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获取图像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获取图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50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42983.6
申请日:2017-03-10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睿爽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梁沁
国际分类号:G09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尚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42983.6,名称为“一种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其获取图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1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6、说明书摘要;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60370 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于显示区域的多个显示单元和图像获取单元;其中,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包括:设置于背离各所述显示单元显示面一侧的多个图像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之间的多个成像部件,以及设置于各所述成像部件与各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的多个微透镜,所述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所述图像传感器;其中,
各所述成像部件用于将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显示面前方的目标经所述微透镜的聚焦后成像于对应的所述图像传感器;其中,各所述成像部件分为至少两类,不同类的所述成像部件被配置为在相同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不同;
成像部件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部件为小孔或凸透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的孔径越大,所述小孔在预设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越小;所述凸透镜的焦距越大,所述凸透镜在预设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越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的孔径在700nm至10μm之间;所述凸透镜的焦距在1μm至20μm之间。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分为呈阵列排布的多个区域,每个所述区域内具有同一类所述成像部件;
所述成像部件为小孔时,同一所述区域内具有的各所述小孔的孔径相同,相邻的两个所述区域内的具有所述小孔的孔径不同;
所述成像部件为凸透镜时,同一所述区域内具有的各所述凸透镜的焦距相同,相邻的两个所述区域内的具有所述凸透镜的焦距不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区域内的所述成像部件的分布密度一致。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 包括:发光单元,以及与所述发光单元连接的像素控制电路;
各所述成像部件设置于所述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
8.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包括:滤光片;
所述成像部件设置于相邻两个所述滤光片之间的黑矩阵。
9.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与所述图像传感器一一对应。
10.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
11. 一种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的获取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各成像部件将放置于显示面板的显示面前方的目标的成像,经过微透镜的聚焦后透射至对应的图像传感器中;
对同一类所述成像部件对应的各所述图像传感器获取到的图像选取最清晰成像后进行拼接合成得到子图像;
对不同类所述成像部件得到的所述子图像进行融合,合成具有景深的完整成像。”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集成摄像机的监控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成像部件和微透镜是分设的部件,多个微透镜设置于各成像部件与各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目标经微透镜的聚焦后成像于对应的图像传感器;且所述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所述图像传感器。成像部件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中。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微透镜作为成像部件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分离或者增加设置微透镜来优化聚焦效果是常用的,在分别设置成像部件和微透镜时,根据需要将成像部件形成在遮光膜等合适的膜层中而简化制作也是能够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不同区域光组合成像提供给多个图像传感器的启示,那么为了保证成像的准确,而将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图像传感器来优化拼接成像效果也是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显示面板,而权利要求1-9的显示面板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0的显示装置的获取图像的方法,其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成像部件和微透镜是分设的部件,目标经微透镜的聚焦后成像于对应的图像传感器,并且选取最清晰的成像拼接合成子图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微透镜作为成像部件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分离设置微透镜来优化聚焦效果是常用的,通过微透镜聚焦成像是能够想到的替换形式。