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制备方法及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制备方法及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24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422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3221.1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李德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陈莹
参审员:王瑶
国际分类号:A23K20/10,A23K20/00,A23K20/105,A23K20/163,A23K1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3221.1,名称为“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制备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德昌。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包括以下组分:大蒜素 3-30重量份,乳化剂 3-30重量份, 营养粉 30-100重量份, 半胱胺盐酸盐 0.1-5重量份; 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 大蒜素 5-25重量份, 乳化剂 5-25重量份, 营养粉 40-90重量份, 半胱胺盐酸盐 0.2-3重量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 大蒜素 8-20重量份, 乳化剂 8-20重量份, 营养粉 45-80重量份, 半胱胺盐酸盐 0.5-1重量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还包括: 牛至油 0.1-5重量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还包括: 牛至油 0.2-3重量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还包括: 牛至油 0.5-1重量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3、5或6中任一项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选自于单酸酯、二酸脂、三酸脂的蔗糖脂肪酸脂,异丁酸醋酸蔗糖脂,单月桂酸脂、单软脂酸脂、单硬脂酸脂、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海藻酸钠或藻酸丙二脂中的亲水性或亲油性平稳值(HLB)在1-18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几种乳化剂组成的混合乳化剂。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选自于单酸 酯、二酸脂、三酸脂的蔗糖脂肪酸脂,异丁酸醋酸蔗糖脂,单月桂酸脂、单软脂酸脂、单硬脂酸脂、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海藻酸钠或藻酸丙二脂中的亲水性或亲油性平稳值(HLB)在1-18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几种乳化剂组成的混合乳化剂。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吐温-80。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吐温-80。
11. 一种制备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的方法或制备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大蒜素与乳化剂放置与第一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A;
(2)将半胱胺盐酸盐、牛至油、营养粉放置于第二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B;
(3)将混合物A与混合物B混合,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C;
(4)在混合物C中加入营养粉,搅拌,得到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
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选自于单酸酯、二酸脂、三酸脂的蔗糖脂肪酸脂,异丁酸醋酸蔗糖脂,单月桂酸脂、单软脂酸脂、单硬脂酸脂、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海藻酸钠或藻酸丙二脂中的亲水性或亲油性平稳值(HLB)在1-18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几种乳化剂组成的混合乳化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吐温-80。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加入的大蒜素为3-30重量份,和/或 步骤(1)中加入的乳化剂为3-30重量份。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加入的大蒜素为5-25重量份,和/或 步骤(1)中加入的乳化剂为5-25重量份。
16. 根据权利要求11-13或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加入的半胱胺盐酸盐为0.1-5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牛至油为0.1-5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营养粉为10-30重量份。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加入的半胱胺盐酸盐为0.2-3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牛至油为0.2-3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营养粉为12-25重量份。
18. 根据权利要求11-13、15或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加入的营养粉0-89重量份。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加入的营养粉15-78重量份。
20. 根据权利要求11-13、15、17或19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在不锈钢螺旋混料机中进行, 和/或 步骤(4)的搅拌时间为0.1-2h。
2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11-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混合物用于饲料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混合物添加到动物饲料中,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10-500g。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20-300g。”
