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1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70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0379.X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闪闪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E04F15/024,E04F1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至少一部分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0379.X,名称为“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19504A,公开日为2014年7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276409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包含干区防水盘以及瓷砖,干区防水盘的背面设有数道加强型材件,具有加强型材件的干区防水盘区域上设有数个沉头孔,沉头孔从上至下贯穿干区防水盘和加强型材件,加强型材件的背面且与沉头孔相对的部位固定有螺母,螺母的螺纹孔与沉头孔相对应一致,一垂直安装的调节螺杆与螺母相旋接,调节螺杆的上端置于沉头孔中,调节螺杆的下端承载于地面上,干区防水盘通过调节螺杆支撑于地面上,从干区防水盘的上表面通过调整调节螺杆实现对干区防水盘的水平调节;沉头孔处填充有密封圈,干区防水盘的正面通过粘接胶贴有瓷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搭接有湿区防水盘;所述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内凹的凹槽,相对应地,干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外凸的凸台,凸台与凹槽卡接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凸设有卡扣,卡扣的一端通过螺丝与湿区防水盘的侧面连接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背面沿横向间隔分布有数道加强型材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通过焊接或铆接方式固定于加强型材件的背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顶面设有用于扳手调节的夹持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 述调节螺杆的底部设有加强型底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型底座通过固化胶水与承载地面相固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横向侧边处和纵向侧边处设有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处插接有挡边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防水盘为干区防水盘。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整体浴室的底盘包括干区面和湿区面,给出了使对比文件1的防水盘为干区防水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与复审请求时意见陈述中的修改方式不一致,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包含干区防水盘以及瓷砖,干区防水盘的背面设有数道加强型材件,具有加强型材件的干区防水盘区域上设有数个沉头孔,所述沉头孔为上部孔径大、下部孔径小的阶梯状结构,沉头孔从上至下贯穿干区防水盘和加强型材件,加强型材件的背面且与沉头孔相对的部位固定有螺母,螺母的螺纹孔与沉头孔相对应一致,一垂直安装的调节螺杆与螺母相旋接,调节螺杆的上端置于沉头孔中,调节螺杆的下端承载于地面上,干区防水盘通过调节螺杆支撑于地面上,从干区防水盘的上表面通过调整调节螺杆实现对干区防水盘的水平调节;沉头孔处填充有密封圈,干区防水盘的正面通过粘接胶贴有瓷砖;
所述干区防水盘的横向侧边处和纵向侧边处设有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所述凹槽处插接有挡边条;
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搭接有湿区防水盘;所述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内凹的凹槽,相对应地,干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外凸的凸台,凸台与凹槽卡接配合;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凸设有卡扣,卡扣的一端通过螺丝与湿区防水盘的侧面连接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背面沿横向间隔分布有数道加强型材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通过焊接或铆接方式固定于加强型材件的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顶面设有用于扳手调节的夹持凹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底部设有加强型底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型底座通过固化胶水与承载地面相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在干区防水盘的侧边处设置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可在现场根据需求切割以满足不同尺寸的使用要求;在凹槽处插接挡边条可对防水盘的侧边进行防水或遮挡。而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与启示。(2)本申请在干区防水盘上设置沉头孔,方便安装密封圈,密封效果良好,另外又能起到支撑作用,还能延长调节螺杆的调节距离。对比文件1的贯通孔不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3)本申请通过在干、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分别设置凸台和凹槽的方式,并结合采用在干区防水盘一侧设置卡扣的方式,简化了安装,并使得连接牢固可靠。