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检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缺陷检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8422
优先权日:2013-07-08
申请(专利)号:201410318251.4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树玲
合议组组长:许敏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G01N21/9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8251.4,名称为“缺陷检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申请人为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1-106938 A,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缺陷检查方法,其是在暗视野下对薄膜的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查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薄膜的第一主面侧配置具有700000cd/m2以上的亮度的高亮度光源,在所述薄膜的第二主面侧从偏离了所述高亮度光源的光轴的位置,通过目视观察被所述高亮度光源照明的所述薄膜的图像,
所述目视的观察方向是相对于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构成50°以上80°以下的角度的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亮度光源的亮度在1000000cd/m2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记载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配置在相对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一主面正交的方向,从相对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二主面倾斜的方向通过目视观察被所述高亮度光源照明的所述薄膜的图像。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记载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配置在相对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一主面倾斜的方向,从相对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二主面正交的方向通过目视观察被所述高亮度光源照明的所述薄膜的图像。”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光源为具有700000cd/m2以上亮度的高亮度光源,在观察中省略了凸透镜50而直接目视观察,目视观察角度为50°-80°的方向,并限定了是对薄膜30μm以下尺寸的缺陷进行检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仅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50°以上80°以下”修改为“60°以上70°以下”。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本申请采用具有上述亮度范围内高亮度光源并在特定范围内的观察方向观察薄膜图像,能够高精度地检测缺陷并且能够实现散射光容易入射到观察者的眼睛。对比文件1记载了荧光灯、白炽灯等所有形式的光源均可以作为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像本申请那样亮度非常高的高亮度光源。另外,选择亮度非常高的高亮度光源并且将观察方向限定在60°以上70°以下这样狭小的范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用于对薄膜的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查,光源为具有700000cd/m2以上亮度的高亮度光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1月2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是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缺陷检查方法,其是在暗视野下对薄膜的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查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薄膜的第一主面侧配置具有700000cd/m2以上的亮度的高亮度光源,并配置在使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一主面正交的方向上,在所述薄膜的第二主面侧从偏离了所述高亮度光源的光轴的位置,通过目视观察被所述高亮度光源照明的所述薄膜的图像,
所述目视的观察方向是相对于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构成60°以上70°以下的角度的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高亮度光源的亮度在1000000cd/m2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记载的缺陷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
从相对于所述薄膜的所述第二主面倾斜的方向通过目视观察被所述高亮度光源照明的所述薄膜的图像。”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不仅使用具有700000cd/m2以上亮度的高亮度光源,而且将高亮度光源配置在使从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与薄膜的第一主面正交的方向上,这与对比文件1中光以相对于偏光板的一方表面所成的角度为20°-70°照射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揭示了如果在薄膜的表面正交的方向照射光的话,则不能获得确认微小裂纹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鉴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不会在与薄膜的表面正交的方向照射光。此外,对比文件1只教导了通过散射光检测微小裂纹,并没有记载或启示调节光源的亮度。对比文件1中即使使用了高亮度的光,也只会以与偏光板的一方的表面所成的角度为20°-70°的方式照射光。