驳回决定指出: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对比文件1(CN101268807A,公开时间:2008年09月24日)公开了一种无公害饲料添加剂,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营养粉和半胱胺盐酸盐,且各组分含量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性更好、吸收率更高的大蒜素混合物。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大蒜素的生成与降解控制条件及抗氧化活性研究,方圆,江苏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辑》,2014年第01期,出版公开时间2014年01月15日)公开麦芽糖、葡萄糖等均具有阻止大蒜素降解的作用,且本领域已知葡萄糖、麦芽糖加入到饲料中可以增加口感和一定能量,因此容易想到将麦芽糖、葡萄糖加入到大蒜素中以进一步阻止其降解并改善口感。对比文件3(CN103564203 A,公开时间:2014年02月12日)公开了一种饲料添加剂,包括大蒜素、半胱胺盐酸盐、牛至香酚(即牛至油)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给出了大蒜素可以同半胱胺盐酸盐相配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含硫化合物添加半胱氨酸可增强风味,洋葱、大蒜加它后风味大增;且半胱氨酸(盐酸盐)具有还原性,常用作抗氧化剂,因此进一步添加半胱氨酸盐酸盐,所取得的延缓大蒜素氧化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各组分的含量是根据口感、动物种类、生长发育状况等经常规调整即可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3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公害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备方法。而将需要乳化的物质和乳化剂先混合以形成乳化物是容易想到的,将各组分先后相互混合最终得到组合物是常规技术,且看不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混合步骤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上述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3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20不具有创造性。⑤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公害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的用途。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口感、动物种类、生长发育状况等经常规调整确定适宜的混合物添加量。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20的评述,权利要求21-22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李德昌(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大蒜素不能溶于水,不便于充分吸收的缺陷,提供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既保留了大蒜素的原有成分不被破坏(即该化合物性质稳定)又提高了大蒜素的利用率,同时添加助剂,促进动物对大蒜素的吸收。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抑制和杀害微生物及病毒,促进动物的生长,同时不会在动物体内造成有害残留物。对比文件2为大蒜素的生成与降解控制条件及抗氧化活性研究,探索影响大蒜素降解的原因。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叶黄素在鸡脚胫、胸腹部皮肤、背部皮肤的沉积效率,提高着色效果。对于半胱胺盐酸盐,本申请利用的是抗氧化作用,大蒜素在乳化剂的作用下形成水溶性混合物,加入半胱胺盐酸盐,可以使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更长久的保存,促进动物对水溶性大蒜素的吸收,从而更好的吸收、利用大蒜素和半胱胺盐酸盐的作用,产生协同作用(说明书第5页第4段)。半胱胺盐酸盐与乳化剂共同改善乳化效果;同时还在长时间的贮存过程中防止大蒜素被氧化、变性(说明书第6页第7段记载)。对比文件1和2不包含半胱胺盐酸盐。对比文件3中半胱胺盐酸盐的作用是提高叶黄素的沉积效率,提高着色效果,没有与大蒜素同时使用(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10页第1段),与本申请中的半胱胺盐酸盐所起作用不同。本申请具体实施部分对比例1表明半胱胺盐酸盐起到保证大蒜素稳定的作用。此外,半胱胺盐酸盐、牛至油对动物吸收大蒜素有促进作用;本申请的水溶性大蒜素中的半胱胺盐酸盐和牛至油对猪有治疗作用(说明书第11页第1段)。对比文件1、2、3都没有给出半胱胺盐酸盐与大蒜素相结合使用以便改进乳化效果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半胱胺盐酸盐使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防止氧化、变性,以便更长久的保存,同时促进动物对大蒜素的吸收的作用的相关启示。对于营养粉,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5页第2段)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的载体为营养粉,将两者混合,既能促进动物的吸收,又能保护大蒜素的稳定存在,更有利于混合物的生产和储存,将大蒜素和营养粉混合,大蒜素能更长久的储存而不被空气氧化,不容易变质。对比文件1中的载体为植物油脂,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参见第50页第4.3.3.1第1段、第51页第4.3.3.2第1段)记载为:葡萄糖和麦芽糖对大蒜素降解的影响没有人进行过研究,β-环糊精和麦芽糖、β-环糊精和Vc的混合添加剂使得蒜素的降解加快,大蒜素制品在贮藏中添加单一添加剂优于混合添加。但是,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采用的营养粉是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混合物,使大蒜素能更长久地储存而不被空气氧化、不容易变质。同时,从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实施例5也可以看出,添加有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混合物在3个月后依然保持大蒜素的存在形态。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也没有教导或启示。