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09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59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4069.5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四珍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韦晓磊
国际分类号:B41F15/44(2006.01),B41F15/08(2006.01),B41F15/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中获得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4069.5,名称为“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市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2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231591Y,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843843Y,公告日为2006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刮刀、刮刀连接装置以及用于控制所述刮刀连接装置上下移动的刮刀控制装置;
所述刮刀连接装置包括刮刀支撑轴、刮刀连接板、压盖以及连接装置固定板;所述刮刀和刮刀连接板固定连接;所述连接装置固定板和所述刮刀控制装置固定连接;
所述连接装置固定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所述刮刀支撑轴的支撑轴固定孔;所述刮刀连接板的中部设置有支撑轴安装通孔,所述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所述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
所述刮刀支撑轴和所述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其一轴端和所述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其另一轴端和所述压盖固定连接;所述压盖紧贴所述刮刀连接板;所述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控制装置包括传动装置、上安装板、下安装板和气缸;
所述传动装置连接所述上安装板,用于控制所述上安装板上下移动;
所述气缸、所述连接装置固定板均和所述下安装板固定连接;
所述气缸包括一气缸轴;所述上安装板设置有用于固定所述气缸轴的气缸轴安装孔,所述气缸轴安装孔中设有一气缸轴固定部;所述气缸轴固定部和所述气缸轴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控制装置还包括输气管和用于调节所述气缸的气缸压力的比例阀;
所述输气管的两端分别连通所述比例阀的出气口以及所述气缸的进气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上支架;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步进电机、传动轴和传动件;所述步进电机固定于所述上支架上;
所述传动轴包括螺杆和连接轴承;所述连接轴承和所述上支架的上表面固定;
所述传动件和所述上安装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传动件的中部开设有与所述螺杆匹配的传动连接通孔,所述螺杆和所述传动连接通孔螺纹连接; 所述上安装板上开设有第一穿越通孔;所述传动连接通孔连通所述第一穿越通孔;所述螺杆的一轴端连接所述步进电机,所述螺杆的另一轴端穿越所述第一穿越通孔;
其中,所述第一穿越通孔为圆孔,所述第一穿越通孔的孔径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安装板上设有供所述螺杆的另一轴端伸入的第二穿越通孔;所述第二穿越通孔为圆孔,所述第二穿越通孔的孔径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板;所述支架还包括下支架;所述传动装置还包括直线导轨;
所述直线导轨包括滑块轨道、上滑块和下滑块;所述上滑块和所述下滑块能沿所述滑块轨道上下滑动;
所述滑块轨道的两端部分别和所述底板以及所述下支架固定连接;所述上滑块和所述上安装板固定连接;所述下滑块和所述下安装板固定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轴承为滚珠轴承。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比例阀为电磁比例阀。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所述刮刀连接装置、所述刮刀控制装置的数量均为两个。”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的刮刀支撑件为一可转动的轴,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刮刀支撑轴和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其一轴端和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其另一轴端和压盖固定连接;压盖紧贴刮刀连接板,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两个刮刀,且认为刮刀连接件与本申请的刮刀支撑轴存在区别;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刮刀为固定式,因此,当面对不平整的丝网时,必然存在刮刀无法紧密接触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要求刮刀固定轴周向可转动轴向不可移动,而通过一滚动轴承实现轴的周向转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在轴的轴向一端设置压盖防止其轴向滑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设置平衡块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对个别词语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刀架和升降架可转动的连接,刀片设在刀柄上,刀柄固定在刀架上;其中,具体如何实现转动连接并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具体结构相差甚远。