而对比文件1、2均未有干、湿区防水盘连接方式的记载与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板材上设置可用于切割的凹槽以便于现场调整板材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的图1已公开了防水底盘设置有挡边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这种构造能够防止浴室在使用时其底盘上的水渗漏到底盘侧边间隙内,即用于浴室底盘的侧边防水和遮挡,在此教导下,在用于切割的凹槽处插接挡边条以用于浴室底盘的侧边防水和遮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由于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底盘包括相邻的干区面11和湿区面12,而搭接是相邻两部件的常规连接形式,在此基础上,在干区防水盘一侧搭接湿区防水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在相邻两部件的拼接部位分别设置相配合的凹凸构造,例如常见的外凸的凸台与内凹的凹槽以便于两者的连接固定,以及在其中一部件上设置与相邻部件连接的卡扣以加强两者在拼接部位的连接,均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方便安装以及连接可靠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公开了“‘几’字型加强梁6的上端部抵在预置孔8的下方,使预置孔8呈台阶状”,即公开了沉头孔呈台阶状,而其能方便密封圈安装以及其孔壁所起到的支撑作用是这种构造在整个结构中实质上所必然起到的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建筑领域,为了适应不同空间尺寸的需求,通常需要对型材进行切割以调整其大小。而预先设置切割轨迹,实际切割时沿该轨迹进行,使施工更便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那么在干区防水盘的侧边处设置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在现场根据需求沿凹槽进行切割以满足不同尺寸的使用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防水盘外边沿通常设置有挡水边条以防止水流向防水底盘外部,那么在凹槽处插接有挡边条,使得沿凹槽切割防水盘后能够对防水盘边沿起到挡水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几”字型加强梁6的上端部抵在预置孔8的下方,使预置孔8呈台阶状。而沉头孔是工程领域所熟知的呈台阶状结构的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预置孔8调整为沉头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当预置孔8调整为沉头孔时,将密封塞设置在沉头孔的大孔径处以提高密封效果,以及通过沉头孔的侧壁起到支撑和延长调节螺杆调节距离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3)对于空间较大的整体浴室,整体式防水底盘也具有较大的尺寸,重量也较重,不利于搬运、摆放,而建筑领域,为了解决整体型材尺寸大、重量大,不利于搬运和摆放的技术问题,通常采用分体拼装的方式,那么将浴室防水底盘采用拼装的方式,分为干区防水底盘和湿区防水底盘,干区防水底盘和湿区防水底盘拼接构成浴室的整个防水底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搭接是相邻两部件的常规连接形式,那么干区防水盘和湿区防水盘搭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在相邻两部件的拼接部位分别设置相配合的凹凸构造,例如常见的外凸的凸台与内凹的凹槽以便于两者的连接固定,以及在其中一部件上设置与相邻部件连接的卡扣以加强两者在拼接部位的连接,均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包含干区防水盘以及瓷砖,干区防水盘的背面设有数道加强型材件,所述加强型材件通过自攻螺丝固定于干区防水盘的背面,具有加强型材件的干区防水盘区域上设有数个沉头孔,所述沉头孔的侧壁与所述干区防水盘为一体结构,所述沉头孔为上部孔径大、下部孔径小的阶梯状结构,沉头孔从上至下贯穿干区防水盘和加强型材件,所述加强型材件抵触在所述沉头孔底部的水平端面上,加强型材件的背面且与沉头孔相对的部位固定有螺母,螺母的螺纹孔与沉头孔相对应一致,一垂直安装的调节螺杆与螺母相旋接,调节螺杆的上端置于沉头孔中,调节螺杆的下端承载于地面上,干区防水盘通过调节螺杆支撑于地面上,从干区防水盘的上表面通过调整调节螺杆实现对干区防水盘的水平调节;沉头孔处填充有密封圈,干区防水盘的正面通过粘接胶贴有瓷砖;
所述干区防水盘的横向侧边处和纵向侧边处设有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所述凹槽处插接有挡边条;
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搭接有湿区防水盘;所述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内凹的凹槽,相对应地,干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外凸的凸台,凸台与凹槽卡接配合;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凸设有卡扣,卡扣的一端通过螺丝与湿区防水盘的侧面连接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区防水盘的背面沿横向间隔分布有数道加强型材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通过焊接或铆接方式固定于加强型材件的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顶面设有用于扳手调节的夹持凹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底部设有加强型底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型底座通过固化胶水与承载地面相固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于申请日2016年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至少一部分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整体浴室的防水底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05-0021段,图1):防水底盘包括骨架1和在骨架1上水平延伸的地面层2(两者形成防水盘),地面层2上通过粘结层4贴有瓷砖层3,粘结层4为高粘度结构双面胶,骨架1的底部平行分布有多根支撑地面层2的加强筋5,加强筋5为一体成型在骨架1的底部并竖直向下延伸,骨架1的底部还平行分布有多根“几”字型加强梁6,每根“几”字型加强梁6沿长度方向延伸卡在相邻两根平行的加强筋5上(加强筋5和加强梁6构成加强型材件),每根“几”字型加强梁6在沿其自身长度方向上均匀间隔分布有多根调节螺栓7,骨架1上对应每根调节螺栓7设有上下贯穿地面层2的预置孔8,预置孔8从上至下贯穿防水盘和加强梁6(参见附图1),在加强梁6下方对应被贯穿的部位焊接有调节螺母9,垂直设置的调节螺栓7与调节螺母9螺纹连接,调节螺栓7的下端支撑于地面100、上端穿过加强梁6后进入预置孔8中,在预置孔8内位于调节螺栓7的上方安装有密封塞10,调节螺栓7的上端设有调节部71,在防水底盘上方调节调节螺栓7以实现对其水平和高度的调节,可见该防水底盘实质为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整体浴室的底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05-0013段,图1-3):包括底盘主体10,所述底盘主体10的上表面内设有相邻的干区面11和湿区面12,所述湿区面12和所述干区面11的交界处设有排水槽13,该排水槽13的底部设有排水孔14,所述干区面11具有从其周边向所述排水槽13延伸高度逐渐降低的排水坡度,所述湿区面12的四周设有与所述排水槽13相连通的凹槽15。