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公知半胱胺盐酸盐具有还原能力,常用作油脂食品抗氧剂,且其能显著降低食品的褐变速度,且半胱胺盐酸盐能够促进动物对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和利用,促进禽畜生长(参见《饲料添加剂研究与应用进展 第十届全国饲料添加剂大会论文集 2008年版》,谷继承,沙玉圣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12月,77-82页),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大蒜素可与半胱氨酸盐酸盐配合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半胱胺盐酸盐以促进大蒜素的吸收和动物生长,其所起到的抗大蒜素氧化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牛至油具有特殊香气,可以促进动物食欲,即可以增大动物的进食量,从而客观上促进了大蒜素的摄入和吸收。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中看不出半胱氨酸盐酸盐和牛至油的配合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凭进食不含有半胱氨酸盐酸盐和牛至油饲料的试验猪群中的一头猪产生腹泻,就认为二者对猪有治疗作用,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不足以确认该效果确实存在。(2)从对比文件2的记载中看,麦芽糖、葡萄糖等多种物质单一添加时对大蒜素有稳定作用,从图4.10中可以看出麦芽糖对大蒜素的稳定效果较好,葡萄糖对大蒜素的稳定效果一般,但也存在一定的稳定效果。葡萄糖本身具有能量和一定甜味,且分子小易于吸收,仍存在动机尝试将麦芽糖和葡萄糖结合使用,对大蒜素的稳定效果是通过常规试验可以验证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营养粉和半胱胺盐酸盐,并限定了重量份和具体成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饲料添加剂。首先,出于方便使用的普遍追求,将多种饲料添加剂组合制备为可能的一种制剂形式,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例如对比文件1或3公开了该技术构思,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已知的饲料用添加剂或饲料用原料中选择可添加的额外成分,以期进一步改善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其次,对于营养粉,第一,葡萄糖和麦芽糖均为本领域已知的饲料添加剂或饲料原料,尤其是葡萄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是动物摄取能量的最直接形式,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3记载。第二,葡萄糖和麦芽糖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蒜素降解也是已知的,如对比文件2记载。半胱胺盐酸盐为本领域已知的饲料添加剂,例如公知常识证据4-5、对比文件3记载。由此可见,在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中增加葡萄糖、麦芽糖和半胱胺盐酸盐,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重量份和组成,也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常规实验能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1-5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③虽然权利要求11的大蒜素、乳化剂、牛至油混合乳化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判断在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中,最终即为将乳化剂与牛至油和大蒜素三者在一个体系中进行混合乳化的基本制备思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组分性质以及乳化作用的常识,能通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1的混合方法,其实质上获得的混合物体系与对比文件1也是类似的,这种混合方式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半胱胺盐酸盐、营养粉的理化溶解性质,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其他组分与其他步骤的混合物或原料进行混合,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即能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1-5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20不具有创造性。⑤对比文件1-3、公知常识证据1-5已经公开了含大蒜素、牛至油、乳化剂的混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半胱胺盐酸盐、葡萄糖和麦芽糖也为已知的饲料添加剂或饲料组分,在此基础上,将本申请混合物用于饲料中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动物饲料中的具体添加量,是通过常规实验即能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1-22不具备创造性。⑥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不具有说服力,简述如下:首先,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的,从对比文件1出发还原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存在合理之处。其次,从对比文件1的组合添加剂出发,基于对比文件1或3均已经公开了将两种或多种饲料用添加剂混合制备为一种制剂的技术构思,进一步增加额外的、有益的添加剂或饲料用成分,是显而易见的。且基于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证据1-5,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效果是能预期的。对于具体实施部分的结果,无法判断出仅半胱胺盐酸盐本身,在本申请组合物的稳定、吸收等效果上具有何种预料不到之处,无法确信葡萄糖和麦芽糖混合物本身对保持大蒜素的存在形态和吸收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比文件1的玉米粉、马铃薯淀粉均为动物饲料中提供能量的常见组分,在此基础上将其替换为具有类似“惰性”的、能提供动物能量及对大蒜素具有保护作用的葡萄糖和麦芽糖,是显而易见的,且基于目前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的实验结果,无法确信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相对于植物油对大蒜素/牛至油组合物的保存和吸收具有预料不到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7项),由于该意见陈述书中涉及的本申请产品在国外销售说明书的图片无法显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再次提交了该图片证据(共3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和4、原权利要求2和5、原权利要求3和6,分别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11的主题由“一种制备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的方法或制备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修改为“制备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6、8、10,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如下:
“1. 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包括以下组分: 大蒜素3-30重量份,乳化剂3-30重量份,营养粉30-100重量份,半胱胺盐酸盐0.1-5重量份;牛至油0.1-5重量份;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 大蒜素 5-25重量份,乳化剂 5-25重量份,营养粉 40-90重量份,半胱胺盐酸盐 0.2-3重量份;牛至油 0.2-3重量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合物,其特征在于: 大蒜素 8-20重量份,乳化剂 8-20重量份,营养粉 45-80重量份,半胱胺盐酸盐 0.5-1重量份;牛至油 0.5-1重量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选自于单酸酯、二酸脂、三酸脂的蔗糖脂肪酸脂,异丁酸醋酸蔗糖脂,单月桂酸脂、单软脂酸脂、单硬脂酸脂、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海藻酸钠或藻酸丙二脂中的亲水性或亲油性平稳值(HLB)在1-18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几种乳化剂组成的混合乳化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吐温-80。
6. 制备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大蒜素与乳化剂放置与第一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A; (2)将半胱胺盐酸盐、牛至油、营养粉放置于第二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B; (3)将混合物A与混合物B混合,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C; (4)在混合物C中加入营养粉,搅拌,得到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 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选自于单酸酯、二酸脂、三酸脂的蔗糖脂肪酸脂,异丁酸醋酸蔗糖脂,单月桂酸脂、单软脂酸脂、单硬脂酸脂、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海藻酸钠或藻酸丙二脂中的亲水性或亲油性平稳值(HLB)在1-18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几种乳化剂组成的混合乳化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吐温-80。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加入的大蒜素为3-30重量份,和/或 步骤(1)中加入的乳化剂为3-30重量份。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加入的大蒜素为5-25重量份,和/或 步骤(1)中加入的乳化剂为5-25重量份。
11. 根据权利要求6-8或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加入的半胱胺盐酸盐为0.1-5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牛至油为0.1-5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营养粉为10-30重量份。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加入的半胱胺盐酸盐为0.2-3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牛至油为0.2-3重量份,和/或 步骤(2)中加入的营养粉为12-25重量份。
13. 根据权利要求6-8、10或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加入的营养粉0-89重量份。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加入的营养粉15-78重量份。
15. 根据权利要求6-8、10、12或14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在不锈钢螺旋混料机中进行,和/或 步骤(4)的搅拌时间为0.1-2h。
1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6-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混合物用于饲料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混合物添加到动物饲料中,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10-500g。
17.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20-300g。”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8日和2019年12月09日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简述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还包括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本申请利用半胱胺盐酸盐的抗氧化作用,大蒜素在乳化剂的作用下形成水溶性混合物,加入半胱胺盐酸盐,可以使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更长久的保存;半胱胺盐酸盐促进动物对水溶性大蒜素的吸收,从而动物更好的吸收、利用大蒜素和半胱胺盐酸盐的作用,产生协同作用,半胱胺盐酸盐与乳化剂(尤其吐温-80)共同改善乳化效果,同时还在长时间的贮存过程中防止大蒜素被氧化、变性(说明书第5页第4段、第6页第7段)。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半胱胺盐酸盐。对比文件3提到了所述饲料添加剂还可以包括半胱胺盐酸盐,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沉积效率,提高着色效果,并不影响鸡的生产性能(说明书第7页第3段),加入半胱胺盐酸盐也是为了解决此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中的半胱胺盐酸盐没有与大蒜素同时使用,实施例中并没有采用包含大蒜素和半胱胺盐酸盐的配方,没有给出将半胱胺盐酸盐与大蒜素混合制备水溶性大蒜素以及与乳化剂相结合使用以便改进乳化效果,并且使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防止氧化、变性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虽然都用到了半胱胺盐酸盐,但是用途、作用不同。