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浆模塑餐具的制备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1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84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505817.2
申请日:2018-05-24
复审请求人:浙江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典英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D21J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505817.2,名称为“一种纸浆模塑餐具的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8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以及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1)配浆:把纸浆泵入配浆池内,加水稀释至重量比纸浆:水=(0.3-0.8):100,再把稀释好的四种化学助剂分别单独地加入到配浆池内,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其中,所述的四种化学助剂分别为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改性淀粉;
2)吸附成型:用输浆泵把步骤1)配好的成品浆,经浆管输送到各成型机管道中,真空度在0.04MPa-0.08MPa,打开各管路阀门,开启电源,放入网模,进行吸附成型;
3)热压定型:上下加热板加热到所需温度150℃-200℃,空气压力0.3MPa-0.5MPa,将网模湿坯转移到定型模中,热压时间25s-80s;
其中,各助剂的用量,按重量比,如下所示:
防油剂:纸浆=0.4-0.45:100;
防水剂:纸浆=3.5-4:100;
湿强剂:纸浆=3-3.5:100;
改性淀粉:纸浆=1.5-2:100;
并且,步骤1)所得成品浆中浆水重量比为0.6-0.8: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配浆之前还包括打浆的步骤:按重量比,浆板:水=(3-6):100,把浆板放入清水,再把已浸泡晾干的湿浆板放入碎浆机桶内,用碎浆机进行打浆,时间5min-15min,桶内浆板成棉花样,无纸浆颗粒状,停止打浆。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热压定型之后还包括切边、检验、消毒、包装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边操作如下:调整压力0.3MPa-0.5MPa,把产品放入切边模内,进行切边;所述检验操作如下:每班开始生产后,第一模压出的产品要立即进行防油、防水检验;所述的消毒操作为:将检验合格的产品通过输送带,送至紫外消毒区,紫外消毒区设置有紫外线灯具7只,功率40W,输送带速度为20m/min-30m/min。”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助剂分别单独地加入到配浆池内,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关于助剂用量,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助剂用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数值部分重叠,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相应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最佳用量,但不意味着对比文件1就排斥其他用量;另外,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都是比较上位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完全有动机根据实际的助剂类型和产品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调整各助剂的用量。关于淀粉的作用,首先,淀粉在造纸过程中的作用甚广,其具体用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提到湿强剂可以使用PAE,也可以使用两种阳离子淀粉,但本申请并未说明改性淀粉的具体用途,也未说明改性淀粉的具体类型;因此这一差别也不足以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关于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申请的核心内容:先吸附成型再热压定型的生产工艺。关于技术效果,在本申请的配浆、吸附和热压工艺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情况下,本申请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申请的纸浆模塑餐具的抗张强度、防水性能和抗霉性能可大幅提高。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依据实施例1、2、4中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修改了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各种助剂与纸浆的比例不同,助剂用量的改变使得产品性能有较大提高,并且对比文件1是将阳离子淀粉作为湿强剂使用,而本申请除了加入湿强剂外,还额外加入改性淀粉;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配比,而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通知书中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审查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够准确,不符合听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四种助剂的最佳用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四种助剂用量的协同变化不是本领域常规试验就能确定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1)配浆:把纸浆泵入配浆池内,加水稀释至重量比纸浆:水=(0.3-0.8):100,再把稀释好的四种化学助剂分别单独地加入到配浆池内,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其中,所述的四种化学助剂分别为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改性淀粉;
2)吸附成型:用输浆泵把步骤1)配好的成品浆,经浆管输送到各成型机管道中,真空度在0.04MPa-0.08MPa,打开各管路阀门,开启电源,放入网模,进行吸附成型;
3)热压定型:上下加热板加热到所需温度150℃-200℃,空气压力0.3MPa-0.5MPa,将网模湿坯转移到定型模中,热压时间25s-80s;
其中,各助剂的用量,按重量比,按如下所示:
1)防油剂:纸浆=0.4:100;防水剂:纸浆=3.7:100;湿强剂:纸浆=3.2:100;改性淀粉:纸浆=2:100;或
2)防油剂:纸浆=0.44:100;防水剂:纸浆=4.0:100;湿强剂:纸浆=3.0:100;改性淀粉:纸浆=2.0:100;或