而为了保证成像清晰对获取的图像进行选择再拼接是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成像原理不同;图像获取单元包括:成像部件、微透镜及图像传感器;微透镜位于成像部件与图像传感器之间;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图像传感器;成像部件设置于显示单元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保证成像和显示的双重效果,自然要使成像部件与显示像素交错设置,也就是位于显示单元之间,因此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将成像部件设置在合适的层,如对于透镜形式的成像部件设置在玻璃或树脂的透明面板上,小孔形式的成像部件设置在遮光层上等,这是在具体实现时能够选择的,不能使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及意见陈述书,其中,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删除,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40-41段,将本申请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7和8,对权利要求的序号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于显示区域的多个显示单元和图像获取单元;其中,所述图像获取单元包括:设置于背离各所述显示单元显示面一侧的多个图像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之间的多个成像部件,以及设置于各所述成像部件与各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的多个微透镜,所述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所述图像传感器;其中,
各所述成像部件用于将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显示面前方的目标经所述微透镜的聚焦后成像于对应的所述图像传感器;其中,各所述成像部件分为至少两类,不同类的所述成像部件被配置为在相同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不同;
所述显示单元包括:滤光片,发光单元,以及与所述发光单元连接的像素控制电路;
各所述成像部件设置于所述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或者,所述成像部件设置于相邻两个所述滤光片之间的黑矩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部件为小孔或凸透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的孔径越大,所述小孔在预设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越小;所述凸透镜的焦距越大,所述凸透镜在预设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越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的孔径在700nm至10μm之间;所述凸透镜的焦距在1μm至20μm之间。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分为呈阵列排布的多个区域,每个所述区域内具有同一类所述成像部件;
所述成像部件为小孔时,同一所述区域内具有的各所述小孔的孔径相同,相邻的两个所述区域内的具有所述小孔的孔径不同;
所述成像部件为凸透镜时,同一所述区域内具有的各所述凸透镜的焦距相同,相邻的两个所述区域内的具有所述凸透镜的焦距不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区域内的所述成像部件的分布密度一致。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与所述图像传感器一一对应。
8.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
9. 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的获取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各成像部件将放置于显示面板的显示面前方的目标的成像,经过微透镜的聚焦后透射至对应的图像传感器中;
对同一类所述成像部件对应的各所述图像传感器获取到的图像选取最清晰成像后进行拼接合成得到子图像;
对不同类所述成像部件得到的所述子图像进行融合,合成具有景深的完整成像。 ”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6,以及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尚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集成摄像机的监控器及其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0021,0023,0024段):计算机监控器100用于语音-视频通信,监控器100具有光输入基板和光输出基板的视觉通信系统,图2的视觉通信系统200说明了显示像素和图像传感器的交错阵列。显示像素和图像传感器可以是交错的。图2的图像传感器和显示传感器可以表示单个像素或像素组。显示像素阵列的单个像素或像素组被标识为像素210,图像传感器阵列的单个传感器或传感器组被标识为像素220。图3的视觉通信系统300包括透镜基板310、玻璃罩320、滤色器330、光输出基板340、光输入基板350、玻璃基板360、光源370和控制器380。透镜基板310包括微透镜阵列。该微透镜可以在外表面上。将微透镜阵列的每个微透镜排列在透镜基板310上,以捕获来自于不同观看区域的光,并且将从那个区域输入的光提供给光输入基板350的图像传感器。将微透镜阵列所捕获到的组合光提供给光输入基板350,类似于数字摄像机,以代表来自于视觉通信系统300的视场的图像。在任意一个实施例中,某些微透镜的焦距长度也可以发生变化,以补偿从多个微透镜到视场中的对象之间的距离的变化。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视觉通信系统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面板,包括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的单个像素或像素组210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单元。光输入基板350对应于图像获取单元。对比文件1的图像传感器阵列对应于本申请的背离显示单元显示面一侧的多个图像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对应于本申请的设置于显示单元之间的多个成像部件。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的焦距长度可以发生变化,对应于本申请的成像部件分为至少两类,不同类的成像部件被配置为在相同分辨率下的最大物距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图像传感器阵列的单个传感器或传感器组被标识为像素220(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参见附图3的微透镜和图像传感器的关系可知:当图像传感器阵列是传感器组时,微透镜对应于多个图像传感器,即成像部件对应于多个图像传感器。滤色器330对应于本申请的滤光片。光源370对应于本申请的发光单元。控制器380相当于本申请的像素控制电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图像获取单元还包括设置于各成像部件与各图像传感器之间的多个微透镜,成像部件用于将放置于显示面板的显示面前方的目标经过微透镜的聚焦后成像于对应的图像传感器;2)成像部件设置于所述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或者,所述成像部件设置于相邻两个所述滤光片之间的黑矩阵。