公知常识4和5提到了半胱胺盐酸盐作为饲料添加剂,但是均没有提到将半胱胺盐酸盐与大蒜素混合使用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加入葡萄糖作用是生物体内新陈代谢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麦芽糖粉是多硫化稳定剂,还具有还原性(说明说第4页第5段),而大蒜素是一种多硫化物(说明说第4页第3段),因此,将两者混合,既能促进动物的吸收,又能保护大蒜素的稳定存在而不被空气氧化,更有利于混合物的生产和储存,不容易变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营养粉,载体为植物油脂惰性载体。本申请的营养粉既作为载体,又能与大蒜素混合物产生协同作用,促进动物对大蒜素的吸收和利用。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可以完全被动物吸收,营养粉对于动物饲料的作用可以从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看出:加有本申请的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的饲料对仔猪的增长效果明显优于饲料VII对仔猪的增长效果,而且均能保证猪的健康,说明本申请中营养粉载体优于沸石粉载体,除了载体自身的养分外,还有促进动物对其他营养成分的吸收,起到协同作用(说明书第11页第3段记载)。本申请采用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作为营养粉添加到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中,是有选择、有目的的。对比文件2是探索影响大蒜素降解的原因,并没有给出将葡萄糖和麦芽糖、大蒜素混合使用制备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用作动物饲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对比文件1-3均没有启示将葡萄糖和麦芽糖用于制作动物饲料,解决大蒜素水溶性问题、存放问题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中想到将麦芽糖、葡萄糖加入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对比文件2也不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大蒜素、乳化剂、营养粉、半胱胺盐酸盐结合。公知常识1-3均为葡萄糖添加到饲料中,提高动物采食量,没有给出任何将葡萄糖粉或麦芽糖粉与大蒜素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各组分,不是简单的为了方便使用而组合,该混合物中的组分和各组分的配比是经过不断摸索和无数次试验得出的,添加的组分都是经过选择、可行性试验和效果试验得出的,并不能根据几份参考文献得出该配方。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制备的产品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产品不止服务于中国客户,已经远销国外,获得出口许可(图片,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和4、原权利要求2和5、原权利要求3和6,分别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3;将原权利要求11的主题由“一种制备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的方法或制备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修改为“制备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6、8、10,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发明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包括以下组分:大蒜素 3-30重量份,乳化剂 3-30重量份,营养粉 30-100重量份,半胱胺盐酸盐 0.1-5重量份;牛至油0.1-5重量份; 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3页倒数第8行、第4页实施例1)公开了一种无公害饲料添加剂:含有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大蒜素1-8%,牛至油1-8%,吐温-80 0-20%,余量为惰性载体,惰性载体为植物油脂;实施例1还记载了一种具体的添加剂:大蒜油(即大蒜素)5g,牛至油1g,食用色拉油80g,吐温-80 14g,食用色拉油加吐温-80,加热溶解后待用,搅动牛至油并缓慢加入大蒜素,形成稳定的乳剂后,再缓缓加入上述食用色拉油与吐温-80的混合液中;对比文件1还证实,试验组(将实施例1的饲料添加剂加入蒸馏水中混成乳液,再混入饲料中,即该饲料添加剂是水溶性的),与仅含大蒜素或牛至油的添加剂对照组1或2相比,提高了被喂养动物的体重和健康状况;对比文件1还记载将大蒜素和牛至油组合,不但充分发挥了各自原有的作用,还产生了良好的协同,增强抗菌作用,牛至油能充分将大蒜素包裹,避免大蒜素氧化分解,二者混合还产生了独特的香味,促进动物食欲、生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大蒜素、牛至油和吐温-80(即乳化剂)的水溶性混合物,其中大蒜素(重量百分比1-8%,或5g)、牛至油(重量百分比1-8%,或1g)和吐温-80(重量百分比1-8%,或14g)的含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大蒜素、牛至油和乳化剂的重量份。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营养粉和半胱胺盐酸盐,且分别限定了上述组分的重量份和具体成分(30-100重量份,0.1-5重量份;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饲料添加剂。
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出于方便使用的普遍追求,将多种饲料添加剂组合制备为可能的一种制剂形式,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例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现有技术存在许多饲料添加剂,例如酶制剂、微量元素添加剂、益生元以及中草药提取物等,其中大蒜素和牛至油各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因此为了兼具二者的功能和获得协同效果,提供了一种同时含有二者的无公害饲料添加剂,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1段)也记载在主饲料添加剂(脂肪酶和着色剂)中还可包括维生素、氨基酸、以及大蒜素、牛至香酚(即牛至油)、半胱胺盐酸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或3均已经公开了将两种或多种饲料用添加剂混合制备为一种制剂,以兼具多种功能和/或协同效果的技术构思,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已知的饲料用添加剂或饲料用原料中选择可添加的额外成分,以期进一步改善对比文件1的饲料添加剂。
