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储水砌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7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5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47579.4
申请日:2012-12-17
复审请求人:庞启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继龙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冯振昌
国际分类号:E04C1/39,E04B1/74,E04B1/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47579.4,名称为“多功能储水砌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庞启芙,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1560807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对比文件2(CN102461431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储水砌块,包括基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为塑料通过模具整体成型,所述的基体(1)有由顶面向下凹的敞口储水空间(2),所述的储水空间(2)周围是竖直壁面(3),竖直壁面(3)延伸到底面,至少两个竖直壁面(3)上有连接结构,连接结构为凹槽和凸槽或者内大外小的长凹槽(13)或者竖直孔(4)或者内小外大的长凸槽,基体(1)底面上有孔(8),正面面板上部有一个从顶面向下凹的U形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面为水平面或阶梯型水平面或水平面和斜面的组合或水平面和曲面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上下左右拼接在一起,上下左右拼接在一起的基体(1)由插销(5)连接,所述的基体(1)至少两个内壁面(11)上有竖直凹槽(12),插销(5)至少有两个相互平行的面,两个相互平行的面上有连接槽(6),连接槽(6)为凹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有一个竖直壁面(3)高度低于其余的竖直壁面(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的顶面和底面上有相互匹配的卯榫连接结构(7)。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的底面和顶面上有连接槽,连接槽为内大外小的凹槽或内小外大的凸槽或内大外小的凹槽和内小外大的凸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孔(8)向上凸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对称的竖直壁面(3)上有透气孔(14)。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储水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个竖直壁面(3)上有水孔(10),另一个竖直壁面(3)上有水平向外延伸的水管(9),水管(9)的外表面与水孔(10)匹配且高度一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论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461431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1560807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储水砌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实施例,附图1):由上螺钉1、上排水孔2、砖体平面3、砖体侧面4、下进水孔5、下螺钉6,砖体正面7组成(砖体侧面与砖体正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竖直壁面),砖体正面7与砖体平面3、砖体侧面4围成的长方体内部留有空间(相当于本申请的储水空间),砖体正面7上留有上排水孔2和下进水孔5,上排水孔2留有上螺钉1,下进水孔5留有下螺钉,使用时用粘合剂把砖体平面7、砖体侧面4进行砖体粘合叠墙体,墙体形成之后把下螺钉6与上螺钉1取出,从下进水孔5内对砖体内部的空间进行灌水,当上排水孔2出水时,可停止灌水,把上螺钉1旋入上排水孔2,把对下进水孔5灌水的管道拆除,将下螺钉6旋入下进水孔5即可,该水砖采用塑料或铝合金制作,砖体侧面与砖体正面构成的储水空间周围的竖直壁面延伸到底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基体通过模具整体成型,储水空间是由顶面向下凹的敞口空间,连接结构设置在至少两个竖直壁面上,连接结构为凹槽和凸槽或者内大外小的长凹槽或者竖直孔或者内小外大的长凸槽,基体底面上有孔;(2)正面面板上部有一个从顶面向下凹的U形开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砖体的拆装以及利于植物在砌块中的种植和生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附图1-5):塑料通过有冷却系统的注塑模具一次性整体注塑成基体1,所述的基体1的外形轮廓为前后对称或左右对称或前后左右对称,所述的基体1至少有一个由顶面向下凹的土壤容纳空腔5,所述的基体1左右有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左右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结构相同或结构相互匹配,所述的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上分别有1到30条长度在6到20厘米且相互平行成水平或竖直设置的拼接插槽8,所述的拼接插槽8为T形槽或燕尾槽,所述的T形槽或燕尾槽为凹槽或凸槽或者凹槽和凸槽,结合说明书附图1-5可知,长凹槽为内大外小,长凸槽为内小外大,土壤容纳腔的斜面或底面上有上下供排水孔9(相当于基体底面上设有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砖体的整体性以及方便砖体之间的连接从而使砖体的拆装方便。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而竖直孔也是本领域技术常见的连接结构。进一步,将砖体设置为封闭或敞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将砖体设置为敞口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在上下层砖体砌筑时,上层的砖体底部同样还是会将下层的敞口封堵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上):砖体包括种植展示面2,种植展示面2内设置有种植空间3,基体1中还设置有土壤容纳空腔5。由此可见,该结构的作用就是可以在砖体内种植植物并且保证其能向外生长。因此,对比文件2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砖体的侧面板进行设计使其具有与外界敞开的开口以便于种植植物,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在面板上开各种型式的开口,而U形凹口显然也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限定“储水空间(2)周围是竖直壁面(3),竖直壁面(3)延伸到底面”对比文件3没有文字记载且没有附图标记其砖体侧面与砖体正面为竖直设置,而且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理解,本申请限定的壁面为内壁面,而对比文件3的结构完全封闭并且能重叠设置,因此不会想到将其内壁面设置为竖直形式,而且根据公知常识,采用塑料或铝合金制作时,其壁面还应该具有脱模斜度。其次,对比文件3是完全封闭的,且砖体之间用粘合剂连接,不能重复拆卸使用,而对比文件2是绿化种植砖,砖体不能封闭,可反复使用,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功能、效果和发明目的不同,不能结合。再者,审查员不能违法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而只有权力确定发明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与涉案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有关。最后,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在未举证的情况下就简单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砖体正面、侧面和平面围成长方体,根据长方体的几何定义,其结构侧面必然是竖直侧面,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比文件3的方案中限定的正面、侧面和平面就是组成长方体的各个侧壁,而并不是特指侧壁的外立面,复审请求人根据对比文件3的材料推断其制作过程需要脱模,并进而判断其壁面必然有脱模斜度,这种论断缺乏依据,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模制产品并非必然设置脱模斜度,在实际生产中很多模制构件并没有脱模斜度,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明确限定了“基体为塑料通过模具整体成型”。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封闭结构及连接方式并不排除其采用其他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对比文件3公开的砖体之间的连接,可以采用选择其他连接结构,这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结合并不矛盾;对比文件2已明确公开基体底部设置有孔,该孔也可以用于排水,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排水孔设置在底部。公知常识可以是记载在教科书和参考书中的内容,也可以是本领域解决某一问题惯用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内容,本申请中限定的“砖体为敞口”、“正面面板上部有一个从顶面向下凹的U形开口”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问题所惯用的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底面为水平面或阶梯型水平面或水平面和斜面的组合或水平面和曲面的组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说明书附图12):插销16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8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1同时连接成绿化体(相当于基体上下左右拼接在一起,上下左右拼接在一起的基体由插销连接),插销16有至少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相当于插销至少有两个相互平行的面,两个相互平行的面上有连接槽),拼接槽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根据实际需要,在基体至少两个内壁面上设置竖直凹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设置各壁面的高度,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结构,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孔向上凸起”,其作用是在排水的同时,使砌块底面能保留一定高度的水,而这种结构是常见的排水孔结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砌块左右对称侧壁上设置有孔(如附图13,该孔也可以起到通风作用);一个竖直壁面上设置有左右横向流水通孔10,另一个竖直壁面有水平向外延伸的水道12(相当于水管),水道外表面与流水通孔10匹配且高度一致,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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