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图像传感器成像更加清晰;2)如何简化制作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微透镜层设置在图像传感器上,通过微透镜层聚光使得图像传感器获得更加清晰的成像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附图3公开的透镜基板310上设置的微透镜及光输入基板350上设置的图像传感器的各图像获取部件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加清晰成像,很容易想到在透镜基板310上设置的微透镜和光输入基板350上设置的图像传感器之间在图像传感器上方增设一微透镜层,使得入射光依次经过透镜基板310上设置的微透镜、增设的微透镜层到达图像传感器。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镜基板310包括微透镜阵列(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在其他实施例中微透镜阵列制造为玻璃罩320的一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为了捕获完整的视场,图像传感器和微透镜的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是不匹配的。例如,围绕着光输入基板350的中心区域,微透镜和图像传感器可以是对准的(即每个轴是对准的)。当从透镜基板310的轴和光输入基板350的轴移开时,微透镜和图像传感器可以变得更加不对准(每个轴之间的距离变得更大)以确保捕获到整个视场。微透镜的阵列在透镜基板310上沿着相同方向可以不是均匀分布和/或定向的,以便捕获来自于表示从透镜基板310延伸的视场的每个角度的光(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微透镜阵列的每个微透镜之间可以存在间隙。在某些这样的间隙或每个这样的间隙之间,可以放置显示像素来表示要显示的图像的一部分(参见0028段)。在图3中,光输出基板340包括传统的形成显示像素的液晶材料或传统的LED阵列。有源底板引导每个显示像素的操作。将图3中示出的有源底板合并至光输入基板350(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5示出了滤色器520前面的透镜基板510,透镜基板510的每个相邻的微透镜采用来自滤色器520的不同滤色器,相对于每个颜色部分的中心,微透镜的位置可以发生偏离(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8段,附图5)。
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以知道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与图像传感器的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是不匹配的,对比文件1的微透镜与每个像素的滤色器中心也是相偏离的。为了实现显示和图像获取双重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图像传感器、显示像素、滤色器、以及微透镜具有相对严格的位置关系,改变任何一个部件的位置,都将导致显示和/或图像获取功能不能实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用于成像的微透镜的位置,具体而言,将微透镜设置于所述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或者,设置于相邻两个所述滤光片之间的黑矩阵,这样的改变将导致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显示和图像获取的双重功能。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有源底板引导每个显示像素的操作(对应于本申请的像素控制电路),如图3所示,有源底板可以合并至光输入基板350(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此时像素控制电路与图像传感器位于同一层,则更加不可能将成像部件设置在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成像部件设置于像素控制电路中的至少任一遮光膜层或相邻两个所述滤光片之间的黑矩阵的启示。此外,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设计,本申请通过设置成像部件的具体位置,使得图像传感器、成像部件及滤光片的设置位置并没有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严格位置要求,并且不需要单独层来设置成像部件,使得制造工艺简化,节约成本。
对于“为了保证成像和显示的双重效果,自然要使成像部件与显示像素交错设置,因此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将成像部件设置在合适的层,如对于透镜形式的成像部件设置在玻璃或树脂的透明面板上,小孔形式的成像部件设置在遮光层上等”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虽然透镜形式和小孔形式的成像部件是成像领域的常规手段,但将其设置在具有显示和成像双重功能的显示面板中时,如前所述,由于对比文件1中图像传感器、显示像素、滤色器、以及微透镜具有相对严格的位置关系,改变任何一个部件的位置,都将导致显示和/或图像获取功能不能实现,因此,其设置位置的具体设定并不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此外,对比文件1具有滤色器520,但从附图5可以看出其并不存在遮光用的黑矩阵。即便是对于包含遮光层或黑矩阵的显示面板,由于遮光层及黑矩阵通常在显示面板中起到遮光作用,现有技术并没有在其上设置通孔,或在其上设置微透镜,进而形成成像部件的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1和常规设计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具有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显示面板,由于权利要求1-7的显示面板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显示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的获取图像的方法,该方法基于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的特定结构,由于权利要求8的显示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显示装置的获取图像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1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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