其次,对于具体增加的额外组分营养粉,第一,葡萄糖和麦芽糖均为本领域已知的饲料添加剂或饲料原料,尤其是葡萄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是动物摄取能量的最直接形式,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规模养猪技术》,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11月,参见第36页表2-10)记载乳猪和仔猪饲料中可以添加葡萄糖粉(3.1或3%);公知常识证据2(瘦肉型仔猪工业化培育技术,傅润亭等主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10月,参见第69页表3-13)记载了仔猪饲料中可以添加葡萄糖(10%);公知常识证据3(畜禽饲料与配方设计,兰云贤编,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08月;参见第150页)记载饲料添加剂中的甜味剂可以增强饲料甜味,掩盖原有不良气味,提高动物采食量,常用的天然甜味剂包括麦芽糖。第二,葡萄糖和麦芽糖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蒜素降解也是已知的,如对比文件2(参见正文第50-51页第4.3.3.1节,图4-10)记载麦芽糖能有效地阻止大蒜素降解,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图4-10还可以看出,相对于正常组(即无添加的对照),葡萄糖添加组在添加6-10小时后,大蒜素含量均高于对照组,即葡萄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蒜素降解。由此可见,在公知常识证据1-3以及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中,增加额外的营养成分(葡萄糖)/保护成分(葡萄糖和麦芽糖),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重量份和具体成分(30-100重量份;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其他组分含量、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能获得的。
对于具体增加的额外组分半胱胺盐酸盐,其为本领域已知的饲料添加剂,例如,公知常识证据4(科学养猪实用技术,唐新连著,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8月,参见第171-173页表7-2)记载了国家标准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其中包括适用于养殖动物的半胱胺盐酸盐,以及大蒜素和牛至香酚(即牛至油);公知常识证据5(健康养殖致富技术丛书 猪健康养殖技术,武英编,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2月,参见第135-137页)记载半胱胺是新型饲料添加剂,能促进动物体内生长激素和胰岛素升高,刺激动物生长,降低饲料能耗,维持动物如生殖等多个重要系统的正常功能,还具有抗氧化功能,增强免疫,由于半胱胺易氧化,生产中常用半胱胺盐酸盐饲喂动物。另外,如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0011段)也公开可以在饲料添加剂中含有大蒜素、半胱胺盐酸盐、牛至香酚(即牛至油)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由此可见,在公知常识证据4-5以及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中增加额外的、有益于动物生长的添加剂半胱胺盐酸盐,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重量份(0.1-5重量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其他组分含量、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能获得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蒜素为重量百分比1-8%或5g,吐温-80为重量百分比1-8%或14g,牛至油为重量百分比1-8%或1g,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3中大蒜素、牛至油和乳化剂的重量份。并且,在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启示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其他组分含量、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2-3限定的营养粉和半胱胺盐酸盐重量份。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乳化剂的种类。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吐温-80,即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4-5限定的单酸酯、单油酸脂的山梨糖醇酐脂肪酸脂、吐温-80。而权利要求4限定的其他乳化剂,也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使用了吐温-80的情况下,根据组合物中具体组分、含量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如权利要求4的限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制备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大蒜素与乳化剂放置与第一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A;(2)将半胱胺盐酸盐、牛至油、营养粉放置于第二容器中,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B;(3)将混合物A与混合物B混合,搅拌,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C;(4)在混合物C中加入营养粉,搅拌,得到水溶性大蒜素混合物;其中:所述营养粉为葡萄糖粉和麦芽糖粉的任意比例混合。
参见上文评述,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5的混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1还公开了饲料添加剂的制备方法:食用色拉油加吐温-80,加热溶解后待用,搅动牛至油并缓慢加入大蒜素,形成稳定的乳剂后,再缓缓加入上述食用色拉油与吐温-80的混合液中。
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6根据其具体组分(大蒜素、乳化剂、半胱胺盐酸盐、牛至油、营养粉)进行了分布乳化和混合,即步骤(1)至(4)。权利要求6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制备饲料添加剂的方法。