3)防油剂:纸浆=0.45:100;防水剂:纸浆=3.5:100;湿强剂:纸浆=3.5:100;改性淀粉:纸浆=1.5:100;
并且,步骤1)所得成品浆中浆水重量比为0.6-0.8: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配浆之前还包括打浆的步骤:按重量比,浆板:水=(3-6):100,把浆板放入清水,再把已浸泡晾干的湿浆板放入碎浆机桶内,用碎浆机进行打浆,时间5min-15min,桶内浆板成棉花样,无纸浆颗粒状,停止打浆。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热压定型之后还包括切边、检验、消毒、包装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边操作如下:调整压力0.3MPa-0.5MPa,把产品放入切边模内,进行切边;所述检验操作如下:每班开始生产后,第一模压出的产品要立即进行防油、防水检验;所述的消毒操作为:将检验合格的产品通过输送带,送至紫外消毒区,紫外消毒区设 置有紫外线灯具7只,功率40W,输送带速度为20m/min-30m/mi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思想,即先将配好的浆料送入真空模具吸附成型,再在定型模中热压成型。关于四种助剂的用量,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四种助剂的用量虽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相应落在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的几个实施例相对于对比例和市售产品,产品的抗张强度、防水性和抗霉能力都得以较大提高,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和改性淀粉(包括阳离子淀粉)都是相当宽泛的上位概念,其具体种类繁多,性能差异很大,本申请在未公开各助剂具体种类的情况下,即作此结论显然不足以让人信服。同理,对比文件1在也没有公开四种助剂的具体种类的情况下,其给出的最佳实施例不足以让人信服,但对于其给出的较宽的用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为对于不同种类的助剂和不同的产品要求,其用量可以有合理的变化,这是符合客观实践的,并且在助剂种类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至于多种助剂用量的协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确定,例如本领域公知的多因素多水平正交试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1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配浆步骤中,把纸浆泵入配浆池内,加水稀释至所设定的浆水重量比,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热压定型步骤中,采用上下加热板加热;淀粉为改性淀粉,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程序具有双重属性,即“救济程序”与“审批程序的延续”,救济所针对的应当是因驳回决定的做出而引发的驳回部门与复审请求人之间的“争议”,而延续应当理解为为解决前述争议,合议组必须或应当对驳回决定本身以及与驳回决定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审查;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是将阳离子淀粉作为湿强剂使用,但除此之外,其还添加了淀粉施加剂,选择淀粉施加剂为改性淀粉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纸浆纤维、防水剂、防油剂的极性特点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的点值均落在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淀粉施加剂与纸浆的重量比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品质更优的纸浆模塑餐具,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适当的重量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的几个实施例并未对纸浆纤维的类型,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和改性淀粉的具体型别进行限定,因此,在未公开本申请的纸浆纤维的类型,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和改性淀粉的具体型别的情形下,本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让人信服;(2)对比文件1给出四种助剂的最佳用量是基于其具体的助剂型别的情况下得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对比文件1的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制备餐具时,当其实际采用的纸浆纤维类型及具体助剂型别与对比文件1具体限定的纤维类型和助剂型别不同时,由于不同型别助剂,其性能各不相同,对产品性能的影响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对四种助剂的重量比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确保产品的各项性能;此外,基于上述第(1)点的分析可知,四种助剂之间存在协同作用,而多种助剂用量的协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能够合理确定,例如本领域公知的多因素多水平正交试验等,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2 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还可以加入淀粉施加剂,并未公开加入经过改性的淀粉及其加入的量,而权利要求1限定了改性淀粉与纸浆的比值,且从表2可以看出,未加入改性淀粉,霉点数为2明显要更多,对比文件1未提及可以通过加入改性淀粉来提高霉变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加入适量的经过改性的淀粉来减少霉变现象;(2)复审请求人通过比对试验发现,即便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施加改性淀粉,其防水性及抗霉变性能均不如本申请,另外,在纸浆模塑餐具领域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使用种类较为成熟,本申请的重点不在于助剂的选择,而是加入改性淀粉,并在此基础上对配比进行优化,以实现增强防水、抗霉变能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以及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工艺,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将粉碎后的原料或半成品浆料放入打浆机内,加水进行打浆,制取原料天然浆液,原料与水之重量比为1∶80~120(约0.8-0.125:100与权利要求1中纸浆水重量比有一端点重叠);向原料浆液中加入助剂,充分搅拌,混合均匀,得到成品浆液;助剂包括防水剂和防油剂,亦