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7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5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0780.6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淡美俊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0780.6,名称为“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申请人为“成都地奥制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PLC法同时测定地榆中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含量”,伍蔚萍,北方药学,第11卷第8期,第20-21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HPLC 同时测定雪松松针中没食子酸、原儿茶酸和儿茶素的含量”,邓毅 等,中国现代应用药学,第31卷第9期,第1104-1107页,公开日为2014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CN 102192958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对照品溶液:取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对照品,混合,用甲醇或乙醇分别配制成具有浓度梯度的对照品溶液;
(2)制备供试品溶液:取地榆类制剂或其粉末,除去包衣,甲醇或乙醇提取,过滤,得供试品溶液;
(3)分别将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
色谱条件如下:
色谱柱:C18色谱柱;
检测波长:280nm;
流动相: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梯度洗脱;
所述色谱条件的柱温为25℃~35℃;
梯度洗脱程序如下:
0~18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
(4)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地榆类制剂中的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含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柱温为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条件的流速1.0mL/min。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的规格为:内径4.6mm,长度250mm,填料粒径5μ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为岛津Inertsil ODS-3。
6.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步骤(2)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0%,所述提取是超声提取或回流提取;步骤(3)中,所述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5%的水溶液,所述色谱条件的进样量为20μL。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样品与甲醇 的重量体积比为0.12g/mL。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优选为片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测定对象为地榆制剂,而对比文件1为地榆,本申请检测( )儿茶素,对比文件1检测儿茶素;(2)权利要求1中采用HPLC方法,其中色谱柱、流动相及梯度洗脱程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中采用UPLC方法;(3)权利要求1中检测( )-儿茶素,相应的对照品为( )-儿茶素。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步骤(1)中的“或乙醇分别”;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0-26,同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是使用HPLC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含量,并使用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对照品制备对照品溶液,而对比文件1是使用UPLC测定地榆中没食子酸和儿茶素的含量,并使用没食子酸和儿茶素对照品制备对照品溶液。由于地榆类制剂中其他物质的存在,对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分离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比文件2采用HPLC测定雪松松针中的没食子酸、原儿茶酸和儿茶素的含量,虽然均是采用HPLC进行测定的,但是测定的原料不同,测定的对象也不同,对比文件2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2)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梯度洗脱程序进行洗脱时,分离度较大,能够使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洗脱出来。对于对比文件2,其通过梯度洗脱程序分离出雪松松针中的没食子酸、原儿茶酸和儿茶素,对于怎样测定地榆类制剂中( )-儿茶素的含量以及采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分离地榆类制剂中的( )-儿茶素,对比文件2丝毫没有提及到。梯度洗脱程序存在着无数多个排列组合,这使得洗脱程序及洗脱参数的组合也存在着无数种可能,并不是简简单单的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就能得到本申请中分离效果良好的洗脱程序。(3)权利要求1中配制对照品溶液的甲醇浓度5%不同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配制对照品的甲醇浓度50%。本申请首次提出“在该系统性适用性条件下,高浓度甲醇可导致对照品没食子酸的峰型异常”的技术问题,并提供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以低浓度的甲醇配制没食子酸对照品。(4)在进行重复性试验时,本申请所得到的结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果更加可信可靠。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对照品溶液:取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对照品,混合,用甲醇配制成具有浓度梯度的对照品溶液;
(2)制备供试品溶液:取地榆类制剂或其粉末,除去包衣,甲醇或乙醇提取,过滤,得供试品溶液;
(3)分别将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
