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4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49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2975.6
申请日:2015-03-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小亮
合议组组长:王国梅
参审员:姜艳
国际分类号:H04W8/02,H04W8/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然而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述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内容应用于所述一篇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2975.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2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987025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对比文件2:CN10205613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对比文件3:CN1018274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4为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单元模块执行相应方法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为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单元模块执行相应方法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包括:所述电子设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电子设备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所述电子设备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所述电子设备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用户识 别卡通道和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的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和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通过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所述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通过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响应中包括鉴权信息;对应地,所述电子设备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作为对所述鉴权请求的响应,以使所述电子设备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是否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当第三判断结果表明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
所述电子设备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 户识别卡通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发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去激活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
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电子设备根据第二操作确定指定的用户识别卡。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判断单元、发出单元、第一获取单元、第二判断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是否更改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对应地,当第一判断结果表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更改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二接收模块和第二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小区位置信息是否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对应地,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所述发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 状态时,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所述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一接收单元、第二获取单元和数据传输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所述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和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的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和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第一调制解调模块、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通过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能够执行第一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所述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通过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能够执行第二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响应中包括鉴权信息;对应地,所述数据传输单元包括第三接收模块、第一发送模块、第二发送模块和执行模块,其中:
所述第三接收模块,用于通过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一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发送给第二调制解调模块;
所述第二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将所述鉴权信息传送给第三通信网络作为对所述鉴权请求的响应,以使所述电子设备接入该第三通信网络;
所述执行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执行该第三通信网络下的数据业务传输。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还包括第三判断模块、获取模块和去激活模块,其中:
所述第三判断模块,用于判断自身是否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当第三判断结果表明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
所述去激活模块,用于将所述指定的识别卡去激活,将去激活后的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发出子模块、获取子模块和确定子模块,其中:
所述发出子模块,用于发出第二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去激活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
所述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用户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为针对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第二操作确定指定的用户识别卡。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 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
15.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
16.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第二接收单元、确定单元、第三获取单元和第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非终端自动检测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而是终端用户通过按键对终端的工作模式进行人工设置;对比文件2不涉及电子设备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2)对比文件1没有提示用户是否下载虚拟移动用户号码,而是直接分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15、16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言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不同之处(使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方法步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做主要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包括:所述电子设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修改为“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且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对权利要求8、9、12分别做与对权利要求1、2、5的修改类似的修改;在权利要求15和16中增加特征“以使得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 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删除权利要求2和9,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不仅包括用户识别卡的激活处理,也包括对用户识别卡的去激活处理,其中,“对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中的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实体的用户识别卡,即,本申请对用户识别卡的通道并没有严格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对虚拟号码的去激活处理,并且即使进行去激活处理也只能是对虚拟卡的通道进行去激活。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7、10、13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电子设备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所述电子设备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处于漫游状态,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