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本领域中“可靠的实现刮刀和钢网之间充分接触”的特定的技术问题,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刀架转动的目的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刮刀与钢网之间的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刮刀支撑轴与刮刀连接板之间设置滚动轴承来实现其周向转动,且在刮刀支撑轴的一端采用压盖防止刮刀的轴向窜动,在刮刀支撑轴上设置一平衡块防止其过度摆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刮刀支撑轴和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其一轴端和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其另一轴端和压盖固定连接;压盖紧贴刮刀连接板;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存在刮板与钢网部分接触时二者不能充分接触的技术问题,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同样的发明构思,至于具体的转动连接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压盖和平衡块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刀架(类比本申请的刮刀连接装置)和升降架(类比刮刀控制装置)可转动的连接,而本申请的刮刀连接装置和刮刀控制装置是固定连接的;另外,对比文件2的刀架和升降架转动连接,仅能推导出升降架可能有一贯穿升降架的轴,刀架和这个贯穿升降架的轴转动连接,并不能得出刀架是由类似本申请的刮刀连接板和支撑轴组合而成。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与本申请结构相似的刮刀连接装置。本申请针对刮刀连接装置的内部结构进行了改进,可靠地实现刮刀和钢网之间充分接触,通过刮刀连接装置的刮刀连接板和刮刀支撑轴的轴承连接,平衡块和滚动轴承配合以平衡刮刀,压盖用于防止刮刀轴向窜动,当刮刀接触钢网时,刮刀连接板带动刮刀沿刮刀支撑轴转动,使刮刀连接板的转动仅通过给其施加压力实现转动进而和钢网充分接触,从而能够根据钢网的状态自动的调节刮刀的角度,使得刮刀和钢网之间保持充分接触。同时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第1-4页)、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9项,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1-62段(第1-7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对比文件1(CN201231591Y)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无接触网版印刷设备,进一步公开了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第3页第12行至第4页第6行,第5页第4-19行及说明书附图5、6):一种印刷设备气动装置,包括刮刀30、刮刀连接装置以及用于控制刮刀连接装置上下移动的刮刀控制装置;刮刀连接装置包刮刀连接板、刮刀支承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刮刀支撑轴)以及连接装置固定板;刮刀30和刮刀连接板固定连接;连接装置固定板和刮刀控制装置固定连接;连接装置固定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刮刀支承件的支承件固定孔;刮刀连接板的中部设置有支承件安装通孔。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刮刀支撑轴和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其一轴端和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其另一轴端和压盖固定连接;压盖紧贴刮刀连接板;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刮刀和钢网之间不能充分接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2843843Y)公开了一种悬浮式刮刀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页倒数第4行-第3页倒数第3段及说明书附图1、2):刮刀连接装置包括刮刀支撑轴、刀架34(相当于本申请的刮刀连接板)以及连接装置固定板(如图1所示);连接装置固定板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刮刀支撑轴的支撑轴安装孔,刮刀支撑轴一轴端安装在该安装孔内;刀架34的中部设置有支撑轴安装通孔,刀架34与升降架33可转动的连接,使刀片31与钢网紧密的接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将刮刀连接板设置为可转动地从而带动刮刀也为可转动来实现刮刀与网版的紧密接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转动式刮刀应用于对比文件1。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刮刀、刮刀连接板、刮刀支撑轴、连接装置固定板等构成的与本申请结构相似的刮刀连接装置,且工作方式也是使得通过将刮刀连接板设置为可转动地从而带动刮刀也为可转动来实现刮刀与网板的紧密接触,而刮刀连接板的转动可以是刮刀连接板与支撑轴固定进而刮刀支撑轴转动带动刮刀连接板转动的方式,或者是刮刀连接板相对支撑轴转动而仅将支撑轴固定的方式进行。