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的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缺陷检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偏光板的微小缺陷检查方法,包括将来自光源的光倾斜照射到偏光板的一侧,偏光板为具有偏光膜的薄膜形状,光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处于20-70°的范围内,在偏光板的另一侧设置放大凸透镜,在竖直方向上通过观察者的眼睛观察透射过偏光板和放大凸透镜后的光所形成的图像,以判断是否存在微小缺陷,当入射角度为30°、45°、60°时,检测部位的亮度几乎相同,可以检查出微小缺陷,当入射角为70°或20°时,检测部位的亮度降低,但仍然能够检测到小裂纹,光源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等所有光源(参见说明书第15、20、25-33段和图1-2)。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缺陷检测方法,用于对薄膜形状的偏光板上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测,光源设置在偏光板的一侧,在偏光板的另一侧在竖直方向即偏离光源光轴的位置通过观察者的眼睛观察光透过偏光板时由偏光板上的缺陷所散射的光形成的图像,其中,对比文件1设置光源的一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薄膜的第一主面侧,观察者所在的偏光板的另一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薄膜的第二主面侧,由于观察者没有沿光轴方向直接观察光透过偏光板后的光,因此观察者是在暗视野中进行观察。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处于20-70°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处于竖直方向的观察者的眼睛同样处于偏离光源光轴20-70°的范围内,并且当入射角选为20°、30°时,与此对应的观察者偏离光源光轴的角度为70°、60°,因此将偏离角度选择为60°以上70°以下的角度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由此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用于对薄膜的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查,光源为具有700000cd/m2以上亮度的高亮度光源,并且被配置在使从所述高亮度光源射出的光的光轴与薄膜的第一主面正交的方向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精度地对薄膜的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进行检查。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光的传播性质可知,对于具有缺陷的薄膜而言,光穿透薄膜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缺陷,则会被缺陷部分散射,当缺陷的尺寸非常微小时,其对光的散射程度也非常微小,从而相应地导致散射光的强度非常微小,由于入射光的强度与散射光的强度呈正比,为了使得由于薄膜中存在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散射所产生的散射光能够被有效地检测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入射光的强度,即选用发光亮度大的高亮度光源,而具体的亮度则是可以通过常规性试验进行确定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设置在偏光板的一侧并且光源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处于20-70°的范围内,在偏光板的另一侧在竖直方向通过观察者的眼睛观察透过偏光板的光所形成的图像(参见说明书第15段和图1)。也就是说,将光源的光轴配置在相对于偏光板的一侧倾斜的方向,从相对于偏光板的另一侧正交的方向通过目视观察被光源照明的偏光板的图像,此时来自光源的光轴和目视观察的光轴并不在同一方向上,而是二者之间具有20-70°的夹角。在此基础上,将光源和观察者的位置直接互换而进行类似的目视观察属于一种常规的等效替代方式。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以上分析并结合图1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位于偏光板的下方且光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处于20-70°的范围内,并且入射角可以选为20°、30°,观察者的眼睛处于偏光板的上方,观察者的目视观察方向是竖直方向,这就意味着观察者的目视观察方向偏离光源光轴的角度为20-70°的范围内,且当光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为20°、30°时,该偏离角度可以为70°、60°,并且对于缺陷检测而言,图1中示出的这种设置方式明显优于图2中示出的光源的光轴和目视观察的光轴为同一方向的设置方式。其次,本申请提供了两种具体的等效实施形态,这两种实施形态的共性之处在于光源的光轴和目视观察的光轴之间具有的夹角为50°以上80°以下,并且图8示出的实施形态与对比文件1的图1示出的实施形态是相同的,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本发明构思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图1示出的实施形态进行简单的变型,能够想到将光源和观察者的位置直接互换而进行类似的目视观察,这种改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再次,当缺陷的尺寸非常微小时,其对光的散射程度也非常微小,从而相应地导致散射光的强度非常微小,若散射光强度非常微小的话,则难以准确地检测出来。鉴于散射光的强度正比于入射光的强度,为了使得由于薄膜中存在30μm以下尺寸的微小缺陷散射所产生的散射光能够被有效地检测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需要选用发光亮度大的高亮度光源,具体的亮度则是可以通过常规性试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采用高亮度光源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通过常规性试验来确定适宜的光源亮度值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设置在偏光板的一侧并且光源相对于偏光板的入射角度处于20-70°的范围内,在偏光板的另一侧在竖直方向通过观察者的眼睛观察透过偏光板的光所形成的图像(参见说明书第15段和图1)。也就是说,光源的光轴配置在相对于偏光板的一侧倾斜的方向,从相对于偏光板的另一侧正交的方向通过目视观察被光源照明的偏光板的图像。在此基础上,将光源和观察者的位置直接互换而进行类似的目视观察属于一种常规的等效替代方式。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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