三七的别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药增加了淫羊藿、小白花苏、丹参、甘草、白术、白芍、制首乌、炮干姜、川芎、茯苓、牡丹皮、玄胡、红花、益母草,省略了党参、西洋参、五味子、麦门冬、生地、升麻、栀子、天花粉、仙鹤草、白茅花、阿胶、菟丝子、山茱萸、牡蛎、羚羊角;(2)进一步限定了原料药的重量配比。
通过对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各药味的功效,发现二者均由理气健脾、补肾益阴、养血、活血化瘀、止血、清热几方面的药味组成,均体现出针对脾虚、肾虚、血热和血瘀而采取补气阴、养血摄血止崩及清血热的治疗思路,体现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组方原则方面的一致性,并且本申请也与对比文件1存在多种相同的药味。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对临床研究各组病例数及有效率的记载与说明书表一的记载矛盾。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0088]段记载“治疗4个疗程后,患者症状明显得到改善,治疗组73例,治愈75例,好转5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7.6%;对照组82例,治愈49例,有效15例, 无效18例,总有效率78.0%”,而表一数据如下([0090]段):

“表一:患者症状缓解情况表”
并且,本申请与专利申请2013102136355(公开号CN103263600A,公开日2013年08月28日)对于病例的描述有明显的雷同,具体如下:
本申请
2013102136355

钱某,女,55岁,青岛即墨人,于2014年5月1日就诊。阴道不规则出血半年余,量多,伴腹痛15天;近半年阴道不规则出血,量时多时少,色暗红,夹血块,常服维生素K3、 安络血、宫血宁等药物,病情时有反复而未注意。上个月行刮宫术治疗,宫内膜检查结果为 增生期子宫内膜增殖。由于工作劳累,自觉阴道出血较前明显增多,血色暗红,少腹痛,面 色黄,头晕耳鸣,神疲乏力,纳谷欠佳,舌质稍红;妇科检查:外阴经产式,阴道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宫颈光滑,宫体前屈位,子宫大小正常,表面光滑,无其它阳性体征。彩超提示: 子宫附件未见异常。西医诊断:更年期功能性子宫出血。中医诊断:崩漏,证属脾肾亏虚, 阴虚血瘀。给予本发明实施例6的颗粒剂予以治疗,每天两次,每次两包,10天一个疗程, 3个疗程后,患者月经周期、经期、经量恢复正常。随访半年,月经正常,未见复发。

典型病例:患者王某,47岁,2007年1月6日初诊。阴道不规则出血半年余,量多,伴腹痛15天;近半年阴道不规则出血,量时 多时少,色暗红,夹血块,常服维生素K3、安络血、宫血宁等药物, 病情时有反复而未注意。上个月行刮宫术治疗,宫内膜检查结果为 增生期子宫内膜增殖。由于工作劳累,自觉阴道出血较前明显增多, 血色暗红,少腹痛,面色黄,头晕耳鸣,神疲乏力,纳谷欠佳,舌质稍红;妇科检查:外阴经产式,阴道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宫颈光滑, 宫体前屈位,子宫大小正常,表面光滑,无其它阳性体征。彩超提 示:子宫附件未见异常。西医诊断:更年期功能性子宫出血。中医诊 断:崩漏,证属脾肾亏虚,阴虚血瘀。药方:千屈菜20g、白背三七 11g、莲房17g、荔枝壳14g、黄脚鸡13g、石斛12g、显子草13g、 香石藤果11g、黄精15g、党参7g、白术15g、棕榈炭14g、甘草4g。 每天1剂,水煎服,服药3剂,出血量明显减少,继服6剂,出血 停止。经治疗3个疗程,患者月经周期、经期、经量恢复正常。随访半年,月经正常,未见复发。

以上病例以下划线及加粗字体展示部分,无论是实质内容还是文字描述都相同,这对于不同时间在不同机构分别就医且以不同药物治疗的病人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以上两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有理由质疑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
正是基于上述质疑,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提供的对疾病治疗思路的普遍认知,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对配比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同样的理由,也只能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原料药及其配比随机做出的一般性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用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限定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组合物,而采取的原料水煎煮、过滤浓缩、喷雾干燥、干浸膏制粒后加常规辅料制成颗粒剂,以及加常规辅料制成散剂、胶囊剂、片剂、药液,均是中药制剂的常规方法及常规的条件选择,方法本身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会给组合物带来意外的效果,在如上所述组合物的原料选择属于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随机做出的一般性选择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也不能体现出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更年期崩漏为崩漏的一种具体类型,其主要治法为补肾益气、固冲止血(参见“中医妇产科学”,冯冬兰等,第124-13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02月28日),且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治法治则为“清热解毒,养血止血化瘀,双补气阴,摄血升脉”的具体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据此进行组方加减及药味替换的启示。而在治法治则的指引下,根据组方配伍原则选择适当的已知药效药性的药材进行组合或对现有方剂进行已知药材的加减替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是众多中药复方的常规获得方式。如前所述,不仅本申请说明书对临床研究各组病例数及有效率的记载与表一的记载存在矛盾,而且说明书记载的病例与其他文献对病例的记载明显雷同。虽然同一种疾病的患者在临床症状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不同病人所反映出来的临床症状是随机的,不可能完全相同;并且不同医务人员在记录病案时,不同人的观察角度和记录方式都有区别,出现如前所述无论是实质内容还是文字描述都几乎完全相同的记载也是不合常理的。因此,合议组无法认可说明书记载的包括疗效结果、典型病例在内的技术内容的真实可信性。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药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所带来效果的区别,只能被认为是在现有技术教导下对原料药、配比随机作出的一般性选择,不能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也不能相信其取得了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或进步。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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