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判断单元、发出单元、第一获取单元、第二判断单元、第一发送单元、第一接收单元、第二获取单元和数据传输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所述发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所述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包括获取模块和去激活模块,其中: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
所述去激活模块,用于将所述指定的识别卡去激活,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所述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是否更改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对应地,当第一判断结果表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更改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二接收模块和第二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小区位置信息是否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对应地,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13.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以使得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 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14.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第二接收单元、确定单元、第三获取单元和第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以使得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言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不同之处(使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方法步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做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电子设备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替换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电子设备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替换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7做与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相类似的修改;将权利要求13和14中的特征“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获取指定的用户识别卡”修改为“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删除权利要求4、6、10、12,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电子设备自动判断自身是否处于漫游状态,对比文件1则是用户对终端的工作模式进行设置,存在设置不及时、不够智能、降低用户体验、增加漫游费用的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的是用户设置,而非自动智能切换;(2)本申请的方案还涉及用户识别卡的去激活处理,对比文件1仅提及对虚拟移动号码的激活处理,没有公开激活之后的去激活处理,更没有提及涉及去激活规则的具体去激活方式,其没有给出对用户识别卡进行去激活的技术启示;另外,本申请是对任意指定的用户识别卡进行去激活处理,用户识别卡的通道没有严格的限定,具有不需要提供过多的用户识别卡通道的好处,由于能够根据需要指定用户识别卡,因此能够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而对比文件1中即使需要去激活,也只能是对虚拟卡的通道进行去激活。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9和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当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电子设备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所述电子设备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 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判断单元、发出单元、第一获取单元、第二判断单元、第一发送单元、第一接收单元、第二获取单元和数据传输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是否更改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当第一判断结果表明判断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更改为国际漫游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二接收模块和第二判断模块,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小区位置信息是否为国际漫游,得到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所述发出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为虚拟的且归属于所述电子设备当前位置所属地;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是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的响应操作;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第一操作判断是否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二判断结果表明需要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时,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所述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包括获取模块和去激活模块,其中: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
所述去激活模块,用于将所述指定的识别卡去激活,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
所述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9.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以使得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10.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第二接收单元、确定单元、第三获取单元和第二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的服务请求;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
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所述服务响应发送给所述电子设备,以使得当所述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所述电子设备能够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并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所述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05613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1:CN103987025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1827463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注册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5]段、第[0062]段-第[0070]段,图2):移动终端支持虚拟SIM卡和真实SIM卡(相当于应用于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的电子设备);移动终端获取本地位置信息,判断本地位置信息与该移动终端身份识别归属地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一致时不产生漫游、不一致时产生漫游;若否(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向用户提示(相当于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是否向服务器发送获取本地(相当于当前位置所属地)虚拟移动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请求;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发送指令,若是,向服务器发送获取本地虚拟用户识别信息的请求(相当于电子设备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否则,不发送该请求。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当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在本申请中,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响应操作并根据响应操作判断是否加载,得到第二判断结果,在第二判断结果表明加载时发送请求,请求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而在对比文件2中,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发送获取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请求,根据是否接收到用户的发送指令来决定是否向服务器发送获取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请求;电子设备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判断处于漫游状态的具体方式为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与用户的具体交互流程、如何确保有用户识别卡通道可用、以及如何设计漫游状态判断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在移动通信领域,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来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多卡终端,常见情形为多卡对应的通道均处于工作状态或者存在空闲通道,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通道、不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通过去激活相应卡的方式来腾出空闲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能够按照意图或倾向来将虚拟用户识别卡用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判断是否存在空闲通道并且在没有空闲通道的情况下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指定一用户识别卡以及通过去激活方式来获得能够使用的空闲通道。