虽然权利要求6的大蒜素、乳化剂、牛至油混合乳化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判断在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中,最终即为将乳化剂(吐温-80)与牛至油和大蒜素三者在一个体系中进行混合乳化的基本制备思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性质以及乳化作用的常识,是能通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6步骤(1)至(3)涉及的大蒜素与乳化剂混合后再与牛至油混合的做法,其实质上获得的混合物体系与对比文件1也是类似的,这种混合方式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而权利要求6中涉及的其他组分(即半胱胺盐酸盐、营养粉),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其理化溶解性质,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其他组分与其他步骤的混合物或原料进行混合,即权利要求6步骤(2)至(4),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即能获得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了乳化剂的种类。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4-5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进一步限定了步骤(1)、(2)、(4)中大蒜素、乳化剂、牛至油、营养粉、半胱胺盐酸盐的重量份。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蒜素为重量百分比1-8%或5g,吐温-80为重量百分比1-8%或14g,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10中大蒜素和乳化剂的重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饲料添加剂中含有牛至油,重量百分比1-8%或1g,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1-12的限定。并且,在公知常识证据1-5以及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启示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其他组分含量、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1-14限定的营养粉和半胱胺盐酸盐重量份以及营养粉在不同步骤的添加比例。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步骤(4)中的设备和搅拌时间。
然而权利要求15限定的搅拌设备不锈钢螺旋混料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搅拌时间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即能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混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6-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混合物用于饲料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混合物添加到动物饲料中,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10-500g。
首先,参见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5的混合物以及权利要求6-15制备混合物的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6-15的同样理由,该方法制备的混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
其次,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3、公知常识证据1-5已经公开了含大蒜素、牛至油、乳化剂的混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半胱胺盐酸盐以及葡萄糖和麦芽糖也为已知的饲料添加剂或饲料组分,在此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5的混合物或根据权利要求6-15的方法制备的混合物用于饲料中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动物饲料中的具体添加量(每1Kg动物饲料中加入所述混合物的量为10-500g),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即能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了添加量。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动物、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合用的主饲料类型以及成本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即能获得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大蒜素、牛至油以及乳化剂吐温-80的组合物,其在使用时可加入蒸馏水中混成乳液,再混入饲料中饲喂动物,还公开了大蒜素、牛至油不但充分发挥了各自原有的作用,还产生了良好的协同增强抗菌作用,牛至油能充分将大蒜素包裹,避免大蒜素氧化分解,二者混合还产生了独特的香味,促进动物食欲、生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的。
其次,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添加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的问题,
第一,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在动物饲料中的常规作用和用途是已知的,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除了对比文件3的上述记载外,本领域还公知半胱胺盐酸盐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动物饲料添加剂,具有促进动物生长、维持动物重要系统的正常功能、增强免疫的效果,以及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抗氧化效果(如公知常识证据4-5所述),对比文件2明确显示了麦芽糖和葡萄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蒜素降解,更何况本领域公知葡萄糖是动物生存的基本营养成分之一,麦芽糖作为饲料添加剂中的甜味剂可以掩盖不良气味,提高动物采食量(如公知常识证据1-3所述)。