色谱条件如下:
色谱柱:C18色谱柱;
检测波长:280nm;
流动相: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梯度洗脱;
所述色谱条件的柱温为25℃~35℃;
梯度洗脱程序如下:
0~18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
(4)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地榆类制剂中的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含量;
其中,步骤(1)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柱温为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条件的流速1.0mL/min。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的规格为:内径4.6mm,长度250mm,填料粒径5μm。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的规格为:内径4.6mm,长度250mm,填料粒径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为岛津Inertsil ODS-3。
7.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0%,所述提取是超声提取或回流提取;步骤(3)中,所述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5%的水溶液,所述色谱条件的进样量为20μL。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样品与甲醇的重量体积比为0.12g/mL。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1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1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 为片剂。
2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24.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26.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地榆制剂,去除包衣,对比文件1为地榆;(2)本申请采用HPLC方法,对比文件1采用UPLC方法,本申请的色谱条件为:C18色谱柱、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梯度洗脱程序如下:0~18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3)对照品溶液中使用5%甲醇,绘制了标准曲线。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依据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色谱条件的柱温限定为“30℃~35℃”,依据权利要求3限定色谱条件的流速为1.0mL/min;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3、5、10-14、17-22、25-26,并且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权利要求1是采用HPLC测定地榆类制剂中的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是采用UPLC测定地榆中的没食子酸和儿茶素的含量,涉及的具体对照品也相应不一样;证据1:普通高等教育中医类规划教材《中药化学》第273页,用于证明儿茶素有4种异构体,在植物体中主要存在2种异构体( )儿茶素和(-)表儿茶素;证据2:程悦、陈嘉升等发表的《地榆提取物中不同类型鞣质的测定》第853页,用于证明常见地榆中存在2中异构体( )-儿茶素和(-)-儿茶素活性成分。根据证据1和证据2可知,( )儿茶素并不是唯一的地榆中的药物活性成分。在对比文件1实际上没有明确公开所测定的儿茶素即是( )-儿茶素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要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很难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技术启示。(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权利要求1对照品溶液以浓度为5%的甲醇配制得到,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对照品溶液均以浓度为50%的甲醇配制而成;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采用50%浓度甲醇配制没食子酸等对照品溶液、进行液相色谱含量测定,对比文件1、2根本没有意识到、也不存在要通过降低对照品溶液浓度来降低溶剂效应或者避免拖尾现象。虽然降低溶剂浓度是避免溶剂效应的常用手段之一,但是,溶剂浓度降低多少才能避免溶剂效应,从而避免溶剂效应对供试品结果的影响,这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无技术指导或启示。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甚至可能产生相反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忽略高浓度甲醇配制的对照品溶液对没食子酸峰形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难以意识到要克服该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对照品溶液的50%甲醇溶液替换成本申请的5%的甲醇溶液,这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无技术启示。(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色谱柱为C18色谱柱和流动相B均不同,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Water HSS T3色谱柱;权利要求1中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而对比文件1是0.1%甲酸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④是流速不同;对比文件2中磷酸浓度是0.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磷酸浓度(0.03%~0.2%)不一样,对比文件2的检测对象与本申请不一样,对于不同的原料,除了包含( )-儿茶素之外,还含有其他物质,而其他物质的不同,表明( )-儿茶素在原料中与其它物质的结合状态也不同,在进行HPLC进行分析测定时,由于原料中其他物质的存在,( )-儿茶素的分离效果也不同。即使UPLC和HPLC二者分离原理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能直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些技术特征用到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直接与对比文件1结合。