所述湿区面12整体下沉,其高度低于所述干区面11。通过采用以上技术方案,当有浴室底盘上有大量的水需排出时,水流可通过所述湿区面12的周边的凹槽15流向排水槽13而及时流出,而且由于凹槽15可以起到临时储水的作用,可满足临时大量排水的要求。采用下沉式结构设计的湿区面12,可积蓄一定量的水,满足人们洗浴时的沉浸感,从而提高洗浴人的愉悦感。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加强型材件通过自攻螺丝固定于干区防水盘的背面;干区防水盘上设置的是沉头孔,所述沉头孔的侧壁与所述干区防水盘为一体结构,所述沉头孔为上部孔径大、下部孔径小的阶梯状结构,所述加强型材件抵触在所述沉头孔底部的水平端面上;螺母的螺纹孔与沉头孔相对一致;(2)所述干区防水盘的一侧搭接有湿区防水盘,所述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内凹的凹槽,相对应地,干区防水盘的搭接处设有外凸的凸台,凸台与凹槽卡接配合;(3)所述干区防水盘的横向侧边处和纵向侧边处设有多道可用于切割的凹槽;所述凹槽处插接有挡边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调节组合贴砖防水盘,简化结构的同时增强干区防水盘的稳固性,使防水盘便于适应不同空间尺寸的浴室的需求。
对于区别特征(1),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公开了“‘几’字型加强梁6的上端部抵在预置孔8的下方,使预置孔8呈台阶状”,即公开了沉头孔呈台阶状,而其能方便密封圈安装以及其孔壁所起到的支撑作用是这种构造在整个结构中实质上所必然起到的作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用于增强干区防水盘稳固性的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预置孔用于放置螺栓,再设置加强筋和“几”字型加强梁以增强地面层的整体结构强度,对比文件1中的预置孔为贯通状,密封圈抵在调节螺栓上,其仅与预置孔两侧连接,不能保证密封圈与预置孔内壁上的挤压力均衡,不能保证密封效果;对比文件1中加强型材件包括防水盘底部一体成型并竖直向下延伸的加强筋5和沿长度方向延伸卡在相邻两根平行的加强筋5上的多根“几”字型加强梁6,对比文件1的加强型材件结构复杂;对比文件1中设置预置孔和加强筋两种结构才能实现放置螺栓和加强结构稳固性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通过在干区防水盘上直接设置沉头孔,且其呈阶梯状的结构,沉头孔下半部分孔径较小,用于连接调节螺杆,上半部分孔径较大,用于安放密封圈,密封圈连接在调节螺杆及两侧的沉头孔内壁上,使得密封圈能够将连接调节螺杆的小孔径部分完全覆盖,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进而结合采用设里沉头孔的侧壁与干区防水盘为一体结构,且加强型材件抵触在沉头孔底部的水平端面上,并以自攻螺丝固定于干区防水盘的背面的方式,由于沉头孔的侧壁与干区防水盘为一体结构,且沉头孔为阶梯状,在纵向上具有一定的延伸结构,其自身就能够形成在纵向上的加强筋结构,使得本申请的加强型材件结构简单,另外,沉头孔侧壁、加强型材件和自攻螺丝形成一个整体结构,使得整个干区防水盘在阶梯孔处的结构更加稳固,进而增强了整个干区防水盘的承载能力;本申请中仅仅通过阶梯状的沉头孔,既能放置螺栓,又能与加强型材件配合增强结构的稳固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大大简化了整个装置的结构。
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预置孔设置为台阶状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1通过“几”字型加强梁6与预置孔8配合才使预置孔8呈台阶状。虽然沉头孔是工程领域所熟知的呈台阶状结构的孔,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相互配合的预置孔和加强筋、加强梁结构替换为本申请中相应的沉头孔和加强型材件的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2),驳回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底盘包括相邻的干区面11和湿区面12,而搭接是相邻两部件的常规连接形式,在此基础上,在干区防水盘一侧搭接湿区防水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在相邻两部件的拼接部位分别设置相配合的凹凸构造,例如常见的外凸的凸台与内凹的凹槽以便于两者的连接固定,以及在其中一部件上设置与相邻部件连接的卡扣以加强两者在拼接部位的连接,均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整体浴室的底盘,其中干区面和湿区面为一整体结构,其中在干区面和湿区面之间设置了凹槽、排水槽和排水孔,且干区面具有从其周边向排水槽延伸高度逐渐减低的排水坡度,同时使湿区面整体下沉,其整个设置方式均为了满足大量排水的要求,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干区面和湿区面分体拼装设置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干区防水盘和湿区防水盘分体拼装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便凹凸配合的卡接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在没有技术启示设置干区防水盘和湿区防水盘分体连接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凹凸配合的卡接结构使干区防水盘和湿区防水盘搭接。防水盘采用分开拼接的方式,满足大规格尺寸卫生间的使用要求,解决重量重、排布操作困难等问题,通过采用在干、湿区防水盘的搭接处分别设置凸台和凹槽的方式,并结合采用在干区防水盘一侧设有卡扣的方式,简化了安装工作,并使得干、湿区防水盘的连接牢固可靠,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上述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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