当选择为后面这种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设置滚动轴承这样的方式实现轴和其连接部件的相对转动,即“刮刀支撑轴的一轴端和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刮刀支撑轴和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以实现刮刀连接板在支撑轴上进行转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刮刀连接板转动而支撑轴不动这种方式之后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刮刀支撑轴另一轴端和压盖固定连接;压盖紧贴刮刀连接板”是通过压盖和刮刀连接板的贴合力,防止支撑轴轴向窜动移位的常规设置方式;“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平衡块是为了防止在转动的过程中物件摆动幅度过大的常规部件,因此是为了保持刮刀平衡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6行及说明书附图5、6):刮刀控制装置包括传动装置、上安装板、下安装板和气缸202;传动装置连接上安装板,用于控制上安装板上下移动;气缸202、连接装置固定板均和下安装板固定连接;气缸包括一气缸轴;刮刀控制装置还包括输气管和用于调节气缸202的气缸压力的类比式恒压阀(相当于本申请的比例阀);输气管的两端分别连通类比式恒压阀的出气口以及气缸202的进气口(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至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上安装板设置有用于固定气缸轴的气缸轴安装孔,气缸轴安装孔中设有一气缸轴固定部;气缸轴固定部和气缸轴固定连接”,是本领域中安装气缸和上安装板的常规方式,便于气缸的固定以及被驱动。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6行及说明书附图5、6):还包括支架,支架包括上支架;传动装置包括步进马达、传动轴;步进马达固定于上支架上;上支架和上安装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上支架的中部开设有与传动轴匹配的传动连接通孔。
而设置传动件,并使其和上安装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传动轴包括螺杆和连接轴承;连接轴承和上支架的上表面固定;螺杆和传动连接通孔螺纹连接;上安装板上开设有第一穿越通孔;传动连接通孔连通所述第一穿越通孔;螺杆的一轴端连接步进电机,螺杆的另一轴端穿越第一穿越通孔,第一穿越通孔为圆孔,第一穿越通孔的孔径大于螺杆的直径;下安装板上设有供螺杆的另一轴端伸入的第二穿越通孔;第二穿越通孔为圆孔,第二穿越通孔的孔径大于螺杆的直径”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下安装板的连接,以及气缸的滑动驱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动力传动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便于将电机的动力进行直线传递下去,最终驱动刮刀连接板的固定连接且上下移动。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6行及说明书附图5、6):传动装置还包括直线导轨,直线导轨包括滑块轨道和滑块,滑块能沿滑块轨道上下滑动,直线导轨竖直设置。
对比文件1中的直线导轨与本申请中的直线导轨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滑块滑动来实现气缸的上下移动,进而最终带动刮刀连接板和刮刀的上下移动,对于直线导轨的安装方式及滑块的个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即 “还包括底板;支架还包括下支架;滑块包括上滑块和下滑块;滑块轨道的两端部分别和底板以及下支架固定连接;上滑块和上安装板固定连接;下滑块和下安装板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实现滑块的安装和对刮刀连接板和刮刀的上下滑动,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料。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6行及说明书附图5、6):刮刀、刮刀连接装置、刮刀控制装置的数量均为两个。
对于“滚动轴承为滚珠轴承”及“比例阀为电磁比例阀”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本领域对滚动轴承和比例阀类型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具体意见如下:对比文件2不仅公开了刀架34和升降架33可转动地连接,而且还公开了如下结构:刮刀连接装置有两个,两个刀架34,两个刀柄 32紧密相挨在一起,并且所述两个刀片31呈外八字形时,所述两个刀柄32设于刀架34上;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2明确得到,两个刀架的安装方式与本申请附图2相似。另外,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正面方向的刮刀连接装置的爆炸图可知其包括刮刀支撑轴、刀架34(相当于本申请的刮刀连接板)以及连接装置固定板(如图1所示);连接装置固定板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刮刀支撑轴的支撑轴安装孔,刮刀支撑轴一轴端安装在该安装孔内;刀架34的中部设置有支撑轴安装通孔。各部件标注参见下图所示:
因此,对比文件2具备刮刀连接板和刮刀支撑轴,刮刀支撑轴穿过刮刀连接板并支撑刮刀连接板,使得刮刀连接板带动刮刀能转动,进而刮刀与钢网能充分接触,因而对比文件2的刮刀连接装置和本申请在结构上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带动刮刀进行转动的具体方式的不同,至于具体的转动连接方式可以为刮刀连接板与支撑轴固定进而刮刀支撑轴转动带动刮刀连接板转动的方式,或者是刮刀连接板相对支撑轴转动而仅将支撑轴固定的方式。当选择为后面这种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设置滚动轴承这样的方式实现轴和其连接部件的相对转动,即“刮刀支撑轴的一轴端和支撑轴固定孔固定连接,支撑轴安装通孔内安装有与刮刀支撑轴匹配的滚动轴承,刮刀支撑轴和滚动轴承的内圈固定”以实现刮刀连接板在支撑轴上进行转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刮刀连接板转动而支撑轴不动这种方式之后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刮刀支撑轴另一轴端和压盖固定连接;压盖紧贴刮刀连接板”是通过压盖和刮刀连接板的贴合力,防止支撑轴轴向窜动移位的常规设置方式;至于“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平衡块是为了防止在转动的过程中物件摆动幅度过大的常规部件,因此“刮刀连接板上还设置有一用于平衡刮刀的平衡块”防止其过度摆动是本领域中保持刮刀平衡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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