(4)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⑤是梯度洗脱条件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不存在权利要求1特定的梯度洗脱,即便是 “在一定范围内,流动相中有机溶剂越低或增加的越慢,分离效果越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也无法认同“三倍规则”属于公知常识,这点由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液相色谱手册》可以作为反证来推翻“公知的三倍规则”。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色谱柱不同,色谱柱死体积不同,并且流速也不同,那么对于同一待测分子样品,常数S值固定,保留因子至少受梯度时间、流速、色谱柱死体积、B溶剂体积变化4个变量的影响,如何能确定仅改变1/4权重的B溶剂体积,保留因子K就一定能增加3倍? 另外,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采的流速和常数S值固定,所以,保留因子受梯度时间tG、溶剂体积变化和色谱柱死体积(虽然色谱柱的型号相同,但是不同厂家的色谱柱的死体积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影响。那么,就算使用同一台HPLC设备测定,其流速、色谱柱死体积都相同,例如仅仅改变10%的溶剂体积,保留因子也同时受梯度浓度与B溶剂体积的双重影响,而不必然是三倍规则。退一步讲,即便药物分析领域确实存在该三倍规则公知常识,由于3倍规则也仅仅能够解决保留因子的问题,而不能通过3倍规则解决检测的重复性问题。(5)复审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61页,高效液相色谱的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是否超过2%,是决定该分析方法是否能成为一种药品分析方法的核心评定指标之一。本申请提供的是一种使用于药品工业生产级别的测定方法,本申请的发明人意外发现,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⑤的组合意外解决了重复性RSD问题,本申请所得到的结果重复性小于2%,符合中国药典标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重复性RSD值均不符合该要求,虽然与本申请是同一数量级,但产生了质的区别,本申请实现了通过HPLC同时检测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达到了中国药典标准的水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对照品溶液:取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对照品,混合,用甲醇配制成具有浓度梯度的对照品溶液;
(2)制备供试品溶液:取地榆类制剂或其粉末,除去包衣,甲醇或乙醇提取,过滤,得供试品溶液;
(3)分别将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
色谱条件如下:
色谱柱:C18色谱柱;
检测波长:280nm;
流动相: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梯度洗脱;
所述色谱条件的柱温为30℃~35℃;所述色谱条件的流速1.0mL/min;
梯度洗脱程序如下:
0~18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
(4)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地榆类制剂中的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含量;
其中,步骤(1)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的规格为:内径4.6mm,长度250mm,填料粒径5μ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谱柱为岛津Inertsil ODS-3。
4.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0%,所述提取是超声提取或回流提取;步骤(3)中,所述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5%的水溶液,所述色谱条件的进样量为20μ L。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样品与甲醇的重量体积比为0.12g/mL。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是以地榆原粉为原料,加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制备得到的制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榆类制剂为片剂。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HPLC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是地榆升白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同时测定地榆类制剂中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的HPLC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UPLC法同时测定地榆中儿茶素和没食子酸含量的方法,由于儿茶素最常见的异构体是( )-儿茶素,且地榆中的活性鞣质类化合物儿茶素就是( )-儿茶素,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UPLC法同时测定地榆中( )-儿茶素和没食子酸含量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第20页第2节):
对照品储备溶液制备:精确称取对照品儿茶素和没食子酸适量,分别置棕色量瓶中,甲醇溶解后,以50%甲醇定容至刻度,制得对照品储备溶液;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称取地榆药材粉末0.5g,置具塞锥形瓶中,加入50%甲醇40ml,称定重量,超声提取45min,放至室温,补足失重,过0.22mm微孔滤膜,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色谱条件:Waters HSS T3色谱柱,流动相为甲醇(A):0.1%甲酸水(B),梯度洗脱条件:0-4min,3%-6% A,4-6min,6%-17% A,6-12min,17%-20% A;柱温30℃;检测波长包括280nm;