可再加入湿强剂、淀粉施加剂等助剂,以依次加入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的顺序为佳,防水剂、防油剂分别为原料浆液重量的3~10%及0.1~1%,湿强剂、淀粉施加剂,其加入量为原料浆液重量的0.5~10%(即公开了配浆,把稀释好的四种化学助剂分别单独地加入到浆池内,四种化学助剂分别为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淀粉,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分别为0.1~1:100、3~10:100、0.5~10:100、0.5~10:100);将稀释后的成品浆液用浆泵通过管道注入网状模具,用抽真空机负压抽真空吸水,形成毛胚,抽真空的真空度为0.04~0.1MPa,以0.06MPa为佳(即公开了吸附成型,用输浆泵把配好的成品浆,经浆管输送到各成型机管道中,放入网模,进行吸附成型,其必然打开各管路阀门,开启电源);高温高压成型(即热压定型):将毛胚放入成型机中(即公开了将网模湿坯转移到定型机中),在140~200℃高温下的模具内,施加0.3~0.7MPa的压力,定型25秒至1分钟后取出,得到定型产品,成型高温以175℃为佳,高压以0.5MPa为佳;为提高打浆效率,打浆时所加入的水量可少一些,制成成品浆液后,再向成品浆液内加入水,稀释成0.8~1.0%之浆液(即公开了成品浆中浆水重量比为0.8~1.0:100与权利要求1中成品浆中浆水重量比有一端点重叠)。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浆模塑餐具制备工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配浆步骤中,把纸浆泵入配浆池内,加水稀释至所设定的浆水重量比,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热压定型步骤中,采用上下加热板加热;(2)淀粉为改性淀粉,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品质更优的纸浆模塑餐具。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配浆步骤中,把纸浆泵入配浆池内,加水稀释至所设定的浆水重量比,每种化学助剂加入后,搅拌约8min-10min,然后由浆泵把配好的浆依次经过磨浆机、压力筛、除砂器,进入成品浆池中得到成品浆待用以及热压定型步骤中采用上下加热板加热是纸浆模塑领域在配浆及热压定型步骤中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知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仅披露了淀粉施加剂,但本领域悉知,在纸浆模塑领域,调配助剂配方时,通常依据纸浆纤维、防水、防油剂的极性特点选择相反极性的助留剂、湿强剂进行极性匹配调节,如纸浆纤维及防油剂为阴性,则选用的阳性的助留剂、湿强剂以保证防水、防油剂的使用效果,而在纸浆模塑领域中常用阳离子改性淀粉、阴离子改性淀粉等作为助留剂,因此,选择淀粉施加剂为改性淀粉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纸浆纤维、防水剂、防油剂的极性特点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淀粉施加剂与纸浆的重量比分别为0.1~1%、3~10%、0.5~10%、0.5~10%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品质更优的纸浆模塑餐具,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适当的重量比,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将定型产品进行切边处理,再经消毒、烘干后,封装即可(即包装步骤),在配浆之前还包括采用木浆板、芦苇浆板等半成品原料,加水打浆(即打浆的步骤);而打浆步骤的具体工艺、在切边后增加检验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切边及消毒步骤的具体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的点值,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重量比的点值均落在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淀粉施加剂与纸浆的重量比分别为0.1~1%、3~10%、0.5~10%、0.5~10%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品质更优的纸浆模塑餐具,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四种助剂与纸浆的适当的重量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助剂包括防水剂和防油剂,亦可再加入湿强剂、淀粉施加剂等助剂,湿强剂可采用89型阳离淀粉、CRST阳离淀粉等(阳离淀粉即为改性淀粉的一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披露的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工艺的四种助剂中包含改性淀粉,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生产工艺生产出的餐具客观上也具有减少霉变的性能。(2)首先,本申请的实施例及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比对试验并未对纸浆纤维的类型,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和改性淀粉的具体型别进行限定,而本领域悉知,不同类型的纸浆纤维及不同型别的上述助剂的配方,其对产品的性能影响很大,例如,当纸浆纤维为阴性,选择的防水剂、防油剂也为阴性时,若选择阴性湿强剂及阴离子改性的淀粉作为助留剂时,则绝大部分防水剂、防油剂及湿强剂会随水流失,其产品的抗张强度、防水性和抗霉能力等性能得不到保证,因此,在未公开本申请及上述比对试验的纸浆纤维的类型,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和改性淀粉的具体型别的情形下,上述比对试验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让人信服;其次,虽然,在纸浆模塑餐具领域防水剂、防油剂、湿强剂使用种类较为成熟,但本领域悉知,在纸浆模塑领域,调配助剂配方时,通常依据纸浆纤维、防水、防油剂的极性特点选择相反极性的助留剂、湿强剂进行极性匹配调节,如纸浆纤维及防油剂为阴性,则选用的阳性的助留剂、湿强剂以保证防水剂、防油剂的使用效果,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纸浆纤维及不同型别的上述助剂的配方,其对产品的性能影响很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防油剂、防水剂、湿强剂、淀粉施加剂四种助剂,且上述四种助剂的其中一种为改性淀粉的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工艺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品质更优的纸浆模塑餐具,必然会对助剂的型别及用量进行适应性调整,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5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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