对于区别特征,当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时通常需要利用相关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加载;在提示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时,提示是否加载与提示是否发送获取请求均可实现对用户识别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询问,选择提示是否加载仅仅是询问用户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常规设计;在向用户提示之后的交互过程设计中,选择通过用户执行的响应操作的内容来决定是否执行相关操作,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例如,在向用户提示时,用户通常可以选择是/接受或者选择否/拒绝,根据用户的选择情况来决定是否执行相关操作;另外,在发送消息时利用已有的用户识别卡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和第[0063]段):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相当于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的消息或数据的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国际漫游为常见的移动终端漫游情形,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为常见的与移动终端相关的参数信息,利用移动终端的某些参数来判断是否处于漫游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移动终端处于国际漫游状态时,其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会有别于非漫游状态下的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为了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处于漫游,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反映出移动终端处于漫游的参数或状态特征来具体实现判断。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9]段、第[0062]段和第[0063]段、第[0127]段):UE自有实体UIM/SIM卡并且可以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另外,对于使用UIM/SIM卡的UE,为了实现信号发送和接收,通信模块中必然包括调制解调模块、射频链路模块,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第一调制解调模块和射频链路模块)和第二通信模块(相当于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另外,对于使用UIM/SIM卡的UE,为了实现信号发送和接收,通信模块中必然包括调制解调模块、射频链路模块,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第二用户识别卡通道包括第二调制解调模块和射频链路模块);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二通信网络)建立通信;本地模式下,UE通过实体UIM/SIM卡与移动网络(相当于第一通信的网络)通信,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具体实现双通道通信。对于剩余附加技术特征“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6]段):以一套射频器件实现双模双卡双待单通无线终端,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多模终端中射频物理资源的配置。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第[0067]段和第[0068]段):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UE的第一通信模块从服务器获取对漫游地移动网络的鉴权参数并通过第二通信模块透传给漫游地移动网络,漫游地移动网络进行鉴权运算后将鉴权结果发送给第二通信模块,UE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以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向漫游地移动网络发起业务请求,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漫游网络对虚拟用户识别卡的鉴权。对于剩余附加技术特征“服务响应中包括鉴权信息”、“通过第二调制解调模块、所述共用的射频链路模块与第三通信网络通信来接收针对所述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的鉴权请求,并将所述鉴权请求发送到第一调制解调模块”、“鉴权信息”作为“对所述鉴权请求的响应”,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第一通信模块先后从服务器获取虚拟移动用户号码和鉴权参数,而在从同一设备获取多个信息的情况下,选择在消息中包括多个信息,进而同时获取,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为了获取到多个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鉴权信息包含在服务响应中;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第二通信模块与漫游地移动网络传递鉴权参数,而在鉴权过程中通过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鉴权请求来启动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启动鉴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比文件1提供的利用第二通信模块传递信息的方式来实现鉴权请求的发送;在鉴权过程中,将鉴权信息直接作为鉴权结果响应,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移动终端领域,通过与用户交互的过程来选择由用户参与决策,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5]段、第[0062]段-第[0070]段、第[0093]段-第[0095]段,图2和6):移动终端支持虚拟SIM卡和真实SIM卡(相当于电子设备能够支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户识别卡);移动终端包括判断模块(相当于第一判断单元)、请求提示模块(相当于发出单元)、请求发送模块(相当于第一发送单元);移动终端获取本地位置信息,判断模块判断本地位置信息与该移动终端身份识别归属地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一致时不产生漫游、不一致时产生漫游;若否(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时),请求提示模块向用户提示(相当于向用户发出第一提示信息)是否向服务器发送获取本地(相当于当前位置所属地)虚拟移动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请求;判断是否接收到用户的发送指令,若是,向服务器发送获取本地虚拟用户识别信息的请求(相当于向服务器发送服务请求,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向电子设备分配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否则,不发送该请求。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当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在本申请中,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利用用户识别卡通道加载虚拟的用户识别卡,电子设备获取用户的响应操作并根据响应操作判断是否加载,得到第二判断结果,在第二判断结果表明加载时发送请求,请求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而在对比文件2中,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是否发送获取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请求,根据是否接收到用户的发送指令来决定是否向服务器发送获取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请求;电子设备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服务响应,所述服务响应包括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利用第一获取单元和第二判断单元来完成第一操作的获取和判断,利用第一接收单元、包括获取模块和去激活模块的第二获取单元、以及数据传输单元来完成用户识别卡的获取和去激活以及后续通信,利用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的第一接收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或者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的第二接收模块和第二判断模块来完成是否处于漫游状态的判断;判断处于漫游状态的具体方式为接收网络侧发送的驻网信息,当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变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或者,所述电子设备接收基站发送的小区位置信息,当小区位置信息为国际漫游时,确定为电子设备自身处于漫游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与用户的具体交互流程、如何确保有用户识别卡通道可用、如何设计漫游状态判断方式、以及实现电子设备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在移动通信领域,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来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多卡终端,常见情形为多卡对应的通道均处于工作状态或者存在空闲通道,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通道、不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通过去激活相应卡的方式来腾出空闲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能够按照意图或倾向来将虚拟用户识别卡用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判断是否存在空闲通道并且在没有空闲通道的情况下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指定一用户识别卡以及通过去激活方式来获得能够使用的空闲通道。