取混合对照品溶液,以50%甲醇稀释,得到系列对照品溶液,过0.22mm微孔滤膜后,进样,以峰面积(Y)对浓度(X)进行线性回归,得到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和线性范围,测量地榆中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含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地榆制剂,去除包衣,对比文件1为地榆;(2)本申请采用HPLC方法,对比文件1采用UPLC方法,本申请的色谱条件为:C18色谱柱、流动相A为甲醇,流动相B为磷酸体积浓度为0.03%~0.2%的水溶液;流速1.0mL/min;梯度洗脱程序如下:0~18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3)对照品溶液中使用5%甲醇,绘制了标准曲线。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应用于其他地榆样品并进行样品预处理;(2)提供另外一种检测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方法;(3)如何选择对照品溶剂和进行定量计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地榆制剂,如地榆升白片,仅含有一味药材地榆,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应用于地榆制剂属于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地榆制剂去除包衣再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HPLC和UPLC分离原理相同,使用HPLC代替UPLC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HPLC 同时测定雪松松针中没食子酸、原儿茶酸和儿茶素含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第1105页第2.2节):色谱条件为:色谱柱:Agilent TC-C18(250 mm×4.6 mm,5μm);流动相:甲醇(A)-0.2%磷酸水溶液(B);流速1.0mL/min;梯度洗脱(0-8 min,10%A;8-45 min,10%→30%A),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HPLC方法中用于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分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HPLC分离原儿茶酸和儿茶素以及如何设定色谱条件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梯度洗脱程序虽然不同,但整体趋势均为有机相的比例随着时间逐渐增加,对比文件2在0-30min内,流动相中的有机溶剂甲醇从10%增加到30%,本申请在0-50min内,流动相中有机溶剂甲醇从5%增加到21%,可见本申请中流动相有机溶剂随时间增加的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流动相中有机溶剂越低或增加的越慢,分离效果越好,但是分析时间会变长,且每减少10%的有机溶剂(乙腈或甲醇)的量,保留因子增加约3倍,此为公知的三倍规则,调整时注意观察各个峰的分离情况,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能够很好分离开( )-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基础上,可以预期降低流动相中甲醇比例或降低甲醇比例增加的速度,可以获得更好的分离,但是保留时间会变长,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梯度洗脱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的分离度和分析时间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就能确定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在反相液相色谱方法中,用纯甲醇配制样品会出现小峰,峰形不好是本领域公知的,这种现象为溶剂效应,为了解决该问题,采用的方法为将溶剂的极性降低,即用低浓度的溶剂稀释样品,在流动相中的甲醇的最低比例为5%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溶剂效应,在HPLC方法中使用5%的甲醇配制对照品溶液属于常规手段。在制作回归方程前绘制标准曲线属于定量时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第2.2节),对比文件2公开了C18(250 mm×4.6 mm,5μ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色谱柱的品牌进行限定,然而岛津Inertsil ODS-3是本领域常用的C18色谱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色谱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甲醇的浓度是50%,提取是超声提取(参见对比文件1第2.1.2节),对比文件2公开了进样量为20μl(参见对比文件2第2.2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流动相中磷酸的体积浓度进行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样品与甲醇的重量体积比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样品与甲醇的重量体积比进行调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为对地榆类制剂的限定,然而,用地榆原粉加上辅料制成各种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地榆升白片也是常用的地榆类片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儿茶素实际上就是( )-儿茶素。理由如下:本申请为地榆制品(说明书中实际指的是地榆白生片),对比文件1是地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地榆白生片制剂标准“地榆升白片制剂标准收载于《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口腔肿瘤儿科分册,具体制法为:取地榆,粉碎成细粉,加入淀粉、蔗糖和糊精,混匀,制成颗粒,干燥,压片,包糖 衣或薄膜衣,即得”可知,地榆升白片仅含地榆一味药材,因此本申请地榆白生片与对比文件1的地榆的活性成分应当完全相同,又本申请仅检测出一种儿茶素,即( )-儿茶素,对比文件1也仅检测到一种儿茶素,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没有检测到其他儿茶素的异构体(如(-)-儿茶素、(-)表儿茶素)的存在,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检测到的儿茶素应当相同,都是( )-儿茶素。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证据1,在植物体中主要存在2种异构体( )儿茶素和(-)表儿茶素,合议组表示认同。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证据2“地榆中存在2中异构体( )-儿茶素和(-)-儿茶素活性成分”,但是证据2的第1.2节“试剂与仪器”记载的是“儿茶素(美国Sigma 公司)”可见,在证据2中儿茶素指的是一种物质构成的纯净物,而非( )-儿茶素和(-)-儿茶素组成的混合物。又因为儿茶素四种异构体(-)表儿茶素、( )表儿茶素、( )儿茶素、(-)儿茶素中,(-)表儿茶素、( )表儿茶素和( )儿茶素、(-)儿茶素名称不同,因此对于单一纯净物儿茶素来说,其不可能指的是(-)表儿茶素、( )表儿茶素。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证据1在植物体中主要存在的是( )儿茶素,而非(-)儿茶素,因此对于单一物质儿茶素指的就是( )-儿茶素。这一点在对比文件2中也能得到验证(对比文件2中儿茶素对照品(批号:110877-质201203)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供(其为( )-儿茶素,与本申请说明书第43段中儿茶素(批号:110877-质201203)的提供厂家和批号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的儿茶素也是( )-儿茶素)。
