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冲水大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6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3983
优先权日:2015-03-18
申请(专利)号:201610003789.5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TOTO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E03D11/06,E03D11/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和其它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不能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3789.5,名称为“冲水大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TOTO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月4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8174944A,公开日为2008年7月31日)和对比文件2(JP2OO2O977O2A,公开日为2002年4月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水大便器,其通过从清洗水源供给的清洗水对大便器本体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
具有:盆部,具备盆状的污物承接面与形成在该污物承接面的上缘部的内缘部;
排水路,其入口连接于该盆部的下方而排出污物;
吐水部,向所述盆部吐出清洗水而形成旋转流;
导水路,向所述吐水部供给清洗水;
及给水装置,向所述导水路供给清洗水,其特征为,
所述内缘部具备形成所述内缘部的内周的内缘内壁部,所述内缘内壁部具备:从所述内缘内壁部的上端朝向内侧并向下方倾斜的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及从所述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内侧端为止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
所述给水装置具备用于从所述吐水部吐出规定的定流量的清洗水的定流量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部具备:形成该内缘部上面的内缘上面部;及形成所述内缘部外周的内缘外壁部, 所述内缘外壁部具备所述内缘外壁部的上部区域外侧向下方倾斜的内缘外壁上部倾斜面,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水平方向宽度形成为大于所述内缘外壁上部倾斜面的水平方向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以圆弧状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下端设置在与所述吐水部的上端相比更靠近上方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内缘外壁上部倾斜面以圆弧状形成,而且,形成所述内缘外壁上部倾斜面的圆弧的半径与形成所 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圆弧的半径的比率以1:2~1:5的范围的比率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在垂直剖视图上观察时,所述内缘内壁部的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在从所述内缘内壁部的上端到下端为止的规定区域内在10%~60%的范围的区域跨度上形成。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形成所述内缘内壁部的所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圆弧的半径在10mm~30mm的范围内形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定流量单元具备定流量阀。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水大便器,其特征为,所述定流量单元具备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不能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缘内壁部的结构,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以及倾斜面下部的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内缘部的内缘内壁部连接污物承接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该连接结构进行常规选择,并且内缘内壁部连接污物承接面时,排水孔一般设置在内缘内壁面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做上述结构上的调整是不存在技术障碍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8段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和其它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不能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冲水大便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洗大便器。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0017]段、[0018]段,及说明书附图1-3):包括坐便器(1),盆部(2),给水装置(10)设置在盆部的后侧;碗部(12)用于接收污物,排水路(14)从碗部(12)的底部延伸;底部吐水部(16),向盆部吐出清洗水冲洗底部污物;内缘吐水部(18)向碗部(12)提供清洗水,用于冲洗碗部;坐便器(1)的给水装置(10)包括定流量阀(20),用于提供小于一定流量的冲洗水,例如为小于16L/min(相当于给水装置具备用于从吐水部吐出规定的定流量的清洗水的定流量单元对大便器本体进行清洗而排出污物)。给水装置和吐水部之间必然需要设置导水部,用于从给水装置向吐水部供给清洗水。参见说明书附图1-3可知,盆部(2),其具备盆状的污物承接面与形成在该污物承接面的上缘部的内缘部;排水路(14)其入口连接于该盆部的下方而排出污物。说明书第[0006]段还记载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停电时排水路与碗部之间无法密封,异味会进入到坐便器中的问题。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了内缘部的具体结构为,内缘部具备形成内缘部的内周的内缘内壁部,内缘内壁部具备:从内缘内壁部的上端朝向内侧并向下方倾斜的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及从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内侧端为止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便于内缘部整体的清洁,包括内缘部与污物承接面结合部位的清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便器(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及附图4):内缘上有冲水通道6,在其下表面上有排水孔7;为了避免尿液滞留在内缘部所带来的异味,内缘采用梯形结构,减小水平上部的面积,减少尿液的聚集。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参见其说明书附图4可知,该内缘部的内缘内壁部上端朝向内侧并向下方倾斜,在其下部倾斜角度转为大致竖直的延伸状态。即,对比文件2揭示了提高内缘内壁部清洁程度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且,对比文件2具有上部倾斜面,上部倾斜面的下端的倾斜角度变为大致竖直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该大致竖直的状态调整为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是常规的结构的改变。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继续限定了该内侧面从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开始,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参见其说明书附图4可知,污物承接面连接内缘部的外侧面,与本申请不同。虽然如此,但是现有技术中内缘部的内缘内壁部连接污物承接面也是很常规的设置,由此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常规设置,得到上述内侧面从污物承接面上端开始以直线状延伸,是常规的马桶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合议组经考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具体的内缘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解决内缘需要清洁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完全没有改进内缘的技术需求。其次,对比文件2的马桶中虽然具有内缘8,但是设置它的目的是减小马桶内缘水平上部的面积,有利于滴落在水平上部的尿液沿着侧边C流入到便盆中,减少尿液的聚集和异味的产生,内缘与污物承接面连接的形状与清洁者的手指并不是相适应的,并不能有利于清洁操作。内缘8中还设置有冲水通道6,冲水通道6的下表面上有排水孔7,排水孔7是沿着内缘8的一圈设置的,冲洗时冲洗水通过冲水通道6从排水孔7排出从而能够实现马桶的冲洗,特别是对于污物承接面的冲洗。在附图4中内缘8虽然有一段圆弧形状的部分(相当于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和看似竖直的部分(原审查部门认为其可以经过调整相当于内侧面),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污物承接面是位于排水孔7下面的部分,如果将污物承接面调整为与内缘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连接,则必然还需要调整排水通道和排水孔的位置。即使内缘部的内缘内壁部连接污物承接面以直线状延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对于对比文件2目前的技术方案来讲,其完全没有给出将污物承接面调整为与内缘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连接且同时调整排水通道和排水孔位置的动机。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设置有一段圆弧形状部分的内缘8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内缘的整体清洁性。
而本申请的内缘部具备形成内缘部的内周的内缘内壁部52,它具备:从内缘内壁部的上端朝向内侧并向下方倾斜的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52a;及从污物承接面的上端到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的内侧端为止在纵向上以直线状延伸的内侧面52b。这种内缘部的设置使内缘部上部的内周侧的角具有较大的弧度,做成适于使用者在清扫时容易清扫内缘部52的形状,在使用者对内缘部进行擦拭打扫时,手指从内缘部的内缘上面部沿着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52a的圆弧状的方式扣挂至纵向壁的状态下,能够高效地对内缘部的内缘上面部、内缘内壁上部倾斜面及内侧面进行清扫,提高使用者对内缘部的清扫性。本申请为了对污物承接面进行冲洗,还设置有给水装置用于为吐水部供水,吐水部向盆部吐出清洗水而形成旋转流,利用该旋转流冲洗污物承接面上的污物。
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提高内缘的整体清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看见对比文件2,也得不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