对于区别特征,当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时通常需要利用相关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加载;在提示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时,提示是否加载与提示是否发送获取请求均可实现对用户识别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询问,选择提示是否加载仅仅是询问用户是否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常规设计;在向用户提示之后的交互过程设计中,选择通过用户执行的响应操作的内容来决定是否执行相关操作,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例如,在向用户提示时,用户通常可以选择是/接受或者选择否/拒绝,根据用户的选择情况来决定是否执行相关操作;另外,在发送消息时利用已有的用户识别卡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和第[0063]段):UE通过第一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自有实体UIM/SIM卡与服务器建立连接,从服务器下载漫游地虚拟移动用户号码;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相当于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的消息或数据的传输。
对于区别特征,利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关方法步骤或功能,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国际漫游为常见的移动终端漫游情形,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为常见的与移动终端相关的参数信息,利用移动终端的某些参数来判断是否处于漫游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移动终端处于国际漫游状态时,其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会有别于非漫游状态下的驻网信息中的电路交换网络信息、以及小区位置信息,为了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处于漫游,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反映出移动终端处于漫游的参数或状态特征来具体实现判断。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8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差异仅在于使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方法步骤。由于使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方法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对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注册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71]段-第[0080]段,图3和4):服务器接收移动终端(相当于电子设备)发送的获取虚拟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请求(相当于服务请求),移动终端的本地位置信息在向服务器发送请求时携带给服务器,以便服务器根据本地位置信息为移动终端选取相应的虚拟用户身份识别卡信息(相当于服务器根据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另外,由于向服务器提供了携带本地位置信息的请求的前提下服务器进而利用本地位置信息,为了获得本地位置信息,服务器必然从请求中提取该信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服务器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且发送给移动终端(由于发送时必然利用消息作为载体并且该消息为收到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服务器将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服务响应发送给电子设备)。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服务请求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当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实现消息发送、以及如何确保有用户识别卡通道可用。
对于区别特征,在具有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利用可用的识别卡通道与网络通信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在移动通信领域,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来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多卡终端,常见情形为多卡对应的通道均处于工作状态或者存在空闲通道,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通道、不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通过去激活相应卡的方式来腾出空闲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能够按照意图或倾向来将虚拟用户识别卡用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判断是否存在空闲通道并且在没有空闲通道的情况下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指定一用户识别卡以及通过去激活方式来获得能够使用的空闲通道。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和第[0063]段):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相当于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的消息或数据的传输。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服务器,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98]段-第[0107]段,图7和8):服务器包括请求接收模块(相当于第二接收单元)和信息发送模块(相当于第二发送单元);请求接收模块接收移动终端(相当于电子设备)发送的获取虚拟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的请求(相当于服务请求),移动终端的本地位置信息在向服务器发送请求时携带给服务器,以便信息发送模块根据本地位置信息为移动终端选取相应的虚拟用户身份识别卡信息(相当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获取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另外,由于向服务器提供了携带本地位置信息的请求的前提下服务器进而利用本地位置信息,为了获得本地位置信息,服务器必然从请求中提取该信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根据服务请求确定电子设备的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并且发送给移动终端(由于发送时必然利用消息作为载体并且该消息为收到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第二发送单元将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携带于服务响应中,并将服务响应发送给电子设备)。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服务请求通过第一用户识别卡通道发送;利用确定单元和第三获取单元来分别完成确定和获取操作;当电子设备没有空闲的用户识别卡通道时,电子设备根据预设的去激活规则确定目标用户识别卡;将所述目标用户识别卡确定为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其中,所述去激活规则包括系统默认的去激活规则以及用户设置的去激活规则;将所述指定的用户识别卡去激活,并将去激活后的用户识别卡的通道作为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利用虚拟的用户识别卡信息和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进行与漫游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的数据业务传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有用户识别卡通道可用、以及如何在移动终端中具体实现消息发送和方法步骤的执行。
对于区别特征,在具有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利用可用的识别卡通道与网络通信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另外,利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在移动通信领域,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来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多卡终端,常见情形为多卡对应的通道均处于工作状态或者存在空闲通道,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通道、不存在空闲通道的情况下通过去激活相应卡的方式来腾出空闲通道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能够按照意图或倾向来将虚拟用户识别卡用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判断是否存在空闲通道并且在没有空闲通道的情况下按照默认或用户设置的规则指定一用户识别卡以及通过去激活方式来获得能够使用的空闲通道。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段和第[0063]段):UE使用虚拟移动用户号码通过第二通信模块(相当于目标用户识别卡通道)与漫游地移动网络建立通信,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相应内容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使用虚拟用户识别卡的移动终端中的消息或数据的传输。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智能化、自动化为移动终端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和趋势之一,用自动识别方式实现漫游状态的判断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当采用自动识别方式时自然具有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有益技术效果;(2)激活、去激活用户识别卡从而使用用户想要使用的用户识别卡是移动终端中常用手段,当去激活用户识别卡时随之进行的是去激活对应的通道,当面对多卡移动终端中通道数有限的情况时,针对有限的通道数,当需要获取空闲的通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去激活当前可以腾退的通道并且接下来针对要使用的用户识别卡进行重新激活;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提及的激活针对的是虚拟卡的通道,但是,不能由此排除对实体卡的通道进行激活或去激活的可能,因为,在有限的通道数情况下,从中选择一个可行的去激活通道(例如,实体卡或虚拟卡对应的通道),这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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