因此,合议组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儿茶素认定为( )-儿茶素,对比文件2公开的儿茶素与对比文件1相同,因此二者检测成分相同,因此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采用HPLC代替UPLC对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含量同时测定的技术启示。
(2)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立足于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通过降低对照品溶液浓度来降低溶剂效应,但是正如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降低溶剂浓度是避免溶剂效应的常用手段之一”,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降低溶剂浓度避免溶剂效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采用50%浓度甲醇配制没食子酸等对照品溶液,溶剂效应是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足以构成相反教导,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溶剂的浓度降低。溶剂浓度降低多少才能避免溶剂效应,从而避免溶剂效应对供试品结果的影响,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确定的,属于常用手段。
(3)对于流动相中磷酸浓度,对比文件2公开的磷酸浓度是0.2%,本申请权利要求1磷酸浓度是0.03%~0.2%,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的一个端点,则就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具体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磷酸的浓度。对于对比文件2的结合启示,色谱分析方法通常包括样品前处理和色谱分离两个部分,通常来说一个方法经过样品前处理后,其样品基质中的干扰成分基本被去除,也就是说待测样品经过样品前处理后,其作用是如何将提取出来的成分进行分离,即色谱分离的过程,与样品基质并无太大关系,因此相同成分的色谱检测方法可以互相借鉴使用,对比文件1想要将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分离开,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HPLC可以很好分离开没食子酸和( )-儿茶素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
(4)虽然证据3《液相色谱手册》给出了保留因子的计算公式,保留因子和多个因素有关,但是合议组认定的三倍原则,是在所有条件确定的条件下(梯度时间、流速、色谱柱死体积),仅改变有机溶剂体积时,保留因子的变化,与证据3并不矛盾。对比文件2的洗脱程序为甲醇(A)-0.2%磷酸水溶液(B),0-8 min,10%A;8-45 min,10%→30%A;本申请的洗脱程序为0~18min,流动相A(甲醇)的体积分数从5%线性变化到14%;18~50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14%线性变化到21%;50~53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21%线性变化到55%;53~5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从55%线性变化到5%;55~65min,流动相A的体积分数保持在5%,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梯度洗脱程序虽然不同,但整体趋势均为有机相的比例随着时间逐渐增加,对比文件2在0-30min内,流动相中的有机溶剂甲醇从10%-30%,本申请在0-50min内,流动相中有机溶剂甲醇从5%-21%,可见本申请中流动相有机溶剂增加的慢,即使按照复审请求人认可的“在一定范围内,流动相中有机溶剂越低或增加的越慢,分离效果越好”的公知常识来看,在对比文件2能够很好分离开( )-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基础上,可以预期降低流动相中甲醇比例或降低甲醇比例增加的速度,可以获得更好的分离,但是保留时间会变长,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梯度洗脱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的分离度和分析时间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就能确定出。另外,重复性与流动相的梯度洗脱程序并无直接关系。
(5)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可知,本申请发明点并不是要提供的是一种使用于药品工业生产级别的测定方法,达到了中国药典标准的水平。其次,中国药典2015标准中液相色谱法“重复性小于2%”并不是行业的唯一标准,JJG705-2014 液相色谱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对于紫外检测器定量重复性小于等于3%即可。再次,对于一个色谱方法来说,重复性用于评价色谱系统连续进样时响应值的重复性能,通常重复性主要与泵、进样量、系统是否平衡好、流动相是否均匀有气泡、检测的线性有关,而与色谱条件的选择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复审请求人认定的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⑤的组合意外解决了重复性RSD问题并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即重复性并不是基于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得到的,因此不满足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成立的条件。另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重复性RSD1.06% VS 2.7%、1.21% VS 3.04%,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重复性RSD 1.06% VS 2% 、1.21% VS 2.21%相比,非常接近,相差不大,其无法达到“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也无法达到“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