第二,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了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在本申请中的特定作用和用途,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营养粉作为营养物质提供能量、半胱胺盐酸盐的抗氧化作用以及二者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蒜素降解的作用和用途是已知或能预期的。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营养粉作为载体的问题,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6行)明确公开添加剂中的惰性载体除了植物油外,还可以是玉米粉、马铃薯淀粉,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玉米粉、马铃薯淀粉均为动物饲料中提供能量的常见组分,在此基础上将其替换为具有类似“惰性”的、能提供动物能量及对大蒜素具有保护作用的葡萄糖和麦芽糖,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分析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实验结果可知,在试验方法1(包括表1)中,将对比例1采用的混合物VI与试验组采用的混合物I至V比较,除了混合物VI缺少半胱胺盐酸盐外,还缺少牛至油,在已知牛至油和大蒜素可以协同且牛至油能充分将大蒜素包裹以避免其氧化分解的情况下(如对比文件1上述记载),混合物VI在大蒜素保存/吸收能力上的降低是可以预期的,并且在混合物VI同时缺失半胱胺盐酸盐和牛至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实上也无法判断出仅半胱胺盐酸盐本身,在本申请组合物的稳定、吸收等效果上具有何种预料不到之处。并且,如表1所示,无论是仅添加葡萄糖或仅添加麦芽糖的混合物I至IV,还是同时添加葡萄糖和麦芽糖的混合物V,以及完全没有添加葡萄糖和麦芽糖的混合物VII,这三者在贮存期分层以及是否具有大蒜气味上,均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基于上述实验结果,无法确信葡萄糖和麦芽糖混合物本身对保持大蒜素的存在形态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虽然本申请混合物VI对大蒜素的保存能力降低,但是与混合物V相比,除了混合物V含葡萄糖和麦芽糖两者而混合物VI仅含葡萄糖外,混合物VI还缺少对大蒜素保存吸收具有重要作用的半胱胺盐酸盐和牛至油,因此基于上述实验结果,也无法确信葡萄糖和麦芽糖混合物本身对本申请大蒜素的保存、吸收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试验方法2如表2的结果,即混合物VII饲喂的猪体重增长不如混合物I至V,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混合物V(以其为例说明)和VII的载体不同(前者为营养粉,后者为沸石),但是参见试验方法2的猪饲喂方法,本申请在1吨饲料(每份饲料)中添加了100kg混合物(10%),即在普通饲料中添加了大量的混合物,而基于实施例5和对比例2的混合物制备方法可知,营养粉或沸石在混合物中的比例为92/102.4,即营养粉或沸石在混合物中也占很大比例,因此,额外添加大量营养粉喂养的猪(混合物V)比不使用营养粉的猪(混合物VII)体重增加幅度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期的。而如表2所示,虽然混合物VI喂养的猪,有一头腹泻,但是,一方面,仅凭一头猪产生腹泻,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混合物VI中缺少了本领域已知具有抗菌和增强免疫功能的牛至油和半胱胺盐酸盐,因此出现腹泻也是能预期的。因此,无法认可本申请采用营养粉作为载体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综上,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了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在本申请中的特定作用,而且认为这种作用是无法预期的,但是,参见上文对现有技术以及本申请实验结果的分析可知,上述声称的作用和用途,其中一些本申请并未证实,而另一些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也就是说,基于目前的证据,仅能认为本申请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的添加效果是基于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5记载的内容即可取得的简单叠加,并没有产生协同或其他预料不到的效果。
第三、基于本领域已知的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在动物饲料中的常规作用和用途,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方便使用的普遍追求,将多种饲料添加剂组合制备为可能的一种制剂形式,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例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记载了大蒜素、牛至香酚(即牛至油)和/或半胱胺盐酸盐的合用制剂。因此,从对比文件1的组合添加剂出发,基于对比文件1或3均已经公开了将两种或多种饲料用添加剂混合制备为一种制剂以获得具备多种功能/效果的技术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增加额外的、有益的添加剂或饲料用成分,如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发明构思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改进方式,获得本申请的饲料添加剂组合物配方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证据显示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制备的产品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的图片证据,经核实可知,该证据并未显示任何与本申请复审请求人、本专利申请相关的信息,并且,从图片内容可知,第一页两张图片显示的产品成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不存在半胱胺盐酸盐和营养粉等成分,第二和三页图片显示的产品成分与本申请差异更大,例如缺少大蒜油。因此,无法基于该证据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正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对比文件1-3、公知常识证据1-5公开的上述事实、本申请客观证实的技术效果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每个技术特征实际做出的技术贡献,即从现有技术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进行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5,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显示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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